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整体税收负担的再分配效应
——基于CFPS微观家庭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

2019-03-27 05:54王茜萌倪红福
商业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间接税直接税投入产出

王茜萌,倪红福

(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33; 2.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028; 3.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和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整体税收负担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引起理论研究的关注。本文利用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投入产出模型测算间接税税收负担,并结合直接税税负,分析整体税收负担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其动态变化。结果显示:增值税的累退性显著高于营业税,因此与征收营业税相比,征收增值税的模式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我国整体税制呈累退性,并且总税收(间接税和直接税)整体而言加重了社会收入不平等现象,税后不平等程度逐年上升。与城市相比,间接税在整体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会愈发加重该地区内部的贫富差距;虽然在农村地区税收仍然不可避免地具有加重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特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一特性有所缓解。

一、引言

税收负担一般是指居民的消费支出中税收额度所占比例,更深一层的含义是政府征税导致的家庭实际购买力的下降程度。因此税负问题既是一个政策问题,本质上又是收入分配问题,贫富收入阶层分别承担了多少税额显著影响着我国居民收入再分配的现状。我国主要税收来源为间接税(流转税)和直接税(所得税)以及其他小税种,目前间接税占据了超过70%的财政税收收入。间接税一般由政府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征收,但未必由厂商全部承担——因为大部分间接税沿着生产过程层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至于消费者和厂商分别承担了多少间接税则难以区分。因此,为了科学测度我国整体税制对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影响,不仅要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更要精确分离间接税对消费者和厂商分别造成的负担。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对我国现行税制对全体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评判。

虽然可以预见我国间接税在居民收入分配中呈现累退性的概率比较大(即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由低到高的分布中,收入越高的群体承担税负越轻),但是累退性的程度究竟如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累退性的动态变化趋势如何?城市与农村的累退性表现有怎样的差别?研究这些问题,对促进税收制度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现有有关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多数集中于针对横截面数据的静态分析,缺乏对连续时间内变化趋势的探讨。本文通过考察2007年、2010年、2012年三个年份的城乡收入分配情况,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

二、测算模型和思路

本文首先利用投入产出模型测算各行业商品价格中隐含的有效间接税率;然后利用微观数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①,对家庭消费中隐含的各项间接税进行核算,并利用家庭工资收入对直接税进行核算;最后通过计算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来衡量税收负担的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带来的影响。本文拟从隐含间接税思路来求解有效税率,在假设税收完全向前转嫁的条件下,通过投入产出模型中的商品有效税率(税收导致最终产品价格变动的比率)乘以相应商品支出,来对家庭负担的隐含间接税进行测算。

(一)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投入产出模型

由于间接税会涉及对中间投入产品的进项抵扣,一个清晰刻画各部门之间投入产出关系的模型框架是研究的重要工具,而投入产出模型则满足了此要求。本文利用倪红福等(2016)建立的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投入产出模型测算出最终产品的有效税率。该模型将各行业产品价格表示为单位价格1元,由此测算实际税收在最终产品价格中的价格。为了构建反映真实经济中间接税影响下的投入产出模型,本文需作出以下假设:

(1)纯产品部门假设。纯产品部门假设是投入产出表分析常见的假设条件之一,即对某一行业生产的各类商品征收的税率都相同。在现实经济中,虽然税收征管行为主要由行业来界定,但是实际应用中单一行业面临的税率往往并非完全一致。例如在房地产服务业中,商品房与二手房买卖服务承担的税率不同;在各种生产型企业中,微小企业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担的税率也与行业整体税率不一样。

(2)经济系统中的间接税按以下规则分类: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他间接税。其中除了增值税能够抵扣中间投入的进项增值税额外,其他间接税都是对总产出征收。在现实经济中,我国几大主要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和资源税等,本文为了考察影响家庭隐含间接税负的主要因素,只对其中占比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测算,将其余种类的间接税归类于“其他间接税”中。

(3)各行业产品需满足同质性假设,即生产函数为Leontief形式,以及税收对价格的影响是完全向下一生产环节层层传导的。

经济中各部门的生产函数为:

(1)

