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行为与税收

2019-03-20 13:28:51王云龙
广东蚕业 2019年2期
关键词:要件客体纳税人

王云龙

心理、行为与税收

王云龙

(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都是有限理性的、有限自私的。这就意味着在纳税环节中,人们实际的纳税心理与纳税行为和法定的纳税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等不法社会现象,导致税收流失。而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比实施惩罚措施更能解决这一“世界难题”。因此,文章试图从心理学、行为学角度研究、解读纳税行为,以期揭示纳税人真实选择纳税的心理和行为过程及其影响因素。

心理;行为;税收

1 税收的本质

1.1 税收权力论

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首先提出税收权力学说,布伦南和布坎南等对其进一步发展完善。对于税收权力的产生,税收权力学说认为:它不是人类社会从一产生就有的,而是当人类社会发展的水平达到了一定阶段,具备了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税收和相应的税收权力一并产生。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有:

(1)建立税收权力是一种立法行为,税收权力的执行与实施是执法与司法行为。这样,税收权力的建立、运行就被归属于政治行为,受到政治行为的约束,政治体系的各环节的影响就渗透到了税收权力各环节。形成了政治因素决定税收权力的基本框架。

(2)决定税收权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经济方面的影响。政治因素对税收权力的决定作用是为其提供一个制度基础。而经济体系是税收权力存在的现实经济支柱。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经济生活的保障,是对特定财产、资源和劳动力的所有、使用和获取收益额权利。

(3)对税收权力能够产生影响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权利的实现。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资格。如果不能够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那么税收权力的实施就没有了群众基础,这样税收的权力就无从实施。另外,社会权利的发展也会对一些特定税种的立法具有反馈作用。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设定要注意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公平。社会保障权利的发展也促使社会保障等方面税法的制定实施。

1.2 税收构成要件论

税收构成要件理论同样起源与德国,并成为了税收权力学说的强力反驳。以税收构成要件要素论来说,主要包括:

(1)税收构成要件的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不必多说。纳税主体,一般要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性或者专业一点称其为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税收构成要件的客体。税收构成要件的客体一般是指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

(3)税基。税基是对税收客体的具体量化,又称计税基础。对于税基的计量主要有会计计量和税法计量。

(4)税收客体的归属。税收客体的归属就是指税收客体属于谁的问题。通常意义上,税收客体有法律意义上的归属和经济意义的归属。我国税法上的规定主要是要以税收客体归属的实质归属来判定其纳税主体。

(5)税率。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尺度。税率是税收构成要件中不可避免的基本要素,按照不同的税目、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的实施应该严格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具体实施。

2 行为经济学、心理学对纳税行为研究的影响

税收法律事实将税收关系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这本身就是把税收人为的划分成了两个极端:征税一方依照法律对纳税一方进行依法征税,纳税一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纳税,这本身并不会造成矛盾和冲突。然而,在法律事实之外更多的是征税主体想多征税,纳税主体想少缴税。这就造成了征纳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在20世纪70年代,欧洲学者Allingham和Sandmo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建立了A-S模型,后来又发展成为了威慑性税收遵从理论。他们假定所有的纳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而缴纳税款会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因此人人都有可能偷逃税款。而一些人之所以会缴纳税款完全是因为担心因偷逃税而带来的风险:一旦偷逃税被发现,将会面临高额的税收处罚金。因此人们缴税与否完全是在衡量缴税和不缴税所带来的收益。

然而,A-S模型也存在一些严重的不足,甚至在按照该模型设置较高的税收处罚金之后会出现与之相反的效果,这一度违背了该模型原先的推论,也因此一度遭到质疑。

于是,学者们试图从心理学来解读纳税人心理对于税收遵从的影响。在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于税收道德的研究。税收道德是纳税人自觉支付税款的内在动因,是人类对自身发展的社会层次的需要。在国外,诚信纳税和诚实守信等品质直接对等,纳税诚信较高的人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心理学认为人在自身的需求层次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产生对自我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需要。而威慑性税收遵从理论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因此在后来的实践检验过程中出现了失误的现象。

税收的特征之一是其因为国家公器的权力性而被赋予的强制性。然而,通过上面我们的分析,一味地威慑性税收遵从理论是存在某种缺陷的。因此,一个国家中要想建立好的税收体制体系,要从认知体系上统一纳税人对于税收的认知,使得全社会形成一种自发诚信纳税的健康氛围。

社会人也同时兼有经济人和道德人的这两种属性,导致我们在考虑税收的时候,就不能一味地执行威慑性遵从理论。首先,在设计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时候,我们要综合考虑这2种因素:(1)制定相应程度的税收违法处罚金;(2)结合人自身发展层次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社会激励政策,例如给予一定的社会信用。

其次,通过提高纳税人受教育水平可以整体提高纳税人认知水平。心理学认为人脑接受知识是和在计算机中输入数据是一样的。然而由于存在个人的感知,这才导致我们接受到的所输入的知识和我们反馈出来的所学到的知识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同一温度、湿度的环境中,有些人会觉得燥热,有些人却会觉得湿冷。这是由于来自环境不同导致人们对干燥、寒冷的评价标准不同,即他们的认知存在差异。又比如,在面对同一条会计数据时,每个人解读出来的财务信息也不尽相同,这也是因为他们的认知水平不相同。因此,通过提高全民的受教育水平,或者是对纳税人税收知识的培训,能够提高整体纳税人的认知水平。

3 小结

在统筹学习了以上税收权力理论和税收要件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税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我发现两种理论在性质和内容上并没有激烈的冲突或者相反、互相违背的实质性内容。相反,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税收进行不同程度的解读。

(1)税收权力学说是是从社会、经济、政治的角度阐述税收的起源以及纳税的实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权力的互换行为。具体来讲是纳税人以牺牲部分财产权来换取征税主体(政府机关)对其财产和财产权的保护行为。

(2)税收构成要件论是从税收发生的一系列必要条件来解读税收的实质,从税收主体、客体、税基、税率和归属等五个方面来阐述,强调税收债务的实质性。

综上,税收权力理论和税收要件理论并不是相悖而行,恰恰相反,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联系,甚至能够相互弥补对方的不足支出。从税收权力角度我们发现:不同认知阶层的人群对税收事务的认知存在差异。不同知识阶层的人群对税的认识、对税收权力的认识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导致不同的人群参与税收的动机和方式不尽相同。有的人愿意自觉纳税,有的人极力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以不法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而从税收要件构成,我们似乎能够通过完善征税途径、提高纳税人自觉缴税意识方面,来弥补税收权力理论的不足和缺点。因此,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共同研究、共同发现税收的真相。以减少纳税损失,增加税收收入。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对于纳税行为的优化主要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入手:

(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既要有依法纳税的权利和义务。征税主体也要依法征税,坚持完善税收法治建设。

(2)加强社会文化方面的建设,提高纳税人的整体认知水平。加强税收道德的宣传建设,增加诚信纳税对于公民个人生活方面的影响。

[1]徐梦堃.税收法律行为的价值取向与范畴界定[J].税收经济研究,2016,21(06):36-43.

[2]陈海宇.基于制度环境视角的企业税收遵从行为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3]徐文文.避税行为、税收征管与公司价值[D].东北财经大学,2016.

[4]申鹏.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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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焦耘.主流税收共识的形成及其对税收行为的影响[J].税务与经济,2014(01):73-81.

王云龙,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理财与税收筹划。

10.3969/j.issn.2095-1205.2019.02.23

F812.42

C

2095-1205(2019)02-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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