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三个问题

2019-03-21 21:54李良品韦丽芳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土司共同体中华民族

李良品,韦丽芳

(1.长江师范学院 民族研究院,重庆 408100;2.中央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

一、缘起: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学术依据和提出背景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不仅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为维护国家统一、巩固边疆地区、促进民族融合、保护多元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有其学术依据和提出背景。

(一)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学术依据

1.中国土司制度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由“自在实体向自觉实体”[1]的转型

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程中,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无论对于汉族或少数民族所建立的中央王朝,国家越是强盛,所吸纳的民族就越多[2]26。

在先秦以前,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民族处于起源和孕育阶段,这一时期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自为”时期;秦朝统一全国、建立郡县制以后,直至汉代再到鸦片战争之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处于“自在”的实体时期;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入“自觉”实体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为“自立自强”的实体时期。由此可见,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不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经历和分担了共同命运,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2]25的状态。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史是一部各民族诞生、交融、发展以及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也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日益增强,从“自为”“自在”向“自觉”“自立自强”不断演进的历史。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其中,实施土司制度的元明清时期,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土司制度实施阶段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由“自在”实体向“自觉”实体转型的关键阶段。元明清时期实施的土司制度,使王朝国家加速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一体化进程,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由“自在”实体向“自觉”实体转型建设的历史进程。如果没有这一历史时期,那么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自觉”实体建设终将不如今日。有鉴于此,笔者拟运用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全面系统地梳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基本特征。

2.国家治理理论的深入研究能为当前在民族地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与智力支持

土司制度是一种“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治制度,是元明清三代逐渐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国家治理是元明清中央政府在西南、中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的主要目标。这一目标有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在元明清60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虽然各朝各代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施政的政策和方式不尽相同,但无不体现了中央政府国家治理的目标任务。具体来讲,“齐政修教”是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的理念,“因俗而治”是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的方略,“以夷治夷”是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的技术,“天下一统”是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

政治学领域的国家治理通常是指政府如何通过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人民,是治理主体之间不断调整、协调互动和综合平衡的过程。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首次在党内文献中使用国家治理这一概念,但是在研究中国土司制度时凸显国家治理这一主题已是时代需要,可以为民族地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和智力支持。

(二)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提出背景

1.厘清土司制度研究的相关理论问题

尽管学界对土司制度和土司问题的研究在不断深入,并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土司制度本身的研究还存在诸多理论问题。一是关于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兴盛、衰落、终结的整个历程以及关于制度变迁、成因及结果等的宏观研究存在一定的空白与短板。二是对土司制度的差异性关注不够。虽然中国土司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大致都包括土官土司设置、职衔、隶属、授职、信物、承袭、升迁、惩罚、宽贷、朝贡、纳赋、征调、文教等共性内容,但在不同朝代,制度也不尽一致。例如,元代土司制度主要包括承袭、升迁、惩处、贡赋及土兵等制度;明代则增加了宽贷、文教及礼仪等制度;清代则更加完善,增加了抚恤、安插、分袭、年班、限权及禁例等制度。在中央政府颁发给各地的土司信物方面,元代赐给的信物有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银)字圆符等;明代赐给的信物主要有诰敕、印章、冠带、符牌,没有虎符、驿传玺书、金(银)字圆符等;清代赐给各地土司的信物有诰命、敕命、印信、号纸,省去了冠带、符牌等信物。对于这些制度差异的研究寥若晨星。三是将土司制度设置时间无限拉长和土司分布空间无限延伸。在时间上,有的学者将土司制度的上限定为秦汉时期,下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1956年;在空间上,有学者将东北的羁縻卫所制度、内蒙古的盟旗制度、新疆的伯克制度等也纳入土司制度之中,认为拉长土司设置的时间和延伸土司分布的空间有助于拓展研究领域。有学者认为,土司制度研究似乎可以取代对历代中央政府边疆政策及边疆治理的研究。四是混淆一些理论问题。例如,有学者将中国土司制度与西方列强所从事的海外殖民活动相提并论,将当今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为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延续和发展,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因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必须厘清土司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

2.弥补土司专项制度研究的短板与空白

过往的土司研究忽略了地方流官和各地土司如何具体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职官制度、承袭制度、贡赋制度、法律制度、军事制度、文教礼仪制度,各类专项制度的研究还存在诸多学术空白。仅以土司承袭制度研究为例,其明显不足有三:一是对在土司承袭制度实施过程中元明清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的互动、博弈等内容的揭示不多;二是土司承袭制度本身的研究尚存在诸如应袭土司的承袭程序、土司袭职的手续、土司承袭制度的运行、土司承袭制度的弊端、中央政府对土司从承袭制度方面的驾驭与控制等问题;三是对元明清三代实施土司承袭制度与土司国家治理在预期目标、治策设计与施行效果等诸方面所存在的动态性和差异性探讨不够。

