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实证研究

2019-03-20 06:07/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4期
关键词: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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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司法规范化和检察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 月1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开通案件信息公开网,重要的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其中就包括不起诉决定书。在这一新形势下,不起诉决定书如何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办案流程、论证过程更加透明,传播公正和法治理念,对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便尤为重要。为了具体考察目前不起诉书说理的情况,我们调查了北京市2014年和2015年的不起诉书共计3484份,其中包括绝对不起诉决定书441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1687份,存疑不起诉决定书1356份,共计3484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根据当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检察文书模板,对不起诉书的制作格式及叙述方法等做了统一规范,本文就将目前不起诉决定书与该模板进行比照,观察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现状,为叙述方便,下文一律将该模板简称为“模板”。

一、事实表述

(一)事实表述的结构混乱

不起诉决定书哪种类型需要表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哪种类型需要表述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哪种类型需要将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都表述清楚?这一问题涉及的是事实表述的结构,反映的是深层说理的逻辑关系。

模板规定:“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这部分不写),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目前只有3%的绝对不起诉书对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均予以表述,其余97%均只说明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模板规定:“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目前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均只叙写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后的事实。模板规定:“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只说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目前有15%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只说明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而未说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在到底叙写哪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上分歧很大,尤其是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只有个别的遵照要求叙明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体现出说明事理时逻辑结构上的混乱。缺乏对每种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特点的把握,在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时呈现随意状态。

(二)事实表述的侧重点不明

三种不起诉决定书,除了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之外,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事实表述都应各有侧重。我们抽样调查了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各40份,共计80份,其中有17份的事实部分没有明显侧重于理应侧重的事实表述,占总数的21%。

1.绝对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对此类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事实与情节认定不一,罪与非罪的认定不一,在处理决定上又往往令被害人“失望”,因而易引起公安、安全机关的复议、复核和被害人的申诉。因此,制作这类不起诉决定书要紧紧围绕事实与证据、情节与结果,把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经过及相应的证据写清楚,[1]叙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时,应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案例一]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区24号楼105号其家中,使用自己的移动电话在“聚点娱乐”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我朋友的朋友是公安口的,说东突已有人进去北京,准备十一弄个大动作,大家注意点”,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路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这是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即认定被不起诉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不认为是犯罪。在事实认定部分,应当叙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但该案中没有反映出情节的显著轻微和结果的危害程度较小,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一些关键细节未说明清楚,如微信群内有多少人,是否有人相信并再次转发,是否造成恐慌等。在不起诉理由及根据部分直接认定路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理由不充分。

2.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类型的不起诉是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在认定事实、罪与非罪上一般与侦查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歧,但在情节认定以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具体情节上存在分歧,也易引起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在制作这一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书时,一定要写清案件事实,重点写明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和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案例二]2013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店8610房间内,窃取其女朋友马某某(女,21岁)价值人民币4116.8元的苹果牌iphone5 16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27.84元的9.12克黄金(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94.8元的3.9克黄金(足金)戒指一枚及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后孙某某返还马某某戒指一枚,赔偿马某某损失现金人民币2000元、苹果牌ipadmini一部,马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3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这是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重点写明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和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该案在事实部分说明了被不起诉人窃取物品的价值,并说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如实供述这些特殊情节,说理是合理、充分的。

(三)事实表述不清

事实表述要清楚,这是事理表述的基础。实践中,很多不起诉决定书的事实表述不清,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质量。

1.对涉案事物交代不清。事实表述中,对于关键涉案物要表述清楚、表述到位,否则会导致事实表述不清。

[案例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14年3月的一天和6月21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大市场内,通过言语威胁手段,强迫郭某某、寇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00元、400元的价格购买其所销售的“红花果”。

上述事实表述中被不起诉人强迫别人购买其销售的“红花果”为何物?这里的引号如果是强调的话,则说明该物就是一种叫做“红花果”的东西,但是《现代汉语词典》中未收入该词,通常人们并不知道“红花果”为何物。有一种说法称“红花果”为“沙果”,如果此处“红花果”确指沙果,则应用括号加以说明,以便使读者知晓其义。如果此处引号为特别说明的话,就说明该物是一种被称作“红花果”的另一种东西,“红花果”有特殊含义,那么到底指什么,应做出说明。另外,该物品的真实价值是多少,以及强迫购买的数量等影响案件认定的关键信息均未予说明。事实表述不到位、不清晰,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识。

