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核心价值视野下大众传媒伦理的价值取向

2019-03-20 15:50廖芳玲
传媒论坛 2019年7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

廖芳玲

(浙江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随着中国大众传媒事业的迅猛发展,经费投入的大幅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大量增长,大众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正在中国学界兴起,方兴未艾。大众传媒伦理研究能引导和规范大众传媒活动,克服负面效应和防范社会风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大众传媒伦理建设的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发表了“新媒体思想舆论工作的正道,在于化解负效应,激发正能量,成为治国理政、凝聚共识的助手”“ 加快媒体融合发展,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 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 “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等一系列重要论述。这就为当前中国大众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指明了价值取向和方法引导。我们认为,当前中国大众传媒伦理的价值取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伦理责任的关系,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文化育人功能

大众传媒作为极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公共文化工具,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正越来越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大众传媒在运行机制和追求目标上却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国内传媒在市场化的今天,大多数已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传媒的市场化、集团化发展趋势决定了它具有产业属性,具有强烈的经济利益诉求,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换言之,大众传媒要按照产业规律向受众市场推出适销对路的合格产品乃至品牌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大众传媒也像其他产业一样具有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最终的功利效用的动机。

另一方面,大众传媒的代表主流的思想文化以及充当着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它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伦理责任,自觉担负起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觉传播有利于推动人们积极、向上、健康的社会公共文化正能量内容,从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这两个方面并不是天然统一的,而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有效、和谐地协调好大众传媒的经济利益与社会伦理责任的关系,考验着媒体人的伦理智慧和实践智慧,理所当然地成为大众传媒伦理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大众传媒的社会伦理责任是指媒体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在自觉接受和遵循一定的伦理道德并内化为一定价值规范的基础上,所应承担的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利益的伦理职责和道德义务。在性质上,它是一种自律性的责任,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社会责任。它要求负责任的媒体不能只是消极被动地对社会伦理责任的服从或让步,更应当具有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要求媒体人在媒体活动进行之前,对活动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具有前瞻,并积极预防其中负面东西的发生。

同时,媒体在理顺自身经济利益与社会伦理责任的关系时,还必须考虑解决媒体的自主创新问题:一是如何提高媒体内容的人文内涵,坚守“品质、品位与品格”,不能忽视社会效益;二是如何不断创新媒体形式,坚持走本土化道路;三是如何细分媒体的受众市场,拓展新的价值增长点;四是如何根据不同媒体的定位特点、地域特点、不同受众的特点和社会热点及流行趋势等实现媒体的自主创新。

总之,大众传媒伦理对媒体的经济利益与社会伦理责任的关系,只能主张辩证地看待和处理,要给予两者一定的平衡与张力:媒体既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又要坚守思想文化的阵地,承担起宣传任务和社会伦理责任、扮演政府与公众的耳目喉舌角色。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媒体,一方面受到市场逻辑的支配追求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主动承担起文化宣传、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只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才是媒体行业健康发展的大道。

那种“有偿新闻” “新闻炒作” “虚假广告” “新闻失实” “媒体不公” “娱乐至死” “漠视生命” “三俗化”(媚俗、低俗、庸俗)等失范现象,都是对大众传媒伦理的巨大破坏。因此,大众传媒伦理应研究和引导传媒在社会转型及传媒的市场化、集团化发展变化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好经济利益与社会伦理责任的关系,从而积极发挥传媒的文化育人和提升整体国民文化素质的功能。

二、正确处理好大众传媒的自由与义务之间关系,形成具有一定张力的动态平衡状态

大众传媒的自由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它包括获得资讯的自由、言论自由以及信息采集和传播的自由等。大众传媒活动是需要自由的,否则媒体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但这种自由有没有一定的限度呢?如果有,又该如何确定多大的限度?从辩证法角度来看,自由是与义务相伴相生的,没有脱离义务的自由权利,也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极端自由。媒体自由与社会责任,总是共处于现代社会的所有大众传媒体系中,并具有一定张力的动态平衡状态。而滥用媒体自由就只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从而最终也会导致媒体自身丧失自由权利。因此,拥有自由权利的媒体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是要实事求是、完整地传播新闻,报道符合事实;二是要为人们运用媒体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三是要充分、准确地表达公共意见,努力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四是要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

