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具井中尸体的法医学分析

2019-03-22 07:53:00
法医学杂志 2019年1期
关键词:他杀勘验机械性

(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河南 许昌 461000)

井是特殊的环境,距地面有一定的落差,空间局限,有水。井中尸体是结合高坠、水中尸体检验的复杂现场,多见于抛尸及自杀。本研究对河南省许昌市2004—2016年52具井中尸体检验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探讨井中尸体的检验方法,判断死亡方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供同行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收集河南省许昌市2004—2016年公安机关受理的51例案件,其中刑事案件(他杀)30例、非正常死亡案件21例(自杀20例、意外1例),涉及52具尸体。纳入案件的死者身源、基本情况明确。

通过案情调查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尸体检验记录及辅助检验(硅藻检验、理化检验)记录等对死亡对象、死亡时间、井、尸体检验情况等进行描述性分析。

按实际死亡时间分为两组,死亡时间<8d为早期组,8d~<2年为晚期组,依照尸体早、晚期死后变化及溺死死后变化[1]进行推断。早期组推断时间与实际相差12h以内的视为推断准确,晚期组死亡时间8~<30d、1~<4个月、4~<7个月、7~<12个月、1~<2年的,可接受的误差分别为1d、1周、2周、1个月、3个月,推断时间在上述误差范围内的视为推断准确[2]。每组推断的准确率为准确推断的例数除以组内总例数。死亡时间计算起点为:(1)自杀和意外案件中根据死者失踪(失联)或活动轨迹终止的时间,结合死者胃、肠内容物消化经过时间确定其死亡的时间;(2)他杀案件中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死亡时间计算的止点为发现尸体的时间。

本研究中涉及井的种类按直径大小[3]分为管井和大口井(直径3m以内的为小型大口井);按所处位置分为居民区井(位于乡镇居民区及其外围100 m以内)和田间井(位于乡镇居民区外围100m以外)。主要对有无井盖、井的直径、井深、水深、水温、异常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井盖翻动、血迹、物品等)、是否第一现场、距第一现场(或死者住处)的距离(以地图上显示两点间的直线距离为准,按≤1.0 km、>1.0~10 km、>10~150km统计)等进行描述性统计。

尸体检验方面,本研究对尸体死后变化(新鲜、腐败、尸蜡化、白骨化)、尸体姿势(头下脚上、头上脚下、姿势不明确)、死亡原因(机械性损伤、溺死、机械性窒息、中毒、高坠)、体表损伤形成原因(生前擦伤、打捞损伤)等进行描述性统计。

硅藻检验统计水样中和器官中硅藻的检出情况。

2 结 果

2.1 死亡对象

52具尸体中男性15人(28.8%),女性37人(71.2%),男女性比例为1∶2.5。≤20岁6人(11.5%),>20~50岁42人(80.8%),>50岁4人(7.7%)。

2.2 死亡时间及推断

30例(31具尸体)他杀案件中,实际死亡时间<8d 7具,8~<30 d 8具,1~<4个月7具,4~<7个月3具,7~<12个月3具,1~<2年3具。20例自杀案件,实际死亡时间均<8d。1例意外事件,死亡时间为3d。实际死亡时间≥8d的共有24具(46.2%)。

早期组共28具(53.8%),死亡时间推断准确21具,准确率75.0%,推断错误7具,其中误差1~<2d 4具、2~<5 d 3具;晚期组共24具(46.2%),死亡时间推断准确13具,准确率54.2%,推断错误11具,其中误差4~<8d 4具、8d~<2周2具、2周~<2个月3具、2~<5个月2具。

2.3 现场勘验

51例案件中,3例(他杀)案件有井盖,其他均无。井周有异常8例(15.7%)。29例(他杀)案件为抛尸现场,其他22例均为第一现场。3例井中水源枯竭。从表1可知,管井仅1例,大口井50例(98.0%)。直径60~100cm的小型大口井共44例(84.3%)。距离第一现场或死者住处10km以内的44例(86.3%)。

