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对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事实上,难民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战乱、武装冲突的频发,恐怖主义的盛行,气候变化和疾病的蔓延等,世界各地区出现新的形势与挑战。加强对难民的国际保护任重道远,国际难民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使难民的保护工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一)难民的定义与分类。为了保护难民,我们必须先界定难民的概念。联合国分别于1951年和1967年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承认难民的概念。这是国际社会上首次用立法的形式,较为全面、准确的定义了谁是难民,并被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所支持和认同。难民是指:“基于一种可以证明成立的理由,由于种族、宗教、国籍、身为某一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畏惧遭受迫害留身在其本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的人。”
难民作为国际社会的特殊群体,导致其产生的因素是复杂的。原因不同,使得“难民”的种类也不同。主要分为经济难民、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自然灾害难民,但每一类属性的划分又不是绝对的。
(二)难民问题引发国际冲突。当前国际形势出现动荡,难民问题其实是复杂的国际政治局势的缩影。大国间的博弈、区域性的战乱和武装冲突、宗教之间的矛盾等。作为敏感的国际政治问题,难民问题的日益加重,无疑使国际社会的严峻形势雪上加霜。
难民基于政治、经济、环境和战争的原因,为了寻求新的生存场所,逃离母国,大批涌入新的国家。以往,非洲大陆是难民人数最多,情况最严重的地区。近年来,伊斯兰宗教背景的难民在持续增加,归结于中东地区长期动荡的局势。当难民大规模涌入某个国家时,会给该国的安全造成威胁。因为难民的身份构成混杂,容易被利用,实施不法活动,扰乱该国的社会秩序。此外,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难民与接纳国国民的关系紧张。难民的安置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也给接纳国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长此以往,使得国内产生反难民情绪,并日益高涨。
(一)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依据。国际难民法是国际社会保护难民的规则、原则和法律基础,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批难民的产生,主要是部分国家侵犯人权的结果。联合国1951年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旨在保护难民这一特定群体的人权。难民公约,不仅规定了难民的法律地位,还制定了有关难民保护的行政措施。如,采取措施保障难民的劳动就业及福利。构建起一个难民保护的法律框架,全面规范各缔约国的义务。此外,《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针对人权的保护做出规定,这些公约在促进难民的人权保护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难民不推回原则是国际难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由国际法中的庇护原则发展而来。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可以将难民或是避难寻求者遣返至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另一项国际团结合作原则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二)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差异,导致了一些国家的落后,大量的贫困人口沦为经济难民。此外,一些国家政治局势的不稳定,内乱、宗教及种族歧视的因素派生了政治难民。全球变暖和不断恶化的环境产生了自然灾害难民。最后,国际上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恐怖主义的盛行,使一些国家常年处于战乱之中,大量人口为求生存只能逃离母国,流离失所,沦为战争难民。
在上述的难民种类中,自然灾害难民的产生较晚。随着全球环境的不断恶化,难民的人数急剧增长,给国际社会的难民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在1951年难民公约中,并未明确什么是自然灾害难民,法律地位模糊。一直到今天,也没有得到国际立法的认可和保护。但是,随着环境形势的严峻,人们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安全造成破坏。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自然灾害难民的关注。
解决目前的保护困境,应弥补国际立法对自然灾害难民保护的缺失。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从立法的层面予以规制,是救助自然灾害难民的有效途径之一。各缔约国要积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在法律保障体系中,国际公约仅仅是构建起一个法律框架,各个国家有必要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并有效执行保护难民条约。但在实践中,多数国家从本国政治、经济和安全需要考虑,制定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并没有真正落实好对难民的国际保护。
1951年难民公约对于难民的国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公约规定各个国家对于难民的保护是出于道德的义务,并不具有强制性。主权国家出于对自己国家利益的考虑,往往持消极态度,造成国际公约的尴尬局面。公约在缔约时,大多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还处于个别国家的殖民统治之下。几十年里国际形势不断变化,为应对新的挑战,国际社会要加快制定新的法律文件,给予难民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
国际社会要保证充分尊重国际法,利用好国际法这一工具。1951年难民公约规定,国际社会应基于人道主义接收难民,所有缔约国都有这项义务。各国要不断完善国内立法,协调好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立法的关系,减少二者的冲突,加强对难民的国际保护责任。各国都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为解决国际难民问题献计献策。
接纳国要严格难民审查制度,结合本国国情,完善国内法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切实保障好入境难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好本国的安全与稳定。在法律上还要保障难民受到国民待遇,将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条款转化为国内法律,建立健全国内法体系以保障难民真正受到公正对待。对于难民的母国来说,也要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难民产生的原因,积极立法,减轻国内动荡的局势,改善环境。借助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帮助,解决难民保护的国内外合法性问题。
国际社会要加强各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在难民问题上的沟通,公约还要提高难民救助国家的话语权,以激励更多的国家承担起难民保护的国际责任。充分尊重国际法,按照国际法体系所确立的规则行事。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好相关的监督机制,促进难民保护政策及法律的实际落实。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公约中难民基本权益维护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国际法视野下,难民基本权益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对难民的国际法保护,不仅要求各主权国家积极履行国际法的相关规则,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各国的法律上予以更多的关注,承担起难民保护的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