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虹
(南京师范大学 金陵女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妇女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变革令人瞩目的组成部分,妇女参政特别是农村妇女参政亦成为一个重点关注领域[注]据笔者在中国知网的搜寻,1994-2019年,有关农村妇女参政的研究有133篇,占妇女参政类研究的27%。。这一趋向显然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颁布的《行动纲领》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第一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的积极推动有关。有关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于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现状、影响农村妇女参与村庄事务的约束性因素分析以及未来发展的预测和对策。
与近年来中国妇女在城市和高层的政治参与取得的较大进步不同,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现状至今难以令人满意。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庄权力结构中,妇女长期处于配角和边缘地位——据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所得数据,农村干部中男性占到97.5%,女性只占2.5%[1](PP 235-236)。特别是作为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制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在一段时期内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反而呈下降趋势[2][3]。到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时,村委会主任(包括正副主任)、村级党组织书记(包括正副书记)中的女性比例仅分别为5.8%和5.4%,因此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得出“农村妇女参与村级管理的比例较低,在农村政治决策中的作用和影响有限,与农村妇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不成比例”[4](P 286)的结论。这一现状也为其他一些地域性报告所证实。有研究更深刻地将妇女进入村庄权力核心比例低的现象概括为存在“村民自治中的性别鸿沟”[5](P 273)。是什么影响、制约着农村妇女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平等参与?
有关农村妇女参政文献产出的第一个高峰出现在2005-2007年(最高峰值出现在2010年)。盖因从理论上说,《村民委员会会组织法》的实施为农村广大男女村民竞选参选提供了新的平台,但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显然未获得意想中的“转型红利”,如何认识这一巨大反差的生成?学界已不能满足早期农村妇女自身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的“素质低话语”以及农村社会有浓厚“封建意识残余”等浅层次归因。这一阶段出现了一批有相当深度的反思性分析研究[5](P 273)[3][6][7][8]。例如,杜洁将妇女远离村庄权力以及被权力架构边缘化的原因归结为农村社区存在着“公私领域的性别区隔”。“性别区隔”的产生源于带有明显性别偏见的观念意识——村庄公共事务被视为男性的责任,持家带孩子被划分为私领域并主要是妇女负责——的阻隔作用,而“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性别分工模式又进一步固化了这一区隔[5](PP 273-274,P270)。杨善华亦指出,在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传统文化保持着强大影响的前提下,农村社区的家庭制度、观念和行为规范仍会支持原有的性别分工,从而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参与……女性在角色认同和角色执行当中呈现出的与男性的差别最终影响到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从而在社会组织和权威以同样标准衡量和处理男女两性的社会参与问题时,有更多的妇女被排斥在社会参与之外,从而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7]。同时有研究报告也指出,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原因,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整体水平低于男性,她们的生活生产实践大多被限于私人的、非正式领域,对政治文化陌生且缺少实践经验的积累,因此对政治典则认知程度较低[9]。而杜洁则进一步指出,除了政治文化知识的匮乏之外,妇女还因难与其他村民结成联盟而导致政治资源匮乏,因经济和家务双重劳动负担而存在时间匮乏,三重匮乏造成了她们在男女“公平参选竞选”的自治制度下难以和男性在一个起跑线上真正公平竞争。因此,妇女对权力的低度参与乃是“性别歧视和社会性别分工的结果”[5](P 270)。
有关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推动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对策性研究,鉴于篇幅和本文主题所限,文献分析从略。
综上所述,一方面,20多年间在对中国农村妇女参政现状的描述性分析、影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支持—约束机制分析以及本土经验的研究分析方面成果丰富且有相当深度的理论提炼。另一方面,在相关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导入了多元视角,例如将妇女参政纳入农村社会转型和村庄治理的视角[7][10][11],从而拓展了农村妇女参政研究的视野。
但以往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首先,强调了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家庭/家族作为村庄政治的基本行动单位,从而使之重回政治学的分析中心,但妇女则因此被囿于以从属家庭的方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这固然反映了多数农村性别政治生态的现实,但同时限制了我们对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主体性的发现。
其次,村民自治存在公私领域的“性别区隔”和“三重匮乏”说深刻解释了农村妇女公共参与度低的重要原因,但性别区隔的形成还存在结构性因素——在深深刻有男性本位主义印记的村庄政治中,对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排斥往往是结构性排斥,表现在村庄政治的规范系统——如将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写入“村规民约”,甚至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只有男性家庭成员才能参加村里召开的各种会议”[注]“有的甚至规定只有男性家庭成员才能参加村里召开的各种会议”,这是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陈秀榕在发言中所列举的歧视性村规民约的例子。引自陈丽萍:《有关部门呼吁修改法律 每个村委会中至少应有妇女一人》,《法制日报》2009年5月16日。。以往对这一排斥机制的研究深度相对不够。
再次,以往研究偏重于影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结构—政治资本的分析,忽略了同样在不利于妇女参政的制度环境下,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通过自身能动性的发挥[注]宋瑜的《中国农村参政:能动性、权力分配与传承》(《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一文提到“能动性”的概念。,积极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之中。而这种能动性以及新空间的开辟正是本文试图重点探讨的。
本文的研究目标将通过一系列植根于农村社区具体情境之中的案例分析,探讨在农村社会深刻转型的背景下、在村庄政治与性别政治复杂互动过程中,农村妇女是如何积极发挥自身和性别群体的能动性,参与到村庄的公共生活和治理之中,同时改变着既有不利于男女平等参与的规则、打破村庄政治的性别区隔、创造新的政治参与空间的。
