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青岛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与政治学教研部 姜丽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向纵深拓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成效显著。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应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历史方位,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民族智慧和精神力量。
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根本保障,以各民族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扎实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创建工作。
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各民族水乳交融、唇齿相依、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的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和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情感依托和思想根基的前提,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工作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新发展的集中体现,为推进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创建工作创供了根本方向和理论指导。
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有56个民族,这是我国民族构成的客观事实,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要充分尊重多元化、多样性和特殊性,但同时要提倡统一性、同一性和一体化。把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需要正确把握的规律和原则,以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切入点。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既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也要正视共性,增进一体,在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中要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为主线,提倡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必须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各族干部群众行为自觉,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民族事务治理,无论治理内容、治理主体还是治理方式,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是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路径和方向,同时也为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注入了思想能量和不竭动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强调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神圣职责和最高利益,把各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美好家园上来,努力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面对新时代,民族团结创建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在具体的创建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能适应当前需要的薄弱环节,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党的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不断开创党的民族团结创新工作新局面。
很多地方,由于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缺乏有效途径和有力抓手,表现为创建工作和活动方式单一,途径不宽,还是采用传统的说教方式,缺乏互动交流,没有依托互联网等新兴网络平台;对具有代表性的现实素材挖掘不够,现实针对性不强,存在脱离群众现象;创新工作水平不高,解决问题能力有限,没有将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贯彻到具体工作之中,发生了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倾向。
部分地方和党组织对民族团结创建工作重视不够,对创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入研究,对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缺乏有力指导和支持。当前,民族团结创建的效覆盖面不足、基础薄弱、吸引力凝聚力不强,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的影响力亟待增强;做民族工作的党政干部能力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作风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要将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工作一起安排、部署、落实及考核,并细化和分解各项考核指标,确定考核程序和时限。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民族事务治理面临着新情况,这对民族事务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迫切要求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治理能力与水平,而个别地方由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不足,导致了在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上的政策把握上出现了偏差。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把握创建内涵,加强宣传教育,为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拓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渠道和路径。创建工作在“重平时、重交心、重行动、重基层”的理念指引下,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的要求,突出创建主题,丰富创建形式,拓宽参与渠道和范围,提升创建能力和水平。
第一,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
中华民族各民族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要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文化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清醒认识到中国、中华文化、中华文明、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挖掘各民族文化的价值和精神,为实现个人与社会、民族、国家在价值观上的内在统一提供更多文化养分。要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
第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文化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最深沉、最核心的根基,也是将中华民族联结在一起的最牢不可破的纽带。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认同中华文化和认同本民族文化并不冲突,要多渠道、全方位、广覆盖宣传中华文化。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程,营造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融入道德教育、国民教育、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中去。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巩固中国梦”主旨宣传。同时,要把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与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促进各民族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相协调,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三,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
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齐头并进的教育平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强化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坚持把党的民族政策与理论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纳入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的培训计划。加强对新闻媒体、服务行业、窗口单位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加强民族团结教学资源整合,推动民族团结教育科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成果转化。
第四,丰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宣传载体
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特色化、标准化、多样化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教育基地体系,建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数据库平台。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的宣传载体,注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式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正确引导牵涉到民族因素的舆情与舆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社会正能量,引领时代新风尚,唱响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研究体系,提升我国民族理论政策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拓展对外宣传渠道,传播好民族团结进步好故事。
第五,发展和占据民族团结进步的网上舆论宣传阵地
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的实践创新,打造网络文化交流共享平台,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交流,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加强全媒体产品生产,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加强政务新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民族语文网站建设。加快网络评价体系和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机制,建设好网上各族共同家园。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群众性强、涉及面广,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推进。民族团结工作重在基层,要把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基层,搭建更多群众便于、乐于参与的平台,使民族团结进步理念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真正体现在各部门各领域工作中,体现在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
第一,加强党对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担负起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重大政治责任,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战略,构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把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纳入党政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建立一支懂政策、讲方法的专业创建工作队伍,逐步形成分级创建、分级联创、提质扩面的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布局。
第二,打造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重在基层,从各族群众的日常学习、生活、工作及娱乐等环节入手,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主动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加大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的创建力度。鼓励各族群众在城市和乡村、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双向流动,积极创造条件让各族群众到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居住生活、创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社区。
第三,搭建各民族文化沟通的桥梁
健全双语教育体系,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的设置和安排,特别是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确保所有的少数民族学生使用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权利,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倡导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革新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引导和帮助各族群众追求现代文明生活,推进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公民日常行为规范,营造遵纪守法、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
第四,促进各族群众常态化交流
通过开展“结对子”“手拉手”“心连心”“一家亲”等多领域多层次多样化的民族团结联谊交友活动,增进和加深各民族间的情感。
第五,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
建设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将机关、社区、企业、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阵地。推进各级各类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推进示范评选规范化。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示范区和示范单位档案制度和数据库,推动实现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可复制、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