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源
建筑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则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种,只对企业生产或销售商品增加值部分纳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长期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导致重复征税。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同时也为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面对新税制的改革,建筑业如何主动适应,统筹安排,抓住改革带来的机遇将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
要开展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的全面研究,首先应当了解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精神,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建筑业等行业由原先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精神,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019年 3月 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了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新政,将交通运输业、建筑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营改增及后续大规模的降税降费,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是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了增值税改革“转型”和“扩围”两阶段,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具有一举多得的效果。营改增给建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必然对建筑企业带来重大变革。
营业税与增值税最大区别在于营业税是全额征税,而增值税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营改增”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减少由于营业税全额征税而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完善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营改增”在不同的行业统一了税种,改变了不同行业企业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现象,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和中性的税收环境,能够有效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转型,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带动消费升级,促进企业蓄势创新创业,也是大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全面实施“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与服务业、服务业与工商业之间业务往来中的税收障碍,使服务业纵向延伸、横向拓展、跨界融合、协同发展,有利于拉长产业链,助推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和服务业转型发展。同时“营改增”抵扣范围扩大,鼓励和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提高科技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税收体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不断完善的税制改革机构,虽然推动了我国建筑企业整体高速发展,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税负、造价管理、组织架构、业务模式、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由于很多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所采用的管理方式相对陈旧,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对于“营改增”的有效适应,因此在税务相关工作开展进程中面临着各项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从原来的营业税3%变成如今增值税率的9%,进项税额的取得及抵扣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但建筑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进项税额取得并不容易,这对于建筑企业的税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1、过往购进及租赁设备对税负的影响。建筑企业购买的大型船机设备一般价值都很高,且大型设备使用年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营改增后,一是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入了的船机设备,已按照前期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没有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二是当建筑企业自有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为了应急,通常是从项目当地租赁机械用于施工,但是大部分的机械租赁单位属于个体户或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从而造成机械设备租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取得的收款凭证是白条或收据。所以“营改增”前购买的船机设备及设备租赁费在税制改革后,难以抵扣,最终影响企业税负。
2、人工成本、砂石铁丝等材料难以取得进项发票对税负的影响。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近年来随着人工费用的快速上涨,许多项目人工工资已经超过总成本的30%,但劳动力成本很难获得进项抵扣。另外,建筑业的材料多而杂,上游供应商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人,难以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也很低(简易征收3%);而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到的黄沙、石子、铁丝、扣件等施工材料,受地方保护政策影响,大部分采取的是就地取材的方式,供应商也大多是自然人或小型企业,整体发票观念不强。“营改增”后,此种方式使得建筑企业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专用发票时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建筑企业能否在真实交易过程中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成了影响其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
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问题对税负的影响。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有关规定,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由于资金、工期延误等种种原因,工程款支付往往无法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来完成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频繁出现,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滞验收、超验、欠验等情况,导致总承包方与业主之间、总分包之间实际结算工程款时间严重滞后,有些工程款甚至能够拖欠数年。与业主结算滞后导致纳税先于收款与分包商、供应商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从而使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更为艰难。建筑企业垫付资金规模逐年上升,对自身的支付能力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建筑企业在项目前期税负及资金压力骤然增加。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方法与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制约机制相对完善,其结算的收入比较可靠。营改增后,税金成为竞争性因素。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尤其是在税制改革过程中税率的多次调整,兼营多种应税产品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不同产品分项目分税率进行测算,其复杂性明显增加。营改增前,工程造价一般由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税金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采用综合税率进行记取。“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这使得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亏损可能性加大。
一是目前建筑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营改增后,这种内部资质共享、内部分包模式将会受到影响。增值税征管严格,以票控税,对每一个增值环节均严格征收增值税,并要求必须是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才能进行进项抵扣。这对于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三流”不统一,工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
