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雄
按比例分散就业的就业质量最高,也有利于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应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从现有的工作进展看,按比例就业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2015年度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 其中7800万人为个体就业人员,假设所有城镇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户)均按1.5%的比例计算,则可以安置近490万残疾人就业。即使不将特殊行业、小于30人的微型企业纳入按比例分散安置范围,可以安置的残疾人数量也在300万人以上。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312万人,按1.5%的比例计算,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应达到近20万人。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进行改革。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对于不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一年度本企业平均工资征收。计算公式的改变对高收入单位产生明显影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成倍增加,但是企业雇佣残疾人的数量并没有上升。事实上,2016—2017年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仍然呈现下降趋势,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残疾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残疾人就业问题已从就业难转向了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局面,残疾人就业从总量问题转变为结构性问题。
针对这种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做以下改革:一是适当降低安置比例并实行差别安置比例。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残疾人安置比例保持不变;其他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残疾人安置比例降低至1%。30人以下单位实行自愿安置,安置残疾人给予减税或补贴等支持。二是引入激励因子。在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引入激励因子,即: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安置比例-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本单位平均工资×激励因子。激励因子的计算方法如下:激励因子=1+未安置职工数/应安置职工数。激励因子的原理来自累进税,即安置残疾人越少,则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量就越高;安置残疾人越多,则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量就越低。引入激励因子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雇佣残疾人,而不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取消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优惠政策,对于超比例安置的企业,均可以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每多安置一位残疾人,按人数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