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音乐版权之探索

2019-03-20 15:50李凌枫
传媒论坛 2019年7期
关键词:词曲音乐节目著作权人

李凌枫

(浙江卫视,浙江 杭州 310000)

恍然间,磁带、唱片淡出了我们的视线,实体唱片的销声匿迹,随之而来的是音乐市场慢慢落败的景象,不论国内还是国际市场,都已经大不如从前。然而,国内的音乐节目却在萧条中展现另一番繁荣,成为现今音乐市场的一大出口。可就在音乐节目风生水起的同时,却也暴露出国内音乐版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国内音乐版权市场从盗版现象猖獗到数字音乐的正版化,仅仅用了五年时间,从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版权令”的法令让国内音乐版权市场走向正规化,也极速高效地培养了用户付费听歌的习惯。但用户的习惯养成只是最浅表的成效,失去了实体唱片收入的音乐人们,在通过音乐网络平台获得微薄的版权收益外,再难获得更多版权收益。而成为现今音乐一大出口的音乐节目,却好像没有帮到音乐人太多,音乐版权侵权新闻层出不穷,独立音乐人只能通过微博发声,并最终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相应赔偿,维护自身权益。在音乐用户、词曲著作权人、节目制作方版权意识都不断提升的今天,音乐版权的维权却仿佛走入一个死局,歌曲授权的时间成本和授权费用远高于侵权成本,而著作权人又面临维权难的困境,因此制作方以侥幸心理先使用歌曲,遇到著作权人发出维权声明或是提出侵权纠纷后,才采取补救措施获得授权的情况,成为国内音乐综艺节目版权使用的常态。

一、节目制作与音乐版权,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为什么音乐节目动辄上亿的制作费用,却不愿意分出一小部分来解决其中的音乐版权问题呢?究竟是他们无心解决还是无法解决?是节目制作者及播出平台的法律意识过低还是国内音乐版权制作使用的法律空白?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国内的音乐版权市场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尽管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内各大省级卫视、网络平台均签订了音乐作品使用付酬一揽子协议,协议包含节目制作和播出中涉及音乐翻唱最基础的广播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表演权。然而,节目制作方在以音著协一揽子协议合作为基础而进行翻唱的歌曲,却遭到原词曲著作权人的侵权指控,许多词曲著作权人纷纷表示自己从未和音著协有过合作或授权。近日“湖南卫视《歌手》节目未经授权翻唱”的新闻在微博上炒得火热,作为当事人的索尼音乐旗下的版权公司索雅音乐发布声明称:“索雅音乐未将翻唱、改编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委托给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音著协也无权将索雅音乐版权管理的词曲音乐作品的翻唱、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音著协针对其管理的音乐版权缺少详细有效的版权曲库,节目制作方对一揽子协议中究竟涵盖哪些歌曲无法明确。

此外,词曲作者却又不一定是词曲著作权人,往往查找某一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人,就要耗费大量时间。特别是部分音乐作品还存在有歌词和编曲著作权分离的情况,也就是说一个完整的音乐作品有多个权利人,让节目制作方承担了大量的版权信息搜寻和核实成本。

(二)法律条款不清晰

据统计,音著协拥有国内近90%的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授权,但是对于这些歌曲音著协是否有权进行广播权、复制权及表演权等著作权授权有待确认。在音著协一揽子合作的基础上,若节目中的歌曲涉及改编,则不再适用上述约定,节目制作方需要另行与歌曲所属版权方进行协商,以获得歌曲的使用授权。因此,节目中的歌曲是否存在侵权就需要明确改编的概念。虽然很多综艺节目为吸引观众,纷纷标榜音乐改编,但这里的改编并非法理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法理上的改编权定义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只有在节奏、旋律、曲风发生较大改变,歌曲发生结构性变化时,才符合法理上改编的定义。在原曲不变的情况下重新填词,也是属于改编行为。而目前音乐节目中很多“改编”,仅仅是在现有歌曲的基础上对声乐或器乐的演出形式改编为其他演出形式,未改变旋律基本线条及音乐结构,对歌曲本身不构成实质性的创作,“改编”后的歌曲与原曲的风格也基本相同,这并不属于法理上的改编行为。

在明确了改编的概念后,对于符合法理定义的改编行为,节目制作方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后方可对歌曲进行改编。而对“改编权”的沟通,节目制作方往往面临难以及时准确地查找到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人的困境,由于国内缺少健全的音乐作品版权市场管理制度,音乐版权的归属问题时而涉及原词曲作者,时而归为歌手所属公司,偶尔也有歌手本人享有版权的情况出现,甚至还会出现同一首歌多方拥有版权的情况,增加了节目制作方在节目制作前期进行音乐版权沟通的成本。

