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 杨刚 山西省大同市大同日报传媒集团
今天的中国内地,热点事件此起彼伏。公众经常会发现,舆论高峰过去后事件的真相时常与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呈现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背离。“后真相时代”的新闻传播伦理问题成为业界凸显的焦点问题。
2019年3月19日,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名身患抑郁症的少女一时冲动吞下30 多片治疗抑郁症的药物。万幸的是女孩吞药后不久即有网友看到了预告微博,并立刻报警。经过抢救女孩脱离了生命危险。
不过当事人随即卷入了另一场风暴。有的媒体未对事件深入调查,淡化了当事人患有抑郁症的事实,将其自杀原因归结为“一碗蛋花汤”。报道称,女孩的奶奶在做蛋花汤时只给女孩的弟弟做了,因此女孩想不开而吞药。事实上,对饱受抑郁病痛折磨的女孩而言,这件小事绝非其吞药的主因。
该报道经过网络媒体及网友的一次次再加工与转发后,传播内容越来越背离真相。网友对当事女孩及其家庭的评价呈现失控趋势,当事女孩承受着二次伤害。虽然女孩在巨大压力下出面辟谣,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当事人已经在“传播暴力”下伤痕累累。
美国媒介社会学学者迈克尔·舒德森于1978年出版的《发掘新闻:美国报业的社会史》一书中讲到:“新闻业对客观性的信念不仅关乎我们应信赖何种知识,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观,关乎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应遵从何种标准。”可见真实、客观、公正、平衡,不仅是新闻采编业务的核心理念,也是新闻传播伦理的基石。正是这些基本理念使新闻传播伦理与其他职业伦理以及大众伦理区别开来。17世纪现代新闻业形成以来,新闻从业者逐渐形成了这些基础性的职业共识。
随着移动互联传播的兴起,新闻传播伦理面临了新的传播语境。尤其是当人人都是通讯社、人人都手持麦克风的时候,一个“后真相时代”到来了。对于“后真相时代”的定义,2004年美国传播学者拉尔夫·凯伊斯认为其是不仅存在着谎言和客观事实,还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话语;2010年传播学者大卫·罗伯茨提出“后真相政治”的概念,认为事实真相被政客们所左右,公共舆论与新闻议题完全偏离了立法的精神;2016年《牛津词典》收录Post-truth(后真相)一词,其定义为诉诸情感与个人信仰比陈述客观事实更能够影响民意的各种状况。
学界认为,后真相的特征有两方面,一是情感大于事实,二是消解事实成为网络媒体的常态。在互联网世界的噪声中,人们漠视或放弃客观事实,而是忙着凭感觉发表观点;理性经常会被带有明显情绪色彩的言论所遮蔽。因此,一些传播媒体及其用户受情绪的驱使,很容易形成想象性的解读和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在这样的传播语境中,信息传播就会表现出先断言后反转、重情绪轻理性的特征,背离了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的新闻传播伦理要义。
移动互联媒体迅猛发展,在赋能公众生产、传播、选择信息的权利同时,也增大了新闻传播失范和公众形成认知偏见的可能。特别是网络媒体平台基于聚合传播技术,可以对公众“画像”,进而会根据个人偏好加大信息推送;同时公众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自主选择信息。公众频繁、持续接触同质信息,无疑更容易形成刻板印象,诱发认知偏见和新闻传播伦理失范。
一些媒体夸大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和传播主体的隐匿性,传播者盲目强调“个人中心论”进而形成新闻传播道德相对主义观念。一些媒体“娱乐至上”情绪泛滥,将点击率和浏览量作为追求,虽然不敢轻易造假,但是基于事实又偏离事实故意营造出介于真实与虚假之间的“第三种现实”来迎合公众情绪。如是,点击率不断增加、转发量不断扩大、影响力不断增加,但是传播者的职业伦理愈加退化,公众的价值观念也更容易被扭曲。
在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的一起空难中,8 名中国人遇难,其中一位是来自浙江的大学四年级女生。一些网络媒体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偏离灾难本身,将焦点对准这位大学生时故意营造了“第三种现实”,在兼具真实与虚假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上一步步滑向情绪泛滥。最终,一些媒体用户失去理性地发表评价这位大学生,“当我看你住着几千块钱一晚的酒店、每天锦衣玉食、看个长颈鹿要去,而且马上可以去非洲肯尼亚的时候,虽然我不会幸灾乐祸,但也绝对同情不起来。”而且其后的跟帖与点赞者还不少。
近年来,这样的新闻传播伦理失范问题频频发生,不仅网络媒体如此,一些传统媒体也难于幸免。面对新闻传播伦理失范,一些媒体视而不见依旧夸大个人的感受和欲望,消极对待管理机构和他人的评价,对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的新闻传播没有积极性,甚至明知信息内容已被证伪,依然不愿意放弃自己原有的情绪倾向和观点。如是,客观事实难以传播,一些媒体逐渐失去支撑构建伦理共识和传播理性的能力,必然引发频繁的新闻传播伦理失范。
新闻传播是一种职业,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传播伦理是新闻从业者的必修课。在现代文明社会,“职业”的意义在于“使一个行业的职业自主性与从业者所享有的声望在社会中获得合法性。”对于新闻传播领域而言,自然要求其从业者“对某些事务具有较他人更多的知识,尤其是对其客户的事务具有较客户本人更多的知识”。也就是说,新闻传播从业者不仅要具备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职业伦理,在法治和道德的框架内开展工作。
正是新闻传播职业伦理的作用,一方面在促进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技能和社会声誉;另一方面实现其职业主体的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功能。因此,新闻传播伦理是一种社会建构,既在确定新闻传播职业的社会存在,也在规范其存在的功能和意义。
在“后真相时代”,预防新闻传播伦理失范需要强化外部制度约束,与时俱进继续健全新闻传播法规,同时更需要不断强化内部约束,提升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和传播伦理共识。首先,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公正、平衡的传播,而不能以“第三种现实”来支撑稿件。其次须尊重公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在移动互联年代,传播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很低,加之目前国内保护个人隐私的法治力度不够,一些媒体很容易就走向侵犯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甚至出现攻击性传播。数字化和虚拟化带来复制、改编的便捷,同时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的可能。维护良好的新闻传播秩序,就必须把尊重公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伦理底线和行为共识。再次须保持价值水准和站位高度,不能为了流量而依托“第三种现实”形成价值判断,甚至滑向低俗化。诸如不能渲染暴力、血腥,不能打色情擦边球,不能漠视生命、消费苦难,不能宣扬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不能沦为“标题党”等等。
网络传播打破了国内国际界限,建构移动互联时代新闻传播职业伦理,自然还需要从业人员随之提高站位,正确传播中国声音,不能妖化国家形象,不能歪曲中国历史;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新闻理论素养和采编播发业务能力,加强作风建设,形成人文关怀自觉、理性自觉,并不断调适实践路径,走出“后真相”误区,切实肩负起责任与使命,真正成为时代记录者、社会守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