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营业税劳务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双税制度,在企业的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征收营业税是同时进行的。这样不仅使我国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造成一些增值税的税负无法得到抵扣,还会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形成税负不均衡。针对这个现象,“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发布是我国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整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也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税负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并未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虽然发布的方案中,建筑行业还尚未在试点的范围中,但是方案中却明确了我国建筑行业试用增值税率11%。因此,不久的将来建筑企业也会被纳入“营改增”的征收范围内。因而,对于我国的建筑行业而言,应尽早分析研究“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待“营改增”所带来的冲击,减少企业相应的纳税风险。

“营改增”的核心是把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这样能够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完善税制,是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完善并延伸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增加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有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且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是建筑业实际税负增加。

(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实际税率是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三)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几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三)动产租赁业增加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呢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讲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四)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且材料发票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五)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颈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三、对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一)对提供人工服务的建筑劳务企业按“服务业”税目计征增值税(税率6%)

若解决不了营改增后人工费抵扣问题,提供人工服务的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总承包企业,造成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因此,建议将建筑施工服务视为混合或兼营销售行为,对单纯提供人工劳务的按6%计征增值税,其余部分仍按现行的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建议采购地方材料参照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与制造业产业相比,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地域范围广,涉及材料品种类型多,一些地方材料的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户供料多的情况。因此,建议对施工企业取得的地方材料非专用发票,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十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确定计算地方材料的进项税额。

(三)建议延长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认证时间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非常普遍,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广而散,货款结算时间跨度难以把握,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现场经办人员要确保在180天内将发票送回总部办理认证抵扣,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票认证时间予以延长,或认证时间以办理工程结算日为限。

(四)建议对“营改增”实施时的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为决算工程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

施工企业已完工作量不能及时结算的现象非常普遍,业主以为结算为借口拖欠工程款,从而也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材料款等费用无法及时结算。如实施“营改增”,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当期开具的销项发票与取得的进项发票无法配比,影响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的合理性。因此,对“营改增”实施时已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保持税收政策在一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致性,避免营改增划分的复杂化。

(五)建议尽快着手修订建筑业劳动定额

工程项目预决算造价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来取费计价的,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是按照某个固定的税率取费最后纳入预算总价中。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由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取得,完全颠覆了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由此需要重新修订规范建筑工程投标标书,重新修订企业施工预算。

四、总结语

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建筑企业要做好本单位的调研测算工作,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承发包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方面入手,研究政策,寻求对策,以实现“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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