滥用媒体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操纵媒体” “窥探个人隐私” “炒作绯闻” “渲染暴力和色情信息”等。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个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之间的价值冲突。社会知情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成是需要捍卫的社会公益。在传统社会,人们往往认为个人隐私权应当让位于社会公益,由此造成媒体在满足广大受众的知情权的同时没有顾及甚至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侵犯了个人隐私。而在今天我们则更倾向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因为它事关对人格的尊重,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都应让位于社会公益。个人隐私权在今天大众传媒手段发达、信息传播迅捷的时代对于每个人的生存和生活都至关重要。但是,社会知情权又是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了的,每个公民都具有一定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的权利。

因此,个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适当处置与平衡,就成为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选择难题。对一些群众关心的事件的报道,媒体既要做到向受众信息公开,又要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如何把握好“度”,这是非常严峻的考验。“凡是站在人民群众一边,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传媒行为就是善的、合理的、应当的,凡是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传媒行为就是恶的、不合理的、不应当的”。

总之,大众传媒应在自由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断强化和充分发挥媒体的特有功能:一是媒体的导向功能,它既可以承载社会舆论,也可以引导社会舆论,因而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先进文化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正确舆论引导人,高尚精神塑造人,优秀作品鼓舞人;二是媒体的监督功能,它可以通过汇聚社会舆论,形成舆论的声势监督和抵制不道德行为,特别是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因而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灵活性、广泛性、迅捷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及时披露和指正社会黑暗现象和负面行为,积极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正确处理好大众传媒伦理研究的学理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关系,构建新型大众传媒伦理道德体系

大众传媒伦理首先要从哲学理性思考的维度深入研究一些基础性学理问题,诸如传媒伦理原则与规范有哪些?这些伦理原则与规范发挥作用的范围、条件和途径是什么?如何坚持媒体活动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如何确立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评价标准?如何坚持道德评价中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等等。

一般认为,大众传媒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大众传播领域内,媒体从业人员所追求的职业责任或至善目标及其实现的伦理手段和途径。大众传媒伦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真实诚信、仁爱友善、公益优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真实诚信原则是指媒体活动应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能违背真实客观的专业理念,不应传播虚假信息,不得采用欺骗和诱导等手段进行隐性采访,等等。在媒体活动中,追求真实诚信,是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对此,马克思在主持《莱茵报》时曾说,好的报刊应当“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不应当“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否则就违背了新闻道德。这条原则也可以说是媒体伦理的底线。仁爱友善原则是指媒体活动应追求仁义、洒播友爱、同情弱者、与人为善,并有利于消除社会各种不和谐因素。

公益优先原则是指“当个人利益与公益比较时,公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益,以公益为最高利益标准”。公平正义原则是指媒体所传播的信息中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精神,在处理与媒体相关的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循公正准则,传媒工作者应具有公正的品格和职业素养。“媒体人不应参加任何有可能伤害自己公正和信誉的组织活动,不可因物质利益等的诱惑而影响自己‘公正地报道信息’的立场。特别是在报道中应以平等的观念来体现公正或正义,因为公平是公正的基础”。

从更广范围来看,大众传媒理应成为传播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阵地,成为人们了解和认知社会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渠道和平台,其活动及其结果应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义公平原则可以说是大众传媒发展的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可并遵守的公共道德秩序和善风俗,是经过长时间的传承形成的内心信念,是一种约束的精神力量”。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待和处理大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公共道德秩序及善良风俗,即要求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格。因为尊重个人隐私权是遵守公共道德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体现,也是媒体活动的一条道德底线。