其中,xi为i部门的产出;z1i为i部门对1部门的中间投入需求,a1i为物质性投入产出系数;vai为增加值(劳动和资本要素的投入);vi为增加值率。

在完全竞争和零利润假设下,或者根据投入产出关系总产出等于总投入,可以得到:

(2)

(3)

同理可以推导2部门的价格方程式:

(4)

同理可以推导3部门的价格方程式:

(5)

将(3)、(4)、(5)式写成矩阵的形式可以得到:

于是可以得到:

P=ATP+(I-A)TΓVAP+ΓBP+V

⟹[I-AT-Iδ(ΓVA)·(I-A)TΓVA-ΓB]P=V

⟹P=[(I-A)T-Iδ(ΓVA)·(I-A)TΓVA-ΓB]-1V

模型描述了实际税收与最终产品价格的关系,写成矩阵的形式为:

P=[I-AT-Iδ(ΓVA)·(I-A)TΓVA-ΓB]-1V

(6)

其中,ΓVA表示生产过程中收取(销项)增值税的税率对角矩阵。ΓB表示生产过程中收取营业税的税率对角矩阵。V为要素报酬比例矩阵,即固定资产折旧、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之和占该行业总产出的比例矩阵。A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

Iδ(ΓVA)为增值税抵扣矩阵,矩阵形式为非齐次对角矩阵,对于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对角线上矩阵元素是1,对于未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对角线上矩阵元素是0。该矩阵的意义在于描述该行业是否能够享受生产环节中来自增加值的销项税额抵扣②。

(二)测定家庭消费项目中隐含的间接税

通过该模型可以讨论间接税对各行业最终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而可以讨论家庭各消费项目中隐含的间接税。本文测定了2007年、2010年、2012年三个年份的隐含间接税,由于各年份数据处理过程相同,下文以2012年为例说明数据处理的过程。

1.计算全国投入产出表中各部门实际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由于税务统计年鉴和投入产出表对行业(部门)的划分不一致,需要把《2013年中国税务统计年鉴》中各行业实际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对应到各个投入产出部门中。当投入产出部门对应多个税务统计年鉴行业时,需要对税收数据直接进行加和;当税务统计年鉴行业对应多个投入产出部门时,需要利用投入产出表中相应部门的增加值(或总产出)计算权重,再分别对增值税(或营业税)进行分配。例如税务统计年鉴中“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对应投入产出表中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需要按照部门产出权重将“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的税额在“研究与试验发展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针对税法已规定不征收某税、但税务统计年鉴中却显示存在该类型税收的行业(例如农业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应根据纯产品部门假设,将其税额计为0。以农业为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范畴,但由于一些农产品企业可能存在混业经营并被税务统计年鉴计入增值税征收来源,因此税务统计年鉴中会存在零星的农业部门增值税。由于该税所占比重非常小,不超过5%,故本文将其设为0,且不会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

2.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间接税的有效税率

利用各产品部门的销项增值税减除进项增值税等于各产品部门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的方程组,求解各征收增值税的产品部门的实际(销项)增值税税率矩阵(P=[I-AT-Iδ(ΓVA)·(I-A)TΓVA-ΓB]-1V);利用营业税除以总产出,得到实际营业税税率(ΓB);利用生产税净额减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得到实际征收的其他间接税额,继而利用实际征收的其他间接税额除以总产出,得到实际其他间接税税率(ΓO);最后,通过(1)式的价格方程计算出各税种的有效税率,即每一元消费品价格中包含多少间接税。

以营业税的有效税率测算为例,首先通过(1)式测算出现行税制下价格P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价格),此时营业税税率矩阵(ΓB)中对角矩阵元素为实际营业税税率;然后将ΓB中对角矩阵元素设为0,测算出不收取营业税时的价格P0;最后,测算出营业税的居民税收负担的有效价格,即(P1-P0)/P1。

3.计算家庭消费品的有效间接税率

本文将投入产出表各部门的有效税率与CFPS中居民家庭各项商品的有效税率对应起来;进而将CFPS中居民家庭各项商品的实际支出与有效税率相乘,得到家庭各项商品消费支出中隐含的间接税。针对CFPS中的消费项目对应多个投入产出部门的情况,采用和第一步类似的办法,利用投入产出表中相应部门的增加值(或总产出)计算权重,尽量与现实经济相接近。

