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保障生猪养殖用地。
《通知》明确了生猪养殖用地性质,即生猪养殖用地为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占补平衡。
《通知》还提出合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优先保障使用林地指标,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
在用地手续办理方面,《通知》也要求尽量简化,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存用地。
与此同时,《通知》也提出要严格养殖用地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随意扩大生猪养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严禁改变养殖用途。
10月8日,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据介绍,此次新发布的标准有以下三大亮点。一是涵盖兽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基本解决了当前评价动物性食品“限量标准不全”的问题。二是标准要求与国际全面接轨。三是标准制定更加科学严谨。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袁达表示,针对猪肉价格明显上涨和物价运行的新形势新变化,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特别是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变化的监测预警频次;明年将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并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给予补助;指导各地认真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和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并根据需要及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促进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