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违法停车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义

2019-03-22 05:39:02许阿琰中共周口市委党校
传播力研究 2019年35期

许阿琰 中共周口市委党校

城市违法停车治理法治化,是以停车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将法治的精神渗透到城市违法停车治理的过程中,运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治理城市违法停车现象。城市违法停车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义主要有三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化的治理思维、综合性的治理能力。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停车法律规范应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1.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具有民主性。由人民授权的国家机关充分听取管理者、交通参与人等各方群体的意见,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严格遵循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

2.法律条文的内容应完整全面,对违法停车治理的相关问题都能在法律中找到解决的依据。而且,各法律条文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衔接顺畅。对于同一个问题各法律之间的规定不重复、不冲突,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3.法律条文应为相对稳定性与适时变更性的完美结合。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法律应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然而,现今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变化使得法律在制定出来后又会面临着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问题,因此,应及时通过对法律的立、改、废来进一步完善法律,确保法律能够与时俱进。

二、法治化的治理思维

法治化的治理思维即在违法停车治理中要始终运用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维。法治化的治理思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体现。

(一)法治化的治理思维是合宪性与合法性思维。在违法停车治理中运用合宪性与合法性思维,要求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先从合宪与合法的角度去考量,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底线。

(二)法治化的治理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思维强调对规则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则思维要求公权力机关在治理违法停车的过程中,时刻把规则记在心上,尊重规则、尊崇规则、遵守规则,严格按规则办事,既不越权也不失职。[1]例如,对于违法停车的处罚方式,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口头警告、罚款及拖移车辆三种方式,而在黎巴嫩的首都贝鲁特,执法人员则可将违法停放的车辆轮胎扎破,这种做法对乱停车固然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若照搬到我国却是不可取的,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治理违法停车的过程中,一定要平衡好创新管理方式与依规则办事的关系,在大胆创新的同时,严格依规则办事。

(三)法治化的治理思维是权利思维。权利思维强调对违停行为进行治理时,应切实保护车主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为了追求治理效果而随意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权利。此外,权利思维要求在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治理时,要处理好两对关系。其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只是二者的边界划分标准不同。于公权力而言,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的权力都是不合法的。于私权利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便是允许的。其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有权利便有义务。车主对停车权利的行使,意味着要求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相应的,车主对停车权利行使的同时,也承担着不得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行使权利的义务。在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治理时,需要平衡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能厚此薄彼。

(四)法治化的治理思维是契约思维。契约思维是包含自由、平等、守信、救济价值的思维。[2]自由价值能够使民众充分的参与到违法停车的治理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对相关决策施加影响。平等价值意味着人民把手中的权力交给政府,政府权力的运行应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切实为人民服务,同时,政府也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行使权力时不能侵犯民众的合法权利。守信价值在违法停车治理过程中体现为,无论是政府还是交通参与人都应诚实守信,尊重规则、遵守规则、履行义务。作为政府一方应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严格自律,无论有没有公权力的监管,都始终做到依法停车。救济价值是指当公民的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可以通过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得到救济。

三、综合性的治理能力

治理是一个需要政府、市场及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因此,通过法治的手段明确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违法停车治理的地位及合法性极为必要。

公众是交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违法停车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能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停车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治理,让公众参与违停行为的治理能够增强治理的广度与密度。

社会组织又称为非政府组织,具有志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特征。将社会组织纳入违法停车治理的主体范畴,是违法停车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组织具有公共服务的供给功能,能够自发维护停车秩序。社会组织具有公民利益诉求表达功能,能够架起政府与群众沟通协商的桥梁,促使民众和政府“协商治理”的实现。[3]社会组织具有培育公民自治能力的功能,能够调动群众在违法停车治理中的积极性,提高依法停车的自觉性,形成全民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在违法停车的治理中,不仅需要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同时也需要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配合协调,形成治理合力。所谓治理合力,是指在城市违法停车治理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环环相扣、相互配合,共同为违法停车治理保驾护航。科学立法是违法停车治理法治化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防线,全民守法是基础。只有形成治理合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形成不愿违停、不能违停、不敢违停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