三、测算结果分析

(一)家庭消费商品的有效税率

通过投入产出模型测定的家庭各类消费品有效税率见表1。有效税率的含义是每一元消费品价格中包含多少间接税。测算结果显示,家庭消费中承担的隐性增值税率显著低于我国现行法定税率③,而营业税有效税率与实际法定征收税率④基本相符,偶有高于法定征收率的消费项目。随着时间推移,大部分消费项目的有效税率呈增加趋势。

表1 通过投入产出模型测定家庭消费品有效税率(单位:%)

第一,家庭消费中承担的隐性增值税率显著低于我国现行法定税率,一方面是因为本文测算的时间段内,我国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情况并不完全,反映到价格上也会偏低。在本文使用数据的时间段内,尚未在全国各省市、全服务行业范围内进行“营改增”(“营改增”全面推开于2015年5月),仅在北京、广州、浙江等8个试点省市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征收增值税,所以从全国层面的税收统计数据上来看,服务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多税率并存的,无法用单一税率来估算。

另一方面,家庭隐性增值税率与我国现行法定税率的较大差距,也反映了与现有研究中直接引入法定税率来描述行业有效税率的方式相比,本文的结果更为准确。原因在于,本文通过真实反映实际税收的情况,避免了因税收征管、税收对某一特定类型企业减免、统计期间税收制度改革等原因对实证结果的干扰。

第二,在营业税方面,高于法定征收率的项目有邮电通信、购房建房和商业保险。其中购房建房这一项的营业税率达到11%-12%,通过对模型的解构分析,发现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房地产服务业的实际营业税税率(行业营业税额与行业总产出的比值)较大,2007年为12.12%,2010年为10.27%,2012年为9.3%,因此在利用(1)式进行计算时,营业税对该行业的有效价格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第二,来自房地产开发建造环节的营业税转嫁,明显加重了家庭在购房建房支出项目的负担。家庭购房建房消费项目中承担的隐含税负主要来自于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对隐含税负的贡献权重系数分别是0.6、0.3和0.1,贡献的有效税率分别为6.27%、4.11%和1.07%(以2010年为例)。说明在家庭对购房建房项目的支出中,除了来自不动产销售业务(即投入产出表中的房地产服务业)的营业税率较为直接地转嫁给消费者之外,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来自房地产开发环节的建筑业和原材料相关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营业税负也转嫁给了消费者承担。

因此,家庭在购买商业性不动产时,除了需要支付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营改增”前二手房交易需缴纳营业税,由买方承担)、营业附加税等显性税之外,还承担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转嫁而来的间接税,按2010年我国百城样本住宅平均价格9093.86元/m2估算,家庭在购房时,每平方米房价中隐含的间接税达到1165.83元,其中增值税143.68元,来自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营业税667.49元,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产生的营业税373.76元。

另一方面,经综合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对于间接税有效税率逐年增加的几个消费项目,应当考虑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对民生福利影响较大的医疗保健。该项目的支出中,涉及的主要行业不仅包括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还包括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因此对于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定向税收减免政策很有意义。

(二)间接税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的测算与分析

图1至图3给出了各项间接税税负在家庭年收入上的分布。在数据处理时,剔除掉间接税税负大于30%的异常数据。因为本文根据家庭各类消费品乘以相应的有效税率来核算商品中隐含的间接税,因此间接税额度不可能超过当年家庭总消费支出,相应地间接税税负(间接税额与家庭总收入的比值)不会超过30%⑤。

图1 2012年间接税有效税负分布

图1至图3直观地显示了增值税、营业税和整体间接税的累退性,在低收入家庭税收负担最高,样本中家庭年收入越高,相应的间接税负担就越轻。样本中,年收入超过100万的家庭平均间接税有效税负仅为0.35%,家庭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面临的平均流转税负也最高,达到3.24%。