2.涉案人物、事物间的关系表述不明。事实表述中,涉案人物、事物间的关系如果不明的话,会导致事实表述整体混乱、不清。

[案例四]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杜某某与他人共同采取挂靠的方式,为3人办理了非京籍毕业生生源的接收函,共收取张某某13.5万元,收取王某某13万元,收取乔某某11.9万元。

该事实表述,杜某某为3人办理了接收函,共收取张某某13.5万元,王某某13万元,乔某某11.9万元。张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与本案是何关系?仅从字面看是不确定的。读者只能猜测此3人便是上文的“3人”,但也仅为猜测而已,并不确定,不排除他们是本案关涉到的另外3人。另外,收取的是人民币还是外币?也应当明确说明。

3.主线不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起诉决定书是以人为单位独立撰写的,每个被不起诉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当体现该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的理由,事实叙写应当以该被不起诉人为主线展开,同案犯的不起诉决定书事实部分不宜简单粘贴复制。

[案例五]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9日22时许,张某某因酒后强闯北京市某区医院未开放的侧门,与该医院保安张某兵发生纠纷,后在北京市某区医院神经内科诊室外,张某某被吕某某、鲍某海、鲍某志、秦某某等该医院保安控制住。张某某父亲张某山赶来与秦某某发生冲突,鲍某海见状持橡胶辊殴打张某山头部,张某山也对鲍某海进行殴打,后鲍某海、鲍某志二人用手搂住张某山的脖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持橡胶辊多次杵打张某山上半身。经鉴定,秦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山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张某山自行达成和解,根据《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本案事实部分没有以吕某某为主线进行叙述,造成主体不明,叙事不清。应当以被不起诉人为主线叙述事实,凸显出被不起诉人在该案中的行为以及作用,其他与被不起诉人行为无关的事实也不需要说明。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很多在于不起诉决定书制作人片面追求办案效率,使用简单的复制粘贴手段制作同案多人的不起诉决定书,而忽略了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个人的作用。

4.逻辑关系表达不当。事实表述涉及案件的来龙去脉,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通过恰当的语言表达出来,尤其要注意体现逻辑关系的关联词的运用,使用不当便会造成逻辑不清甚至混乱。

[案例六]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0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福田欧曼牌货车(冀HP***0,内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行驶至顺焦路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北侧,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一直在该车内,但未作假证明包庇张某某。

本案在表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时,说“一直在该车内,但未作假证明包庇张某某。”其中,“一直在该车内”与“未作假证明”并不存在转折关系,却用了表示转折关系的关联词语“但”,造成逻辑关系表达不清。该例也存在主线不明的问题,兹不赘述。

二、证据

(一)证据的叙明

关于证据,三类不起诉决定书应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至6项决定不起诉的,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应当叙明证据;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中的没有犯罪事实而决定不起诉的,不需要叙明证据。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证据。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不必叙写证据。实践调查情况如下表,其中模板要求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写明证据的,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至6项的决定不起诉,不要求写明证据的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没有犯罪事实而决定的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证据叙写情况调查表

目前,不起诉决定书证据部分的书写是非常不规范的,无论是否有必要叙明证据,均很少予以叙明。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证据普遍缺失,严重削弱了说理的力度。

(二)证据名称是否具体说明

为了通过证据来帮助说理,证据应当一一列举具体名称,而不是仅仅列举证据种类。目前,我们调查到绝对不起诉需要叙明证据的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按照要求叙明证据的共有343份。其中有96份不起诉决定书只笼统地说明了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等,未具体列明证据名称,占28%,具体列明的仅有72%。

另外,证据列举时,常见用“等”字。在现代汉语普通交际领域中,“等”有两种用法,一是表示列举未尽,一是表示煞尾。该字用于列举证据之后,究竟表示列举未尽还是煞尾,仅从字面上是不明确的,为避免理解的分歧,建议在列举证据时不用表示煞尾的“等”,列举尽量穷尽。

三、不起诉理由及依据

在不起诉理由及依据部分,应当就前文所述的事理包括证据进行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阐明不起诉的具体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支撑不起诉决定。这一部分可以说是不起诉决定书的关键部分,是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侦查机关高度关注的部分。我们调查发现,三种不起诉决定书在阐明不起诉的具体法律依据部分存在不同问题。

(一)绝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基本按照模板的要求规范表述,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决定不起诉的存在一定问题。这部分不起诉书应当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这部分不起诉决定书共有21份,调查发现,有11例未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当然也未明确给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结论,只是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是“说理不到位”的表现之一,占总数21份的52%。

