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误解民事行为及其立法建议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撤销权民事行为行为人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在我国,规定重大误解的法律有两部,即《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误解”一词在我国民法中是指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某些因素的理解不符合客观实际,并由此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与特征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传统民法理论对错误与误解两个概念做了严格区分。错误是指非因表意人故意发生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原因在表意人方面。[1]而误解是指表意人的相对人在受领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在表意人的受领人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般未出现“误解”字样,而以“错误”二字规定民事行为中的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特征。关于重大误解的特征,崔建远认为:首先,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认识的错误;其次,误解是对合同的内容的认识错误;最后,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杨立新认为:第一,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第二,当事人认识错误的对象是合同内容;第三,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王全弟认为:第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即误解的对象是民事行为的内容和与之相关的事实,包括行为的性质、标的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等;第二,误解是重大的;第三,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第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

二、对“重大误解”发生的阶段的理解

众所周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此种列举为穷尽式列举,封闭式规定,除此之外别无其它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且只有误解方、被欺诈、被胁迫一方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主要发生在一下五个阶段。

(一)意思表示误解。内心意思形成的阶段也会发生错误,因各种原因表达出来的意思和内心真意不一致,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比照民法的评价标准,他表达出来的意思和其真意是一致的,没有错误因此即使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二)使用何种符号误解。此错误类型即已经形成了内心效果意思,要把这个意思表达出来,就要选择一个表达的工具,表达的符号,但是在选择表达符号的时候,对表达的符号产生了认识的错误,这叫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例如甲准备买汉堡,但其认为热狗便是汉堡的意思,便表达自己买热狗,这也是意思表示上的错误,是他对自己选择哪个符号的含义理解错误。

(三)意思表达阶段误解。这种错误阶段为说错了话、打错了字、标错了价、用错了词,这个叫做表示错误,这种情况可构成重大误解,因其已经形成了意思表示,只是在把这个意思表示出来的时候打错了字,写错了价,只是一种表示错误,比较重大的当然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四)意思表示的运送阶段误解。人们将意思表达出来的时候都没有错,但传达出来后出了错,可否能够构成重大误解呢?此问题不能够一概的去论,要看在其中传达的使者是故意还是过失传达错误的,如若是故意传达错误的则此合同因使者的故意传达错误导致合同始终未成立。

(五)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理解误解。甲给乙做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乙的时候,乙理解错了,这也是一种错误,在要约阶段,对要约的理解错误,对于这个错误做出的意思表示,便可构成重大误解。

四、重大误解行为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因为只有当存在误解才有可能存在重大误解,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因此重大误解的构成当然要以意思表示的存在为前提。同时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作出的,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可能不为其意思表示或者以其他的内容为意思表示。[5]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一般须符合以下五个要件:

1、行为人对与行为相关的事实产生了误解。行为人须对与实施该行为相关的事实产生了误解,以错误认识为基础形成错误的意思,并通过表示行为将其意思表达出来,从而导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若不存在对相关事实的误解。这些相关事实包括:行为动机、交易的相对方、标的物的品质、价格等。

2、行为人的误解须是重大的。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可能对各种客观事实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并不是所有行为人产生误解的行为,法律都要赋予行为人变更或撤销权,否则不利于合同的遵守,不利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轻微过失造成的。有三种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一是如果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行为所致,则该行为应属于受欺诈而为的行为而不是重大误解行为;二是如果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对相关事务的判断可能出现错误,仍然要坚持实施某一行为,那么行为人自然应当承担失败的风险;三是如果误解是由于行为人重大的疏忽造成的,说明行为人对自己利益没有加以应有的注意。

4、行为人因误解而做出某一意思表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做出的,即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与其做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行为人的误解只能通过意思表示表现出来,而该意思表示正反映出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发生错误。

5、误解应是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之前产生的错误认识,行为人不能以做出意思表示之后相关事实发生的变化作为产生误解的理由。[6]

五、对重大误解制度立法建议

重大误解制度以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作为其法理基础,通过赋予重大误解的行为人以撤销权,来补救该行为可能给其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平等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应准确界定重大误解行为,并对撤销权和变更权予以限制。第一,应对“重大误解”进行扩大解释,以涵盖严重的动机错误等重要内容,可以将重大误解定义为:重大误解行为是行为人因对与行为相关的重要事实发生错误认识,而做出的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表示行为,该行为给行为人或相对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第二,应明确重大误解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行为人因重大过失而导致重大误解时,不能适用重大误解制度获得救济;误解应是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之前产生的错误认识,行为人不能以做出意思表示之后相关事实发生的变化作为产生误解的理由。第三,应借鉴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的有益经验,完善对重大误解法律后果的立法,对撤销权和变更权的内容、主体、行使方法和途径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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