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静
(1.《台湾农业探索》编辑部,福建 福州 350003;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3)
众筹出版延伸了传统出版的产业链,使出版的生产模式、营销模式、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革,是对传统出版的重要革新,尤其是对于处在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科技期刊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众筹出版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互联网金融的属性,三方主体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易引发诚信、权责纠纷等各种问题,就此学者们已做了许多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贾冀南[1]从融资风险视角提出应加强众筹平台管理控制投资风险;陈放[2]、王东旭[3]分析了众筹出版的发展困境,提出要重视众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刘建[4]就众筹出版融资模式存在的欺诈、违约、融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导机制;李尚远[5]就众筹融资的法律、技术、信用、管理风险予以分析,提出从主体、环境、政策等多个角度进行作用以保证众筹融资健康生存和发展。但学者们的研究多数从众筹出版的融资视角出发,较少涉及科技期刊,对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主体责任、法律风险的特殊性较少涉及。鉴于此,本文从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三方主体视角分析其众筹过程存在的风险和防范策略。
与传统的众筹出版相类似,科技期刊众筹出版也包含三方主体,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和众筹出版平台,但在参与主体上与传统的图书众筹出版略有不同。
1.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即众筹项目的筹资人,由于科技期刊编辑部多数为非法人单位,所以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项目发起人一般为各个期刊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科技期刊所属的出版社、出版集团,较少出现个人或第三方机构。当前的科技期刊众筹出版案例中,多数以科技期刊的主办、承办单位为主,如《清华金融评论》众筹出版的项目发起人是《清华金融评论》的承办单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法苑》众筹出版的项目发起人是《金融法苑》的主办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即资金筹集者,指的是参与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的网民。与普通图书众筹出版不同,科技期刊的读者群和作者群高度统一,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的投资人也有可能成为科技期刊众筹项目内容的生产者,这特别的身份使得投资人对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有更高的热情、更强的甄别力和更强的自主意识。
3.众筹出版平台。众筹出版平台即联结项目发起人和项目投资人的中介机构,根据众筹平台的回报方式可分为权益型平台和股权型平台,当前科技期刊选择的众筹平台都为权益型众筹平台,并不涉及股权。当前可查的科技期刊众筹出版案例中,科技期刊无一例外都选择综合性出版平台作为众筹出版的中介机构,并且多数为当前国内最大的综合性众筹平台——众筹网。
融资成功的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的三方主体关系中(见图1),科技期刊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了解投资人的需要,提出方案,进行前期的宣传招揽投资人,并通过众筹平台提出融资申请;众筹平台通过项目审核和融资申请,将项目发布上线;项目投资人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部分参与项目的内容生产过程,并最终从第三方众筹平台获得项目收益回报[6]。
图1 科技期刊出版众筹三方主体关系
目前各大众筹平台都对三方主体进行了一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规定。其中,科技期刊作为项目发起人,必须符合众筹平台的资质和项目审查要求,保证出版物的合法合规,遵守众筹出版平台出版流程的相关规定。众筹出版平台既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发起项目的审核者和监管者,同时还是投资方利益的维护者,在项目发起阶段审核众筹出版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审查核定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在项目实施过程,对投资人的资金予以监管;在项目众筹成功时协助项目发起人完成后续的回报服务,在项目失败后能将投资人的资金原路返还。而项目投资人对项目具有知情权,可以完整、准确地获悉项目的进展报告,项目成功后根据约定获取相应的物质和项目相关的服务权限,项目一旦失败也可依据约定金额返还项目筹集资金。但由于三方主体的权利关系存在交叉,资金缺乏有效监管,项目实施缺乏执行细则,众筹出版实际过程中法律风险不断显现。
对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规制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发起人信用造假。项目发起人为了使项目能够通过众筹平台审核,可能存在回避项目的缺陷,故意隐瞒项目风险的造假行为,如科技期刊有可能隐瞒稿源不足导致长期拖期出刊从而造成项目执行困难的可能性。(2)项目执行情况。主要体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融资的使用缺乏监管,如存在超额融资的风险:当项目融资人获得超过项目执行需要的融资资金,对超额融资资金的监管缺失,可能导致项目融资资金的滥用,从而造成项目的失败。(3)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期刊论文的首发权是评价论文价值的重要指标,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发起公示和项目运行阶段为了吸引项目投资人可能需要展示部分论文相关信息,存在侵害作者知识产权的可能性。(4)项目发起的目的与回报方式。一般科技期刊的项目众筹目的都是完成期刊出版,回报方式一般包括纸质期刊、周边产品等实物回报和电子期刊阅读下载权限、专家交流论坛等精神回报两种。但若期刊许予期刊贩卖收益等投资收益回报,则触及证券发行、股权众筹等相关内容,目前尚存监管漏洞。
项目投资人作为众筹弱关系中的投资人,由于缺乏有效的支持者保护机制,需要承担更多的信用风险[7],包括:(1)遭到误导,如由于出版单位或个人信息的不真实性导致的投资风险误判和投资决策错误;(2)遭受欺诈,如出版单位或个人发布虚假信息后卷款潜逃或利用众筹项目承诺时间侵占投资人资金使用权一段时间后以项目失败退还投资人资金的行为;(3)遭到违约,如出版单位或个人无法兑现项目发起承诺。对这些信用风险的担忧都将打击项目投资人的投资热情。此外,项目投资人还可能存在对自身资金情况误判、冲动投资的情况,对此也缺乏有效的后悔退出机制。