1.村庄政治与性别政治
在农户和国家之间是数量巨大的村庄。“村庄是最早的管理单位,也是最基本的社区组织单位,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在村庄基地联结起来,并从这里辐射出去。”[12](P 10)村庄可以是“建立在地域和人户管理基础上的乡里组织”,也可以是现代国家通过行政区划形成的地域性组织。村庄构成了近现代农村基层秩序的地域基础,“是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关键”[13],因循这一逻辑,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是对植根于乡土社会的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介入,也可以说是对村庄固有性别秩序的“扰动”。因此,将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研究纳入村庄政治之中是题中之义。
“性别政治”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思潮,该理论的潜在前提是承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以此考察男性中心主义对女性构成的压抑力量以及女性群体内部的不对等关系[注]对性别政治的概述参考了韩旭东的《“血观音”之性别政治与佛教意象》(《电影文学》2018年第12期)一文。,如凯特·米利特(Kate Millett)将政治内涵归于“一群人支配另一群人的权力结构关系和组合”[14](PP 32-33);女性主义的性别政治议题包括了妇女与社会运动、妇女与政党、妇女与选举、妇女与政治代表、妇女与公共政策以及妇女与国家等广泛议题[15]。
抛开女性主义政治学对性别政治的多样定义,本文认为,凡主张赋妇女以权能、推动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与所有社会领域,包括参与决策和取得管理权力的政治主张和实践即为性别平等的性别政治。这与中国宪法规定男女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以及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的国家意志是一致的。
从村庄历史传统的角度看,性别是嵌入于村庄政治之中,并受到基于血缘家庭/宗族和地缘性组织的性别结构、性别秩序以及性别规范的制约。而现代性别政治对性别公正、男女平等的强烈诉求,必将对原有的性别秩序乃至性别规范造成扰动、改写乃至发生推动村庄政治的现代化变革。
2.日常生活政治化:重新定义村庄政治和性别政治
农村政治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村庄政治一直保持着高度的研究热情,无论是侧重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及运作模式研究(包括村庄选举、政治博弈等一系列政治事务),还是侧重于村庄治理研究[16][17][18],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村庄政治事关村庄的公共事务,与私领域无关。因而被传统长期定位于私人领域的妇女,通常被认为是远离村庄政治的边缘性群体,她们比男子更不关心村庄的公共事务、更不会积极参与村庄政务,她们只会关心诸如婚丧嫁娶、人际纠纷和文化娱乐等“鸡毛蒜皮”的事,同时,她们也被认为没有能力关心家庭以外的事务。对农村妇女的贬抑性定见是如此顽固,以致她们被认为充其量也只能在家里与丈夫讨论或出谋划策,而抛头露面在外面活动是不合乎“社区情理”的[19](P243)。
而近年来政治研究日常化或日常生活政治化又成为农村政治学的新趋向,例如更多关注村落内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凸现以及“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等现象[20](P16,P63)[21]。基于日常生活政治化的理论取向,杨善华和柳莉提出,农民关心自家利益的实现和维护、自家在村落社区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婚丧嫁娶,盖房起屋”等礼仪性活动中的礼尚往来,这些才是构成村庄政治的主要内容。日常往来意味着情感联系和人际关系网的建构,进而会影响甚至改变村庄日后的权力格局。作者强调,正是因为这种以日常生活定义的村庄政治的存在,农村妇女才可以像男村民一样“通过日常交往去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并得到村落社区的承认和肯定”[22]。也正是由于“日常生活政治化”概念的出现,才使得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研究在原来性别缺席的政治学研究领域有了一席之地。
而张炼红提出,性别政治除了主张“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主流政治话语的激进政治,也还可以有一种在细水长流的日常实践中重开性别的政治新路,“在看似个人化乃至私人化、边缘化的问题中发掘妇女蕴含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政治诉求”[23](PP 198-202)。笔者认为,农村妇女通过日常实践非正式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村庄治理并不能替代制度性的公共参与,但“细腻革命”作为“増补性方案”,由妇女主导发现乃至重新定义村庄政治的“公共性”是有积极意义的,她的观点给本项研究的观察和分析以重要启示。
3.研究背景:村庄的三种转型
正如毛丹所强调的,农村社会的转型首先是村庄的转型。而转型是发生在农村现代化历程中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毛丹将村庄转型概括为从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大队转向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共同体转型、基于村民自治的治理共同体转型以及从传统农业社区转向城乡社区衔接的农民社区转型[24],笔者将借助这一视点,分析处于不同转型阶段的村庄政治在特定情境下如何影响到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的。
显然,村庄的每一次转型都将给广大村民包括女性村民创建不同的公共参与平台。
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家庭又重新成为生产的组织单位,如杨善华指出的,过去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承担的风险直接落到农民家庭头上,“导致了农民利益意识的觉醒,他们迫切需要找到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会,为自己家庭谋求更多的利益……争取和维护自己家庭的利益,就成为农民与他们的妻子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直接动力”[7]。仅就转型的阶段性而言,在这一阶段将农民家庭导入村民公共参与行为的分析中心有其合理性,但我们不得不看到妇女的公共参与仍是作为男性家长的妻女身份从属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局限性。
另一个制度性变迁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广大农村普遍推行了村委会选举,这使村庄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渠道发生了变化,不仅导致农村社会关系以及治理模式的改变,而且导致了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主体多元化以及不同群体参与方式、参与渠道的多样化。这一制度性变迁从理论上给村民(包括女村民)提供了以个体独立身份通过参选、竞选等方式介入村庄权力结构的新通道。但如前所述,在未打破村民自治中的性别隔离的情境下,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并未从这一转型中获益,甚至因为村镇合并职位减少、竞争性加剧而处于不利位置。
