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法律准入制度研究

2019-03-28 11:57李贺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3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安徽省

李贺

摘 要:如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等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是农民用于筹集资金的民间组织机构,早期一直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甚至被界定为非法金融组织,后来虽摆脱非法金融组织的界定,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发展至今,过去对其合法性的界定显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及时调整,这既是在保证农民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基于以上分析背景,通过梳理农村资金合作機构的现状、并以安徽省农村资金合作组织为例,讨论了相关法律准入制度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法律准入制度;安徽省;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3.059

1 引言

“三农”是我国当前发展的重点、也是难点,而农村金融问题也是困扰农村发展中一大因素,存在诸多不足亟待解决。农民的活动离不开资金,一旦缺少资金,则无法有效的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一背景下,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应运而生,主要是农民用于筹集资金的一种民间方式,早期一直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甚至被界定为非法金融组织。2007年,随着《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终于摆脱非法金融组织的界定,得到了飞速推广和发展,一定程度的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发展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了60多万家各种形式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但到目前为止,其仍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市场的推广应用不足、有关准入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等等问题。例如目前学术界和金融界对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是否合法的界定问题上产生了更多地质疑。过去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仅以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是否取得银监会的金融许可证为合法依据,尚未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制度设施配套等问题,在金融发展日益完善的今天,过去对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合法性的界定显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及时调整,这既是在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在完善我国的金融制度。

基于以上分析背景,本文在我国“新农村”、“三农”等热点话题的框架中,深入讨论我国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合法性界定问题。文章的框架是首先从我国现有的几种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表现形式出发,梳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现状;然后以安徽省为实例,详细探讨了我国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发展历程;随后,采用辩证的思维方式探讨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法律准入条件;最后,在现状、案例和条件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2 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法律准入的表现形式

2004年,《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了拉开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发展序幕;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强调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重要性。那么从以上法律,本文总结了我国现有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在法律准入方面的五点表现形式:一是对组织发起人的法律规定。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发起人必须是农民或者农村小企业,这也是为了保证其切实为农民所用,利益不被其他人侵占,同时整个组织必须要有十个以上的农民或者农村小企业组成,且每个人的占股不能超过10%,保证利益的均等化。二是对组织的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如果在乡镇设立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话,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0万元,如果在村庄设立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话,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万元,这是为了保证组织的最低规模。三是对组织的经营范围的规定。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可以合法吸收组织成员的存款、合法向组织成员发放贷款和其他的代理业务等。但是农村资金合作机构不可以吸收非组织成员的存款、向非组织成员发放贷款,除了能够购买国债和证券外,不得参与其他金融形式的经营活动。四是对组织成员进入的程序和文化水平的规定。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成员要想担任组织的领事必须要经过本地银监会的审批,同时该人的文化水平不得低于高中水平。五是对组织中股权认购的规定。农民或者农村小企业可以入股农村资金合作机构,但股份超过5%的个体或者农村小企业都需要经过本地银监会的审批,且每个个体或者单位的所有股份不得超过10%。

3 安徽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发展的实例分析

以我国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法律准入方面的五点表现形式为基础,选择安徽省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发展历程为例,详细说明其发展阶段。

一是早期的起源阶段(2006年之前)。20世纪末,民间产生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最初形式,但是被国家认定为非法组织遭到了取缔,只能地下小规模的经营。自2004年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合法性,安徽省开始建立了很多形式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例如2005年明光市的农村村民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了“亲友互助会”,2006年安徽省在霍山县、太湖县和金寨县建立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试点,2006年肥西县一个村庄将国家捐助的资金投入建立了村内发展组织。这些组织为农村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

二是中期的迅速发展阶段(2006年-2010年)。2006年作为全国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得到了迅速推广与发展。2007年,省政府派专员在农村进行“农村资金互助”的试点工作,总结实地经验。2008年,太湖县已有174个村建立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到2010年为止,安徽省已有1972个村建立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另外,同年底安徽省还出台了配套办法,进一步保障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合法性。

三是近期的稳步发展阶段(2011年以后)。随着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合法化的推进,重心开始出现变化,具体表现在安徽省开始逐渐向贫困村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建立方面进行偏移,截至2011年底安徽省已有2487个村建立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而里面的贫困户占比高达40%以上,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真正的用于改善民生、帮助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的农村居民实现金融自由、便捷。

4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法律准入条件

农民的生产生活是必然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的,如果农民缺少资金,则无法有效的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就应运而生,主要是农民用于筹集资金的一种民间方式,它的性质主要是依赖于农民内部地缘、血缘、人缘的关系建立而成一种小型融资贷款的民间组织,近年来虽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定,获得了银监会的金融许可证,但是他的很多细节还没有切实落实到法律文件中,导致了农村频有非法融资组织的产生、高利贷等地下组织盛行,农民还没有完全享受到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益处。总之,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法律准入问题一直尚存疑虑,这也阻碍了其进一步的推广和发展。下面本文将从哲学中“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角度对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法律准入问题进行探讨:“特殊性”方面,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源于农村内部无意间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虽然后来得到了国家法律的合法许可,但是还是作为一种特殊性案例在推广,国家也没有因此创造一个更普遍性的农村金融机构,这就是其不能广泛推广、逐渐壮大的重要原因。“普遍性”方面,我国目前尚缺少一个普遍性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即使存在了更普遍性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它在推广发展中也会演化成新的形势和组织形式,又会衍生出特殊性的组织形式值得国家进一步推广和发展。所以从“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方面来看,存在着形式单一、准入法律单一、经营的业务内容单一,这“三大单一”问题就需要国家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对新兴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进行辨别和法律认证。

5 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法律准入的建议

市场经济虽然有很多活力,但也需要政府“无形”的手进行干预调整,得到法律保证和条例的约束,才能真正实现良性运营,得到推广和壮大。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当前正处于政府出面调整、法律准入的历史转折点。本文系统梳理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现状、列举安徽省的农村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历程、采用辩证思维视角探讨了法律准入条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深入讨论我国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法律准入制度问题。

基于此,本文就农村金融发展、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法律方面提出两点发展建议:一是对我国农村资金合作机构进行立法批准。虽然我国现有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已经合法化了,但是到目前,以有的文件不多等,对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只是浅显的法律规定,尚缺少对其细节的规定,导致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业务范围窄小,无法推广壮大。二是对我国农村资金合作机构进行地方差异化立法。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文化都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农村地区。因此,我国中央应该鼓励地方进行适当的立法创新,进行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试点工作,譬如安徽省的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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