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玉洋
摘 要 我国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逐步提升,农村劳动力表现明显外溢效应。另外,随着2016年底“三权分置”提出,对推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模式提供外部条件和内部制度安排。作为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的方式,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具有独特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机制。但是,二者也存在本质的区别,即农地经营权的归属主体。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在经营效益、风险机制方面的差异,为我国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合理性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 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经营效益;风险分担机制
2016年底,中央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性安排,具有承前启后的优势。这样,将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由“两权”过渡到“三权”,明确农村承包主体地位,同时放开搞活土地经营,深化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财产权益,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离不开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和土地入股等多种渠道。无论哪一种经营模式,都能一定程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和规模效益。本文试图从经营效益和风险承担机制视角出发,比较分析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的共性与差异,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长足经验。
1 土地流转模式
土地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按照法律合同方式,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租金及流转权益等内容,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对象。土地流转模式下,农民承包权保持不变,只是将经营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对方,并获取相应的价值补偿。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包括二级体系,一级市场是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体,有承包经营、拍卖和作价入股等,二级市场在农民个体之间,涵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和租赁等。
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社会较为普遍,体现为其明显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农民流转土地后,不仅获取租金收入,仍是粮食补贴的直接对象,说明土地流转不涉及土地财产权益及其主体地位。另外,土地流转解放农村劳动力,成为当地合作社等招工对象,解决非农就业问题,避免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社会现象。最后,土地流转最为直接效应在于缓解农地抛荒,恢复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功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此外,土地流转不可避免存在不足之处,如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采取习俗替代法律协议,导致违约风险暴露;同时,政府存在行政干预农民流转行为等,忽视土地财产权益保障;对土地流转方来说,存在经营管理集中度较高,抗风险能力差。此外,土地流转过程可能引致农地非农化问题,这些也会造成农业生产经营绩效降低,与规模化经营与粮食安全相悖。
2 土地托管模式
土地托管是指不愿意耕种或者无力耕种的农民,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耕地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例如种类大户、供销社、专业合作社以及涉农企业等,由该组织为农民提供一个、多个或者全部的生产环节服务。其中,按照概念界定,土地托管可以划分为全托管模式和半托管模式,全托管顾名思义是指提供全项农业生产服务,包括整地播种、施肥浇水、打药除草等一些田间管理,还涵盖技术培训、机械收获、加工运输和储藏销售等。半托管针对农业生产环节某一项内容提供专业服务,通俗来说,半托模式类似于“短工”服务,全托模式类似于“长工”模式。
从土地托管增效机制来看,主要包括规模效益与交易成本降低。具体而言,增效机制主要包括提供产前供种、产中统防统治和产后仓储销售的全方位服务。产前准备和产中生产阶段,能够有效降低育种、农药化肥等农资成本和田间管理成本,采取集约管理模式,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产后,在收储、供销和加工运输环节,延长产业链,带动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进一步地,由于农民缺少技术与大型机械设备,无从获得规模效益,同时也不愿意“离土離乡”外出务工,于是更多选择就近的合作社、供销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这样,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增加非农收入,解决无法科学种田的弊端,还能够对受托方直接监督。
3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比较分析
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不涉及集体所有权问题。土地托管秉承“自愿托管、有偿服务”原则,农民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将土地交由受托方管理。这一模式不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全托管以协议形式将部分经营自主权转移受托方,形成利益联结,这与土地流转不同。
针对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的描述,可以发现二者存在实质区别。具体而言,最简单的就是二者资金流动方向不同,土地托管是农民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土地流转是转入方向农民支付流转租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土地流转租金费用固定,不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属于固收型模式;土地托管倾向于权益型模式,受到较多因素影响。土地托管模式存在机会成本和替代效应,转出方能够从事非农工作,其收益和风险等同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从收益来看,农民既可向受托方支付一定服务费,直接获取农业产出,也可在一开始通过签订托管合约,将农产品交由受托方收购销售,与农民进行分红的方式。此外,在年成产出较高的情况下,由受托方将超额收入进行利益再分配。一般地,土地托管中农民收益由“保底收益”、“再分配收益”和粮食补贴构成,要求建立土地托管保底和再分配制度。
土地托管模式存在以下3大风险:自然风险、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其中,自然风险主要是指遭遇干旱或者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带来农民和受托方利益受损。自然风险属于不可抗因素,造成农民收入不稳定,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对托管模式信任下降,引发农民贫困现象。操作风险分为两方面,一是人为违约,不管是农民或受托方,都会导致农业生产停滞,影响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二是受托方与农民利益不一致性,导致受托方出现主动或是被动的操作失误,影响对农业预期与托管合同履行。
总而言之,很难简单地说哪一种规模经营模式最优,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土地托管灵活性更高,效率明显。一定程度上,都能显著保持土地规模化经营,重点保障专业化经营水平。
基金项目:安徽新华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社会网络对农民融资行为的影响研究”(2019rw011);合肥都市圈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协同科研团队(kytd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