农村社会的转型并未停止它的脚步,更为深刻的转变是村庄治理模式的转变。自2015年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凸显。而协商的议题亦规定为“社会经济发展中关乎广大村民实际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民强烈要求加以解决的困难和纠纷”;乡村协商的主体是“村两委”、村民小组、驻村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户籍和非户籍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这一制度性文本的落实将使村庄权力下沉、赋村民和各类合作组织以参与村庄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因此具有开启村庄治理模式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但正如李晓广的研究所指出的,当下在制度文本层面还存在着性别盲视,如未将农村涉及妇女权利的重大议题纳入协商议题;在实践层面,仍然是男性主导着民主协商的程序,造成男女两性参与协商机会的不平等。换言之,目前的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仍存在性别公正缺失的问题[25]。
毫无疑问,中国农村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着极为深刻的社会转型,对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包括村庄中性别结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发展和村庄治理的研究必须置于更广阔的村庄社会转型背景之中。
4.研究分析的操作性框架和方法
(1)研究主题词和操作性分析框架
有关妇女参政研究的主题词,有“妇女参政”“妇女政治参与”和“妇女的公共参与”等不同概念,既彼此有所区别又相互关联。所谓“妇女参政”,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将其定义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与决策”[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由国务院于1995年8月7日发布。,这一界定凸显了政治的核心本质:权力与决策。同时明确将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的状况作为一个国家性别平等的核心指标[26](PP140-145),而以妇女参与各级党政决策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比例来分析妇女的政治地位及变化趋势则成为妇女参政研究的主导分析模式[8][27](PP 53-63)。
随着研究的深入,妇女参政研究的内容从权力参与进一步扩展到普通妇女群众的民主参与。在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就明确将“妇女的政治参与”定义为“权力参与”和“非权力参与”两部分,其中“非权力参与”又包括妇女参与选举、社区和单位管理以及参与相关组织的状况等[1](PP 200-201)。
近年来,妇女参政的研究者较多使用了“公共参与”这一概念,特别是用于对农村妇女的参政研究。所谓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即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行为的总和,而举凡涉及村庄公共利益、公共生活、公共资源的配置,都可以概括为公共事务。显然,“公共参与”的概念更为宽泛,更适宜将基层农村妇女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纳入研究视野。因此本研究也选择公共参与为主题词,并采用“权力参与/非权力参与”的操作性框架。这似乎并未跳脱“权力/非权力”的二分模式,但本研究在吸收了日常生活政治化的视点之后,强调了权力与非权力的边界将伴随村庄变迁和行动者的能动因素而变化;在“权力参与/非权力参与”的二分框架中,将非权力参与又区分为:政治层面的参与(妇女作为村民通过参选和投票影响村庄的权力结构和决策);日常生活的政治参与(通过日常社会交往、形成舆论压力等间接影响村庄公共事务);规范层面的参与(如妇女通过维权、自组织、参与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等介入性行为,以影响村庄的公共意志、改写村庄政治规则)三个层面。
(2)研究方法
本项研究以农村多社区的田野调查和案例分析法为主,所使用的实证资料有三个来源:一是笔者在2007-2015年主持“新农村建设与性别平等”[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与性别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07BSH028)。项目时,在江苏、安徽、河南三省对6个样本村所做的田野调查;二是参与国家卫计委宣教司“在关爱女孩行动中推进性别平等”项目时对河南的登封、漯河、安徽的肥西、巢湖、湖北宜都、广东中山)等7市21村所做的村庄性别文化的扩展性调查;三是笔者参加陕西合阳县女村官研讨会时对陕西合阳女村官进行的专访。
我首先要回答的是,在农村区域差别巨大、村庄结构形态极为复杂多样的千万个中国农村,根据什么标准、选择哪些村落并让那些看似孤立的案例具有解释性意义。说到地域的差别,贺雪峰在2017年《乡村治理现代化:村庄与体制》一文中,以经济发展水平将不同农村地区划分为中西部农村地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两类[28];而在2018年《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别与性别问题》一文中,又以村庄社会结构视角,将农村划分为南方、中部和北方三大区域,分别代表团结型村庄、原子化村庄和分裂型村庄三类[29]。笔者举此为例只想说明,这种对农村区域差别纵横捭阖的划分法表明,所谓有代表性的区域选择,也是根据研究情境而定的。另在社会学研究的历史上不乏多点多村落调查的先例,但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云南三村调查·序》中所说:“中国有千千万万个农村,哪一个够得上能代表中国农村的典型资格呢?”我们要的不是提供一个“中国农村的典型或缩形”,而是要从众多农村社区中“抓出若干种类型”或“模式”出来[30](P 2)。6个样本村亦是作者遵循类型化的路线,通过立意抽样的原则抽出的。一是根据村庄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整合两个维度选择,力求能包含更多村庄类型。其中江苏苏南地区的江村和常村,虽然同样实现了工业化,但在城市化和社会整合度方面有较大差别。其中常村不仅早在2006年就完成工业化,而且自2010年始已从农村社区转为城乡混合型社区;该村作为省级文明村和先进党支部,有较强大的社会整合力;而河南的君村和周村,虽都属于男性劳动力外流、妇女留守的类型,但周村妇女组织化程度是6个村中最高的,妇女通过自组织和自我赋权有很强的性别意识和行动能力;而安徽的篁村和合村又是两种不同的类型,前者得益于旅游经济拉动,村内妇女经济参与度高,虽社区整合度一般,但有一定的活力。而合村的土地已被工业园区兼并,但本土劳动被挤出,村庄经济和社会组织都处于涣散状态。其次项目选点时也考虑到研究者是否拥有可“进入”该村庄的社会资源[注]笔者在江村和常村有长期田野调查的积累,特别是在常村,自1994年始23年间做过12次田野调查;其余4个村的主要调查者都有扎根研究的资源。在此特别要对河南农村社区研究中心的梁军、陕西婚姻家庭研究会的高小贤为本项研究提供的无私帮助表示感谢。。在6个样本村,项目组曾对男女村民发放问卷420份[注]考虑到对6村和21村仅有质性研究部分采用了相同的半结构式访谈法和焦点组座谈,所得资料可进行同类项分析,因此对6村中420份男女村民政治参与的量化分析部分在本文中略去未采用。、组织分性别分年龄的村民组座谈18场,进行男女村民生命史和个案访谈90余例。
尽管笔者在8年间所做多社区调查涉及27个村,但对发展形态千差万别的中国农村而言,我们所能提供的仍只是局部、微观、有限的图景,所涉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研究,也只能说有类型意义,而并不能代表一般的现状。
既往对农村村民公共参与的研究大多得出一个相似的结论:绝大部分普通农民的“知政、议政”水平较低、缺少民主参与意识,而“女性村民的公民能力更为欠缺”[9]。农村妇女“自主意识薄弱、权力意识淡薄,不关心村中公共事务,只关注自己的家庭,即使是参加了民主选举投票,也是被动参与”[8],那么对农村社区的实地调查结果又如何?
在6个样本村的问卷调查中,有32.7%的受访妇女、29.2%的受访男子表示自己“对什么都不关心”(其中合村妇女这一比例高达90%);近4成妇女表示,即使配偶不在村,本人也不会出席村内的各类会议。同时,调查还显示出妇女对村庄的权力参与度尤低。6个样本村中没有一个女性村长或书记(包括副职)。而在扩展的21村调查中,也仅有一位女副村长;有17个村做到了每村有一个妇女进村委会,但所调查H省5个村中,竟然有4个村妇女连妇女主任都选不上。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10年调查所得结论基本一致[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披露,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过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1.7%,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更低,只有1%至2%。参见陈丽平:《农村妇女进村委会比例过低 女村委会主任比例只有1%至2%》,法制网,2010-06-24,www.legaldaily.com.cn.。多数农村妇女远离村庄权力,即便进入村委也被权力架构所“虚置”。如《人民日报》援引S省一位女村官促进项目管理者小P所说:“各村一般也就一个女村委,基本都是只管计划生育。开会时,男村委们议事,女村委就负责烧开水、打扫卫生,她们在村级事务中的发言权是要打问号的。”[31]
