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这两种法律的关系,对于我国社会法定位具有直接的影响。虽然两种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具有密切的关系,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通过对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探析,并对其作用进行阐述,希望对人们更好的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有所帮助。
關键词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朱钰婷,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05
近些年我国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制已经迈入了崭新的阶段。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国际市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便逐渐加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影响,纷纷倒闭破产,甚至还有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重组,以此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我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不仅可以共同维护劳动者利益,还能够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以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社会法体系,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安定,调整和优化社会经济结构的前提条件。因此,对新时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法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应用层面的劳动法,其组成部分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劳动法,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关系存在联系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法多为广义上的劳动法。而狭义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所颁布的,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具有全国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劳动法可以对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例如:我国在1995年颁布实行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在实践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表现出了以下方面的特点:
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者保护法比较注重对劳动双方主体的保护,但由于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通常会处在弱势地位,因此,劳动保护法在本质上属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劳动者管理法的主要作用有两点,第一,对社会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第二,维持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运行的稳定。劳动保护和劳动管理法需要协调统一,才能从根本上协调社会劳动关系,推动企业的发展。
其次,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标准是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只有在劳动法确定劳动标准后,基于劳动标准的劳动关系才能得到有效协调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关系标准是一个无法被分割的整体,二者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相等,都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最后,劳动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需要互相配合。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不是个体,而是一个综合的系统,这个系统就是社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劳动关系,从而凸显出了劳动法实体性的特点。为有效处理社会上复杂且具有程序性特点的劳动关系,劳动实体性和程序性必须要实现配合,共同对劳动关系中的特殊内容进行阐释,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上的表现
社会保障法在我国同样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指的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所制定并颁布的,以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在很久之前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和《社会福利法》等。而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与社会保障存在关系的法律规定集合。可以说,广义上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不仅包含了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了其他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各项文件和政策是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涉及内容,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意义。社会保障法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一)社会性特点
社会保障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社会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标社会性。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是社会保障法制定和实行的主要目的 。简言之,社会保障法必须要通过满足社会公众生活需求,才能实现稳定社会的目的。二是保障主体的普遍性。社会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提高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促使更多的公民享受到这项福利。三是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想要为社会保障注入新的活力,带动全体公民参与其中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应该通过立法层面,强制要求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共同担负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稳定运行。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会对其实施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依法执行的法律标准,不管是建立保障项目、筹集和缴纳保障资金,还是发放社会救济金,在社会保障法中都有详细且标准的规定,社会组织和公众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而不能出现违背法理的行为。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功能
(一) 社会保障法发展与功能
近些年,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完善程度逐渐提升,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组织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已经到了无法被调和的地步,而社会保障法的出台,则有效缓解了社会利益矛盾,社会也因此实现了稳定發展。由此可以看出,完善法律条文只是促进社会保障法发展的辅助手段,而立法理念的发展,才是推动社会社会保障发展的主要动力,国家通过公开立法的方式,对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进行解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缓解社矛盾,保障了社会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其本质目的与劳动法大致相同。
我国社会保障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其社会功能也日渐丰富。众所周知,规范社会救济行为和方式,是社会保障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上世纪30年代,世界形势极为复杂,以德国为首的欧洲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法,并初步构建了社会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了当时国内的社会矛盾问题,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可见,想要从根本上保证社会公民的基本权益,必须在社会保障法发展过程中,完善其社会功能。
(二)劳动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我国劳动法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一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为: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和国家垄断阶段。在国家垄断阶段时期,我国劳动法发展十分迅速,且完善程度逐渐提升,为进一步确保了公民的劳动权益,我国将公民劳动权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事实上,保护公民劳动权益只是劳动法发展的次要目的,其根本目的是推动社会发展,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人权。
劳动法社会功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趋于完善。缓解阶级矛盾,保护劳动者成果是劳动法最初的功能 。现阶段,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已经变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关系,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可以说,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已经成为我国劳动法的主要社会功能。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侧重点,从本质上说,劳动法是一项为劳动者提供服务的法律。简言之,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远远小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劳动法严格遵循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
新时期下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具有发展独立性的特点,但是两种法律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却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其联系极为密切。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发展阶段中的关系
在上世纪30年代,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互相独立,各自具有作用,联系性不强。具体表现在:调节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当时劳动法的主要作用,民国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进行界定,例如: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社会保障法的作用为救济贫困人民,避免贫困人口受到其他问题的影响而无法生存,切实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从立法目的上看,虽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用的社会关系存在差异,但是两种法律都是作为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工具。然而,在这一时期,由于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并没有形成社会法,此时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并不具备社会法意义。
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虽然实现了独立发展,但是二者的联系却日益紧密,这一阶段,我国形成了社会法的雏形,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体现了人权的原则。然而,此时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作用对象和方式,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表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始终无法结合为一个整体,但是二者的目的、内容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民的权益,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也是二者存在密切关系的体现。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涉及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内容,社会保险成为了二者联系的重要纽带,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中的关系
在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具有同等的地位,相互对立,不存在依存关系,社会保险在劳动法中具体表现的形式为:劳动保险,而在社会保障法中的表现形式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 。显而易见,这两种法律都在社会保险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但其本质功能却存在明显的差异。即劳动法协调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障法协调的是国家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
五、结论
综上所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是我国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相互独立,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但二者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却相互交叉,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对新时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探析,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法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张瑞涵.互联网餐饮行业中送餐员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动态.2018(12).36-42.
王显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法学.2018(12).21-39.
丁萍.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法制与社会.2017(2).23-24.
胡鸿高.论我国新时期劳动法的地位.中国劳动科学.201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