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税收思想探析

2019-03-19 12:01苏新红
财政监督 2019年10期
关键词:洪武朱元璋税率

●苏新红

朱元璋(1328-1398年),濠州钟离(今安徽凤阳)人,元末农民起义军首领之一,明朝开国皇帝 (1368-1398年在位),史称明太祖,卓越的军事家、战略家和政治家。朱元璋出生于贫寒农家,从小饱受饥寒困苦,对官僚腐败及地方豪强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体会颇深。这些个人因素影响着他治国理政的决策。对于朱元璋的财政思想,如量入为出、均徭薄赋、节俭国用、藏富于民等,学术界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系统研究①。从这些研究基础上可以看出,朱元璋的财政思想中存在一个巨大的矛盾:作为开国之君,朱元璋面临一个久经战乱、人口锐减、土地大量抛荒、百废待兴的局面。这种情况下,他既想让百姓生活富足、“民力不困”,又想在满足京都营建、功臣赏赐、百官俸禄、军队粮饷、学校教育等巨大财政支出的同时,实现“国计恒舒”的目标。显然,前者(富民目标)需要与民休息的薄赋政策,但后者(强国目标)则需丰厚的国家收入进行强力支撑。朱元璋的轻税政策是非常有名的,那么,他如何在低税率的条件下实现国富民足的理想呢?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尚未有充分研究。故而,本文特以朱元璋的税收思想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一、朱元璋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基础

朱元璋的税收思想,除了他个人出身因素,更与当时社会现实关系密切。立国初始,朱元璋即召集群臣,共同探讨、讲求国家制度的建设,其根本思路是“远稽汉唐,略加损益,亦参以宋朝之典”②。他并不完全拘泥前法,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必要调整、创新和更定。

(一)每亩粮食产量

明代粮食品种较多,但以米、麦、豆、粟为主。不同作物亩产量差别较大,比如种谷,“每亩可得谷三石”;水稻,“其粪多力勤者亩多四五石余”;豆类,“种葛豆者亩收一二石”。同一种作物,土地的肥瘠和灌溉便利与否对产量影响非常大。比如河内之田,“上田岁收,亩不下两石,多或至三四石;下田岁收,亩不及一石,少或至三四斗,大抵上田一亩之收,抵下田五亩。”华亭县,“傍湖泖者则极其膏腴,每岁收米可得三石之外……又便于灌溉,一夫可种田二十五亩”,“其东乡滨海塘者,则地势高亢而土脉瘠卤,民皆于田内凿沟以求灌溉,竭一夫之力,所种不过五亩,收米常不及一石……或黄豆几斗。”明人总结说:“夫一亩之田肥瘠损益,岁收稻米不出二石。”崇祯《乌程县志》载:“一亩米二石亦称有年。”此外,人力、肥料多少、种植经验、自然灾害等都是影响亩产的重要因素。为便于统计,本文取中间值,即每亩亩产2石。这个大概率数据,能够帮助大家直观地理解当时的社会生产力③。

(二)每人每月需食粮数额

根据明代的生产力、消费习惯和计量标准,对于在外服役的成年军士而言,每月0.7石粮食,是比较宽裕的。正统初年,“陕西延安、绥德二卫守边军士月粮”每月米豆五斗,因其“军食不足”,随“月给米五斗、豆二斗,余折钞如旧”。景泰二年,宣府精兵月粮“无家小者给七斗”,“颇勾食用”。洪武年间规定,赈济灾民的时候,要根据年龄不同而予以区别,“二十七年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虽然每月0.3-0.5石月粮或者口粮,在明朝也非常普遍,但并不代表这一数额能满足实际需求。对在外服役的成年男丁而言,每月0.45石口粮远不够食用,需另外从家中自带盘缠银“以补口粮不及”。对于军队士兵而言,没有家室的军人每月四斗五升(0.45石)的月粮非常普遍,但这样一个月粮数额使得他们“实为贫难”。天顺元年,京都尚衣监军匠“原给月粮四斗,各以艰苦上陈”,于是月粮增为每月5斗(0.5石)。