我们的村庄调查似乎也印证了农村妇女对村庄公共事务的低度关注和低度参与是较为普遍的现状。但是这种状况是否真实而或仅仅是表象?
杜洁曾尖锐地指出:“那种认为农村妇女对选举没有热情的看法事实上是一种偏见。”[5](P269)我们所做村庄调查的进一步分析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6村调查中,我们将村庄集体经济、村庄管理状况、项目和贷款、技术和经营信息、土地出让流转分红、婚丧嫁娶和文娱活动6项作为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内容,在对公共事务关注度的调查中发现:男女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并无明显差异,无论男女,村庄集体经济和村庄管理都是他们最关注的前两项。男女间最大的差别表现在:妇女对土地出让流转分红和村庄管理并列处于其所关注公共事务的第二位,高出男子6.7个百分点。妇女对集体土地权益归属和分配表现出敏感性,源于她们具有因性别而来的权利的“脆弱性”。
村民普遍的低度参与和所在村庄缺少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密切相关。6个村中有5个村多年来除村委会改选外连一次村民大会都开不起来,表面原因是转型后村庄社会结构松散化,实际是缺乏民主治理理念的村干部一方面抱怨群众集体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又极力避免给村民以“民意聚集”和意见表达的机会。妇女则比男子多受一层隐形限制。在村干部座谈中,妇女被视为“没见识”“除了家里那点事说不出啥道道”。但妇女并非真的无话可说,不少妇女在分性别村民座谈中表示,自己对涉及集体和家庭利益的重大事件(如村庄在土地流转中公共利益的流失、资源分配的不公)“有一肚子意见”,但是“作为一个女人,和村干部根本说不上话”,“说了也没人听”[注]A省H村女村民座谈会记录,2008年,汪丽君记录。。有意见要说但又无处可说的无奈,使她们以“什么都不关心”的姿态消极以待。在行动上,男女村民的表达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当问及“如对村庄治理有意见会用何种方式表达”时,男女村民在6个选项中都将“向村干部反映意见”排在第一位,但男性选择比例要比女性高;而比例最低的选项都是“向上级反映”,显现出男女村民都视越级反映为最无效的选择。但男子选择“找意见相同的人商量”的比例是女性的2.6倍,说明男子可能通过“结盟”来增强其影响力,而妇女极少会结盟,她们更多选择“发牢骚”“私下议论”的方式,这一比例高出男子10个百分点——妇女在政治资源方面的性别劣势,决定了她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不是直接发声,而是通过“发牢骚”“私下议论”等“微参与”和“软抵抗”。她们不是真正的无声,而是在村庄舆论场中被置于极易被忽视的“低音部”。
我们的乡村调查曾设问:“你会选出一个妇女做村长(书记)吗?”超过半数的受访男性和7成多的受访女性都给予肯定的回答,但为什么这些村并没有出现一个女村官?在座谈上,男性的回答颇为一致。首先,他们将其归因于妇女能力低:“妇女就没有那个能力”,“有本事的我还没看出来”(合村、江村男子组);“妇女心胸狭窄、见识少、天生的弱者”,“当然女人能‘上天’的也有,那是极少数,行的还是男的”(常村男子组)。
其次,坦言如果女人掌管村庄大权,男人肯定会不服气:“妇女(主事)总归没有男的牢靠”,“除非上面指派,没有哪个男人是心甘情愿让女人当家的”(常村男子组)。
再次,男人主观断定妇女自己也没有当村官的意愿:“妇女自己不要权,(她)要权有什么用?!”(江村男子组)。
妇女是否自身不具参政意愿和动力?村庄调查证实,农村妇女中并非没有“出来”做一番事业强烈愿望的女能人,她们缺少的只是“出头”的机遇。在访谈中,妇女常常使用“出来”一词。“出来”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指从家庭私领域中走出来进入公共舞台;二是从妇女大众中“脱颖而出”。常村曾出过一位能干的女村长勤玉,她说她没有家族背景,全靠自己吃苦带头“做出来”。勤玉共做了18年妇女主任,9年村主任,几次村委会选举中她都几获全票。但她没能第四次连任,因当地村镇实行男村干部60岁、女村干部50岁退下来的规定,那一年她已经48岁,支部以她不能做完3年任期为由未推选她做候选人。但让勤玉不服气的是,其他男干部有任期内超龄但连任的例子。性别化的参选制度对妇女参政颇为不利。勤玉未能继续参选,一方面是因她的性别化年龄劣势;另一方面,进入后集体主义时代,能否进入村庄权力的核心,更多的是村庄内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基层妇女靠努力工作成为积极分子的上升路径已不再通行。
不过常村在2010年换届选举中一下子杀出两匹“黑马”——两个从未在村庄政治活动中崭露头角的年轻妇女也宣布“出来”竞选村妇女主任。让村里人大跌眼镜的是,其中小P靠自己的竞选活动和P姓族人的支持竟也得到了200多票[注]笔者根据C村户籍登记计算,C村姓P的人口算上老人和儿童仅246人。说明有资格投票的P姓村民几乎都投了小P一票。,让原本对选举结果笃定的“村两委”也惊出一身冷汗。两个政治“素人”虽然都败北,但她们竞选的故事,说明接受了较高教育、有过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注]两个自主参选者或有职校学历、或参加过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都会成为激发年轻农村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热情的因素。
相对于间接参与,通过村民选举进入村庄权力机构——“村两委”,是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最高形式,但是一般农村妇女通向村庄权力核心之路狭窄,且机会稀少。
如前所述,公私领域“性别区隔”的存在和资源的三重匮乏为妇女参政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障碍[5](P 270)。妇女在跨向公共领域时还可能遇到因性别身份带来的特殊麻烦。在H省L村做了8年妇女主任的桂琴此次换届时落选,该村“村两委”遂成清一色的“男人班”。桂琴认为自己落选的原因是没花钱拉选票。她边抹眼泪边对笔者说:“其实也就是请人吃个饭,发包烟,可我就是不愿意做这个事。”[注]笔者2008年4月在H省LH市L村对桂琴访谈的记录。长期做农村妇女参政研究的刘筱红和吴治平也指出,“妇女一般不愿贿选”,这是不少妇女从政的一道“坎”,更重要的是,家庭也不会出钱给她这样做[32]。杜洁则进一步概述道:“在一些地区流行的聚餐/喝酒和送礼等政治结盟文化,不但容易滋生腐败,也使许多优秀农村女性对参政望而却步”[5](P 271)。
得不到家庭的支持,是挡在女性精英进入村庄政治核心的另一道门坎。一个好女人应该“谋家”不“谋位”。“谋位”是延安地区一个农村婆婆对参政的生动说法。她的儿媳妇闫丽是当地有名的女能人,在村里领先种大棚蔬菜致了富。闫丽准备要竞选村官,婆婆说:“你自己家里事那么多,还想在外‘谋位’,你忙得过来?!”闫丽说她可以少种两个大棚。婆婆更来气了:“富裕了头脑就不清醒了”,小家不要顾大家,“不是中了‘魇症’是什么?!”丈夫也不支持,说:“你要做了村长就变成‘金凤凰’了,对我没好处。”得不到家庭支持的闫丽最终遗憾地放弃了竞选[注]闫丽的故事见中央电视台CCTV张越主持“半边天”节目第239期:《婆姨要当家,我要当村官》,2008年11月24日、11月25日,http:tv.cntv.cn/video/C1668.。
男性本位的村庄政治传统,也会导致男性精英们会自然而然地“把村政事务看作男性的领地”[7],他们大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妇女参政持明显的排斥态度,特别是在合并村镇带来农村干部职位减少、进入村庄权力核心竞争更为激烈之时。如笔者村庄调查部分所显示的,对妇女治理能力,首先男性是强力否定。其次,即使有妇女从竞选中胜出,来自男性精英对她们的排斥也不会消失,正如《人民日报》一则报道所披露的:陕西合阳某女村长在当选的当天,男村支部书记就让她写辞职报告[31]。
下面我们将从实践意义展开探讨,随着村庄转型和农村妇女的赋权行动,她们能否改写公私领域性别区隔的村庄政治格局?
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如何受社会变迁影响而得以强化?强化了的权利意识又如何驱动主体行动?小Y村“姑娘”们的维权行动是一个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如彭珮云大姐在2012年《全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交流会》上所指出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33](PP 4-9)。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以外嫁女和离婚、再婚、丧偶妇女的“农嫁女”为多。自20世纪末开始,受城市化的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凸显,也因此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农嫁女”维权行动。