图2 2012年增值税有效税负分布

图3 2012年营业税有效税负分布

为了清晰显示增值税、营业税和整体间接税的有效税负变化趋势,图4和图5分别对家庭年收入按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20等分组和100等分组,利用每组的收入和税负平均值来表示整体趋势。综合分析可见:(1)增值税、营业税和整体间接税都是显著累退的。(2)在由低到高各个收入水平家庭层面上,隐含的增值税负都明显高于营业税负。(3)图5显示,在较低收入阶层(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间接税负并不是明显累退,而是随着收入水平增加呈现波动式下降。这也说明在较低收入群体中,间接税的有效税负未必完全累退,其原因可能与收到收入水平影响的家庭消费结构改变有关,此处可以引入微观消费-需求模型进行研究,也可以就较低收入群体在收入略微改善(或降低)情况下消费行为的改变展开研究。

图4 2012年按家庭年收入20等分组的有效税负分布

图5 2012年按家庭年收入100等分组的有效税负分布

已有研究中,聂海峰和岳希明(2012)中利用CHIP数据和经典税收转嫁模型也做过类似的估计。文章将样本数据十等分组后发现居民间接税负并不是完美累退,而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先增加后下降而后在上升——在收入水平由低到高十等分组前40%是下降的,之后上升,在70%之后再下降;而本文测算的间接税整体而言是一个比较清晰的累退趋势。造成差异的原因除了统计数据库不同外,可能还有以下几点因素:

(1)首先是对有效税率的准确估计。通过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投入产出模型,可以较为准确地测定出流转税向最终商品转嫁的情况。

(2)其次是在数据处理上,本文剔除了隐含间接税负高于30%的样本(见上文脚注4)。样本中存在间接税负过大的情况,原因之一是在问卷调查中住户对家庭收入瞒报低报,导致消费水平过高而收入水平过低,甚至存在间接税负超过100%的样本⑥;原因之二是“入不敷出”,即家庭当年财政赤字,消费水准超过了家庭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税负不具有实际意义。有根据地剔除异常值和离群值也是导致结果比较整齐的原因之一。

(三)直接税的测算

城镇居民缴纳的直接税费主要包括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缴费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因为我国目前的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在整体收入中所占比重极小,故本文主要核算后者。在2007年和2012年期间,个人所得税在政府全部税收种所占的比率极低,仅为6.4% 和5.8%,在现实经济中,符合个税起征点的人约为2800万,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

本文也利用2012年家庭微观调查数据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粗略估算。样本总量为13315组,其中月工资收入为0的家庭有4935组,其中既包含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也包括拒绝填写真实收入的家庭,对后者予以剔除。在剩余家庭中,月人均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⑦(3500元)以上的家庭户仅有134组,仅占有效样本量的1.61%。这个结果略低于2%的原因主要在于,因为数据库中仅给出家庭年收入,故核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以平均人均月收入为统计样本量。虽然家庭中并非所有人员都有工资收入,统计时应尽量以家庭有效劳动力为分母,但是问卷调查中“几人拿工资”这一项数据缺失严重,所以只能利用家庭人均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整体人均工资略低于实际情况。

本文核算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直接税费。针对社会保障这一重点社会福利指标,我国通常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社会保障的分配,但是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相应的法规细则。根据我国相应的法规政策,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税率分别约为6%和2%,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税率分别为2%和1%,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税率各自为居民劳动报酬的20%和8%,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税率相同,在5%-12%之间。本文利用CFPS中家庭工资性收入(税前)乘以相应税率进行估算。

表2 直接税描述性统计(单位:元,%)

表2显示了对直接税的描述性统计。可见各项直接税费在2007年最高,而且单位社保缴费显著高于个人社保缴费,大约占直接税的60%以上。在个人缴纳的社保中,养老保险始终占比最大,达到55%左右,在2012年有所下降,为53.93%。失业保险始终占比最小,约为6%,在2012年有所下降,为5.78%。

四、整体税收负担的再分配效应的定量分析

为了考察税费和转移支付前后的基尼系数变化(RE),一般可以通过计算我国各种转移支付和税收征管行为产生的再分配效应的前后差距来衡量。RE由税前基尼系数减去税后基尼系数得出,RE为负值时,则表示该税制拉大了居民收入分布的不平等程度,具有负的再分配效应。RE衡量了税制累退或者累进的程度。