表1 井及周边情况 (例)

2.4 尸体检验

52具尸体中,新鲜尸体16具(30.8%),腐败尸体29具(55.8%,其中5例为碎尸),广泛尸蜡化尸体6具(11.5%),白骨化1具(1.9%)。表2显示,尸体在井内姿势为头下脚上25具(48.1%),头上脚下17具(32.7%),姿势不明确10具(19.2%)。尸体有包装物(编织袋、大号旅行箱、床单等)7具,有坠物(砖石块、水泥块等)6具。

从表2可知,死亡原因为机械性损伤的19具(36.5%),其中锐器致心、肝等重要器官或大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7具,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11具,创伤性休克死亡1具。溺死19具(36.5%)。机械性窒息10具(19.2%),其中勒死5具、扼死2具、捂死2具、体位性窒息1具。中毒3具(5.8%),其中1具合并溺死。高坠1具(1.9%)。体表损伤为生前擦伤21具(40.4%),打捞损伤10具(19.2%)。打捞损伤中擦伤8具、创口2具。

30例(31具尸体)他杀案件中,机械性损伤及窒息共28具(90.3%),溺死1具(3.2%),未见高坠案例,尸体头下脚上18具(58.1%),生前擦伤2具(6.5%)。20例自杀案件中,溺死17具(85.0%),尸体头上脚下13具(65.0%),生前擦伤19具(95.0%)。

表2 尸体姿势、死亡原因及体表损伤情况(具)

2.5 其他检查

表2显示,48例现场水样中检出硅藻44例(91.7%),52具尸体器官中检出硅藻15具(28.8%)。常见毒(药)物检验发现毒鼠强中毒2具、有机磷类农药中毒1具。

3 讨 论

3.1 现场勘验

相对其他类型(野外、河流、湖泊等)的单纯性抛尸或自杀现场,井中尸体现场一般不易被人及时发现。从死亡时间来看,8d及以上的达46.2%,最长可达2年。除了大部分井的位置特殊以外,更主要的因素取决于去到井边的人是否有目的性,如取水、发现异常、寻找失踪者等。实践中发现时间较晚也是造成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的客观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讲,若发现时间较晚,说明在此期间现场受他人无意识破坏的可能性小。因此,对于井周出现异常情况(井盖翻动痕迹、井口或井壁血迹、井旁物品等),无论其新旧程度,都要高度重视,勘验过程中应及时、细致地固定相关证据。本研究中有15.7%的案件井周有异常情况,经勘验、检验鉴定及侦查均与案件有关联。

无论他杀还是自杀,井的种类均以直径60~100cm且无井盖的小型大口井居多,占84.3%。他杀案件中若伴有碎尸,可出现抛入管井中的情况。因管井大多直径较小,且井口封闭性好,故选择管井自杀难以实现。案件现场距第一现场或死者住处直线距离在10km以内的居多,占86.3%,故实践中前期排查范围应以现场周边乡镇居民区为主。

3.2 死亡时间推断

本研究中实际死亡时间8d以内的案件,推断时间准确率75.0%,尚有一定参考价值。死亡时间8 d及以上的推断准确率仅为54.2%,其中虽然存在一些主、客观原因,但也说明了井中尸体晚期死亡时间推断的难度之大。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是,因浅层地下水温度受季节变化影响不大[4],故参照溺死死后变化进行死亡时间推断时,参照水温推断出的结果参考价值要大于单纯依据季节推断出的结果。因此,现场勘验时准确测量井水温度是十分必要的。