3.拓展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新视野

国家治理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在土司制度研究过程中本应突出国家治理的因素,但在以往的土司制度研究中国家治理方面明显不足:一是对土司制度下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中央与土司地区之间的互动、调适、博弈等内容揭示不多;二是对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进行综合性、比较性以及长时段的研究较为欠缺。因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研究空间巨大:一是可深入探讨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等相关理论及其相互关系,如研究国家对所治理的土司地区的基本认知,国家治理理论,以及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土司制度与国家统一、土司制度与地方自治等的关系;二是探究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三是以国家治理为切入点,探究和总结元明清三代实施土司制度的政策、方略、规律、特点、措施、结果、得失及影响。研究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既是对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深化,又是探索我党对民族地区进行国家治理的新路径,更是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等相关理论的充实和丰富。

二、突破: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可能

“制度是人类理性精神的结晶和社会文明的重要载体,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3]作为元明清时期促进社会进步的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代表国家而制定的成文制度,是王朝国家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国家成文的土司制度是指中央王朝依据‘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国家治理理念制定的适用于土司地区的政治制度。在‘朕即国家’的皇权时代,各种适用于全国性的制度均由朝廷制定,经皇帝批准后颁行全国,这就成为国家成文制度。”[3]

(一)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主要内容

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属于民族学、历史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其主要研究内容分为基本理论、事实分析、总结建议等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方面的研究内容中可突破的空间很大。一是可以深入探讨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等相关理论及其相互关系,诸如国家关于所治理的土司地区的基本认知,国家治理理论,以及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土司制度与郡县制度、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的关系等。二是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视角,以国家治理理论为基础,探讨土司制度的沿革、发展、嬗变与消亡。三是以国家治理为切入点,深入研究土司制度实施中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总结和探究元明清三代在西南、中南及西北等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的政策、方略、规律、特点、措施、结果、得失及影响。

理论上,S组术中透视时间也应随着消融环境的提高而缩短,但两组并无统计学差异。导致该结果的原因可能与术中穿刺置管和房间隔穿刺等操作时间的影响相关,亦不排除医生学习曲线对试验结果造成的影响。关于这一问题,既往研究结果也存在差异,Bun等[12]的试验结果显示S组术中透视时间更长,而Di等[4]的研究结果则与之相反。因此不同麻醉方案下RFCA所需透视时间这一问题,需要在更多试验数据下进行讨论。

(二)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主要目标

课题组一直在思考,如何真正实现将600年土司制度及其治国经验进行全面揭示的目标。我们希望,通过几年的深入研究彻底厘清中国土司制度渊源、发展、兴盛及消亡的历史轨迹,探讨元明清中央王朝借助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国家治理的经验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史发展进程,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加强民族地区的国家治理提供智力支持和经验借鉴。

第一,土司制度内容研究的预期目标。在研究的内容方面,不仅要探讨宏观土司制度的缘起、发展、嬗变、终结,改土归流的推进以及土司制度的本质、内涵、特征、结构、功能等内容,而且要研究土司制度内的职官制度、承袭制度等专项制度,还要分析土司制度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实施过程以及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差异,给予研读者一个整体认识和总体把握,为中国土司制度的后续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理论建设研究的预期目标。土司制度是一种“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治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国家治理下逐渐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元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理念,具体来讲,“齐政修教”是元明清时期的国家治理理念,“因俗而治”是元明清时期的国家治理方略,“以夷治夷”是元明清时期的国家治理技术,“天下一统”是土司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在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将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视角下研究元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进行国家治理的理论问题。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要对当时的各种事实进行历史考察,厘清国家治理概念的现实与历史内涵,并对元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中南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治理与促进近现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形成的历史事实进行科学全面的论述。纵观历史,早在秦汉时期,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雏形已经形成,然而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民族虽有不同程度的分裂与纷争,但历史的主流依然是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这是各族人民的人心所向,也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元明清中央政府通过实施土司制度和推进改土归流等国家治理的重大举措,将近30个民族吸纳到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个大家庭中来。

