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及法律规制

2019-03-29 02:13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2期
关键词:裁量裁量权行使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行政裁量权的内涵

(一)行政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下,基于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行政目的,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作出合理公正的行政行为的自主选择权利,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种类及权限的自主选择。

(二)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裁量权必须遵守的原则,任何违背合法性原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受到无效或者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要做到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违背立法精神和法定目的。

2、合理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公共利益,因而需要全面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方式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着手考虑判断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

3、比例原则。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公正的存在就是合乎比例,不公正则是破坏比例”。在行政机关具体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认真衡量实现行政法律目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和对相对人的利益侵害两个方面,选择比例协调的行政手段。

二、行使行政裁量权出现的问题

行政裁量权在现今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表现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给行政裁量权留出了大量自由行使空间,主要问题为:

(一)同责不同罚。我国法律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存在较大的自由空间和一定的幅度标准,行政机关很容易基于自身目的,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者对于法律法规理解能力的差异加上外部因素的影响也会造成“同责不同罚”的现象。

(二)目的不当。行政机关不依据法律法规固有的规定,违背法律精神,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裁量幅度和范围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稳定和谐。

(三)行政裁量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违反法定程序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也包括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不仅包括过程、步骤、方式,还包括裁量权行使的每一个要素。

(四)行政裁量基准存在问题

1、制订裁量基准时考虑因素不够全面。从实践中不难发现行政主体对酌定情节方面考虑明显不够成熟,大多是在进行法定情节的考量之后就匆忙拟定了裁量基准。

2、裁量基准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对于裁量基准的制订而言,宽松则丧失对裁量权的制约作用;狭窄则丧失灵活性造成制度的僵化。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的裁量基准大多过于狭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过于紧缩。

3、裁量基准的制定标准不够统一。鉴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地域的基本情况,在同一部门针对性质大体相同的行政案件也会采取不同的裁量基准,甚至会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立法过程中法律规制对策

1、完善行政立法及其立法解释。从根源处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突出立法的简明特征时强调自由裁量权限的周延性,同时使用一些肯定性词汇来取代一些模糊性概念,使立法工作少留死角。立法者在注重新法制定的同时也要加强旧法的解释,避免给权力的腐败和滥用留下隐患。

2、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立法进行监督在出现和宪法、法律或者其它上位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时主动撤销。但以我国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主动履行自身职权,只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很难对行政法规全面监督和审查控制。因此,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建议权,努力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和监督。

(二)完善行政裁量规范的备案审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必要健全行政裁量规范备案审查制度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利的滥用。

1、明确备案审查机关。在行政机构当中,行政机关自己所制定的行政规范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审查结束之后再由上级行政机关报请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的优势,提高行政审查效率。在确定审查机关之后,应当进一步细化审查机构的分工,提倡分级管理逐层审查。

2、明确审查内容。第一,合法性审查,查验是否和现有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一旦相互矛盾必须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第二,合理性审查,审查裁量规范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判断是否符合社会公共道德。

3、建立追责制度。对于没有将行政裁量规范及时备案或者不认真履行审查规范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扩大司法监督范围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由于受案范围的限制,一部分行政裁量权案件无法受到法院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8种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有可能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等其它合法权益。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如行政相对人因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权利诉至法院,法院可以考虑受理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此外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纳入受案范围。

(四)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完善

1、明晰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主体。裁量基准存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实现个案正义,规范基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想明晰裁量基准制度,必须将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分立而看,再各自确定它们的制定权限。在对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机关进行划分后,由等级较高的行政机关颁布原则性的行政裁量基准,具体详细的行政裁量基准应当由基层的行政机关来制定。区分不同等级的裁量基准才可以明晰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同时兼顾统一性和具体性。

2、适当拓展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范围。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裁量基准在除了“行政处罚”的其他7个领域当中运用较少,而且裁量基准的细化标准不尽详实,只是对一些法律条文加以细化。2009年颁布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中就要求享有行政裁量权的机关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分别拟定不同的裁量基准,同时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8种行政行为如何控制裁量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缺乏实践的经验,少数行政机关拟定出来的裁量基准水平参差不齐。我们也同样要注意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它们的程序和决策依据以及重点侧重不同,必须进行区别对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结合实践的具体情况发展裁量基准的新领域,使行政裁量权的制约制度更加完善。

猜你喜欢
裁量裁量权行使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对规范药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论行政自由裁量的“解释性控权”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应如何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路径探析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