本文通过对样本家庭的消费隐含间接税和缴纳直接税的核算,得出他们各税种对应的税前税后收入,进而分别计算其基尼系数。同时根据CFPS中城乡参数,分别考察城乡家庭的收入分配情况。具体结果见表3。

表3 税费前后城乡基尼系数

第一,与征收营业税相比,对相应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模式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侧面佐证“营改增”有可能对收入分配产生负面影响。本文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RE均为负值,且增值税RE绝对值整体大于营业税,说明增值税的累退性要明显高于营业税。因此可以推断,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间接税的累退性。

第二,我国整体税制呈累退性,并且税后贫富差距逐年增加。测算结果显示,对全部家庭收入中扣除了直接税和隐性间接税后,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RE仍然呈现负值;在2007-2012年间,全国总税收的税后基尼系数逐年上升,另外在2010年,税前城乡基尼系数均低于警戒线0.5,税后基尼系数均高于0.5,是值得警惕的情况。

这意味着进行税收征管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税负导致居民税后收入贫富差距更大。原因在于,首先,间接税的累退性是首要因素,并且其中来自增值税的影响明显大于营业税;其次,由于间接税在我国整体征税收入中占据比例明显高于直接税的事实,导致间接税的累退性影响了整体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最后,直接税对改善税制累退性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直接税虽然从税制设计上具有明确的累进性,但经本文测算,包含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在内的直接税税后基尼系数RE均为负值。在多种直接税中,个人所得税是累进性较为明显的税种,也是对家庭净收入产生直接影响的税种。但在本文的测算过程中,由于样本数据中对“家庭有效劳动力人数”项目的统计不完全,加之达到个税起征点的样本较少,通过对样本数据的校准,将个人所得税排除出了直接税的统计范畴。因此如何进一步考察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后续研究需要做的。

第三,在本文测算的3个年份中,农村总税收、间接税和直接税的累退性均随着时间推移有所下降。在税前税后基尼系数均上涨的宏观背景下,虽然税收仍然具有加重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特性,但农村地区间接税的累退性得到了缓解。测算结果显示,农村直接税的RE虽然是负值,但绝对值较小,甚至2012年的农村的直接税RE为正值,体现出直接税对改善农村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第四,农村的间接税累退性要比城市更明显,但是直接税的再分配效果要略好于城市。

间接税的累退性决定了其会为低收入群体带来更重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于收入水平整体较低的农村地区,间接税会在农村自身范围内更为明显地拉大贫富差距。对图4和图5的分析也佐证了这一点,农村家庭收入水平整体低于城市,因此位于收入分布图左端的农村样本更多,而曲线左端的收入-间接税负变化更为陡峭,累退性更为明显。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微观数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核算家庭消费中隐含的各项间接税和家庭缴纳的直接税,对2007年、2010年、2012年三个年份的收入分配情况的考察,分析税制的累退性和收入分配效应的动态变化趋势。

(一)主要结论

第一,增值税的累退性显著高于营业税,因此与征收营业税相比,征收增值税的模式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侧面佐证“营改增”有可能对收入分配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我国整体税制呈累退性,并且总税收(间接税和直接税)整体而言加重了社会收入不平等现象,税后不平等程度逐年上升。总税收的RE无论在城乡还是全国范围内都是负值,说明我国目前的税制在改善收入分配方面起不到积极作用,其中间接税的累退性影响了整体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在我国整体财税收入中间接税占比更高的背景下,一方面间接税对累退性的贡献要明显高于直接税,另一方面直接税对改善税制累退性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共同导致了总体税制的累退性。

第三,农村的间接税累退性要比城市更明显,间接税在整体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会愈发加重该地区内部的贫富差距。但在积极的层面,农村总税收、间接税和直接税的累退性随着时间推移均有所下降,虽然在农村地区税收仍然不可避免地具有加重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特性,但从2007-2012年间,这一特性有所缓解。

