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3)
区块链的概念最早是由中本聪在2008年提出来的。谈到区块链必须提到比特币。因为比特币的底层基础技术原理就是区块链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诞生于2009年,但是在2004年以后比特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近些年人们关注的焦点转变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我国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将区块链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这是我国官方对区块链技术的定义。
学术界对于区块链的定义不一,笔者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协议,利用块链式的数据结构安全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且信息不可伪造和更改,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的的传输和访问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通过对上述区块链定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区块链是以不断记账的方式,逐渐积累形成了一个特大容量并且可靠的公共账本,这个账本所具有的特征如下:1、该技术是“区块”+“链条”的构造。区块就相当于载体一样,可以存放各种交易信息,它的组建主体是每个参与记账的个体。链条就是连接区块的桥梁,每当交易一次就会形成一个区块,并且会被迅速的连接在链条上边。区块链就是不断地通过这种方式积累最终形成一个囊括所有的历史交易信息的特大容量账本。2、去中心化。这里的去中心化并非是完全彻底的消除中心化,而是弱化。我们以中央银行为例:传统的记账方式是记于中央银行这个平台,中央银行就是中心平台。而区块链的中心是每个参与记账的个体本身就是中心。区块链的弱中心化变现的方式就是“分布式”的技术,这个分布式技术具体包括三个,分别为:记账、传播、存储。3、可靠性。区块链中的交易信息,如果参与者想要试图去变动必须得到所有参与记录账本的过半数通过才可以进行修改。4、时间戳。所谓的时间戳就是每个参与区块链的个体必须在自己交易形成的区块上标明时间,用来证明交易信息是什么时候由谁写入的。5、保密性。区块链是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的的传输和访问安全,区块链利用现代加密技术实现对交易信息在分布式记账,传播,存储该过程中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
区块链冲击了信任代理(中介)制度,并且逐渐取代了信任代理制度,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参与者之间点对点直接进行交易,不需要中间程序(中介)就可以完成交易。1、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最早被应用的领域是金融行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等。在数字货币应用最早并且应用区块链技术最为到位的是比特币。2、支付清算。现阶段商业领域中相关的贸易交易进行支付清算时都必须借助于银行,这是传统商业贸易交易的方式。与传统的支付清算方式相比,如果运用区块链技术支付的方式支付,交易双方就可以直接进行支付,无需中介的参与。3、数字票据。数字票据与传统的票据不同之处在于数字票据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并且结合以往票据的特征,法规和市场形成的一种新型票据。数字票据将传统电子票据的所有特征都融入进去了,以此同该数字票据的一大亮点是数字票据的核心在于区块链技术。除了以上三种应用领域,区块链还可以运用到多种领域。比如:产权证明、医疗领域等多种领域。
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本身是不受法律规制的。但是如果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牵扯到伦理性的问题就必须对此技术进行规制。
1、美国:(1)美国联邦法律。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已经针对区块链发布了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具体有《银行保密法案》、《商品交易法案》、美国联邦税务局发布通告等在这些指导性文件中美国联邦政府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但是承认了虚拟货币有一定的价值。(2)美国纽约州法律。美国纽约州在2015年6月3日由纽约州金融服务署发布出台了《比特币许可条例》,在该条例中对虚拟货币做了一个定性,认为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一区块链为基础的货币。2、德国:德国是第一个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针对区块链技术,澳大利亚税务局出台了比特币税收准则,但没有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
我国在规制区块链这一方面还没有正式规制,只是在相关文件中提到了区块链技术。目前我国还没有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而且针对这一块的法律规制还处在初步的探讨阶段。我国提到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文件有《“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在该文件中首次他到了区块链。同时我国央行在2016年1月20日召开了数字货币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是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等。2013年12月5日,我国相关部分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2)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合作(3)加强对比特币的互联网管理(4)严格查处利用区块链进行洗钱(5)提高人们对虚拟货币的认识
由于区款链技术还处在“婴儿期”,目前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它所涉及的问题很多。
1、区块链技术面临的监管问题。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弱)中心化,反对集中监管的特征,而传统的金融监管是集中央统一监管的,这样一来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与传统的集央行为中心的监管体制发生了冲突。这个问题是区块链首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对区块链的监管没有形成一整套体系的货,会出现数字货币的滥用,所以必须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问题很好的解决。
2、区块链技术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系统是匿名的,如果一旦比特币的交易信息丢失是找不回来的,因为比特币具有不可撤销和不可找回的特性,如果某一参与者的私钥损害或者丢失,那么该参与者在区块链上的所有信息将完全丢失,所有参与者可以通过公钥看到他的交易历史记录,但是永远不能在与其进行交易。
3、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效力问题。目前我国针对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的效力还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既然是交易合同,那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编程。由于种种问题,我国对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效力还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
本文通过对区块链的分析,笔者认为即使区块链技术还存在诸多的弊病,我们也应该以积极地态度去针对它所存在的不足去研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逃避。在将来,区款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非常值得我们国家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