H省小Y村地处城郊结合部,随着对城市未来扩张的预期,土地成为村集体最重要的资产,其收益分配亦成为村内矛盾的焦点。村里出嫁不出村的“姑娘户”有五十几户,在前任女性村支书执掌村务时,她们和子女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并可购买宅基地在本村建屋,但新书记一上任,就全部收回了“姑娘户”的承包地。“姑娘户”(以下简称“姑娘”)决心讨回土地承包权,她们推选以喜梅为首的6个文化程度高的“姑娘”为代表,通过信访等方式一级级向上“递材料”“要复函”。在我们入村调查时,她们的维权行动已经坚持了6年。这一“韧”抗争的动力来自她们对自己行动正当性坚信不疑。喜梅说:“男女平等享有土地权是中央红头文件上明明白白写着的,村集体咋说‘扒’就把‘姑娘户’大人小孩的地都‘扒’了呢?”同时,她们也深信自己向上申诉的合法性。当妇联权益部部长告诫她“要依法维权”时,喜梅回道:“咋不依法?俺法律意识强得很!中央的、省里的红头文件俺都仔细研究过,俺都快成半个专家了。”“怎么准备材料,怎么找信访办往上递材料,俺都清楚,俺守法着哩!俺相信政府,俺告状不理亏。”喜梅们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她们向上递的材料递到了副市长手中,副市长亲自“批了字”,说出嫁女和她们的孩子应该享受与村民平等的权利,要求村里“按政策办”。市长的批示一级级向下送,但到了村一级,村书记则说:“现在是村民自治了,村民小组说了算。”而当喜梅们向村民小组要求落实时,引起小组内的“媳妇”和“姑娘”间的直接冲突。“姑娘”们说:“有市长批示你们还敢不执行?”媳妇们则骂这群“姑娘”“不要脸”,都嫁出去了还赖在村里不肯走,跟娘家人争地争钱。在我们到小Y村的前一天,“媳妇”和“姑娘”间甚至由骂战发展到肢体冲突。
喜梅等“姑娘”的故事并不是农嫁女维权故事中最精彩的,但性别内涵丰富。作为一个特殊的妇女群体,她们不喜欢“外嫁女”的身份标签而自称是“姑娘”,因为她们是小Y村的姑娘,是堂堂正正的村民,不是“外人”。
小Y村失地妇女的维权斗争最后演变成“姑娘”和“媳妇”之间的争斗,表明了从夫居制将女性依婚嫁关系区隔化——姑娘嫁给外姓人就成了“外人”,媳妇娶进来就是“内部人”。父系制家庭之所以一定要“别内外”就是为了保证男系家族财产不流失给外姓;而村集体作为一个地缘和血缘关系紧密耦合的利益共同体,按照潜在集体父系制的规则,已在概念上将这些嫁给外姓人的“姑娘”们排除出村庄共同体。一位接受访谈的村主任就说,不给外嫁女分田是“老规矩”;像小Y村这样允许出嫁姑娘把户口留在村里算是“仁义”的了,许多村姑娘一旦与外村男子结婚[注]喜梅等姑娘的婚姻大多属“农嫁非”,丈夫是非农户籍。,户口就会直接被迁出。
有人说,这些农嫁女无非是为个人家庭谋取私利,她们维权的意义有限。但值得思考的是,在父系家庭制中,已婚女儿无权要求和兄弟一样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同样在村庄集体父权制下,“已嫁”的女儿也无法理直气壮地像男性村民一样声张自己的土地权。恰恰因土地流转征用过程使男女平等的国家政策精神彰显于原先相对封闭传统的乡土社会,激发了姑娘们的权利意识。与其说是城市化激起农村土地权益的纷争,莫若说是城市化加速了妇女权利意识被唤醒的过程,并让她们将实现自身权利的意志付诸行动。这是一个妇女被压抑的权利意识被“唤起”、被城市化进程所强化的故事。在某种意义上,她们以自己的行动动摇了家庭/家族和村庄共有的男系本位规则。
“姑娘”们作为村庄中的小群体,在这一抗争过程中注定是孤立的。不仅村支书以村民自治就是“村民小组说了算”来消极应付,村民对她们也鲜有支持。如一位受访村长所说:“女儿也来闹分红,本村组人分的不就少了吗?谁能乐意?!”连她们的父母兄弟都不支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了的姑娘不仅不能再沾家中财产,就是对村集体资源也不应有“非分之心”。小Y村的“媳妇”不过是跳到前台和“姑娘”们对垒,体现的是后台集体父权的意志。
在依父系家庭/家族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村庄中,“姑娘”始终是少数。当喜梅向下来调研的妇联权益部部长诉说政策无法落地时,部长说:“他(村民小组长)不按政策办事,你们为什么不把他选下来?”喜梅叫屈:“他们都是本家选本家,一投票就过半数了。”村民自治中的“多数决”显然对少数人群特别是少数妇女群体极为不利,农嫁女维权“常常需要与整个村庄作斗争”[24](PP 222-223)。因此,这一女性群体不仅要依靠内群体间的团结,还必须从外部寻求支持性力量,寻求行政救济或法律救济。但小Y村作为一个“利益密集型”[注]“利益密集型”概念来自刘锐,他在农村研究中发现一个规律:离城镇越近,村庄精英越密集,利益竞争和派性越为激烈。参见刘锐:《村庄政治中的派性》,《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村落,地方行政部门均不愿卷入村庄的矛盾旋涡,因此,对她们的行政救助申请也“退避三舍”,地方法院也以行政干预优先设置为由对她们的法律诉讼不予受理。男女平等有原则,但无法落地。小Y村“姑娘”们与村组的土地权益争端就一直处于胶着状态。
改变困局的转折终于到来。2019年中央发布有关“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首次明确了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注]见2019年1月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http://www.gov.cn/zhengce/2019-02/19/content_5366917.htm.,这给失去集体成员资格及相关土地权益的农嫁女提供了更有力的政策保障,亦如姜秀花所指出的,这一具有历史性意义文件的出台,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妇联组织在源头参与和维权服务、失地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维权”的三重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34],众多像喜梅那样的农嫁女执着坚韧的维权行动则构成了三重力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妇女对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有赖于参与主体拥有一定的公共意识。以往的农村社会研究似乎都认为,妇女由于生活/生产实践大多限于私人、非正式领域,因此她们的公共意识甚为薄弱。那么农村妇女的“公共意识”会不会发生?何以发生?常村妇女为保卫蓝天所采取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可资分析的案例。
常村是6个村中最早完成工业化的村庄,经历了20多年乡村工业化,常村既获得了经济大发展也付出了环境代价,多年来深受工业污染之害。村委会为治理污染前后花费近200万元但成效甚微,因为最大污染源来自建在村口的区属热电厂和镇办“印染小区”,村委会除了向上反映“群众意见”也奈何不得。2006年常村妇女以孩子们呼吸道疾病增多为由,一连数日傍晚围在热电厂门前喊话,要求“推倒大烟囱”“还我蓝天”。最终镇政府出面协调,热电厂增加了除尘设施,从而减少了粉尘排放。2010年C市城市发展规划扩展到常村,印染小区和热电厂终被拆除,常村的河流也逐渐恢复了清澈。尽管拆除重度污染企业是城市建设规划的题中之义,但危及周边农村妇女儿童健康、引发农村居民强烈不满的“民意”,也成为区政府论证拆除工业小区必要性的重要依据。
一向被认为老实、“不多管闲事”的常村妇女为了村庄利益“出了一回头”,这在常村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她们为何走到了全村蓝天保卫行动的前头?一些有关生态与社会性别的研究都提出过妇女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论点[35][36][37],但如何解释农村妇女保护环境行动的原动力?常村妇女显然没有受过生态女性主义理论的影响,她们的行动也不能简单以“出于保护孩子的母性本能”来解释。环境劣化是她们环境意识生成的强刺激源,环境具有的“公共性”则促使她们意识到,村庄是需要她们保卫的一个共同“家园”。我们在调查中看到,在外部环境激发起环保意识、公共意识方面,常村男女并无差别。在村民分性别座谈时,她/他们都把环境污染和治理列为自己近期最关切的话题。既然如此,为什么采取行动的是妇女而不是男村民?
