台湾临终病房破获“死亡赌局”的司法判决研究

2019-03-29 12:03蔡政忠黎惠贞曾辉杜晓纯罗子晴黎敏仪
青年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保险法社会组织医院

蔡政忠 黎惠贞 曾辉 杜晓纯 罗子晴 黎敏仪

4.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澳门 999078)

摘 要:经由媒体暴光喧闹已久的台湾临终病房的死亡赌局事件近期终于遭到台湾检察官提起公诉,文章在《台湾临终病房推销“死亡保单”的涉赌行为研究》的研究基础之上,重点放在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法庭攻防战,文中所涉及到《银行法》、《保险法》和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从台湾法学界视角加以分析。虽说本案是发生在医院的奇闻案例,但对大陆法律和医疗界也可以提供一场社会现象的行为反思,尤其是在医闹泛滥的今日,合法掩护非法并提供医护人员涉嫌违法的机会,看完文章分析后,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有所预警并提早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保险法;银行法;社会组织;医院;临终

据台湾媒体报导,在医院的临终病房内,一些貌似慈善组织的不法分子把临终病人所剩不多的时间当成下赌投注的对象,平均每一位临终病人身上被投赌注多达二百多万赌金,这项拿病人死期当赌注的行为,在对假借关怀老人为名义,表面上成立慈善会但檯面下却开设死亡赌局,经警方长期调查发现,对查获的老人怀协会,其责人的涉赌刑却在众多判决当中有著不同判决结果,在法院的诉讼攻防战中,辩护律师与起诉检察官均有不同的切入点,文章罗列二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如下解读。

一、涉嫌违反《保险法》

“松柏社区发展协会”会员申请门坎需要居住在台湾且年满50岁,并缴纳入会费台币900元及年费600元,每月还需缴纳300元月费,入会两个月后才可以申请加入“松柏互助联谊会”当联谊会的会员死亡时,其它会员还需要再捐助300元的“互助金”,每名会员缴满1000次互助金之后得以免交。会员死亡后,家属可以依据加入联谊会的时长领取2万5千元到30万元不等的“互助慰问金”。2015年,对“松柏社区发展协会”被起诉“涉嫌开设死亡赌局案”在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进行,就非法集资、聚赌等主要嫌疑,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攻防战。

台东地方法院检察官以违反《保险法》检控“松柏社区发展协会”,检方起诉书当中,首先以协会每月交付的月费与会员死亡后所缴纳的互助金就类似保险行业每期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这与《保险法》第21条分期交付保险费类似;再且,松柏互助联谊会一旦有会员死亡,其家属就可领取到相对应的慰问金,这也与《保险法》第1条“保险”的定义类似。

辩护律师则响应,检方起诉书提到会员所缴纳的入会费、年费,这与会员享受“松柏社区发展协会”所提供的服务有着对价关系,但是与家属所领到的慰问金则不成对价关系,家属所领到的慰问金成对价关系的是会员生前所缴纳的互助金,但生前向“松柏互助联谊会”所缴纳的互助金并非保险金性质,而是互助联谊会会员之间互助的性质,所以这并非以经营为目的,尚不符合《保险法》所称“保险”的性质,亦非《保险法》第167条所规定“类似保险”的业务。

最后,辩方律师的陈述被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采纳,此案相关涉案人员都被宣判无罪。当庭宣判后,一位法律从业人员向项目组组员表示,此协会运作的形式确实与保险类似,手法虽不是保险,但确实有危害金融秩序之疑虑。类似上述法院判决结果还有不少,例如同年12月慈晖长生会等也同样都被法院宣判无罪。

二、涉嫌违反《银行法》

高崎公司的运作方式与上述松柏协会运作方式颇为类似,均以收取会员入会费、年费、互助金来维持公司运转,每当有会员死亡,家属也可以拿到与入会时长相应的并且来源于其它会员所缴纳的“互助慰问金”,但是此次高崎公司却是被检方指控涉嫌违反《银行法》来经营银行相关业务。

检察官在2000年指控高崎公司的起诉书中表示,高崎公司在会员过世时家属所领取的这笔“互助慰问金”一般比会员入会后所缴费用的总和还要多,这就与《银行法》所规定的“收受款项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明显不相当的红利、利息”不谋而合,所以高崎公司涉嫌违反《银行法》企图扰乱台湾金融秩序。

然而,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庭审法官最后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高崎公司确实收受款项,这与公司提供的服务对价,并且未与会员约定定期或不定期给付、返还相当或高于服務费,高崎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与《银行法》规定的“存款”性质有所差别;高崎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公司,考虑到这是社会上新兴类似民间互助会的新行业,最后高崎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宣判无罪。

三、两岸社会团体管辖权限与违法罚则认定

有些台湾地方县市主管部门也依照管理社会组织的《人民团体法》直接进行行政干预来注销、解散老人关怀协会,在台湾《人民团体法》中,将人民组织申请筹设团体分为职业团体、社会团体、政治团体三类,其中社会团体成立宗旨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它以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的团体,其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或县市政府。人民团体经费来源有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它收入等。人民团体有违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机关得予警告、撤销其决议、停止其业务之一部或全部,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或情节重大者,得以撤免职员、限期整理、废止许可、解散等四种处分方式。而人民团体理事、监事执行职务,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情事者,除依有关法令及章程处理外,得经会员大会通过罢免之,人民团体会员身份亦予以除名。未依法申请许可、备案而成立人民团体,或经主管机关废止其设立许可,要求限期解散而不解散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款,在收到解散通知仍又以该团体名义从事活动,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中国大陆《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明确指出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经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开展活动也必须仅限于用于章程规定内的业务范围。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在社会团体的罚则部分,其业务活动范围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并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或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四、大陆一线城市对社会组织管理立法的尝试

