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建伟
(中国石化出版公司,北京 100011)
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出版工作已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1],图书出版品种不断增多,内容形式多种多样,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型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加。
出版工作作为出版社生产经营的核心工作,每一个品种的图书产品是在签订出版合同后续产生的。由出版社与作者方签订出版合同,是出版社日常业务合同中的重中之重。
依据法学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分析,出版社工作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大体分为知识产权侵权和合同违约两大类[2],出版合同纠纷大多数因违约责任引起,一般属于违约类法律纠纷。
1.合同有效性争议的纠纷。出版合同双方,一方为出版社,另一方为作者方(著作权人)。作者方一般为一至数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其构成多人组成的团队,或者是为单位职务作品。现实中特定人在出版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作者方其他人或者职务作品所在单位不认可,这样就会存在合同有效性的问题。
2.图书署名(著作权属)纠纷。如前文所述,出版合同的作者方下签字盖章的是出版合同签订人,但出版合同签订人未必就是出版作品的实际作者。现实中,会出现图书出版发行上市后,实际作者拿着样书来起诉出版社的问题,即声称未经其本人同意或者未经职务作品单位许可擅自签订出版合同引起纠纷,由此还会引起作品署名、稿酬分配等其他纠纷。
3.稿酬问题的纠纷。目前,我国出版业通行的稿酬支付方式:版税制稿酬、基本(字数)稿酬、印数稿酬或者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等形式。版税稿酬,即实际发行数×定价×税率的形式。基本稿酬,即按照字数计酬,按每千字稿酬标准×千字数。印数稿酬,按照基本稿酬×稿酬标准×(印数/1000)。在实际工作中,或因图书实际销售数量未达合同约定,又或因图书没有再版加印等情况,出版社未能支付稿酬,或者稿酬数额未能达到作者方所期望的数额等情况,此类纠纷也时常发生。
重印图书时的稿费纠纷,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稿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但是著作权人会误以为重印时也是按照基本稿酬加上印数稿酬来支付。
4.图书加印再版等问题的纠纷。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三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只是著作权人确认脱销的方法。若出版社认为市场饱和不再需要重印,而著作权人要求重印,就容易产生纠纷。
5.合同有效期问题的纠纷。根据行业惯例,出版合同中一般约定的合同有效期为10年,引进外版书为5年。这就意味着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有特定期限的。超过特定出版合同有效期的图书品种,出版单位仍然在加印或者发行销售,都属于违法行为,也将容易引起纠纷。
6.作品名称变化问题的纠纷。我国所有正规正式的图书出版物,都要经过社内选题申报通过后,经申请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下发统一书号(ISBN号)的流程。实际工作中,申请的作品名称或将会与实际出版的图书书名,签订出版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不一致。正因为实际工作中先签订合同,再走选题申报,最后有了书号后再付印出版发行,在这一过程中,作品名称因编辑加工或者申报流程的需要或将更改或将优化,因而导致作者方与出版社的纠纷。
7.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纠纷。近年来随着网络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传统出版产品在遭遇新媒体产品挑战的同时,图书等传统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纠纷,如图书著作权人未授权给出版社信息网络出版权,而出版社将该图书内容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授给予自身的合作伙伴在网络上或者APP软件上使用,类似的纠纷在近几年频频发生。
1.由出版方承担责任的纠纷。出版合同中的出版方为出版社,因出版社未能及时履行出版合同义务的一般情形如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出版发行图书;实际工作中,编辑人员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稿酬或者足额支付稿酬;出版发行的图书,未经作者同意有重大删减导致图书主旨内容未能完全展现;出版发行的图书存在严重的印刷装订问题,未能达到事先出版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未经作者同意将图书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转授予第三方进行连载或者用于网络等新媒体传播等情形,由出版合同中的出版方承担责任的纠纷。
2.由作者方承担责任的纠纷。出版合同中的作者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由作者方承担责任的纠纷情形一般如下: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书稿导致图书无法按时出版发行;未能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合乎出版规范要求的书稿;在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向出版方提供一定数额的出版补助款,未能及时足额交付给出版方;在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中在约定时限内包销一定数量的图书,未能及时履行的情形,由出版合同中的作者方承担责任的纠纷。
在出版公司日常工作中,因出版合同引起纠纷时有发生,及时处理此类纠纷有助于促进出版社核心业务的顺利开展,防控此类纠纷有利于出版社避免发生类似纠纷。就出版合同纠纷处理,本文拟以出版流程为线条做阐述;就出版合同纠纷防控,本文拟以合同订立流程为顺序进行分析。
1.选题申报至书号下发前的纠纷处理。一个图书产品最初都是由编辑人员进行策划,与作者接洽后达成出版合作意向,或由作者方主动投稿,然后由编辑人员在出版社内部通过选题申报方式经社内多部门专家会商论证后,方可立项。立项后的选题可以申请书号,此时出版社可以和作者方就签署出版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确定后签字盖章。这一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为出版合同准备、协商草拟及双方签章阶段,容易与作者方产生的纠纷及处理方式如下。(1)选题未能通过项目论证导致的纠纷。不论是责任编辑自行策划的选题,还是作者方主动投稿后责编认同的选题,都要经过出版社内部选题论证,论证该选题是否符合出版标准,论证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行性。实际工作中有些选题未能通过论证,作者方就会与责任编辑发生纠纷,法务人员可协助编辑业务人员以出版社名义向作者方发出声明函,告知其稿件未达到出版要求,或是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减小作者方反复纠缠编辑业务人员的可能性。(2)书号下发后作者方撤稿导致的纠纷。有些作者在出版社已经将其书稿选题立项,并经过书号申报程序,在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下发书号之后,且编辑人员已经准备好合同范围,准备签订合同之时,告知出版社其书稿不准备继续出版。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中的恶意磋商,并且出版社有关人员已经参与前期工作,已经着手准备合同履行,做了选题论证、样稿审核、书号申报等大量工作,虽尚未签订合同,但也着手准备合同前期工作。法务人员应当参与此类纠纷处理,协助编辑人员向作者方主张权利,就前期工作的成本进行核算,及时向作者方索赔。