从座谈中观察到,尽管同样关注环境,常村男女的陈述角度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男性更多表述对污染在区域、城乡间转移的不公和忧虑。一位做过销售的W姓男村民说:“全国的牛仔裤大部分都是在广东NH生产的,但原料布现在都转移到我们这边生产了。他们肯定知道了靛青造成的水污染有害健康,才全面禁止在当地生产。织牛仔布是比别的来钱快,但我们不能这么目光短浅,害了我们的子孙后代。”[注]见2019年1月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http://www.gov.cn/zhengce/2019-02/19/content_5366917.htm.妇女们对污染危害的认识更多来自对生活质量劣化的直接体验,她们诉说热电厂的大烟囱如何每天向外吐黑烟,村庄上空烟尘弥漫,严重时连窗户都不敢开,大人小孩都咳嗽;河水黑得像墨汁,不要说洗衣服,连用河水浇地种的菜村民都不敢吃……种菜、洗衣、清洁、照顾患病家人,这些都是她们每天要面对的生活困境,因此妇女们改变现状、付诸行动的动因非常直接。
从行动策略角度也可看出男女村民间的差异。常村男子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小老板、工厂主,他们每天听广播看报纸,聚在一起喝茶分析时事政策。也许正是富于“经济理性”使得男人不会轻易行动,而是等待“搭”政府治污的“便车”。而妇女们却要立即谋求解决之道。那么,她们为什么仅仅选择热电厂作为抗争目标而不是污染更严重的印染小区?男性村民在座谈中说过:“水污染的恶果要很长时间才显露。水污染和农村人得重病增多有没有关系,我们只能怀疑不能证明。而村里大人小孩咳嗽,气管炎、哮喘增多和这个冒黑烟的大烟囱肯定是有直接关系的。”这或许可为妇女的选择性行动做一策略性注释。
常村妇女是如何组织动员的?受访的妇女坚持说她们无人组织,她们不过是在接孩子放学回家路上“不约而至”走到一起“喊一喊”而已。确实,参加喊话的妇女行动极为松散,虽众声喧哗却没提出过一个像样的口号,倒像一场情绪宣泄的街头剧、一次无领袖、无组织、非对抗、“弥散式”的集体行动,但又表现出“弱抗争”的坚韧性——她们声称,热电厂一天不做出减少排污的保证,她们就一天不会停止放学路上堵门喊话的行动。
那么无组织的妇女又是如何形成一致行动意向的?据访谈,妇女们主要是通过私下闲聊。正如杨善华等所说:“聊天会变成男女村民公共表达的一种形式,也有可能在其中酝酿着对村庄政治而言有重大影响的事件。”[22]
也许正是妇女们这种散漫的、无组织、非对抗性的利益表达方式有更高的安全性,而基于“保护儿童健康”的行动策略则更凸显了行动的正当性。这也许是常村妇女对“性别优势”的一种运用吧。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工业化和城市化不仅仅通过城乡间的资源流动和重组影响村庄发展,同时也激发、增强了男女村民的权利意识、公共意识和参与意识,特别是为妇女的现代意识提供了生长空间。
随着以村民选举为起点的“村民自治”、村庄政治的现代转型,村庄政治开辟了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公共场域,部分农村妇女有了在公共领域“去边缘”的可能。
一般而言,弱势人群的边缘性也表现在她们通常处于零散、无组织的“原子化”状态。在传统村落中,妇女尽管也有家庭以外的社会交往,乃至有意识地“通过日常生活往来建构一个有利于家庭的村庄人情关系网”[22],但此类社会交往的行动意义仍未超出家庭/家族的有限范围,她们在村庄中的影响力,还要取决于家族拥有资源的多少。
现代因素对村庄的入侵使妇女成为农村经济中相当活跃的分子,也使她们有了自组织的内在动因。例如,妇女主导组织的生产合作社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注]据国务院新闻办2015年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提供的数据,全国农村有妇女专业合作社5万多个(中新网2015年9月22日讯)。http://finance.chinanews.com/gn/2015/09-22/7537577.shtml.,给妇女提供了超家庭/家族的自组织空间。周村的妇女手工艺协会就是一个通过自组织形成自我赋权的妇女组织的典型。
周村早先多为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在家种地的“男工女耕”经济模式。自2003年全村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后,原有农业劳动转型重组、发展多种经营,妇女们则捡起传统的刺绣手工艺,在H省民间妇女组织“农村社区教育中心”的引导和支持下,成立了“妇女手工艺协会”。此外,村里还成立了枣梨种植、大雁养殖等专业协会,但都是男性主导、农户各自经营的组织,真正具有集体合作组织架构并长期坚持下来的只有妇女的手工艺协会。刚开始时,妇女手工艺协会会员是领活儿回家各做各的,但她们最终采取了集体生产的方式——她们以原村小旧校舍做工坊,实行早8晚5的工作制,午饭由会员从家里带米面蔬菜轮流做,工间休息时就一起扭秧歌。她们为什么要走上合作生产之路?在座谈中会员们告诉笔者,因为她们深深体会到“组织起来优势多、力量大”“靠个人单做传统刺绣难以发展,传统手工艺要做大做强必须得有品牌有规模”。现在周村的妇女手工艺协会有了知名度,接得到订单,规模大了,还可以流水作业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有了合作组织,妇女们有机会参加技术培训、到省内外参观学习,走出山村看世界,如今的“眼界大不一样”。
从经济收益来看,妇女手工艺协会的收入并不高。一个会员说她刺绣一年的收入可能仅相当于丈夫在小煤窑一两个月打工挣的钱,但却使她获得了做人的尊严:“过去手里一点‘活钱’都没有,都得伸手跟丈夫要。现在一出门自己兜里揣上200块,感觉可不一样了”“妇女现在在家说话都算数了,家里的事可以商量着办”。另一个会员说,过去她对丈夫要“仰视”,现在则是“平视”了。妇女手工艺协会会长春芳对此感到惊讶——尊严、仰视、平视,这些词没人教过她们,会员们说出来的都是真心的感受。
更重要的是,妇女组织起来后通过集体工作和生活培养了深厚的姐妹情谊,相互提供心理和精神上的支持。如一个会员所说:“生产上的好处还是次要的,主要是姐妹们在一起快乐,‘合’得可好。家里家外有什么烦心事,在一起说说谈谈,心里就敞亮多了。”
说到组员间分享的“烦心事”,多数是和家庭内外不平等的性别关系有关。过去周村穷,有不少本村男子被招赘出去;现在村子脱贫了,招赘出去的40多个女婿都回来了,男子的“归宗”,为父系家族传代被认为是正道,所以落户、给地、给宅基地都没遇到障碍,5个带回来的媳妇还做了妇女组长。但村庄对女儿招婿上门却很排斥。上门女婿在村里受歧视,不管多有能耐都没有一个当上干部的。招婿户在村庄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受到村集体的另样对待,在家庭/家族内也遭到排挤——有儿有女家的闺女要想招婿,“兄弟先就不干了,你是来争家产的!”纯女户招女婿也不受待见,甚至在家都难以立足。妇女手工艺协会副会长大云父母生的5个孩子都是女儿,大云招了女婿后,尽管女婿对岳父母“可孝顺”,但因族人的挑唆,她娘忽然闹着硬将她一家人撵走了。大云说:“当初是我把人家从山上招下来的,无缘无故又要赶我们回他家……那段日子简直就没法过,把我逼得差一点死了。”几年后,大云娘因家里无人照顾又把她一家从山上找回来,但在父亲过世办葬礼时,舅舅又不由分说赶走她们夫妻俩。女儿为父亲养老送了终,却没有资格主持葬礼,大云气愤地说:“还是招女婿在咱村里‘不气势’,不然谁敢对我们这样?”[注]大云的故事来自课题组2008年9月12日对她的访谈,访谈人:王雪萍、段新燕。妇女手工艺协会的姐妹们通过相互分享作为女人遭遇到的不公平,在诉说和讨论中提高了性别觉悟,这也成为她们日后攒足劲要修改村规民约中对女性歧视性规定的重要动力。周村妇女手工艺协会经过多年的自我组织建设,也从“一个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成长为“兼具经济社会功能的赋权集体”[38]。
在常村有这样一类妇女,她们并未进入村庄的权力核心,却成为村庄管理日益离不开的骨干力量。最典型的是村民小组中的“妇女组长”。村民小组分设男女组长源自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管理体制。生产小队长(基本是男子)掌管生产队集体生产组织和分配大权,“妇女队长”则扮演辅助男队长、分管妇女劳动的角色。男女队长扮演的角色很像传统家庭中的男性一家之主和主妇。集体转制后村民小组已不再是经济生产单位,但男女组长制则多数保留了下来。男组长是当然的村民代表,贯彻“村两委”意志;妇女组长要分管组内的计划生育、卫生保健、集体福利等实务,也不可缺少。不过在村庄治理转型过程中,因村庄权力机构“倚重”面的变化,男女组长的主辅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
自党中央强调“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以来,村庄治理被提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高度[注]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全文),2014-05-30,来源:新华社。。常村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笔者坦言,当下他们工作的最大压力已不是发展村庄经济(虽然常村仍保有相当体量的集体经济,但上级政府已不再向他们下达经济指标),而是农村社区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部分村民组拆迁安置后分散居住,削弱了村庄共同体的内聚力;经历经济社会结构性的震荡之后,村庄利益分化加剧,社会关系更趋复杂化,引发大量家庭矛盾以及因赌博借贷等引起的债务纠纷,使得村庄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水平以实现共同体重建变得十分紧迫。尽管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则上可通过村镇两级的调解机构调解,但有效化解矛盾和实现村庄一级的整合仍离不开基层村民小组的内聚力。由于村庄社会矛盾多由家庭日常琐事点燃,所以男组长一般不愿卷入“家长里短”之争,除非最后需要他“立字据”(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他们越来越成为象征性“权威”。于是组里发生矛盾,村民委员会首先要“召唤”的是妇女组长来出面调停,她们成为代表村庄秩序的“在场”维护者。
