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苏杰,陈红国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地理标志产品是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结合的产物,它的质量、声誉及其他的本质特性都由产品的产地决定。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目前,湖南省衡阳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法律保护研究方面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保护制度。
湖南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比较早。截至2018年9月,湖南省已获得77个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权,种类包括禽肉、水产品、中药材、茶叶、酒、蔬菜水果等特色产品,涉及加工业、养殖业和种植业等,审核批准使用的专用性标志企业296家,企业分布于湖南省14个市、92个县市区,年产总值超过1200亿元。其中,衡阳市获得11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权,包括烟草、水果、蔬菜、食用油等几大种类(见表1)。
表1 截至2018年已注册的湖南省衡阳市地理标志产品情况
在地理标志的注册体制上,我国有三套注册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表1和以上表述可知衡阳市的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跨越了三种法律途径。
1.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形势不容乐观。湖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每年农产品产量大种类多,但总体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全国占比很小,衡阳市作为湖南省的第二大城市,近年来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不多,这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2.地理标志产品管理体制注册分工不明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和保护工作归我国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和农业部门管辖。多个行政部门之间对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造成企业和协会陷入矛盾,符合地理标志要素的产品究竟是到工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还是到农业部门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不同注册程序的保护竞争力有什么区别,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经常给行业协会和企业带来极大的困惑,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3.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制度不完善。首先,有些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保护产品的生产商通过仿冒地理标志去欺诈消费者,从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西渡湖之酒,2014年4月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西渡湖之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按照法律,在市场上销售的西渡湖之酒都应该拥有证明的商标或地理标志,但实际销售中,仍有许多商店和超市销售伪劣的西渡湖之酒。其次,也有一些享有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所有者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滥竽充数,使得产品的质量被大打折扣,或是以买卖注册许可证的方式让原产地以外的厂家使用特定地理标志,导致了不合法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的乱象。
首先,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予以规范,而是依靠比较分散的法律来规定,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就可能带来法律之间的一系列冲突问题。
其次,法律法规没有成为一个系统,就必然会造成职能部门权限分工不清与冲突问题。国家商标局与农业部门在没有系统的法律保障之下,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从有优势的农产品之中选出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来扶持,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一定规模的效益,树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良好形象。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律的监管与处罚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现实中的违法主体与行为的判定,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违法成本低效益大的不良后果,对保护正当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冲击。
最后,推广这项制度的法律宣传没有实施到位,比如地理标志产品的网上查询与咨询服务网站没有与时俱进,很难查询到产品的完整信息,甚至只能查到名称,这对潜在申请注册的生产商和相关利益人都是不利的。
积极推动衡阳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衡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我国没有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传统,2001年修改《商标法》第一次出现“地理标志”这个概念,直到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才把有关产品正式命名为“地理标志”。由于名称概念确定较晚,造成生产者与管理者对保护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更不用说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农产品经营者和普通农民了。最重要的是,他们不知道注册申报的要求以及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意义。
首先,法律宣传落实到地方,衡阳市人民政府明确地理标志法律宣传保护机构;其次,组织好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内的宣传工作;最后,利用网络进行宣传,比如注册微博账号宣传相关知识以及完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查询注册信息。
衡阳市物产丰富,但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与其相比还仅仅是一小部分,政府机关除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提高注册率之外,还应主动与潜在注册者沟通,这就需要工商、质检、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联合成立调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注册标准的产品进行摸底工作,详细调查这些产品的质量特征,了解各个产品的特性并做好登记工作。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要向产品拥有者宣讲地理标志产品知识,向其发放相关注册建议书并将该产品的注册工作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以便日后正式注册地理标志产品。
建立健全制度,前期宣传、中期注册和后期保障监管都十分重要要,紧密相连形成一体。其中,后期要查清楚每种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在销售市场中要进一步加大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与检查力度,对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要从严查处,以防止或者减少合法厂家的利益受损,恢复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信誉,保护注册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