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分居。期间,齐某提出离婚,我同意,但需先借款20万元为儿子购置婚房,齐某未同意。一周后,我向齐某姑姑借款20万元,后来未能如期偿还,齐某姑姑要求我与齐某共同偿还借款。齐某认为,借款行为属于我个人行为,应由我个人偿还。他说的对吗?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你向齐某姑姑借款时,与齐某已分居,而且,借款事先未征得齐某同意,事后亦未得到齐某追认,齐某也未参与借款洽谈,你与齐某缺乏借贷合意。你借款金额巨大,应由你们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同时,你为儿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你在婚姻关系解体之际向他人举债,主观上存在恶意。综上,20万元借款只能认定为你个人的单方债务,由你个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