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一些专项规定。这三部行政法规经过十多年施行,有些规定配套政策不完善、相关条款之间缺乏衔接与协调等问题。然而,广东省作为民政部确定的两个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之一,省会广州市有着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目前已制定出台《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改革,以及对社会组织成长壮大和管理创新的需要。目前依据母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础上,新添增了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等等的规定。《办法》创全国之先,首次参考商事登记制度的经验,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且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报告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广州市后续出台系列配套政策,包括修订社会组织登记指引,制定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指引、内部治理指引,出台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抽查监管办法等。

五、台湾首部主管民间慈善互助会的法规终于诞生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松柏社区发展协会涉嫌违反《保险法》、高崎公司涉嫌违反《银行法》可以明显看出台湾社会已经出现三大问题:(1)已经变质的关怀老人协会开始在扰乱金融秩序,《保险法》第167条规定未经政府允许不得经营类似或保险业务,其实质是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大量吸金而无力履行契约,无力提取责任准备金进行赔偿,以达到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同理,《银行法》第25条也是为了达到同样目的。(2)关怀老人协会正在非法大量涉赌吸金,掌握协会财务核心的组成分子只有寥寥几人,万一发生恶意金融倒帐或卷款潜逃的现象,则会引发庞大的社会金融与信用危机。(3)相关法律管理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处理过类似相关案件的法律从业人员对此类乱象忧心忡忡地表示,这种关怀互助会对社会确实有危害的影响,多次因为起诉的条法不对,造成涉嫌金融犯罪或道德信用不良份子当庭无罪获释,也就说明台湾法律在管理类似弱势群体的互助组织相关法规还极度不健全!

数百年前从中国大陆传到台湾的善堂文化,到近半世纪才开始出现的老人会、往生互助会、慈善互助会等等,近二十年来,由于各法院判决互助会负责人无罪情况日趋增多,有鉴于此,台湾各主管部门遂开始草拟该类型组织机构的管理办法,2013年7月19日台湾“内政部”终于颁布《内政部辅导社会团体往生互助事项处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明定只要是登记有案的社会团体,须在一个月内登记,方能与会员订往生互助契约、成立互助会。当时时任“内政部次长”萧家淇教授在受访时指出,这是台湾首次对互助会设立“过滤机制”,为回归社会团体互助本意、避免恶性倒闭诈财,“内政部”因此订定处理原则,除了必须由立案社会团体才能申请成立,而且不得招揽非会员参与互助会;另外,更规定处理往生互助会业务人员应为专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并须投保“员工诚实保证保险”,以免会员的“棺材本”被讹诈。《原则》更严加管理民间互助型社会团体的会务及财务经营状况,务求财务金流透明化,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但本法令规范是属于“报备制”原则,对于未按规定报备而经营往生互助会的社会团体约束力薄弱,主管政府部门对未依法办理或补正的社会团体,可视情节轻重并依据《人民团体法》第58条予以罚款或勒令解散,但《原则》公布运行迄今,依旧无法有效遏止变相违法吸金、诈财融资、恶性倒闭、卷款潜逃等情事。

六、不肖慈善组织或因《慈善法》人为漏洞走向“合法聚赌”的疑虑

死亡赌局假借以“关怀老人”的慈善口号进行新会员的招募与财物募捐的策划,依据台湾社会的长期发展经验来看,多起电信诈骗、不法传销,都挑上现今法规诸多漏洞,加上修法缓慢又赶不上社会变化,死亡赌盘在国内生根发芽的土壤届已成熟,或等待有心人移入歪风劣俗复制台湾死亡经验,未来在大陆因发展会员运营困难、募集资金不容易的慈善组织可能误入歧途而走向犯罪集团,更可能挑上《慈善法》的软肋并假借公益慈善的外衣,初始阶段类似传销刚进入中国的模式雷同,以招商引资、先行先试的方式设立多家中外慈善组织、国际慈善基金会来集资募款发展大量股东会员,对签赌集团“注册会员”,并依据第24和28条采取定时、定向的“募捐”方式在短时间之内大量发展组织会员。

其中,第24条第2款“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此举只会给予主管部门公务员在死亡赌局当中的签赌集团、一般股东、注册会员三者之间另外开辟了具公务员身份的“公股席位”,这比在台湾开设死亡赌局的庄家成员在结构上仅有医护人员、病人、赌徒的“铁三角”又增添让涉赌慈善组织具备合法化外衣的“守门员席位”,也增添了公务员以权谋私的机会与空子。加上《慈善法》第23条开展募捐方式可说是多种多样,未来是否会演变成以假募捐之名行公开下注之实?根据《谁在拍卖中国》一书所汇总涉及慈善募捐与公益募款的不法拍卖黑幕,凡涉及到标的物义拍、义卖,均提供给予买家、卖家和主持拍卖单位充分的洗钱、贿赂与涉赌逃税的空间。也就是涉赌的老人关怀协会以慈善募捐募款方式,来规避开赌下注的污名,当万一具有官方主管部门的不肖公务员也涉足死亡赌盘时,赌博团伙首脑更可名正言顺合法化自己的营运规模,从《慈善法》第6和13条便可看出地方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在面对不法集团有多大的权限与诱因,到底是正义守门员还是“赌场门神”政风与纪检委不可不严防法条漏洞!

参考文献

[1] 蔡政忠.台湾临终病房推销“死亡保单”的涉赌行为研究[J].青年与社会,2019(02):78-82.

[2] 余文晃.非营利组织经营往生互助会公共责信问题之研究[D].台中:东海大学行政管理暨政策学系第三部门硕士在职专班硕士论文,2016.

基金项目:文章为莆田学院2017年校内科研立项项目的研究成果,項目编号:201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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