综上,以一家五口(老人2人,夫妇2人,幼儿1人)计算,平均每人每月0.5石粮食,总计每月2.5石粮食,仅够维持最低生存需要,远谈不上富足④。

(三)人口、耕地面积、产量及税额

洪武二十四年,明政府“更造赋役黄册”,统计全国人户、人口、土地、税粮。其数据与洪武十四年的数据大概接近。据其统计,洪武二十四年,平均每户人口5.3人,按每人每月需食用0.5石计算,平均每户每年需食用31.8石粮食才能满足基本生存之需,需63.6石才能全年饱食。全国每年共需3.4亿石粮食才能满足基本生存之需,6.8亿石才能达到全民饱食的水平。

全国土地面积387万余顷,平均每户36.27亩,按照每亩2石粮食产量进行计算,则每户每年72.54石粮食,全国每年粮食总产量为7.69亿石。扣除每亩0.5石的成本和0.08石税粮,每户平均有51.5石粮食的净收入。这样的收入,虽略高于基本生存之需,但尚达不到全家饱食的程度。就此可以看出,根据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方式,耕地均等分配是当时国家与社会能够稳定运转和生存的根本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是,因为明代分给皇室、贵戚、官僚等大量土地,即所谓“官田”⑤,且民间势要土豪等大地主占用土地数量巨大⑥,因此,耕地占有面积是极其不均等的。现实中,大部分农民不可能得到36.27亩的土地。早在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就命其属地内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洪武初年,因为连年战乱,所以“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济南府招揽无田乡民耕种时,“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计每户17亩。洪武二十八年,应天府溧阳县“荒熟田计一万三千二百七十四顷,丁男七万四千六百余”,平均每名丁男可拥有17.79亩土地。与济南府情况类似。虽然应天府上元县有“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的记载,但农民耕种能力有限,该县官员承认随时有废田、荒田的情况发生。到明中后期,华亭县土地肥沃且便于灌溉的地段,“一夫可种田二十五亩”,地势不好、土地贫瘠的地段,农民“皆于田内凿沟以求灌溉,竭一夫之力,所种不过五亩,收米常不及一石”。由此可见,明初洪武之时,相当数量的自耕农一户所能够拥有或者耕种的土地一般都在5-30亩之间。这意味着大量自耕农家庭都长年处于基本温饱线以下,而那些没有土地、租种地主或者官田的佃户,生活水准就更低。他们作为国家的主体税源,不够丰厚和稳定。

作为国家税粮的最大消耗者,军队的士兵“日用饮食、衣、鞋、军装,皆仰给月粮,别无资产”。无论国家以何种方式支付军饷,士兵们最终要把军饷变现为粮食、服装等基本生活资料,从而保障基本生存。因此,为了维持国家体制的正常运行,既要尽可能少地征税(从而保障民生),还要给运行这套体制的人提供粮食和衣服等实物(但运输成本巨大),而且,鉴于自然农业的天然不稳定性,还得有收支盈余以做存储、以备灾荒。朱元璋对于农业税、商业税、徭役征发等税收体系的设计,都直接与上述经济生产力基础密切相关⑦。

二、朱元璋治国理念与其农业税税率之间的矛盾

(一)朱元璋的中庸管理思想

在国家理财方面,朱元璋颇讲究中庸之道,他认为治理天下,不但要“不尽人之财,使人有余财;不尽人之力,使人有余力”,更要注意“不尽人之情,使人得以适其情”,如果“所求必得,而所禁必行”,则“人有不堪,于是求有所不得,禁有所不止……上下之情乖”。

社会财富方面,他主张藏富于民。曾有近臣劝谏朱元璋加强理财,朱元璋不予采纳,反而强调要贮财于天下,因为“人君制财与庶人不同,庶人为一家之计,则积财于一家;人君为天下之主,当贮财于天下”;他用历史上的事例来证明敛财的危害,比如汉武帝虽然重用“东郭咸阳孔仅之徒”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但是天下万民因此而生活困苦;宋神宗用王安石理财,结果 “小人竞进,天下骚然”。反之,施行藏富于民的政策,才是保国之道,因为“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因此,他特意命令户部在既定的国家赋税体制下节俭开支,“毋为聚敛,以伤国体”⑧。

(二)朱元璋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及其理财目标

朱元璋个人经历、对历史上治国理政经验的学习以及对社会现实的思考,都让他对农业和农业税无比重视,始终把农业放在治国首位。这首先是因为,从国家支出角度看,他认为国富民安是“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只有百姓尽力田亩,国家才能有资费可用。他充分认识到“欲财用之不竭,国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必须依赖农业。其次,从国家和社会治理角度看,朱元璋认为,天下初定,最急的事情莫过衣食,最重的事情莫过教化百姓,“学校兴则君子务德,农桑举则小人务本”。