实施土司制度地区的各民族在长达600年之久的朝贡、贸易、征调、婚嫁以及碰撞、冲突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最终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本课题研究的国家治理,不仅反映了元明清中央政府如何运用国家权力来管理各地土司和土司辖区民众,而且反映了治理主体与被治理者之间不断调整、协调互动和综合平衡的过程。国家治理这个学术概念涉及历史学、政治学、民族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不同学科各有侧重。因此,本课题的国家治理理论的核心是,通过讨论元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治理促进近现代意义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最终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治理,既是近现代和当代的学术概念,也属于一个历史范畴。不能因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治理概念的近现代性特征而否定元明清时期的历史内涵及其存在;近现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代的国家治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近现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正是元明清历代各朝的国家治理与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研究,就是要从学术思想和理论上阐明元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因在西南、中南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而对近现代意义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所具有的重大历史作用。

第三,实践运用研究的预期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超越争议的公约”[4]的共同体,这个“公约”就是“华夷一体”[5]思想和中华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孕育于“华夷一体”思想。“华夷一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思想与理论基础,并为未来发展注入了动力,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在实施长达600年之久的土司制度的历史长河中,元明清中央王朝与各地土司之间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然难免博弈、冲突乃至战争,但是相互之间的互动、调适仍是主流,各地土司对国家认同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占主流,国家和中华文化成为各自的“公约”。因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旨在深化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超越争议的公约”[4]意义的共同体意识,特别是深化研究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众所周知,土司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为国家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且事实证明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研究为当下以及未来各民族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借鉴。

在中国和平崛起过程中,如何深入认识多元一体理念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如何讲清楚元明清时期土司地区各民族共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经验与历史事实,如何理解元明清时期土司地区各族民众是怎样与其他民族一道共同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走向“自觉”,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当下这个发展进程给我们提供了哪些丰富的地方建设的历史经验,这些问题都亟待得到阐释。

三、创新: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向深处探宝

(一)探寻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差异

无数事实表明,在元明清土司地区,不仅存在着一种相对于中原地区的不同时间制度,而且存在着一种有别于汉族地区的基层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时间跨度长达600年左右。例如,在行政制度方面,虽然元明清时期在土司地区都实施土司制度,但这些土司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例如,“藏族是政教合一制,白族、罗罗族(彝族)、傣族、僮族、土家族、苗族、水族、布依族等族是土官土司制,景颇族则是山官制等。即便是同一民族,土司制度也不尽一致,如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既有政教联合管理制、政教合一土司制,也有土千户土百户制、土屯结合管理制,还有土流并存管理制以及健全的土司管理体制等。同时,元代与明清的土司制度也有一定差别”[6]。因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以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为主要研究内容,不仅有助于理解元明清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土司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差异,而且能为王朝国家在少数民族非土司地区实施的制度治理研究提供参照。

(二)充分运用土司家族民间文献

研究中国土司制度,历史文献资料是最关键的要素,其核心工作是史料的发掘和收集。过去学术界研究土司制度及相关问题主要依据正史和公藏资料,缺乏对土司家族民间文献的重视和运用。作为我国元明清及民国时期特殊群体的土司家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土司家族谱牒、土司家族契约文书与账簿表册、土司家族碑刻、土司家族艺文等名目繁多的民间文献。所谓民间文献,是指来自田野乡间,有别于正史、文集等传世典籍的文献,大多数由民间人士收藏和保管。这部分来源于田野乡间的民间文献,虽不如正统史书及文集那么权威,但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当时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内容,反映了土司家族的国家认同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主题;它不仅是深入研究元明清土司地区乡村社会历史发展、社会变迁、文化演变的重要文献,而且是能够拼接出土司地区和土司家族一幅幅生动历史画卷的完美材料。目前,土司家族的民间文献已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法学界把这些民间文献视作土司地区最早的民法;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界视其为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文献资料,民间文献被称为我国正史、地方志书之外的历史叙述。如云南《木氏宦谱》和《蒙山左氏族谱》、广西《西林岑氏族谱》、四川《白马土司家谱》和九姓长官司《任氏家谱》、湖南永顺《彭氏源流族谱》和保靖《彭氏宗谱》、湖北鹤峰《容阳田氏族谱》、重庆石柱《马氏家乘》和酉阳《冉氏族谱》、贵州《龙氏迪光录》、甘肃《西夏李氏世谱》等族谱以及《白山司志》《九姓司志》《九姓志略》等土司自撰司志,不仅具体叙述了各地土司宗族的兴衰、世系分支变化、家族迁徙流向等家族历史,而且详细记载了土司地区及土司家族的家规伦理、人口繁衍、田庄园产、族人功名业绩等具体内容。这些土司家族谱牒虽然是一族一姓的历史,但是可从中挖掘出大量的人物传记资料(如出身状况、世系考等)、诗文资料(如私家文集手稿)、人口学资料(如婚姻、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移民史资料(如人口迁徙地点、数量、原因、流向等)、家族制度研究资料(如祠堂、家规、家训、义庄、祭田等)。同时,土司家族契约文书与账簿表册、碑刻、艺文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复原元明清及民国时期土司地区村落地理、土地山川资源等利用状况,不仅是社会经济史研究的绝佳史料,而且是探讨土司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特征、风俗习惯变迁和地理环境嬗变的重要史料。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能够充分运用所能收集到的土司家族民间文献,可以极大程度地彰显国家制度(土司制度)的地方表达的研究理念。

