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营改增”时代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和防范

2019-03-25 08:36郁琦李登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建筑业防范

郁琦 李登明

摘 要:“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由于独有的经营特点,加之“营改增”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争议,建筑企业正面临不同以往、日益增大的税务风险。结合建筑企业经营模式及特点,对建筑企业因“营改增”而产生的进项管理、异地纳税、计税方式抉择、承包方式选择等主要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税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1-0048-02

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水平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常常围绕建筑本身进行设计、施工、装修和管理等服务。“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从理论而言,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负应有所下降。但从建筑企业实际纳税情况看,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却面临更大的税负压力。其中,因企业自身税务管理不当是主因。因此,结合建筑业经营特点,研究建筑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及方法措施,已成为建筑企业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建筑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

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特点,可牵动从建材到家电等50多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业的发展深受外部环境约束。建筑业对劳动力需求巨大,对物料的消耗繁多而复杂,国家经济政策变动往往会影响它的经营。建筑企业独有的经营特点,正是其税务风险的根源。

1.生产材料来源分散,供应商规模不一。建筑材料种类“散、杂、多”,比如水泥、砂石和砖瓦等,这些原材料通常会在施工地点取得,或是一些农营工厂、小型作坊中采购[1]。而建筑材料费一般在占建安总产值的60%~70%,在建筑费用中占主要费用。从建筑业角度分析,就地采购更为便捷,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运输成本。但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抵扣凭证的取得,由于供应商规模大小不一,大多数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一些甚至仅仅是施工所在地的农民,根本无法从其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

2.实施项目周期漫长,跨地区现象普遍。建筑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营维护,直至被拆除的过程被称为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简称BLM。建筑项目工程普遍建设周期长,资金占压大,资金周转速度慢。例如,中国建工,上海建工的项目周期一般需要1—2年,较大的工程施工长达3年之久,所需人员和工种众多,材料和设备种类繁杂,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大。长期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免不了要跨区域进行,大多建筑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他们承接总公司的业务,自行在当地采购设备和原材料,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结果减少了公司流动资金,增加了税负。

3.从业人员流动性强,人工成本占比大。职工永远是一个公司的核心,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低,据统计,50%~70%是临时员工,他们从事基本的生产劳动,日常工作以经验为主。建筑业除了以工资薪酬形式发放人员工资,还采用和机构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收买劳动力。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工资上涨数倍,农民工工资大幅攀升,不断增加的人工开支逐渐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滞后了建筑工程的业务进程。“营改增”前,公司常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需要给工人缴纳社保,且按我国法规,工资薪金无法进行抵扣。

4.经营承包方式多样,联合投标藏风险。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不止有一个承包单位,最常见的有总承包和分承包。总承包是指由发包人委托资信较高的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签订总包合同,而分包则是通过进一步将适合分包的工程转给专业性建筑企业,双方签订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承包在企业中也时常使用。所谓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实践中,普遍存在联合体投标不符合规定,从而出现施工单位代替业主向联合体各方支付税款,结果出现资金流、发票流和合同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二、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表现

正是由于建筑企业自身独有的上述经营特点,在后“营改增”时代,建筑企业正面临不同以往、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日益增大的税务风险。

1.总包和分包方式导致的税务风险。在实际建造过程中,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很难达到一个平台工作,深度融合,全过程缺乏沟通与协作,实际发生的税款可能无法及时取得。比如施工时,承担电费的主体是电表的所有权人,电力公司会直接将增值税开给一般纳税人的业主,导致施工方无法进行税款的抵扣。实行分包方式的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计价款,造成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巨大。

2.聯合体投标带来的税务风险。实际案例中,如果参与联合投标的各方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没有提交给招标人,且没有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的施工单位分别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与其成员签订分包合同,这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在投标操作过程中,业主只对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牵头人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从而导致“四流不统一”的情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应税服务不符,存在巨大的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3.不同计税方式引发的税务风险。增值税计税方式一般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财政部规定一般纳税人共有三种情况“甲供工程”“清包工”和“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3%的税率。在选择具体计税方法时,建筑工程项目与规定要求是否一致,比如建筑工程是分包单位或是只提供装修服务的,其采用简易纳税方法会给企业带来漏税的风险;而一般纳税人销售空调同时又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能否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这个项目存在层层分包,而又无法实行差额计税,重复交税也成为企业的一大问题。