说到底,朱元璋重视农业,还是因为他充分认识到农业税收对国家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农民种田交税、以身应役是自古以来的历史传统,理所当然、不容置疑,“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农户尽到这个本分,方为仁义忠孝之民,反之,“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

朱元璋对前代的理财名家如桑弘羊、杨炎、王安石的聚财措施都不屑一顾,认为他们只关注到敛财却伤害了民生,扰乱了社会安定。在他看来,真正善于理财的人,“不病民以利官,必生财以阜民”。国家储备方面,朱元璋的标准是要军队的粮储能达到“边卫备三年之储,内地备二年之储”。百姓生活方面,朱元璋认为如果能够让百姓 “安田里,足衣食,熙熙皞皞而不自知”,这就是神仙一样的生活⑨。

(三)宽赋、薄赋的农业税政策

对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农业税,朱元璋主张薄赋、宽赋,施行非常低的农业税税率。朱元璋曾与百官探讨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他认为“征敛日促”是导致元朝灭亡非常关键的原因之一。因此他非常欣赏孟子的薄赋思想。他还认为,治民必须要顺乎民情,既然人民都厌贫喜富,君主就当“重农时,薄赋敛,以厚之”。以养民为务的君主自当“节浮费,薄税敛”,以免损害百姓。

洪武元年,鉴于“兵革之余,郡县版籍多亡”,为了保证新田制的合理和适度,朱元璋派遣164名官员到浙西核实田亩,以“定其赋税”。次年,针对各处民田税率不同导致很多农民流亡在外、“地多荒秽”的问题,朱元璋统一税粮征收率,“民田亩税五升”,即0.05石。若亩产1-3石,则税率仅在1.7%-5%之间,远远低于世界经济史中长期流行的十一税。

由此,朱元璋的理财目标和农业税的低税率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国家基本财政运营需要税收提供经费,国家2-3年的粮食储备也需要税收提供保证。但另一方面,为了保障民生,实现百姓足衣足食的目标,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就只有采用尽可能低的农业税税率⑩。

三、朱元璋对商业的认识与其商业税税率之间的矛盾

(一)朱元璋对于商业的整体态度

囿于其个人经历和时代限制,朱元璋一直坚决反对发展商业,他认为商业会导致从事农业的人减少,进而在整体上影响全社会粮食和衣物的供给。对于商业和农业之间的关系,朱元璋一尊传统:重农抑商。一开始,他对商业持完全反对的意见,主张“崇本而杜末”,如此,“则国计可以恒舒”。立国后,他态度稍缓,主张“厚本抑末”,发展农业、抑制商业,再佐以节俭、薄赋的政策,则“农不废耕,女不废织……使游惰皆尽力田亩”,进而,生产者多,食用者少,自然能够使国家和社会“家给人足,积蓄富盛”。到洪武十八年,他又主张禁商,因为“自什一之涂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衣”,社会财富因而不够充裕,因此,为解决社会上弃本逐末的问题,朱元璋谕令“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11。

(二)朱元璋对国内商业税施行的低税和免税政策

与朱元璋这种坚决反对商业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不断采取的商业税低税政策。当今时代,如果政府想遏制某项经济活动,最常用的办法就是提高其税率,比如当今的烟税、酒税等。但与其杜商、抑商理念南辕北辙的是,朱元璋一直采用非常宽松的商业税率。元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因为连年战争,朱元璋感到财用不足,遂采纳群臣“裕国用贵乎通财”的建议,“置关市,设官领之,专通物货”,其中“盐货以十分为率税其一分,物货以十五分为率税其一分”,即物货税率6.7%,盐货税率10%。不久,在处州地方官员的请求下,为维持既有经济秩序,朱元璋“从二十取一之例”,即执行5%的税率。紧接着,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再次降低商业税税率,规定“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相当于3.3%的税率。考虑到民田农业税的各种附加税费,这个税率已经远远低于民田的税率了。

不仅如此,朱元璋还大范围缩减商税的征收范围,从而进一步减少了商税征收额。究其原因,是因为他意在惠及民生,但更深层的原因,恐怕还是因为朱元璋非常轻视商税收入的作用和价值。洪武七年,“彰德府税课司税及细民瓜菜柿枣畜牧饮食之物”,朱元璋认为相关官员过于聚敛,“命罪之”。洪武十三年,因为此前“奸臣聚敛,深为民害,税及天下纤悉之物”,朱元璋“甚耻焉”,遂命令“自今如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尔户部其榜示天下,使其周知”。

