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单位不续签该咋办?

2019-03-22 12:38
时代风采 2019年2期
关键词:本法补偿金赵某

【案例】赵某于2007年1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同日签订了第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因工作表现良好,物流公司与赵某又于2010年1月、2014年1月签订了两次期限分别为4年和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三次签订的合同将于今年1月到期。

赵某认为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年限也已超过10年,按理已经符合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继续上班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保险起见,赵某还是决定提前一个月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公司想继续上班的意愿,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收到邮件后,以单位效益不好等理由对赵某进行谈心劝退,希望赵某能主动离职,离职时可向赵某支付相当于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赵某却仍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要其同意不续签,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是22个月的工资金额。

那么,赵某在已经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三份合同到期时本人还能要求续签吗?或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第四次劳动合同,能主张赔偿金吗?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不同意续签第四次劳动合同,且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是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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