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雅琼 中共平凉市委党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治、天下兴”,没有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无从谈起。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研究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指标体系,对于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推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1]
本文认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指标应从治理主体多元化、经济建设市场化、权力运行透明化、村庄治理法治化、公共服务便民化五个方面予以描述。
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多元共治也成为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乡村治理的大势所趋。当前乡村治理主体主要由乡级治理主体和村级治理主体两级构成,其中乡级治理主体包括乡级党组织、乡人大、乡镇政府;村级治理主体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农民合作组织、村民小组、村民个人。除了这些传统意义上的治理主体外,近年来非政府组织、企业等社会组织也越来越积极地参与乡村管理,构成了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主体。乡村治理多元化不仅能有效地避免乡镇政府“一家独大”的管理模式,更能调动各方资源,充分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更有效地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境。[2]因此,治理主体多元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在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一家独大”,成为唯一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主体,行政力量对经济建设的掌握,在发挥优势的同时也呈现出效率不高、权力失控、政府负担过重等弊端。进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阶段,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市场、社会等力量参与进来,几种力量各尽其责,各显其能。要紧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使经济建设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既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轻政府管理负担,使政府充分发挥整体调控作用,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于行政性职能;又能激发乡村社会内部的自主性和活力,提升市场能力,节约社会成本。因此,经济建设市场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基层社会治理想要达到“善治”的目标,取得村民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必须进一步加大权利运行的透明化程度,最大限度的做到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首先,把治理透明化作为核心理念,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应树立“开放政府”的理念,乡镇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应转变过去被动、应付检查式的做法,形成主动担当的责任理念,进一步完善的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对于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应在第一时间主动公布、主动解释,接受民众监督,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其次,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落到实处,进一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推行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提升公共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的“质”和“量”。使村民们对乡村治理公共事务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只有这样,村民们才能消除心中困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同时也能防止腐败的滋生。因此,权力运行透明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前提。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法和原则,只有具备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才能保障国家治理有序、稳定的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用法治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乡村治理法治化既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又可以制约村干部的权力、惩治不规范行为,防止腐败滋生,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村庄治理法治化是乡村冶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人”,让每一位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与广大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是实现这些目标必不可少的基础,其中医疗、教育、养老、卫生、环境等相关内容应成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内容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一方面,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鼓励乡村招商引资,提升乡村投入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扩大公共产品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大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的建设,并努力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总之,“为民办事、便民服务”要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永远的重心和主题。因此,公共服务便民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