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可进行机制优化

2019-03-22 01:40
残疾人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罚则残疾人激励机制

黄 震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中,设置残保金的初衷具有双重意义,既具有惩罚机制的作用,又有激励机制的意义。现在我国把残保金的惩罚机制执行到位了,没有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就要缴纳残保金,结果一部分企业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但是残保金的激励机制执行不够、宣传不够,很多企业不知道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之后,可获得残保金的补贴和支持,目前残保金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今后要加大通过残保金对超额完成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支持、补贴、宣传和奖励的力度,并且要让企业和残疾人在残保金支出方面有获得感。目前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从法理上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制度安排,总体框架不宜大变,但是在实施体制机制方面可进行微调和优化,解决民众意见突出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以响应当前社会关注和中央政策导向。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落实:

首先是国家机关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可以不改,但政府和企业一视同仁。让政府和企业同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政府要带头落实,因为政府居于公共服务性质。政府没有完成比例也要缴纳残保金,不能因为是政府就豁免,应该设计机制让政府带头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

其次,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落实国民待遇原则,一律平等对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经过合理测算和动态调整。现在一些地方持证残疾人人数不够,企业怎么努力也不能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说明比例要求不合理。残保金征收罚则和奖励激励机制上要有动态浮动机制,比如按时间采取累进罚则,第一年没达到比例可以宽容一点,第二年没到达比例就要加重一点,第三年还没有达到比例,就应该重罚,累进罚则应该是较好的机制设计。对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加大残保金补贴和奖励的力度,真正发挥残保金的激励作用。不达比例要求的单位,残保金应该按该机构员工平均工资征收。

第三,所有小微企业的残保金一定要全面豁免,三十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让他们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有些勉为其难。在国家要求给小微企业减负的大背景下,现在小微企业前三年残保金豁免是一个好的规定,但三年后缴纳残保金让小微企业感觉很难受。对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现在三十人以下规模,不论成立多少年一定要永久豁免。如果小微企业发展不起来,它的负担就加重了;如果企业发展超过三十人就应该安排残疾人就业了,如果企业员工到了三十人以上,就说明该企业确实有一定能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残保金管理部门要建设专门网站公开公示。残保金征收情况、使用项目和科目全部通过互联网公开,每个残保金使用的单位、项目都要公示,不公示就是不合规,在互联网+时代至少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残保金管理使用中最大的痛点就是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用残疾人的名义收了钱,但残疾人不了解残保金支出情况,他们没有获得感。应该让残疾人和用工单位来监督,而不是政府监督,并且要有投诉机制,让残疾人用工单位有提出异议的窗口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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