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璐
在我国,涉案资产的处置是人民法院执行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处置不当,将有可能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失司法公正。就实际工作来看,法院对涉案资产的处置主要交给拍卖公司来完成,这些有资质的拍卖公司会依照法院的委托对相应的资产进行实时拍卖,但这种拍卖形式存在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交易受地域影响、竞买人恶意串标等问题时有发生。近些年,南方部分省份开始尝试网络司法拍卖,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向全国推广。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办案中需要被执行拍卖的财产放在互联网的网站上,并向公众展示其详细介绍、视频、图片等信息,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给出价最高者,其实质就是网络上的价格商谈并交易的过程,与传统的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便的特点。
(一)法律修订过程的制度倾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民事诉讼法》出台发展至今,司法拍卖的主体也从最初的法院转变为后来的合法拍卖机构,如今又再次转回到了法院,这是依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对司法拍卖过程的实践思考和总结而做出的正确选择。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司法腐败问题一直是顽疾,难以抑制和根除。近几年,法院通过网络司法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就相当于在法院的内外空间设置了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有效杜绝了司法腐败的产生,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价值导向。
1.利益的再分配。司法拍卖是司法环节中利益的再次分配,增强该环节的透明度,降低成本消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1)降低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传统司法拍卖实践中,拍卖公司每成功拍出一件物品,是要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而这些服务费用是由当事人全额承担的。而网络司法拍卖中,去除了拍卖公司的参与及相关的佣金费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降低了拍卖成本。另外,通过网络的快速传播,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数很多,竞价就会比较激烈,有利于涉案资产得到最大化的变现。
(2)设立监督,杜绝司法腐败。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到位或缺失,使得整个拍卖过程存在着很多的暗箱操作,滋生出大量的腐败行为。某些竞拍团体利用社会力量,暗中操纵、破坏拍卖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法院内部,某些法官利用手中职权,暗中干涉司法拍卖的事情也是屡屡发生。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一切的流程都是由网站平台系统操控,人为干预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并且竞买人的信息对外保密且不可视,只能以代码的形式参与拍卖活动,最大可能地保证了整个拍卖过程的公正、透明、安全。
2.效率的提升。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司法拍卖不仅要追求公平,还要注重效率的高水准。成熟的网络环境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利用互联网的可视性,竞买人可以直观地看到和了解到竞拍标的物的详细信息及视频、图片资料。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利用网络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创举。
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固然具有许多的优势,是传统司法拍卖所不能比拟的,但是,网络司法拍卖毕竟是一种新兴的拍卖形式,还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完善。
(一)法律主体定位不明。网络司法拍卖涉及的主体人员较多,主要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法院、竞买方、网络平台。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拍卖主体作出界定,也没有对网络司法拍卖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另外,有些地方文件有少量涉及的内容,但是这些文件规定,法律效力较低且没有系统规范,无法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实际需要。
(二)监督严重不到位。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其实就是对法院、竞买人及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督。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规范还是空白,直接导致了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严重不足。第一,对法院的监督。社会公众和其他政府机关是监督法院的主体,但是网络司法拍卖带有技术性和隐蔽性,社会大众尚不具备监督的条件,无法对法院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的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但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最终导致这些有监督权的政府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第二,对竞买人的监督。竞买人是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参与者,由于缺少法律规定,对竞买人也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以致在司法拍卖中,经常出现竞买人恶意竞拍等影响司法拍卖顺利进行的行为。第三,对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督。对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网络技术的高科技含量、高隐蔽性,使得对它的监督难度较大,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来看,监督都很不到位,最多只能对网络拍卖活动的表面进行监督,而对网络拍卖的后台运行进行监督却鞭长莫及。
(三)互联网拍卖平台较多。目前,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众多,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和社会性质两种。这众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缺少统一的标准规范,在网络司法拍卖时不能使用统一的程序性规范,以致于法院在选择合适的拍卖平台时出现了困惑,无所适从,无形中降低了司法拍卖的效率。
(四)技术保障上存在缺陷。由于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技术保障方面还是有所欠缺,主要表现在网络技术水平不高,竞买人的信息和账号不安全,容易被盗等。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依赖互联网,但是各地普遍存在着对网络平台的技术、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导致网站技术不能及时改造、升级,造成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存在着安全风险。
虽然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只要在网络拍卖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总是会找到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措施的。
(一)整合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要想解决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数量众多、管理不规范、使用混乱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构建统一的、全国性的司法拍卖网站,并且制定统一、规范的拍卖原则与程序。通过国家的、正规的拍卖网站的示范和领导,其他地方拍卖网站就可以借鉴经验,促使其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总体上来说,要想建立规范、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有两种方法可以借鉴。一是创建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逐步吸纳地方性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加入进来,扩大全国性司法拍卖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二是采取“以大带小”的共建模式。要先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吸纳地方性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到它的旗下,作为总平台的分支平台,这样通过对地方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整合,集中分配到国家网络司法拍卖总平台的麾下,便于规范、统一的管理。
(二)明确拍卖主体的法律责任。
1.明确拍卖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司法拍卖的安全交易承担责任。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是网络司法拍卖交易的基础,所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如若网络拍卖平台自身原因,导致司法拍卖活动遭到意外损害及严重影响,那么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法院的责任。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如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受到损害或严重影响,法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是在协助法院完成拍卖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要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明确涉案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不直接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但是拍卖物在拍卖前是归当事人所有,因此他要为拍卖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承担责任。如果拍卖物存在瑕疵,当事人要及时告知法院,如若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隐瞒,导致司法拍卖无效或是损失,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参与者的监督。
1.加强对拍卖平台的监督。一是加强法院对拍卖平台的监督,法院应该对整个拍卖活动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必要时还可以录音录像,对后台的数据进行保存。二是鼓励社会公众对拍卖平台进行监督。
2.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对法院的监督包括三个方面: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社会对法院的监督。
3.加强对竞买人的监督。一是对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监督,拍卖平台对竞买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二是对竞买人的拍卖行为进行监督,如果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则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四)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一般都存储有大量的个人信息、个人账号及财产信息,如果拍卖网站防护不当,就会遭到网络攻击,致使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是财产损失。所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加强自身的网站建设,不断加大资金的投入和技术支持的力度,以高水平的技术手段来应对来自网络的各种攻击与威胁,有效保护拍卖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拍卖形式,也是一种创新模式。它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和竞价,与传统的司法拍卖相比,彰显出了很大的优势。但是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毕竟才刚刚起步,自身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地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