(三)版权价格缺少市场调控

国内音乐版权市场缺少一个规范统一的价格体系,原著作权人对歌曲的词曲著作权授权价格,随着近年的音乐综艺蓬勃发展而跳跃式增长,2016年歌曲翻唱及改编的授权价格还普遍在千元少有突破万元的情况,但是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单首歌曲的授权价格则普遍突破六位数,较三年前增长了数十倍。而在高额的授权费用下,授权权利范围也各不统一,有词曲著作权人针对歌曲的改编权要求独立于翻唱权进行阶梯式报价,也有一些词曲著作权人对授权时间做限制,高额的版权费却只有一年的授权期。音乐版权价格居高不下,大大增加节目制作方的制作成本,也成为不少制作公司心存侥幸的一大原因。一首歌曲的版权价值究竟有多少,又应该由谁去对其做评定?

(四)侵权成本低,惩罚力度弱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和法定赔偿,若前两者没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最高50万元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但在大多数的侵权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很难提供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的充分证据,最终一般都由法院酌情判定赔偿金额。在早期歌手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传奇》的案件中,虽然最终法院判定李健胜诉,但获得的赔偿仅有2250元,与版权方350万的诉讼标的相差甚远。

综上所述,音乐综艺往往需要大量的歌曲做内容支撑,国内音乐节目制作时间紧,但音乐版权授权过程却繁杂冗长,若所有歌曲都在事前取得授权,则需额外花费远超常规节目制作的时间及人力成本,所以节目制作方才会选择“侵权”这个相对省时省力的做法。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国内音乐节目版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和原因,笔者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确立音乐版权统一管理主体,建立完善的音乐版权信息库

上述种种暴露在综艺节目中关于音乐版权的问题,一大症结在于缺少规范的管理体系。国内的音乐版权市场在提高著作权方和使用方版权保护意识的同时,亟须完善相关立法,制定一套规范有效的音乐版权管理体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使用者提供合理的授权渠道。

在英国的音乐出版产业中,由音乐出版商协会(MPA)、表演权协会(PRS)和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MCPS)组成音乐出版协会,负责收集版权歌曲、监督和管理歌曲的使用以及版税回收,再将歌曲的市场使用版税收益返还给作者。通过音乐出版协会构建良好的管理模式,对歌曲的版权管理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为英国缔造了优越的音乐出版环境。

美国在2018年新颁布的《音乐现代化法案》,升级了原有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MLC,由数字音乐服务提供者共同出资设立,由词曲著作权人的代表具体运营。根据法案,MLC将构建一个尽可能全覆盖的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权利信息且允许公众公开获取的数据库,为使用者提供一站式获得所有作品授权的渠道。

参考英美两国的管理模式,结合国内目前的音乐版权情况,大胆设想我国的音乐版权管理方案。首先,立法确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国内音乐版权的唯一官方管理者的地位,在音著协已获得的音乐作品及制品授权的基础上,借助在线音乐娱乐服务平台腾讯音乐和网易音乐、环球、索尼、华纳三大唱片公司等市场资源,补充和完善音乐作品及制品的授权,梳理国内所有音乐作品及制品的版权归属情况,并建立全网全公开的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权利信息数据库。音乐版权信息数据库设立注册登记制,针对原创歌曲或录音制品,鼓励著作权人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信息数据库的曲库信息时效性。对于音乐版权使用者,则可通过数据库进行即时查阅。

在音乐版权授权价格上,可以由音著协作为非营利组织,根据市场变化及形式,结合著作权市场双方意见进行合理规范的统一定价。同时音著协作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中间桥梁,在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后,有权对歌曲进行授权,而授权所得版权收益与著作权人进行年度结算。

(二)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词曲著作权人不只是独立音乐人,即使是大型唱片公司,纷纷面临被侵权后维权费时费力还难见效的窘境,一众独立音乐人则将维权阵地转向微博,利用舆论压力向侵权方发起挑战,有时迫于舆论压力,版权方与节目组的沟通会变得畅通且高效。但微博维权终究非长久之计,在最严版权令的基础上,需要设立专门的版权保护部门,加大版权保护的力度,加重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节目制作方、网络平台等使用方的版权意识,保护音乐人尤其是原创音乐人的创作成果,鼓励原创振兴国内音乐市场,促进国内音乐健康、良性的发展。

三、结语

音乐是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综艺节目作为音乐作品时下最广泛的传播平台,对于一些优秀音乐作品的传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节目制作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词曲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使他们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保护他们的利益,才能使得整个音乐行业形成良性的循环,促进音乐创作健康、蓬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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