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柔性,是指基于充分考量法律程序之后的社会效益,在法律层面上释放弹性的概念。它具体表现为采取种形式丰富法律干预途径,尽可能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施加法律柔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柔性和执法柔性。立法柔性指的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预测相关的执法结果,来优化法律弹性。执法柔性则表现为在现有法律弹性下,以尽可能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为导向来行使自由裁量權。
法律柔性源于对执法过程中(尤其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视法律程序为最高正义的反思。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为了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审判机关创建并自我遵循一种覆盖绝大多情况下绝大多数人利益诉求的程序,以维持法律的社会共识。但是,由于传统的法律程序建立在经验和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它的形式性和程序正义追求决定了它不能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地处理复杂情境下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代公众舆论影响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法院能否理智、果断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正确的舆情导向,对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发展至关重要。
一、施加法律柔性应用的依据
首先,法律柔性应用是提高司法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司法治理日益呈现出聚焦热点问题、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特征。因此,单靠法律惩戒和威慑,越来越难以获得最大司法效益。首先,在涉及社会公德与公共安全的模糊领域,行为人在主观上不造成蓄意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动机。其次,由于大部分中老年人或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众没有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意识,因此,此类犯罪呈现出老龄化的特点。这类罪犯服刑期满后,缺乏社会扶助,融入社会难度大,对家庭、社会造成影响广泛。从根本上来说,这类犯罪是民众法律意识薄弱与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不足与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要求不相适应所导致的。对此类案件而言,以鼓励干预犯罪比事后惩戒犯罪更有意义。
其次,社会经济水平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的整体进步和普法教育宣传的深入推进为减少惩戒手段、丰富其他干预途径提供可行性。居民收入增长通过提高犯罪成本,显著的降低了犯罪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对法律柔性应用应该审慎看待。
当前司法资源不断丰富和司法人才素质提高为法律柔性应用提供了必要保证。
二、施加法律柔性应用的构想
法律柔性在审判领域的应用有多种途径,以审判效益最大化为原则,考虑到审判的社会影响和服刑罪犯的社会影响,根据我国当前的犯罪特点,大致可以提出以下几类法律柔性应用的构想。
第一,对于勇于干预和制止犯罪行为,或协助干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公民,应当在法律上规定予以荣誉表彰,必要时给予物质奖励。其中对阻止重大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应专门举行表彰仪式予以奖励。
第二,在立法和审判过程中,不宜单纯以犯罪人的罪行来定罪和量刑,而是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成长环境是否在潜移默化中施加了有促使其犯罪的影响,如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社交活动、生活环境中见证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对于相对密闭条件下、外界力量难以干预的公共场所,可以构筑法律认可的人员动态变化的自治组织。以公交车为例,乘客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时即拥有该组织的权利、承担该组织规定的义务,离开时自动取消其权利和义务。驾驶员享有更高一级的管理权。
第四,在考虑增设出现在特定区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的法律规范时,由特定区域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相关法律专家指导和广泛征集民意的前提下,形成符合该行业和区域法律规范的管理条例,作为当地司法审判的依据。这样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条例得以充分灵活地起到辅助法律硬性约束的作用,因地制宜,易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接受。
三、法律柔性应用的意义和影响
施加法律柔性应用与法律刚性惩戒相协调,是提高司法效能、推动审判机关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法律柔性对法律弹性精确度的需要,推动了立法和执法机关更深层次的结合,推动了法律部门与社会诉求的双向反馈,有利于构建超越单一职能部门视野局限性的大法律体系。
多样化的法律干预途径与超越审判程序内的正义寻求,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提高人民不断增长的对司法公正的需要,为法律权威不断彰显、法治理念不断深入、法治影响力不断增强提供保障。
谁也不愿自己的国家是苛政之国,法律惩戒是作为道德规范的补充而具有意义的。以施加法律柔性和刚性惩戒相辅相成,有利于缓和社会的对立情绪,形成和睦融洽的社会氛围。
社会究其根本,是人的构成。法律作为公认的普世规范,不宜以一味事后追究责任作为标榜。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定是蕴藏着人文与温情的承平之道、安邦之义。
作者简介:金戈(2000.08.16—),男,籍贯:湖南省韶山市,学校:湖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