来娣是常村一名妇女组长。尽管她所在的小组226户人家因拆迁而居住分散,但她备有一本“联络簿”,除了手机联系,还可于农贸市场、卫生所、休闲场所等处“约见”当事人。她向笔者讲述了她处理过的大小矛盾,除了债务纠纷需要镇司法所调解之外,一般矛盾她都能做到在组内化解。这些矛盾大多反映了农村社会巨变中代际和性别关系嬗变所引发的冲突。例如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一些父母基于情感以及对女儿实际养老的回报,会将部分拆迁款分给女儿,但因打破了女儿不能继承家产的父系制旧传统,大都会遭到儿子们的激烈反对,儿子们甚至会以拒绝养老来“惩罚”“分财”的父母,在新老规则发生激烈冲突时,来娣在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原则下力求让矛盾双方通过协商找到利益的衔接点。
之所以那些棘手矛盾来娣处理起来得心应手,是因为作为妇女组长,她有制度赋予她的“调停”的合法性——2015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村民小组和村两委等利益相关方都被赋予了“协商主体”的地位;作为村组成员,她对组内盘根错节的亲缘关系和礼俗规则了如指掌;凭借多年从事卫生保健和福利工作[注]常村每年为60岁以上老人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一次妇女的妇科检查,都由女组长们负责组织安排。积累下的人脉,她进得了家户、管得了家长里短。由日常生活累积来的地方性知识,使她无师自通地掌握了善治所需要的“在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协商原则”,加之她对矛盾积极介入的精神,她成了一个化解矛盾、“缝合”各种关系裂隙的高手。当然,做这些工作要耗费自己大量时间。她家在村里属于低收入家庭,而村委会给组长们的补贴有限,尽管如此,她依然对出面处理组内各种琐事乐此不疲。也许和常村女人“勤劳”“不多嘴”的传统形象相悖,不喜欢她管事多的人讥讽她是“能说会道”的“赤豆娘子”(在当地方言中“赤豆”和“出头”音同)。来娣说:“我就是喜欢‘赤豆’,组里的事总要有人‘出头’”“我是能说会道,但我是既有‘嘴’又有‘手’的人(意即既能说又能干)”。来娣出头的动力也许部分源于“争气”——婆家是个穷大家,丈夫因为不识字、口讷、没一技之长,在村上属于缺少存在感的人;而来娣有文化、能言善辩,有着热心肠好人缘,因出头管事多而成为“在组里说得上话、在村上被看得起”的人,这给她带来了很强的效能感和成就感,也为夫家赢得了一定的地位——她是村民代表,她家也被评为镇一级的五好家庭。
来娣在常村不是一个人,而是代表了一群人。男女组长权威性的“易位”既因来娣们对公共生活的积极介入,也因这种介入顺应了村庄治理模式现代化的潮流。她们似乎不过是为村组提供服务和化解小团体内部的矛盾,但根据现代治理理论,所谓农村社区的治理/善治即通过合作协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核心精神是权力的下移和民主自治[39],她们通过对日常生活的介入改变着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边界,推动着村民自治民主化的进程,也让我们看到基层妇女以非精英方式参与村庄治理的新可能。
妇女对村庄政治的“去边缘化”参与,还表现在影响村庄政治规范层面的变革和进入村庄政治的决策管理层。
除了国家法意义上的正式法律制度之外,在乡村社会起作用的还有被称为民间法、习惯法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庄在现实条件下维持秩序的本土资源、解决民间纠纷和矛盾的规则,“体现了各地特殊性的社会规范体系”[40]。一方面,民间习惯法不一定符合国家法律,特别是基于父系父权制形成的村庄规范所体现出男性本位的性别利益秩序,通常有悖于国家男女平等的价值原则;而村庄实行的“多数约定”规则造成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难以纠正,如前所述农嫁女维权难的案例。另一方面,以现代法律推动村庄政治的变革也在相向而行,变革的节点即从修改旧的村规民约开始。而周村的妇女手工艺协会早在2007年就“首开修订村规民约之先河”,掀起了一场“悄然而深刻的变革”[41]。
周村修约过程中最为可贵的是,村庄政治的变革不仅由来自外部力量所推动,也为周村妇女内在力量所激发。国家卫计委将推动修改村规民约作为“在关爱女孩行动中推进性别平等”的行动目标,并将周村作为行动的第一个试点村。该行动目标也得到该村党支部的积极支持;而周村妇女手工艺协会从设置性别议题到广泛动员妇女、争取村庄发言权等,全程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妇女民间组织表现出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纯熟运用平等协商原则的行动水平令人惊叹。
设置平等导向的性别议题以触动旧村规中有违男女平等的核心,是成功推进乡规民约修改的关键。试点组在组织全村村民对旧的村规民约进行梳理分析时,重点直指诸如分配退耕还林不给户口未迁出的姑娘户粮款、离婚回村的妇女没有村民资格不能参与分配等歧视性村规,通过讨论和辩论,在这些歧视性条款为什么是错误的以及为什么需要修改等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在原村庄政治结构下,周村妇女仅有一人进了“村两委”,2名妇女担任女村民代表——妇女对村庄决策的影响甚微。为使妇女在修约过程中发挥更大影响力,项目组和性别专家团队创造性地采取了妇女特邀代表制,使妇女代表比例在修订草案讨论时达到40%,表决时达到30%,这一代表比例有效地保证了修约全过程体现男女平等原则。新的村规民约在促进妇女参与社区事务、突破男婚女嫁的“从夫居”传统,促进姓氏改革以纠正男孩偏好、形成尊重关爱女孩,共担赡养老人、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等新风方面都有了重要突破。
在修改村规民约过程中,周村妇女也展示了妇女掌握国家政策、参与村庄治理方面的能力,大大提升了在村庄中的影响力,女村委从一人增加到两人。另据新修改的村规民约,周村在“村两委”之外设立“村监委会”,第一任监委主任由妇女担任。以后凡涉及村庄公共资源分配原则等问题,妇女手工艺协会的全体成员均被邀请列席“村三委”会议,从机制上给妇女以更大的参政空间[注]参见王晓莉、杜芳琴、李慧英:《中国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探讨———河南登封市周村个案研究》,《中国非营利评论》2014年第2期。。从改写村庄政治规范到建构妇女更广泛参与村庄治理的机制,周村的经验对于基层妇女广泛参与村庄治理有着深远的意义。
村庄调查给我们最深的感受就是农村妇女中并不缺少能人,缺的是让她们进入管理层的机制和环境。妇女如何利用各种机缘跨越性别鸿沟改变边缘化地位?通过农村调查也看到,20多年来,农村妇女不仅蕴藏着、酝酿着更炽热的参与村庄治理之情,也在变迁中提高了自身的素质。从1990年到2010年,农村女性和男性的受教育差距整整缩短了2年,特别是2010年时,农村18-29岁的青年女性和同年龄组的男性受教育程度已不相上下[4](P 99)。另一方面,妇女在农村新经济发展中涌现出一批“女能人”、女老板、女企业家。21世纪初,杨善华曾提出这些妇女中的经济精英能否像男性精英一样转化为政治精英之问[7];一批省市级的妇联领导亦推出“以经济赋权促进政治赋权”[42]“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导师制”[43]等创意叠出的举措。拥有战略眼光的妇联组织,不仅在推动农村妇女参政权利的制度供给方面做出巨大努力,而且为培养出一批批更年轻更有竞争力的妇女骨干制定了许多积极措施。
陕西省合阳县妇联推动妇女参选女村官的故事,给我们许多启示。