另外,发现居民在购房建房项目上的隐性营业税率远高于法定税率,达到9.3%-12.12%。经分析,发现在家庭对购房建房项目的支出中,除了来自不动产销售业务的营业税负较为直接地转嫁给消费者之外,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来自房地产开发环节的建筑业和原材料相关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营业税负也转嫁给了消费者承担。房地产行业较重的营业税负,也是叠加到高房价的重要因素。另外,家庭医疗保健支出中隐含的间接税率逐年增加,作为惠及民生福利的重要事项,应当适当考虑对相关企业(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定向税收减免政策。

(二)建议与启示

第一,降低增值税率,进一步增强产品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应对贸易环境变化。国务院决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主要针对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下调增值税税率,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税务成本的同时,有助于减轻中美贸易摩擦对贸易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相关企业的冲击。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助于建立有序的国际税收制度体系,促进世界经济公平增长。另一方面,食品制造、低价纺织服装及其制品业对外是贸易战中主要受冲击的行业,对内既是低收入家庭生活消费项目主要来源行业,又是提供劳动密集型就业岗位的行业,从这个角度将,降低相关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有助于减轻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保障就业、增加收入,从而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

第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增加直接税占比,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等直接税制度改革。我国近年的税收制度改革主要集中于间接税,“营改增”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但如何平衡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仍存在提升空间。与个人所得税相比,房地产税的改革困难程度更轻,因此已被率先提上日程。房地产税的征收可参考重庆的试点经验,对征收档位做出细化规定,重点针对高档公寓类、别墅类以及多套房所有者征收;也可参考澳大利亚对投资类购房的限制措施,针对长期空置住房征税。房地产税在改善贫富差距的同时,也对投资类购房等行为产生有效约束,是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第三,细化税收征管规则,对低收入阶层增值税退税进行精细化管理。针对间接税的累退性,应在兼顾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增加增值税的低税率档位,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规定。另一方面,针对城乡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明显差距,应当提升对农村税收减免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支持,进一步提升乡镇财税体制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注释:

① CFPS是两年一期的跟踪调查数据,从社区、家庭、个体三个层面跟踪采纳数据,反映了中国社会、人口、经济、健康和教育的变化,数据由美国密歇根大学调查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等机构合作完成搜集与发布,于2008年和2009年两年开始进行三个城市范围内的预调查和追踪调查,并于2010年开展了基线调查。CFPS样本覆盖25个省/市/自治区,目标样本规模为16000户,调查对象包含样本家户中的全部家庭成员。其中家庭问卷是本文主要使用的数据来源,本文主要使用2012年、2010年、2007年三个年份的数据库,样本量分别为13315、13130、2375组。

② 现有研究中,Rajemison et.al(2003) 、聂海峰和刘怡(2010)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不考虑增值税抵扣机制,直接把按行业部门计算的实际增值税税率(实际征收的增值税/行业增加值)代入价格方程得到的价格作为税后价格,价格方程为:P=[I-AT-ΓB]-1(I+ΓVA)V。

③ 我国法定增值税率为:除粮油、煤水电类消费品为为13%外,其余商品和服务多为17%。

④ 我国法定营业税率为:医疗、交通出行、邮电通信、文化娱乐、教育服务等项目的改革前适用法定税率为3%,商业保险、日常用品、销售不动产等大多数项目适用的法定税率为5%。

⑤ 关于30%界定标准的选取,主要参考了王茜萌(2017,《地方财政研究》)使用投入产出模型与《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在宏观水平上对各收入水平家庭间接税负的测算结果。结果显示,间接税率最高为5.56%。因此在权衡保留样本信息与剔除异常值两方面需求后,将界定标准定为30%。

⑥ 王亚柯、李实《我国税费和转移支付的收入分配效应》(2013)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剔除税负在100%以上的样本。

⑦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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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DEA方法的高校R&D投入产出绩效评价与对策研究——以河北省29所高校为例
我国公民个人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分析
中国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关系研究IMF政府财政数据支持的解释
我国税制结构发展趋势分析
个人税收负担对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
堤防工程项目后评价内容浅析及投入产出模型在其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