(三)与时俱进地选择研究问题

从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看,多元起源的中华民族,自秦汉起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内部各群体不断融合发展并向一体化推进,主流态势是和平与统一,并且对中华文明持有较高的认同感。究其缘由,自然地理因素占一部分,但更多的在于主观能动构建的因素,这也是我国体制机制能够成功实施的原因。中国自秦代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制度在汉代得以发展,在魏晋南北朝直至唐宋时期得到整合,在元代再次获得历史性发展,至明清时期完全定型,在清末便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元明清时期通过实施土司制度推进土司地区逐渐进入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一体化进程。中央王朝通过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变间接地控制土司地区为直接控制,完成了多民族国家形制。从历史谱系的角度考察,从传统到现代,中国的国家体制历经了一个从帝国到民族国家再到多民族国家的转型。直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终完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任务。放在中国历史发展长河中来看,土司地区各民族为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建设过程中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学界长期以来对元明清时期土司地区各民族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建设等方面的贡献重视不够、研究不多,对各地土司及当地少数民族在当时所表现出来的高度国家认同的历史经验挖掘不够、总结不足。

有学者认为,封建社会是王朝治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习近平同志在致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的贺信中指出:“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7]我们“只有从历史文化中探寻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密码,才能不断增强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思想定力”[8]。当今中国国家治理跟元明清时期的中央王朝国家治理虽然在政治体制上完全不同,但是在国家治理经验方面是一种延续、发展和创新。中国封建社会鼓励读书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治国”就是治理国家的意思。“治”与“理”两者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带有“治国之乱”与“管理国家”的双层含义,是中央对地方“治乱”以后重新建构起来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的政策方针。

因此,国家治理这一概念虽然首次出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党内文献中,但元明清时期的王朝政府就在考虑且重视国家治理的理念,并将其付诸实施。今天的国家治理是中国共产党人尊重历史、全面探索和与时俱进的结果。我们需要用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观去正确认识元明清时期王朝政府对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消除当前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治理的负面影响。时下,中外学界对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如何运用国家治理的举措等问题仍众说纷纭,未能达成共识。

关于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习近平同志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更好地发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特色、优势和有利因素,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2]23-24。为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治理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纳入历史视野,通过对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深入研究,更好地挖掘、传承与弘扬土司地区各民族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遗产和历史经验,为现实需求服务。这较好地体现了课题的问题意识,体现了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选择创新。

(四)学术观点的标新立异

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及土司地区各民族所作出的贡献,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总的来说,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从我国数千年历史的演进过程看,中华大地上各民族都在为团结统一而矢志不渝地奋斗。从元明清时期的中央王朝看,建鼎称尊的无论是汉族、蒙古族、满族还是其他民族,自始至终建立的皆是多民族国家。并且,国力越强盛,越会吸纳更多的民族到这个大家庭中来。尤其元明清时期的统领者,在入主中原建立政权后,都视自己为正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并在全国推行和实施大一统的政策。中华民族在地理位置上交错杂居,在经济上相互依存,在文化上兼收并蓄,在情感上相互亲近,由此“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2]25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元明清时期,各民族在博弈、调适和矛盾冲突中不断融合发展,“形成了交融一体、繁荣一体的自在的中华民族实体”[2]26-27。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元明清时期的中央王朝在现有20多个民族中设置过土司制度,这说明当时设置土司、实施土司制度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的,而不是因不同的民族而不同。在实行土司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土司朝贡、土兵征调、土司兴学办教等形式,加强了土司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历史事实证明,各地土司及土司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兼收并蓄、兼容并包,逐渐成为民族交融的精神动力。在元明清三个时期,这种维护统一和各族一家的主流思想意识一脉相承,但又得到了不断的推进与发展,逐渐成为历史发展长河中的集体精神共识。在国家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我国各民族开疆拓土、辛勤劳作,大大加快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实体向“自觉”实体的构建进程。在构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以及文化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土司制度及土司地区的各民族功不可没,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本文关于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力图表达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实行的土司制度以及各地土司、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共同推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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