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将承包的5亩土地轉让给了孙女士耕种,孙女士对该土地进行了部分硬化。不久前,治违工作组下达通知,责令孙女士在三日内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若逾期不拆,政府将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强制拆除。三日后,孙女士依旧没有拆除违规建筑物。请问,在政府部门已责令孙女士恢复土地原状,但其却未在限期内恢复土地原状,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她恢复土地原状吗?
(湖北 王玉)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此可知,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秩序,属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违法者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因此,你只能督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女士恢复土地原状。
(陕西 赵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