4.进项税发票难以取得、难以抵扣。“营改增”的重点就在于进项税发票能否取得。一方面,由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农民,出于自身规模的局限性,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出具有效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采购原材料时无法取得有效抵扣的发票;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巨大的人工成本来自劳务派遣或合同工,工资薪金无法作为可以抵扣的依据,会导致建筑业人工费部分纯粹是按11%税率开票给工程发包方,但“营改增”后,工人工资不能以工资表形式,否则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此外,对于一些4月30日之前赊购的存货和材料,则无法抵扣增值税,也增加了税负。

5.跨地区纳税导致的税务风险。建筑项目的设备和原材料通常来自不同地区,对其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一般建筑企业会在劳务发生地先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时间跨度长,很多建筑企业被迫选择先行资金垫付,造成本企业资金紧张,企业压力大。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规定,当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项时,就产生了增值税义务时间,则外地工程,一般要在所在地预缴2%或3%的增值税[2]。

三、建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对策

1.强化增值税进项管理。采购原材料时,公司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取舍,选择可以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在任何时间点都要及时积极地向对方单位索取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对于人工成本,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税率为3%,则建筑企业可以采取劳务外包的方式来控制税收,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清包工合同,减轻税负负担。在开具和索取发票时要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管理规定”,确定专用发票开具与进项抵扣发票取舍合法,切实防止虚开虚抵,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挂靠经营逃避纳税。

2.规范预缴增值税管理。对于异地缴纳税款,预缴税款应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之后的金额为依据,对于建筑业而言,应以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款为纳税基数。一方面,企业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地点预缴税款。但是,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销项税。简言之,施工地点发生的销项税额可以在公司注册地点进行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支出。

3.合理选择计税方式。一般情况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特殊情况下合理选择计税方式能减少许多税负负担。对清包工来说,由于少许辅料能取得进项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其税负比较低。对于“甲供工程”来说,在甲供料较少时,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来说,如果老项目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支出大多尚未完成或只是刚刚开工,还未真正发生材料等方面的购进或极少购进,那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会对公司更有利[3]。政策规定简易计税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比如,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谨慎进行联合投标。投标过程中,双方谨慎处理所有事项,则风险可以有效管控。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要与项目要求相符,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在签订合同之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联合体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应在联合体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确保各自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合同一致,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为确保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在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给联合体各方;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5.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规避财务风险要求公司进行事先的税务筹划,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培训[4],今非昔比,今天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仅仅是对普通财务的核算,更需要在各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分配任务,实现税务筹划的既定目标,因此,建议公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独立设置税务部门,定期进行培训。对于外部因素,财务管理人员需要维护好与税务机构的关系。我国税法不断在完善,财务人员要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熟练掌握、灵活应用,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减少企业税务上的支出,留给企业更多的利润。若是因挂靠行为存在的风险,企业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对挂靠方进行实地监控,包括材料的采购。

如今,信息化的时代要求财务管理人员熟悉在线数据管理的流程,對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打破局部视野建立全方面的应对支持体系,最大化利用资源增长企业价值。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税收征管已经全面进入大数据时代。深化税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在2020年前完成,建筑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的变革,提前安排增值税未来三档并两档、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乃至进一步降低等政策调整的应对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建筑企业应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完善原有的税务管理体系,构建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风险应对机制。

参考文献:

[1]  黄荣锋,王振峰,罗志航.建筑业“营改增”,还有多少难题需面对[J].建筑时报,2015,(5):140-141.

[2]  禹奎,陈小芳.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J].税务研究,2014,(12):131-149.

[3]  周晓静,刘婷.“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及政策建议的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1):13-18.

[4]  李清强.浅谈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控制[J].财会学习,2017,(14):15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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