对陕西合阳农村妇女参政来说,2005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往届曾经一个女村官都没有选出来的合阳县妇联立下“军令状”,抓住改选换届的重要时机积极运作,当年一下子成功推选出20名女村官,实现了“0的突破”。应凤就是这20个“冒”出来的女村官之一[注]应凤的故事有笔者对她本人的访谈,也有陕西省妇女理论研究会的负责人高小贤补充介绍。。她当选的过程可以说“一波三折”“惊心动魄”。县妇联在分析了全县各个村男性精英对村庄的掌控力和妇女骨干的竞争力后,选定了推送优秀女性竞选村官的目标。应凤所在村的村委主任位置空缺,应凤做了多年的妇女主任,在威望和能力方面有竞争力。县妇联两位副主席亲自到村游说以争取村支书的支持,结果出人意料,村支书冷冷地丢下一句话:“你们觉得她好,就把她要到县妇联去好了”,连水都没让喝一口就“逐客”了。村支书不支持应凤出来竞选是因他心中早有自己的理想人选:一个L姓副书记。作为村庄的政治权威,他有对村庄权力布局的利益考量,男女是否平等完全不在他考虑之中。当然,反对应凤参选的另一个不便言说的原因也和性别有关——村支书太太无法容忍自家“老汉”[注]“老汉”是当地妇女对丈夫的俗称。日后和一个女子“搭班子”,每天在办公室面对面坐着。村支书太太的反对是隐形的,却阻力如山。应凤曾试图上门和她沟通,被粗暴拒绝。应凤还被村支书警告:“如果不参加竞选村主任,你还可以继续做你的妇女主任;如果你铁心要参选,落选了就连妇女主任也做不成了。”开弓没有回头箭,应凤还是决心参加竞选了。她承认那个L姓副书记能力也很强,还比她多一份从政的经历,他们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选举唱票过程中,两人的票数一直相互咬着上升,最后应凤以微弱的优势胜出,那一刻她不禁泪流满面。笔者问什么是她成功当选的关键,她说,是村里一百多人的妇女腰鼓队在关键时刻投了她一票。应凤作为妇女主任组织本村妇女腰鼓队活动多年,妇女是她的强大后援。
当然,将应凤成功推上村庄权力核心的重要推手是妇联组织。为了推动更多有参政潜质的妇女进入“村两委”,县妇联可以说使出了浑身解数。而在县妇联背后还有省妇联做强大的后盾,有陕西省妇女理论研究会主持的“女村官促进项目”做推手。
值得一提的是,应凤得到的支持性资源不仅是上级妇女组织和本村妇女。她分析自己的优势时说,她出嫁未出村,“生在本村、长在本村也是资本”,因此她能较早受到组织培养,入党、当干部。据笔者粗略统计,这一批当选的女村官中50%是本村媳妇。在村庄政治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则:一般未婚姑娘很难在本村入党,因为村党组织普遍认为未婚姑娘早晚都要嫁出去,培养姑娘做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别的村培养了。受访女村官们也坦言,外村嫁进来的媳妇要被本村人接纳,“没有十来年的摸爬滚打是不可能的”。10年是外村媳妇在本村“扎根”的最低时间限度,但一般年轻媳妇在这10年中要经历生养育儿,极易被归入有家庭“拖累”的一档,很难成为组织的培养对象。一个妇女即使具备良好的参政潜质,也会因为受到生命周期中婚育期和在村庄扎根期相重叠的影响,她的发展机会常常转瞬即逝。
应凤是本村媳妇,娘家是本村第一大姓,母亲在村里做过20多年的妇女主任,三叔做过村支书,夫家L氏在本村也是大姓……这些都是应凤的家族优势,选举中她的“娘家人”和夫家人都投了她一票。笔者问,和她竞选的L某也姓L,那L姓人该投谁的票?应凤淡淡一笑:都姓L还有门房的不同呢,那就“各投各的门呗”。由此可以看到,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一项现代政治文明制度,也仍要落在地缘-家族交织的乡土之上,村庄政治不仅是包含血缘宗亲关系交织的网络,当中还有大姓和小姓的隐形结构。村庄政治或浓或淡要表现出家族主义的逻辑。尽管应凤是由妇女组织推出、是以独立村民身份参选,但她在村庄的私人生活中仍会以“某某姓的闺女”“某某家的媳妇”而嵌入于不同姓氏和门支交错的家族关系网中。应凤本人的竞选动员可能完全没有诉诸家族的支持,但投票的人仍然受到根深蒂固的家族门支关系的影响。应凤的故事说明,妇女要进入村庄的权力核心,超越家族主义逻辑的妇女组织的支持固然很重要,但仍要受到家族门支关系的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支持性的,也可能是制约性的。
遗憾的是,应凤在出任一届村长之后没有谋求连任。不是她政绩不够好,也不是她本人不想再干,而是她的本家哥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找到她,说他要出来竞选村长,并挑明要应凤把机会让给他:“你不当村长还可以当妇女主任,我就这一次机会了。”纵然有妇女组织对她的殷殷期待,应凤还是在家族利益为本的强大压力下做出了让步。应凤退选后,本家哥哥如愿当上了村民委员会主任,L姓副书记再次落选,黯然离开了这个村庄[注]笔者在2008年以后未能再次访问到应凤,有关她退选前后发生的事,是从女村官促进项目负责人高小贤那里了解到的。。
应凤的故事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应凤第一次当选,意味着村民自治为妇女参选参政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这个保障是如此重要,以致村支书尽管恼怒于妇女组织“搅局”,但还得服从村民自治原则,接受了村民选举的结果)。但是,性别仍是嵌入在村庄血地缘关系脉络之中的性别。当性别遭遇家族之时,应凤退让弃选,虽是她个人的选择,但也说明作为行动中人虽怀抱平等参政的性别理想,也难免不受到家族主义的制约。
通过村庄调查研究,我们对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图景有了新的认识。尽管不同村庄不同层面的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很不均衡,但就整体而言,农村妇女对公共事务参与的范围、方式和路径在不断扩展。不管进程是否缓慢曲折,这都是一个总体趋势。
这一扩展对农村妇女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男女平等的基石,即平等的权利、资源以及村庄治理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参与权。后者似乎不如权利、资源的平等让妇女更直接受益,但若没有平等表达利益诉求和参与村庄治理的机会,权利和资源的平等又何来保障?因此,探索如何让基层妇女拥有发声的渠道,如何让精英妇女和普通妇女都有参与村治的可能,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有深远的意义。
在农村观察中,我们看到许多有意义的变化趋势,包括农村妇女公共参与的能动性和主体性增强。一部分妇女的公共参与动机已然超越了家庭/家族利益。例如合阳县的女村官们,她们当村官并不能为家庭/家族带来直接的物质利益(很多女村官为村里办公益事业甚至还要自家垫钱),当选前她们多为女能人,她们的参与动机中更多包含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追求。
此外,无论是周村的妇女手工艺协会会员还是应凤、来娣,以及像喜梅那样集体维权的“农嫁女”,她们让我们看到,家庭/家族不再是妇女唯一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单位,她们也不再仅以“农民的妻子”身份从属性地参与。妇女以妇女群体的代表或以个人独立身份参与到村庄的公共事务之中,并在公共参与过程中形成其主体性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妇女组织“赋权”妇女的意义所在。
村庄政治的现代转型问题。迄今为止,农村依然存在公私领域的性别区隔和妇女在村庄政治中被边缘化的现象。多数研究将其原因归结为传统文化观念。笔者认为,即使加上就父权制家庭对妇女羁绊的批判,偏重文化的解释是远远不够的。潘萍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村妇女的参与主体性被虚置化是因为“村民自治中仍然彰显出传统的父权色彩”[44],换言之,未经现代转型的村庄政治,一般带有自发的父权倾向,体现于以男性本位和维护从夫居制、建构差等化的性别利益秩序以及一套带有性别歧视的规范系统。即使是“村民自治”这样一个现代民主治理制度,也要落到乡土文化和传统的基础上。而一个带有传统旧印记的村庄政治,对女性参与村庄管理的排斥是结构性的。因此,改变村庄政治中的“性别鸿沟”,有待于村庄政治及其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国家政治与村庄政治在村庄相遇,国家是推进这一转型的关键力量,国家推进村庄现代转型的意志和路径日渐明晰可见,无论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注]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次修订,将原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明确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还是七部委对修改村规民约的联合规定[注]2018年12月,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做好关于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将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的合法权益等都纳入“村规民约要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的内容之中。,都体现出国家对促进村庄治理现代转型的指导力度和意志。超越家庭/家族的妇女组织和妇女自组织,是当性别遭遇家族主义时,能够坚持性别平等原则、赋权于妇女的不可或缺的组织资源,在制度资源和组织资源共同推动下提高妇女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而妇女广泛的公共参与、创造性的参与方式以及参与度的提升,本身就构成推动村庄治理现代转型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