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斗殴罪转化问题探讨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参加者定罪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320)

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罪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人认为,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和死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和死亡等的规定一样,聚众斗殴罪的该条规定属于法律的拟制性规定,即只要致人重伤和死亡了,就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聚众斗殴属于聚合型、公共性犯罪,不像单一犯罪或者一般的共同犯罪那样简单明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罪责刑不相一致”的情况,或者出现“疑罪从重”的情况。下面具体分析一下聚众斗殴罪转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关问题以及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否只有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一方转化?

聚众斗殴罪不是单一的犯罪,它是具有公共性、群体性的聚合型犯罪。只有一方人员不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如果因为聚众斗殴行为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对双方人员的责任该如何认定,有以下观点:1、否定说认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对致害一方有关责任人员转化定罪,对另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无须转化认定,以体现罪责自负原则。”2、肯定说认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致害一方应转化定罪,另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也均应转化定罪处罚。因双方对聚众斗殴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均有概括性预见,所有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行为都是导致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素,双方均可转化定罪处罚。”本人认为,对于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斗殴是由其中一方挑起的,对方本来没有斗殴的意图,没有意图的一方为了防止另一方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因防卫过当或者在正常斗殴中而造成对方的人员伤亡的,造成伤亡后果的一方不能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另一方也不能因为不是自己的行为导致已方人员伤亡的而脱罪。此种行为本人认为应适用否定说,因为意图进行聚众斗殴的一方应该认识到其斗殴行为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而且该方有意识的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其对危害后果应当有概括性的预见,即使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也应对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所以也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①而进行正当防卫的一方,如果没有防卫过当,则不应以犯罪论处。第二,聚众斗殴双方都有聚众与斗殴的故意,在斗殴过程中双方都对危害结果都有概括性的预见,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本人认为应适用肯定说。在这种情况下,斗殴双方都是积极的参加斗殴行为,如果没有一方的行为则会避免危害结果的造成,要在双方的积极参加作用下才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无论是造成对方人员伤亡还是己方人员伤亡,双方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的范围

(一)对于首要分子定罪的范围

首要分子是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与其他参加者明显是组织和被组织的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首要分子要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负责,即首要分子要对聚众斗殴中所有参加者的所有实行行为负全部责任。这样的认定一般体现在首要分子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就认识因素而言,首要分子组织参加者,并指挥和策划参加者进行斗殴等各种的破坏法纪,扰乱公共秩序、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行为,其应该认识到其他参加者实施这种行为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在意志因素上,首要分子对破坏法纪,扰乱公共秩序、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行为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所以一般情况下,首要分子应当对聚众斗殴的后果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首要分子在斗殴过程中或者在预谋之时明确排斥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然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行为实行过限,发生致人重伤、死亡之后果的,则首要分子不承担故意伤害、杀人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于首要分子在未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本人有以下观点供参考。

(1)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明显是持故意的主观因素的,如明确要求己方人员将对方人员造成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或者放任其他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的,对人民群众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对首要分子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出处罚。

(2)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首要分子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其他参加者要实行对对方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危害结果的行为,但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会对对方人员或者其他无辜者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是其放任其他参加者实施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如明知其他参加者携带了足以造成人员伤亡的器械,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也使用了该器械,并造成对方人员或者无辜者重伤或者死亡的,而首要分子对该行为没有进行制止的,则首要分子要对其他参加者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首要分子并不知道有该行为的存在,则无须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负责。

(3)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首要分子明确要求其他参加者不能携带会致人重伤、死亡的器械,且明确要求不能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等危害结果行为的。在斗殴过程中,看到参加者有携带器械或者实施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时也立即加以制止,如果在斗殴过程中依然造成对方人员或者其他无辜者伤亡的,则对该结果无须转化定罪,即只依照聚众斗殴定罪处罚即可,无须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一般场面混乱,会有一些投机分子,趁着混乱也主动加入斗殴中,造成双方人员或者其中一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这种情况下,无论首要分子有无明知或者有无制止,都不需要对该参加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主要考虑到斗殴的场面混乱,每个人难以顾及到自己,主动参加者的意图也不明确,可能因为是凑热闹,可能因为是个人原因等,且首要分子并没有主动追求该参加者实施危害行为,所以首要分子无须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二)关于其他参加者定罪的范围

其他参加者既包括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而言,因为其只是起到辅助性的作用,没有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如果其斗殴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危害后果,则不应称为一般参加者,而是积极参加者了,所以对于一般参加者,无所谓转化定罪的问题。但积极参加者是在聚众斗殴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其主要体现在主动性和积极性,一般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主犯的处罚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体参加的犯罪定罪量刑。因此,对于因为其他人员造成的伤亡的结果,如果该积极参加没有对该行为有实行行为或者帮助行为的,则无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如果因为自身的行为致人伤害、死亡的,则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注释】

①童志兴.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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