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心
摘 要:“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难题,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看,“执行难”的内涵外延是有所不同的。“执行难”高发易发、表现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是人难找、财物难寻、财物难以处置以及地方保护存在等。造成“执行难”的深层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不科学、执行力量不健全、守法观念不够强以及信用体系不完备。克服“执行难”要综合施策、治标治本,应考虑从完善相关立法、做强执行力量、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注重现代科技手段在执行中的应用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专门立法;信用体系;科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3.080
2017年12月,河北省唐山市“中国教科书式老赖”话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涉事人黄某于2015年开車将赵某撞伤,致赵某长期住院治疗。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后,黄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执行赔偿,期间,黄某还存在财产转移现象。赵某儿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迟迟无果,和黄某沟通过程中争执愈演愈烈,一度被黄某“拉黑”和辱骂,赵某儿子只得在微博上曝光黄某的“耍赖”行为。此后当地法院对黄某采取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包括治安拘留15日,查封黄某名下相关财产,将黄某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据了解,直到现在这笔赔偿还未得到完全落实。该案件集中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工作中执行困难的现状。“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难题。“执行难”也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从法律层面来看,研究“执行难”涉及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如何得到不折不扣“兑现”的问题;从社会生活层面来看,研究“执行难”涉及的是对一些拒不履行义务、责任的“老赖”如何有效约束的问题。大量案件“执行难”,社会上“老赖”大行其道,给我国司法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1 “执行难”主要表现
狭义上的“执行难”在我国仅指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广义上的“执行难”不仅包含法院判决,还包括劳动仲裁,行政裁决、强制、处罚,调解等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的裁定,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的问题。就构成“执行难”的案件而言,它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判决、调解、裁定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过自动履行期,进入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偿付能力;(3)该案未予执行。当下中国“执行难”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1.1 高发猛增势头明显
近年来,“执行难”案件呈高发态势,且有逐年递增的倾向,形势不容乐观。“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于社会当中,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统计显示:2016年“拒不执行判决”相关案件共有12278件,2017年共有44743件,该类案件数量是2016年同类案件数量的约3.64倍,其中仅河南省就有3万余件。这还只是诉诸法院判决的,大量未经判决、未经司法程序的社会上的“老赖”问题远不止于此,一旦采取对簿公堂,“执行难”案件还会进一步增加。
1.2 表现形式多样
“老赖”只是“执行难”问题的一个缩影,一种拒不履行义务的表现。除此之外,执行难的常见表现还有:被执行人难以找到,往往判决、裁定难以有效送达,这其中既有当事人“躲”的成分,也存在因为客观上地址变化、寄递难以到位等问题。被执行财产难查找,被执行人往往采取隐匿转移财产、化整为零、多个关联公司交易,或假离婚、利用诉讼处置财产等情况,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难以有效执行。涉及特殊主体案件难执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往往以特殊身份对抗执行,涉及政府机关的往往难以执行,涉及地方龙头企业的面临地方保护等。协助执行人或单位不配合,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消极配合,如一些企业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透露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总之就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法院或其他单位执行层层设卡。
1.3 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还有因客观条件限制,如判决过重、被裁决人经济困难、被执行的标的发生无法逆转的变化等原因,导致判决无法得到履行。根据几个地方法院所作的统计,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导致不能执行的案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30%左右,这些案件显然不应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而应视为客观意义上的执行不能。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却得不到执行的情形。
2 “执行难”原因分析
导致种种执行困难问题,既有涉事人个人诚信原因,又与我国现阶段法治和治理水平,与社会诚信体系、司法执行力量和制度建设息息相关。
2.1 从相关的法律制度看
当前我国与执行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备。执行相关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章节、《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中。虽然涵盖了民事、刑事、程序法等法律,但存在规定比较泛泛、一些重要执行制度缺失、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执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等均是定性表述,缺乏可供参考的科学、细化的标准。该罪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16号)中虽然对上述争议问题有所关注,起到了重要的缕析、指导作用,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而非概括式解释,难免有些新情形涵盖不到,加之一些列举又存在“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和“妨碍执行公务”罪有所交叉的情况,增加了适用执行的困惑。该司法解释鼓励了一种导向,即大量的民事执行案件一旦出现执行困难,就向刑事案件转移,把大量的纠纷、债务等人民内部矛盾向敌我矛盾转移,长远看增加社会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此外,许多与执行相关的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如我国法律中的公告送达(视为送达)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等,均会产生一些证据不充分、情况掌握不全面、判决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在送达和执行中产生较大阻力。
2.2 从执行机构、方式、程序看