2.图书审校加工至出版发行阶段的纠纷处理。出版合同中一般在条款中会约定作者方于特定期日内交付全部稿件,同时也会约定交付书稿后特定期日内由出版社完成出版发行。图书出版合同签订完毕后,责任编辑就开始履行合同,完成三审三校后,交付给印制部门进行印刷装订,再由发行调配,仓储物流部门协助发送,在全国范围内上市销售。这一过程属于出版合同的实际履行阶段,也是出版工作的核心业务流程,即图书产品的加工生产及销售过程,容易与作者方产生的纠纷及处理方式如下。(1)作者方未能及时交稿产生的纠纷。在出版合同签订后,作者方有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期间将全部书稿交付给责任编辑,导致出版社无法展开后续的校对审读工作,因而影响出版发行。法务人员应该告知编辑人员及时依照合同催告作者方按约交稿,以发邮件、对话截屏等方式留取证据,以备后续的纠纷争议解决。(2)图书印装质量造成的纠纷。由于目前出版社的印刷装订都交由外部合作单位承揽加工,容易造成成品书的用纸、印刷排版等质量达不到作者方所期,产生纠纷。法务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向作者方做相应解释,并积极向排版、印刷、装订等合作单位主张权利,如有赔偿责任承担等事项,由上述单位向作者方承担相应责任。(3)出版合同期内未按约定履行包销义务等纠纷。在出版合同中,经常约定该品种或该系列图书出版后,作者方在特定期限内包销特定数量的图书,而现实工作中,遇到过多次作者方未按约定履行包销义务,出版社因此类图书市场销量有限,而承担过高成本,造成项目图书严重亏损的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法务人员应及时协助编辑人员以出版社名义向作者方发出“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在敦促作者方及时履行包销义务的同时,也为后续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留取了相应证据。
3.图书加印再版及稿酬支付等纠纷处理。在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图书出版发行后,出版社根据该图书产品的销售情况及市场需求,进行加印或者再版重印,有时会出现作者方未能及时了解加印再版信息的情况,作者方就会因此与出版社产生纠纷,法务人员应提示编辑业务人员在加印再版前主动告知作者方,并依据加印再版后的图书实际销售数量,并依据合同约定向作者方支付稿酬。
出版社向作者方支付稿酬过程中,经常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与作者方产生纠纷,此时法务财务等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协助编辑业务人员向作者方释明,以化解不必要纠纷。
1.出版合同发起至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1)合同准备阶段。合同准备阶段,即编辑人员与作者初步接洽时,就应该了解该图书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出版政策要求,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2)合同发起阶段。合同发起环节,合同发起人要向对方(作者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如果作者方是自然人,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和与作品相关的资质证书文件;作者方如果是多个自然人,必须提供相互之间的合作意向书或者授权委托书。如果作者方是法人,必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如果签章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还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等书面证明文件。责任编辑作为合同发起人,将上述作者方资质证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管理系统中上传,便于后续合同审查中备用,也保障了出版合同相对人的适格性。(3)合同审核阶段。如同出版社其他合同,出版合同在发起后,要在合同管理系统上经过流转审核,即专业性审核、财务性审核和法律性审核。一般出版合同发起后的初审由编辑室主任完成,之后由总编室主任参与审核,这部分审核主要是从出版业务专业性对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其后,由发行部门负责人参与会签审核,主要是对该图书项目潜在的市场效益进行审核,之后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主要是对有关图书包销发行折扣、稿酬结算、整个图书项目的成本核算做财务性审核。再其后是法务人员对出版合同做法律性审核,对相应条款进行把关,同时也综合前述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分管领导或者出版社负责人审核。上述层层审核,目的就是为了防控各类潜在的合同纠纷,通过各个审核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经审核无异议的出版合同,最后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出版合同实际履行期间的防控。生效后的出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即出版社加工审校稿件,到排版、印刷、装订图书产品,再到发行销售的全过程,实质上是出版社生产经营中的核心业务流程。在这一过程中,作者方与出版社编辑人员要做到认真履行出版合同约定条款中的义务,始终遵循出版合同的约定,最终生产出质量优良,让作者满意、读者认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图书产品。
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加印再版、稿酬结算不明晰、图书包销未履行等纠纷,除了在出版合同签订时就明确出版方和作者方的权利义务以外,还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积极协商,就具体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以此尽可能减少出版合同实际履行中的纠纷问题。
3.出版合同终结后的防控。出版合同一般在图书产品首印首发后,编辑人员就会将出版合同中的其中一份交由总编室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存档,直至出版合同期满。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图书合同早已期满,但遭到第三方起诉侵权的纠纷,此时法务人员要找到早已存档的该书出版合同,查证其责任编辑和作者,由责任编辑协调通知作者该图书因涉侵权遭到起诉,同时应及时告知第三方,该图书的出版合同期限已结满,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应向作者方主张,以此维护出版社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出版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较多,随着出版业新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新媒体等内容新载体的蓬勃发展,出版工作中与出版合同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也或将成为新常态。我们面对出版合同纠纷,只要及时处理应对,提前认真防控,就能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此类纠纷,以助力出版事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