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1816)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进行的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行为包含以网络作为获利来源或者以网络为侵害对象进行的犯罪行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的犯罪行为包括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等。
我国国务院1994年2月18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包括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网络科学认为计算机网络是用电缆、无线电波或其他物理链路将地理上分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起来的资源共享系统。根据对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具有包含的关系。网络犯罪可以说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高级类型。但是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接近计算机终端进行犯罪行为,而网络犯罪则不需要再计算机终端进行,只需要通过可以连接网络的工具,例如手机、电脑等就可以进行犯罪行为;其次,二者的危害程度也不一样,计算机犯罪的危害对象具有特定性,其危害的程度也可以估量,而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则不特定,相较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的危害面更加广,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量;最后,计算机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计算机周围直接操作进行犯罪活动,所以犯罪行为容易被发现,但是相比之下,网络犯罪可以在任意的入网电子设备中进行操作,这种行为难以被人发觉,可控制能力低。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新型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网络由于是行为通过入网的电子设备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隐蔽性很高,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可以不用直接接触侵害对象等特点。而且网络犯罪具有瞬时性等特点,许多犯罪行为都是在瞬间完成,因此,犯罪时间很短,而且犯罪证据储存在电子设备中,很容易被删改,这些特点造成了网络犯罪具有很高的隐蔽性。而且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现实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具,人们无时无刻在运用网络进行工作、金钱操作等,这也给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带来很多便利之处。
由于网络的全民普及,在网络更新速度快的环境下,许多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在日益紧跟时代的潮流。例如,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窃取信息、发布虚假信息、利用网络篡改代码、偷税漏税等手段,这些操作便利的方法让许多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网络可以跨省、市,甚至可以跨国家进行作案,危害人群遍及世界所有使用网络的人群。因此,网络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影响与危害性更加广泛。许多犯罪活动的发生只需要在键盘上操作便可以实施。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较,进行犯罪行为不直接与侵害对象进行接触,所以网络犯罪的心理压力较小,对犯罪的恐惧感也减轻了很多。其次,网络犯罪使用的犯罪工具只需要通过入网的电子设备进行,操作简单,收获却很大。最后,网络犯罪因为其隐蔽性特点,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很难被发现,所以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困难很大,对其的惩罚力度也相对较小。
现阶段网络已经成为全民使用的新工具,但是受众群体依然属于年轻人。而且网络更新速度快,研发的新型软件,年轻人容易更快的学习、使用。但是年轻人的心理发育尚且不成熟,容易受到别人的指使或者教唆走上犯罪道路。现阶段,网络犯罪的行为人越来越年轻化。
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中只确定了计算机犯罪的两项罪名,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许多犯罪把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犯罪行为。涵盖面也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经济领域通过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
对于网络犯罪,我国1997年的《刑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回应,但是当时科技的不发达,与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当时的《刑法》对于网络犯罪没有涉及,只是简单的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对于现在的网络犯罪根本无法涵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慢慢开始向经济领域延伸,1997年的《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新趋势无法波及,所以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分别是: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使得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犯罪体系涵盖面更加广泛。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更加全面,但是依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在1997年《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时,对于计算机的使用人群很少,几乎都是社会管理曾的人群有机会使用计算机,所以把当时的两个计算机犯罪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章节是符合当时的时代特征。但是,现阶段,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对于网络的受众群体已经不是当年的社会管理层,而是全民都在普及网络,所以把新增的网络犯罪依然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节有待考量。
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估量,很多未成年人活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他们受网络环境的影响明显。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未发育成熟,正在社会化的进程中,在这一阶段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网络世界的监管力度不够,很多淫秽信息在网络上都会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犯罪中的立法保护欠缺。所以现阶段,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带给人们的好处不胜枚举,但是相反,因网络而催生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我们只有加强当前的法制建设,通过对于网络犯罪的现象、特点分析,才能找到有效控制、减少网络犯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