大众传媒伦理还要从实践的维度密切关注现实生活,关注媒体活动或行为对社会生活与文化的影响,特别是要厘清大众传媒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重建以及社会文化建构中应承担的重要角色。大众传媒全面地、持久地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环境。无论是在人们的职业生活、家庭生活、还是公共生活中,大众传媒伦理话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日益凸显,人们也很有必要感受和体会到传媒伦理的氛围。但是在当代中国,由于传统的大众传媒伦理道德体系已受到市场经济及外来媒体文化的冲击面临逐渐解体,而新的大众传媒伦理道德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我们正处于一个当代大众传媒伦理重建的关键时期,许许多多的困境和难题层出不穷。

例如,媒体从业者怎样才能抵制经济利益的诱惑?怎样才能增强社会责任感?如何有效地防范媒体道德失范的现象?如何才能消除自我控制与自律道德的弱化?外部道德规范的“他律”怎样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强制性作用?在大众传媒运作中,合法与合乎伦理的界限究竟应该怎样清楚地划分?等等。

总之,大众传媒伦理研究,既要重视媒体伦理原则、规范与评价标准等的确立和完善,又要关切媒体道德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道德修养等的动向和进展,积极回应当代社会生活和大众传媒实践活动提出的各种严峻挑战。

四、正确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关系,促进传媒从业者的伦理意识养成

传媒从业者的伦理意识养成,主要有两条基本途径:内省式的自我约束和外在式的社会约束。因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法是媒体伦理意识养成的主要方法之一。

(一)传媒伦理自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

自律意识是其在传媒活动中对义务与社会责任的认知、认同和情感上的自觉,它依赖于自我伦理评价能力的发挥和职业良心的恪守。在传媒活动之前,传媒从业者的自律意识制约着他们的行为动机,并体现了这种动机的定向作用。一旦他们对行为动机及其定向的自我反省与自我检验时发现有不符合或有违传媒伦理要求的地方,就会自动停止、修正或否定,反之则给予坚持或肯定,最终使得传媒从业者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定。在传媒活动进行时,自律意识发挥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监督作用。在传媒活动结束后,自律意识可以对自己从事的传媒活动过程及其结果做出自我评价。

因此,传媒从业者在自身自由意志的作用下养成自律意识,通过充分利用自我的自主性,激发内在的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逐渐把传媒伦理的原则、规范转化为自我的内在行为准则,成为自我的内在需要,并在传媒活动中得以反复应用和检验,从而不断提升道德能力和素质。

(二)传媒伦理他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

他律意识起着依靠外在社会约束来保护或保证基于自律之上的传媒伦理意识能够得到持久、长期的约束作用。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和价值标准的多元化冲击着传媒从业者,仅靠传媒从业者的自律意识是不够的。对于自律意识相对薄弱的传媒从业者而言,在关涉自身利益时通常会放弃道德原则,导致“商媒勾结” “官媒合一”和“官商共谋”等丑恶现象的出现,都严重地冲击着传媒伦理的底线。因此,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他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他律意识主要由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建基于特定文化条件、环境和氛围制约下的社会赏罚制度、法规、监督教育体制等建设来培养。

一是建立必要的媒体工作的社会赏罚机制。传媒从业者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明,对他们的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两方面都不可或缺。我们在传媒活动中不能仅有对道德义务及其自律性的强调和要求,而忽视了他们的道德权利及其他律性的强调和要求。因此,对做出贡献的传媒从业者应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以及提供相应社会地位和创造个人发展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强化他们的他律意识,激发他们履行传媒伦理的原则和规范的社会责任感。

二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章、教育监督制度等来保障传媒从业者履行传媒伦理。

五、结束语

总之,自律和他律都是传媒伦理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传媒伦理的他律是为实现自律的内化而存在的,起到一种辅助作用。但是传媒伦理的自律则是根本的,是道德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早就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个体只有做到了自律,自觉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使之转化为内心的德性,最终才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媒体人。传媒伦理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传媒从业者的自律意识经过提炼转化为他律意识;二是传媒伦理的他律内容不断为传媒从业者所内化,转化为内在道德品质,形成道德理想人格,使之能自觉履行道德义务,从而对传媒活动发挥作用。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传媒伦理意识的养成是需要一个长期的、经历复杂矛盾解决的过程,因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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