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失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财产物品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甘肃 张掖 734000)

一、网络虚拟财产与失窃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国内外学者的概念表述并不统一。笼统来讲,目前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类,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具有排他性质的,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能够为所有人所支配的数据资料,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各种网络账号以及虚拟物品,比如QQ号、微信号、电子邮箱、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货币等。

第二类,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这种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作为媒介,通过网络游戏的虚拟空间,使玩家拥有所有权的游戏角色及角色内所包含的虚拟物品,如虚拟游戏货币、虚拟游戏装备等能够自由交易的物品。

(二)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不法分子通过利用网络中所存在的漏洞或者篡改系统的代码致使玩家的虚拟财产被不法分子所取得,并且能够在玩家的意志以外自由买卖,谋取不当利益而使玩家的利益受到损失。

二、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倘若玩家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落在不法分子手中,根据法的精神直接取回该失窃网络虚拟财产毫无疑问。但若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经过不法分子转售,这时候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就值得商榷了。在现代生活中,往往出现第三人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不知晓自己所购买的虚拟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并且还为此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但是当虚拟财产原所有人发现自己的虚拟物被盗,并向相应的运营商提出申请后,运营商通常会在和相应的机关沟通后冻结涉案财产,后续可能会将冻结的虚拟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然而这种情况,第三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且会主张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善意第三人所主张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第三人能够取得所有权的前提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然而目前的《物权法》对失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却并未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也缺乏相应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失窃网络虚拟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明确规定,所以缺乏相应制度对善意购买失窃网络虚拟物的相对人进行保护。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是有权利追回自己的遗失物的。那么基于对失窃者权利的保护,权利人更有理由取得自己的失窃物品。

我国目前对失窃物的处理态度并不统一。笔者笼统归纳了一下,大概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失窃物有条件限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这个阶段,通常会由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第二个阶段,失窃物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阶段对于盗赃物的处理态度是追缴到底。第三个阶段,只要能够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善意第三人就能够取得所有权。第三个阶段的做法,是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一个有效的保护。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失窃网络虚拟物的处理态度也应当是使用第三个阶段的处理方式,即只要购买失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他就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三、失窃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衡平

对于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在原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两者间是更愿意选择保护后者的,所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可以使善意第三人对交易的标的物有足够的信心,从而使市场各种权利的转让能够有效并且顺利的进行。具体地讨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许多的优点:

第一,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在失窃的虚拟财产上,有利于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只要能够保证他在交易的过程中是善意的,并且是没有任何过错的,那么就可以在符合法律正义精神的情况下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时,对失窃的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是符合民法的立法原则的。即使善意第三人很难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购买的虚拟物品为失窃的虚拟物品,但是受让人出于自己主观上的善意以及对转让人所转让的标的物的权利外观的信赖,都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依据。

其次,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在失窃的虚拟财产上,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从微观小处看,对失窃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可有效维护个体交易安全;从局部处看,对失窃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可以影响若干个个体之间的交易,而个体交易聚合则会形成行业交易,行业交易又会互相联系和影响,对于网络虚拟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影响到整个社会交易。现代社会由于商品的高速流通,不少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财产是经过多次流转的,若只是由于交易标的物为失窃的虚拟物品从而使得交易无效,不但要善意第三人返还失窃网络虚拟财产,使交易参与方担忧,同时还会引起一系列的影响,即中间参与人很可能都会因此而陷入繁琐的纠纷之中。

最后,在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是大有裨益的。在现代网络科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网络虚拟市场的交易程序越来越简单化,但是倘若要求参与网络虚拟市场交易的人付出大量成本去调查自己所交易的网络虚拟物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转让人是否为原所有人也并不现实。况且不少善意受让人在购买了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后,又极有可能在段时间内转让他人,若这种情况下返还原所有人的失窃物,定然会造成诸多的纠纷。

结语

现今社会中,网络游戏产业规模已经十分庞大,用户群体数以亿计,如何处理失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基于现实情况,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网络虚拟市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为了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也应当对失窃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原所有人的利益,而且能够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疑是当前环境下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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