(二)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认定了犯罪行为,但考虑到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所以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所以,在阐述法律依据时,应当指出有何相关刑事处罚的具体情节,并且该情节应当在事实部分有所说明,从而形成事实与结论前后呼应、一脉相承的严密的逻辑关系。但实践中有两种常见问题:一是认定事实部分缺少说明,却在不起诉理由中直接认定;二是在认定事实部分有一定情节的说明,但在不起诉理由中却没有相应认定。我们调查了158份相对不起诉书(随机抽取样本),结果见右表。

该表中,第一种情况“在认定事实部分有说明,在不起诉理由中也做了认定”是正确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在认定事实部分或不起诉理由部分缺少了某一项而造成事实与理由部分不呼应,是不恰当的。事实部分没有予以说明的情节,却在不起诉理由中直接认定的,如对某不起诉决定书的事实部分并没有说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却在不起诉理由部分阐明了这一情节,使得结论缺少事实依据,难以让人信服。事实部分有某情节的说明但在不起诉理由中却没有相应认定的,如事实部分说明被不起诉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但不起诉理由部分却未予以认定,这种问题极容易引起质疑,引发申诉。这两种不当的情况合起来占了将近三成,说明这一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与不起诉理由部分的呼应情况表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是不当的。即事实部分认定的情节与不起诉理由部分说明的情节不一致。在我们调查的被不起诉人被侦查机关查获到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共计336份,其中在不起诉理由部分将查获归案的被不起诉人认定有自首情节的有6份。还有被抓获到案的有2份不起诉书,在不起诉理由部分也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案例七]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后被不起诉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构成自首,且张某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叙述“被不起诉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不起诉理由部分却说明“依法构成自首”,前后矛盾。事实部分还有如下表述也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的:“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江和杜某玉先后被抓获”,“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05楼1504号家中被查获”,“杨某某在其店内向他人销售保健品时被查获”。这都属于事实部分认定的情节与不起诉理由部分说明的情节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同上述两种情况一样,均严重影响了不起诉决定的说服力。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的说理,应着重围绕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进行论证,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出发,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甄别取舍,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相关规定,指出案件的现有证据尚不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即应重点分析事实如何不清,证据如何不足。

1.根本不说理。存疑不起诉的理由是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概括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这是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具体体现,也是重要体现,不可或缺。但绝大多数不起诉决定书都缺少了这一部分,我们调查的1315份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只有69份不起诉决定书概括写明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仅占总数1315份的5%。大多数不起诉决定书没有具体说明不起诉的理由,仅使用套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所有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千篇一律,呆板机械,实为没有真正地说理。这正是人们所普遍关注到的不起诉书“根本不说理”的典型代表。[2]如无论什么案件,均表述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局认定某某涉嫌犯某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像填空一样被机械地替换为不同内容便成了一份份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导致千文一面。让不起诉书说理成为空谈。这正是人们感觉不起诉书缺乏个性和针对性的缘由。[3]

这部分真正的说理,应当具体阐明为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王某盗窃的部分物品系试用装,无法估价,故王某所盗窃物品的数额无法确定。北京某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概括说明不充分。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理由做出概括说明的69份存疑不起诉书中,有的不起诉理由仍未说明充分,不到位,关键要素未说清楚。要具体说明与定罪有直接关系的存疑点,不能笼统说明。如运输毒品案件,可以说明有客观运输的行为,但是无法证明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等。检察官猜测的结论不能写进不起诉理由中。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报复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也不能予以说明。

目前,不起诉决定书说理不充分在事实部分、证据部分以及不起诉理由及依据部分均有体现。不同类别的不起诉决定书表现出来的问题也有不同。摸清了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问题,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改进,加强说理,并在说理问题上细化要求。比如事实部分对各种不同的不起诉书的重点阐述要加强,还要注意事实表述要清晰,注意表述细节;证据部分,需要说明证据的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注意说明证据,并且要注意证据的说明应列举具体名称,而不是列举种类;不起诉理由及依据部分,绝对不起诉决定书要注意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的阐述要到位,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要注意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具体情节在事实部分和不起诉理由部分的呼应,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尤其要注重对不起诉理由的阐述,并且要到位。

注释:

[1]参见黄任泉:《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的侧重点》,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5期。

[2]参见邢强:《浅议公诉法律文书的说理》,载《河南法制报》2016年6月2日。

[3]参见涂学华、周静:《论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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