3.3 死亡原因及案件性质分析

尸体从井中打捞出以后,因所处环境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尸表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已经开始腐败的尸体。可就近在现场对尸表进行初步检验,拍照固定,然后应尽快安排尸体解剖[5],查明死亡原因。死因是否明确将直接影响案件性质的判定,因此在尸体检验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尸体上的损伤,结合井的结构特征,区分生前和死后伤、致命和非致命伤。因尸体器官内检出硅藻仍是目前确定溺死的重要依据[6],故无论是否检见致命伤,现场水样和尸体器官内硅藻的检验都是必不可少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深井水中硅藻含量极低,存在生前入水器官中不能检出的情况[7]。如果尸体较新鲜,通过尸体检验可以找到致命性外伤、机械性窒息或者中毒征象,结合硅藻检验结果基本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如果尸体腐败,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死亡原因确定的难度。因此,及时、细心、有效、系统的尸体检验是发现腐败尸体上关键证据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暂无其他捷径可循。而实践中值得庆幸的是,因井环境的特殊性,影响尸体腐败的因素也较其他环境(陆地、河流等)少,尸体可能会随着水位的改变产生小范围的上下浮动,除此之外几乎静止不动。故井中尸体腐败发展进程较缓慢,且容易形成尸蜡,如果没有水源枯竭,很难形成白骨化。这就使得尸体上致命性损伤特征得以保存,其他类型的死因(如机械性窒息死亡)即使不能认定,也不容易被轻易排除。

本研究结果显示,他杀案件中以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居多,占90.3%(28/31),溺死少见,占3.2%(1/31),未见高坠案例。自杀案件中,多为溺死,占85.0%(17/20)。若下落途中卡住或井中无水,则表现为机械性窒息和高坠。意外坠入井中溺死的案件十分罕见,本研究中仅有1例。

他杀案件中头下脚上位居多,占58.1%。自杀案件则头上脚下位居多,占65.0%。主要是因为井壁空间的局限,常规情况下,若尸体完整,只能出现两种姿势,即头部向上或者向下。自杀时,死者往往采取下肢先进入井内的体位,双上肢支撑于井边,待身体大部分重心进入井内时松开双手即可依靠自身重力下落至井底。若头部先进入井内,身体的大部分重心仍处于井外,加之井边粗糙(摩擦力较大),不利于下落,此种体位难度相对较大一些。从心理层面讲,正常人处于井边,难免会产生恐惧,尤其是望向井底时,狭小漆黑的空间会使人不自主地退缩至安全位置。即使是自杀者抱着必死的决心,也很可能会因潜意识的本能不由自主退缩,退而求其次,换成相反的体位进入。当然,不能完全根据正常人的感受来推测自杀者的心理活动,就像缢死分为典型和非典型的情况一样,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相对高难度体位的投井自杀。他杀抛尸时因受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不需要考虑死者的活动状态,嫌疑人感觉怎样方便就怎样投尸,此时抓住死者双足踝比头颈部更容易用力,故死者头部向下的体位较多一些。

体表损伤方面,生前擦伤在自杀案件中常见,达95.0%,他杀案件较少,仅占6.5%。无论尸体头部向上还是向下的体位,自杀者均有不同程度的体表损伤,即使尸体后期发生腐败,仔细检验依然可以发现一些痕迹。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井壁狭窄,死者在意识清醒的前提下投井,要做到直线形的自由落体难度较大,几乎不可避免会接触到粗糙的井壁并产生摩擦,在身体突出部位形成程度不同但方向一致的擦伤。这样的擦伤在抛尸入井时比较少见,因为嫌疑人作案后大多会有初步的判断,在井的直径与尸体的体积之间进行大概的比较,加之抛尸时尸体位置基本居中,肢体因为尸僵或者外力固定不会随意摆动,因此与井壁产生摩擦的概率较小。上述两方面的内容,虽然并非绝对,但在确定死因之后,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可以提供一定的思路和下一步调查的方向,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总结。

综上所述,若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可先通过尸体检验、硅藻检验等确定死亡原因,以尸体姿势和检见生前损伤作为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结合现场勘验及侦查情况综合分析,最终确定案件性质并找出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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