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也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当前这个特殊的期我们的国家需要一个不但符合经济发展,更应该富有法律精神的的财税法体系建设之路。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人民从站起来逐渐转向富起来,但是令人担忧的是,社会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渐变大,社会贫富差距过大肯定不是共产主义社会,更不是人民想要的社会,所以法律对于维护分配秩序和实现分配正义尤为重要,应当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有所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当前,应当尽快完善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纵观中国历史,每一个封建王朝都有“缴皇粮”这一说,自然而然就谈到了“税收”。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税收,国家和政府都将不复存在,早在高中政治课就学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没有税收,一国政权会随之凋敝消亡,那么何谓税收呢?
征税权,也称课税权,是指授予政府征税或停止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一系列税收征管方面的权力。
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从字面意思我们不难得出,就是运用法律对征税权予以有效限制,具体是指由立法者通过法律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国家就不可以征税,公民自然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征税的唯一标准和准绳就是法律;税收法定应当包括征税的种类由法律法定、税收的诸多要素依法由法律决定等原则组成。不但要在立法上体现与细化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更应该因地制宜让理论实践相结合,在党的十九大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引领下走出一条不但符合中国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发展规律还可以做到更深层次完善并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有效途径。
从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制经验不难发现,征税权不受法律限制的国家,可以几乎断定其不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按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英国王室及其政府支出的费用由国王负担。而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根本无法支付其的诸多支出,为了扭转这一颓势,国王开始向市民阶层征税,这一举动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双方通过历史上著名的《自由大宪章》这确立了“未经代议机构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的原则,从而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美国在建国伊始,美国的建国者就把受到支持的“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写进宪法。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在关于征税方面做了如下规定通过学习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欧美国家发生的一系列历史事件都为为这些法律相对发达的民主国家的征税权奠定了基本精神,征税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立法予以确认保护,同时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保留的权力。无论政府部门的行政级别再高权力再大,都无权不依照法律进行征税。税法一旦被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遵守,中国作为一个后发法律国家,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以及帝国主义,官僚主义的压迫民主法制长期不健全,所以更需要确立税收法定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税收立法决定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现实之中却大相径庭,当前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绝大多数都是基于《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制定的各暂行条例,而并非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订立的法律,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位阶较低才会出现规章多于法律的这一现象,使得这些暂行条例充当着税收领域的救火队员甚至是主力军,所以我国法律对税收的规制都应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对在实践中还时常出现无法律授权进行严格管控,做到切实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基本的法理。
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家税收管理和社会公平管理方面起着巨大作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在任何民主国家,一切的权力行使都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规范的征税,使行政机关懂得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应该谨慎的行使,做到既合理有合法,通过法律来有效的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一道法律防火墙,进而创设既能带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中国实际的的税法治理的新纪元。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要想使得财税法定原则在实践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对于我们依旧是任重而道远。
税收法定有利于推进一个公民自觉守法,政府严格执法的法治社会。税收与每个纳税人都密切相关,故而,税收的法治化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在税收法定的指引下,广大纳税人间接或直接参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活动,必须依靠这些。通过税收法定促使公民财产得到保障,做到真正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法定原则带来的可预测性,其实可以通过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内涵容不难得出结论,让纳税人可以大致了解自己的纳税行为,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就是税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这对于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个好的法律,换言之,一个良法必然有较强的可预测性,如果税法溯及既往,必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却损害了法的可预测性,这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会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要想让税收法定原则真正的发挥作用,而不是浮于表面,就必须将该原则写入宪法,税收入宪在世界各国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体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确立税收法定的原则,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应当在修订编纂中更加准确清晰将税收法定原则正式写入宪法,而不是现在这种不规范,似是而非的笼统表述。税收法定原则应该被视为税法的帝王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税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从我国的税收法律现状及实践来看,税收立法权应该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可以获得适当的相关权力。因为中央政府可以从一个高屋建瓴的角度去观察分析,如果其获得较多的立法权使得可以从宏观方面予以把握可以解决好普遍性的问题,地方立法权能够因地制宜的根据区域,地域发展的不均衡,对症下药的调整税收立法,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从而使经济稳步增长。
在民主法治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执法者作为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时,一定要做到建立一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采用绩效考核等管理机制,将执法部门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让税收执法人员树立审慎使用权力的意识;效仿刑事审判之中的错案倒查机制,让执法人员明白,他们代表的法律的权威,任何的执法行为都不是一锤子买卖,对其执法行为应终身负责,这可以促进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也可以减少一部分执法人员恣意妄为的心理,使执法部门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建立一套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监督体系,与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建立有效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和舆论监督。税收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税收执法人员应带头守法,为社会做一个良好的表率,更能树立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优良风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税收法定原则仅在立法层面确定下来是不够的,在实施落实过程中,需要在执法过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制约政府权力,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良法善治的前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不能仅仅是一纸空文,在执法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真正做到以税法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法律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什么种类的改革归根结底还是要将法治作为出发点或者落脚点。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个大前提下,无论是经济建设亦或其他领域的改革,改革的重头戏或者是借助的这个东风都应该是法治,而法治的精髓正是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下,财税法治凸显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公权力不能像封建王朝那样恣意妄为,公权力必须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政府即使是对私权利加以规制,也应恪守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社会契约,对于税收领域来说就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去做;对政府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都不能做。法律的指引作用在这种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政府应该是人民的公仆,政府应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而不是强取豪夺借用权力践踏人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这充分指出政府的权力不是靠封建王朝的世袭更不是靠官僚主义旧中国的独裁,而是由人民所授予的。税务机关的作用不是以多少的财政收入凸显其存在的必要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其工作的最高价值目标,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可以引导政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执法中既能做到不僭越法律,用法律将执法行为有效的规制起来,确切地说就是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依法治国的大的社会环境可以引导纳税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建立起真正平等的关系,而不是让纳税人永远处于一个被动而且弱势的地位。真正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而不是流于纸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让合法合理的税收征管体制被双方真正从内心接受。在此基础上,才能降低双发的对立甚至仇视情绪,诚然,想改变这种不和谐甚至对抗的税收关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完成的,需要征纳双方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