我国的执行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审执一体”。长期以来,执行机构一直设在法院内部,成为法院的一个职能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性,更不能与法院平起平坐,这种“审执一体”的情形,被人们说成:“执行权被司法权吸收了”。这就导致司法体系其他具有执行权力的部门如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自己采取置身事外的态度。执行力量无法在“全国一盘棋”的格局中灵活调配,难以形成集中性的优势,搞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又会遇到现行执行管辖制度的制约。目前我国主要执行方式按照执行对象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执行和对人的执行,主要手段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罚款、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以及《刑法》规定的人身罚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及其司法解释,立法原意是为了推动执行工作,但法定处罚和约束方式仅仅包括了拘役、有期徒刑和罚款三种方式;《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虽然对第三百一十三条做了补充,但总的来看,实践中这两条法律的执行效果一般、配合度不足。在《刑法》中执行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是因,有期徒刑罚款等是果,因此这两条法律的震慑效应有余,而推动执行方式多元化、有效化的作用有限。实践中一旦形成依赖,往往导致过度强调人身罚,削弱其他执行方式,如把“老赖”关进监狱,反而便利了躲避责任。我国现阶段执行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较差,实践中执行粗暴、执行随意的情况多发,客观上导致了一些执行中的矛盾,影响了执行的有效进行。
2.3 从判决裁定参与方看
判决和裁定是执行启动的依据。司法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在案件事实认定、争议裁决、证据证明方面会出现瑕疵甚至错误。结果是,或者当事人不服从判决,造成判决无法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访的执行能力考虑不周,造成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或者对关键执行标的掌握不足,造成执行打折扣。被执行人的配合是执行完成的关键。一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较差,没有意识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是违法行为。一些政府和企业缺乏基本协助意识,横加阻挠破坏。许多地方由于案件管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存在跨区执行、异地执行过程中,配合度有限,削弱执行效果的情况。
2.4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看
信用信息不完备。很多人的户籍、家庭、财产、生产经营、交通出行等信息采集不全,信息保存、使用、监管不规范,出现信息盲区、个人信息造假的概率较大。如“房姐龚爱爱”事件中,当事人龚爱爱就长期存在多个身份、多套房产,各种方式套取银行贷款。信用评价不健全。信用评价是社会体系对一个人或一个法人甚至一个国家作出的信用行为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评价。我国目前企业信用评价虽已经起步但仍不完善,个人诚信评价体系还比较落后,不诚实、不守信、不可靠的信息不能完整地被记录、被社会分享和被贴上标签、评出等级。失信惩戒不到位。由于信用信息不完备、信用评价不健全,自然会导致失信的人不易发现,或摇身一变“洗白”,当“老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形成承诺难以兑现、判决难以执行的风气。
3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对症下药,在充分把握我国“执行难”原因的基础上,应考虑从完善相关立法、做强执行力量、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注重现代科技手段在执行中的应用等方面加以改进。
3.1 完善以专门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应加快推动专门立法工作。目前比较急缺、学界呼声较大的是加快推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工作,关键在于通过立法,理清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确立以责任财产为中心的强制执行立法。为避免审执不分,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明确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将审判权用尽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条件之一;基于强制执行的司法属性,以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为中心,以法院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执行为对象,依据不同类型的责任财产分别设置不同的执行程序,这是我国未来强制执行立法的基本思路。进一步讲,应该依托更加体系化的立法建设,协调民事和刑事以及民转刑案件的法律规范、法律标准,形成科学完备的执行法律体系。
3.2 做强以专门机构为基础的执行力量
应打破目前“审执一体”的执行体系。无论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学者建议,无论采取执行法官、专门执行法院、专门执行官抑或成立专门执行机构,一个基本思路是要实现“审执分离”,尤其是在行政权力比较强势的国家,纷纷采取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官或执行局的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我国作为一个行政力量比较强势的中央集权国家,相关改革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第一步,变“执行庭”为“执行局”,“执行局”采取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双管理原则,提高执行的纵向领导能力和横向的协调能力。第二步,逐渐探讨“执行局”整合行政执法力量,逐渐分离出法院的路径。第三步,执行权和执行机构独立,形成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
3.3 加快以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做到一人一号、一法人一码,确保唯一性、保证终身不变。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个人和法人的信用档案,强化公安、司法、工商、税务、银行、企业等数据充分采集、充分共享,对信用情况进行评价、评级,并在后台标记。针对失信人、“老赖”,在全面掌握、降低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增强全社会的失信惩戒力度,既让他们无所遁形,又让他们违约失信成本增高。如有些地方采取“老赖”上网、见报,限制失信人高消费、乘飞机、坐高铁等,收到了较好效果。最后还有“软的一手”,要不断宣传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力度。
3.4 加强以新技术应用为突破有效缓解“执行难”
技术进步为解决传统“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能。进入互联网时代,人的一切活动高度数字化、网络化,人们逐渐在网络和大数据面前变成“透明的”。很多互联网公司掌握了大量的“吃住行消”等实时信息,为解决困扰执行的一些难题提供了可能。比如,有些地方法院能已经采取跟阿里巴巴合作,根据被执行人的网购、订餐等信息,将判决书用快递送达,解决了找不到人的问题。又如,随着物联网、智能应用技术的普及,人财物高度互联、关联,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再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会根据人们的网络金融、消费习惯,给人们进行信用打分,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随着技术深刻改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传统的“执行难”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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