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众筹出版平台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由于众筹平台的获利方式是抽取项目成功融资后融资总额的佣金,因此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资格审查较为宽松,较低的审查要求给部分资质不良的项目发起人提供了鱼目混珠的机会。甚至有些众筹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项目进入平台融资,主观上降低了对项目上线标准的审查要求,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8]。项目众筹阶段,融资资金大量聚集在众筹平台,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资金需要第三方存管,造成众筹平台存在滥用融资资金的风险。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发起人融资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众筹平台也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存在巨大的资金使用风险。
当前,在众筹细分市场中,众筹出版由于具有“互联网+”创意的属性和天然的文化传播属性,一直以来都备受投资者的青睐,持续蓬勃发展,涌现出一批专业的众筹出版平台。然而,当前众筹出版缺乏专门立法,仅依靠《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公司法》《证券法》《著作权法》等约束当事主体。为了众筹出版持续规范的发展,建议设立专门的《众筹法》以及相应的众筹出版法规,主要做到:(1)立法明确众筹出版三方主客体的关系。规定各方的职责权限、权利义务,对违法行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措施予以直观的界定和划分,对于有可能出现的违约、欺诈、非法融资的问题给予预判和防范,有效约束各方行为。(2)明确众筹出版中的各方权责。众筹出版通常为预售出版,众筹平台不同于一般的居间商,其还肩负项目监管的责任。而与一般的预售合同不同,投资人与项目发起人具有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性的特征。因此,需立法明确众筹出版过程中众筹平台的审核、监管责任范围,明确项目发起人与投资人预售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合同解除条件。
科技期刊特别是学术期刊,由于学术研究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关乎作者的论文学术研究价值和传播效力。加强众筹出版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做到:(1)完善众筹出版的知识产权立法,尽快制定与众筹出版特性相匹配的法律条款,充分考虑众筹过程中支付、安全、储存等可能存在的问题,整合金融、科技、垄断等领域的相关法规,提高法律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2)提高众筹平台和项目发起人对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众筹出版项目的管理审查,严格审查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项目发起人的出版资质,保证科技期刊作为传播专业理论知识和传递科技信息为核心的重要载体的合法合规[2]。完善众筹出版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执行细节把控,如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在项目展示和执行过程中不予公布,只公布论文研究范围、题目、摘要等概况信息或对于需要展示的学术论文在第三方平台、数据库给予优先发表等。(3)加大众筹出版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明确责任权限,有效利用大数据等方法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立法确认众筹融资的合法性,规避非法融资风险,避免出现欺诈、监管漏洞等风险,应着重解决众筹出版过程中的资金监管问题,做到:(1)明确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投资人的准入标准和法定义务,设置众筹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依据证监会、银监会等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要求予以众筹平台从业资格审定和管理;严格对投资人、项目发起人的资格审查,规范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资质审定,确保投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2)完善众筹平台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可将融资过程中的资金交由有资质的银行、基金管理组织等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3)设立融资程序标准,具体包括众筹的金额、人数、规模、时间、批准主体、方式和流程,确保融资过程程序化、规范化。(4)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要求众筹平台有义务披露平台所有权、管理人、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要求众筹平台不得与项目发起人存在资金利益交易行为,不得诱骗、隐瞒投资人,坚决制止诱导性营销行为;提高投资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辨别能力;加强投资人投资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防护,增强其支付和融资信息的安全性。
当前众筹行业发展并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仅证监会在着手立法《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负责股权众筹的监管,而其他权益型众筹、公益型众筹、物权型众筹的监管主体则尚无定论。应尽快立法落实众筹监管主体部门,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对众筹出版主客体出版过程中涉及的主客体关系、权限责任、违约责任等的监督管理,落实和保障众筹出版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再者,应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加强出版行业协会对涉及众筹出版的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的监督审查,确保众筹项目的申报、实施合法合规。此外,应在全社会普及宣传众筹,合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曝光失信行为、社会舆论谴责等方式,形成自上而下的全面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