二是对于联营项目,营改增前,由于营业税是价外税,与成本费用无关,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为了节约成本,通常选择小供应商来供应材料,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营改增后,增值税在整个项目运营过程中显得至关重要。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施工、采购、租赁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建筑企业的项目大多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小、散、杂”,项目周期长、采购零散、地域分散、经办人多、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是其主要特点。营改增后,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传递等工作难度大、周期长,传输过程不定性因素多,建筑业长期以来发票管理松散的风险将会暴露。由于建筑企业中许多负责合同签订、收集发票的经办人员学术理论水平不是很高,现实中的税务问题也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这些无疑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拿不到合规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拿到的是税率较低的专票,即使拿到了合规的发票,由于建筑企业采购人员分散在外地,财务约束力有限,如果管理上不到位,也存在着超时限传递或者抵扣的难题。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这些都对建筑行业的原有管理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营改增”后接连不断的税制改革,使得建筑企业一下子增加了十几个增值税核算科目,核算难度大幅增加。由价内税到价外税的转变,对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不仅如此,由于在开票、报税、抵扣、缴纳等环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稍有不慎,便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收入、成本费用基本上都是含税的。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将收入成本进行价税分离,由于对供应商选择不同,取得发票的税率也不同,有一些供应商甚至无法提供合格的发票,这样则无法进行抵扣。在营业税制度下,能不能取得合格的发票,对企业核算没有影响,将所购买的材料与设备费用全部计入到成本即可。然而在营改增之后,需要正确区分是否能够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抵扣部分在会计核算方面则需要价税分离。另外,由于税制改革,增值税率接连调整,加上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不同情况的存续,一个企业同时存在几个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核算,财务人员必须根据不同项目的相关情况,谨慎选择核算方法。
2、对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不同,假定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3、对财务管理水平的影响。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建筑企业的税率由曾经3%的营业税调整到9%的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随着计税方式的改变,意味着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养必须全面提高。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总的来讲比营业税计税方式更加复杂,意味着对应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也会更加复杂,与营业税财务管理相对比起来,增值税的财务管理也更加复杂。增值税在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值税申报等等方面都有所改变,因此,对于财税专业知识与管理要求将会更高。如何及时跟上国家的税改政策,利用最新的财税政策变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达到资金利用最大化,对财税人员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建筑业“营改增”是一件关乎企业生存的大事,贯穿其中的税制改革,稍不留神,就会让企业经营陷入困难。而要应对好这一变革,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材料领用、设备租赁到认证抵扣、缴纳税款,涉及到公司的高层领导、法务部门、采销人员甚至是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动员企业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掌握“营改增”政策,财务人员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的知识政策进行反复宣讲,力争不出现政策死角。
“营改增”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将成为首选。企业若未能提前掌握供应商相关信息,可能会因为没有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成本费用增加。所以企业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二是收集供应商相关的基础信息及证照资料,以便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准确判断可取得发票的类型;三是各业务部门要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库,明确日常更新及维护制度。
合同是整个工程的开始,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开展和工程利润,企业必须对此高度重视。一是要重新审视工程造价。原有的营业税造价系统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纳税体系,必须在造价中重新考虑增值税情况,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税率,有条件的应该进行价税分离,重新核算;二是明确表述,不遗纷争。签订合同之前,可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认证表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作为合同附件;其次,要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发票的义务、类型、税率以及提供的时间和方式,特别是在现在税制改革如此频繁的时候,将价税分离,税率明确,强调“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照规定计算”来确保项目在税改前后有关成本费用不增加;三是重视合同后续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执行中如果出现甲方拖延付款等意外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以防止工程款未收到又必须纳税的风险。
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工程子公司资质较低,竞争力不强。投标承揽主要由集团公司负责,中标后再由各工程子公司参建施工。“营改增”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营改增后,企业应该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地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例如,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要列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得到抵扣;同时,经业主批复计价的工程收入,必须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另外会计人员在增值税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上也要熟悉。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施工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筹划方案。例如,根据财税〔2017〕58 号规定,将财税〔2016〕36 号文修改为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了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产生的纳税义务。若企业能及时关注到相关政策变更,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在收到预收款不再发生纳税义务,意味着建筑企业在收到工程预收款时,无需就此笔款项申报纳税,可以为企业减少大量的前期资金占用款。再比如,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材料,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虽然不方便抵扣,但价格很便宜。还有大型固定资产租赁与采购之间选择的筹划、运输费用的筹划等。
“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就企业而言,直接表现为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企业仅认为“营改增”就是税种和税率的变化,那将严重低估了营改增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各方面带来的深层次影响。“营改增”要求企业管理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否则企业可能会面临税负上升、收入下降、利润下降、现金流紧张、涉税风险增加等不利局面。
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