再者,明政府商税征收已有定额,但是往往不能如额征收,比如洪武十年,“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一百七十八处”,对此,朱元璋并不苛责,仅派遣官员前往查核其实际征税能力,重新“立为定额”。洪武二十年,各地税课司等所收商税再次“视旧有亏”,户部建议“以洪武十八年所收立为定额”,朱元璋认为“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苟有不足,岂不病民?”因此,他仅命“随其多寡,从实征之”。

由此,洪武时期,虽然朱元璋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重农抑商,但从纳税负担角度看,经商要比务农好太多。明代社会商业的繁盛,与朱元璋始建的低税政策应该有一定关系12。

(三)朱元璋对海外国际贸易的遏制措施与其低税、免税政策的长期抵牾

对于国际贸易,朱元璋更是从国家安全角度积极予以遏制。洪武初年,他步步紧逼,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全力打压国际贸易。

洪武四年十二月,朱元璋将11.173万船户纳入“各卫为军”,“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次年,朱元璋罢彻原来针对出海渔舟征税的“石陇定海旧设宣课司”,以“无为民患”。洪武十四年,朱元璋“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洪武十七年,“以防倭故”,朱元璋“禁民入海捕鱼”。洪武二十三年,因两广、浙江、福建百姓“交通外番,私易货物”,朱元璋“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

通过上述措施,朱元璋对沿海居民的海外贸易控制得越来越严;到他禁止沿海居民出海捕鱼的时候,已经是在断绝百姓的生路,代价不可谓不大,措施不可谓不严。

与上述措施矛盾的是,朱元璋长期欢迎海外各国进行外交礼仪式的朝贡,并对朝贡国带入国内的附加货物,施行免税政策。洪武四年,户部请对朝贡国的货物进行征税,朱元璋“诏勿征”。洪武十七年,他再次谕令有司,“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物者,悉蠲其税”。

既然海外诸国来大明朝贡不但可以得到诸多赏赐,还可安然享受附带私物不用交税的优惠,于是“安南、占城、真腊、暹罗、爪哇、大琉球、三佛齐、渤尼、彭亨、百花、苏门答剌、西洋邦哈剌等凡三十国”,频繁来到中国进行朝贡,“使臣不绝,商贾便之”,国际贸易欣欣向荣,明王朝的国际地位如日中天,“命使出疆,周于四维,历诸邦国,足履其境者三十六,声闻于耳者三十一,风殊俗异,大国十有八,小国百四十九”。

这种热情鼓励海外诸国进行朝贡贸易和严厉打击国内居民从事海外贸易的矛盾怪象一直持续到洪武末期。洪武二十七年左右,朱元璋因“海外诸夷多诈”,采取前所未有的双管齐下的高压手段遏制国际贸易,一方面,他断绝了与大多数国家的朝贡交流,仅剩“琉球、真腊、暹罗许入贡”;另一方面,他严厉禁止国内居民使用海外商品,断绝朝贡国所带产品的销路,“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寘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至此,国际贸易陡然黯淡,国际交流一落千丈,诸番国“使臣、商旅阻绝,诸国王之意遂尔不通”。

朱元璋的这些矛盾政策,开启了明王朝在其后三百年里商业发展与国家税收渐行渐远的歧途:社会层面上,海内外贸易日益隆盛;国家层面上,商业税收日渐萎缩13。

四、朱元璋对徭役的思想认识与其徭役征发之间的矛盾

虽然在中国古代历史的研究中,“薄赋”这个词往往与“轻徭”一同出现并被频繁地用来表扬清明有德的君主,但朱元璋并没有在力行“薄赋”的同时施行“轻徭”政策;相反,朱元璋时代,开国时的各种官方营建、实物税收导致的巨大人力运输成本以及小规模政府体制都使得百姓的徭役负担非常沉重。朱元璋追求的不是“轻徭”,而是“均徭”。

(一)均平徭役

对于徭役征发,朱元璋的理想是“役民而民不劳”。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就是“均其力”,因为“赋役均,则民无怨嗟矣”。这种思想,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如出一辙。为此,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朱元璋均衡徭役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就是“均工夫”。洪武元年是大明王朝立国之年,“经营兴作,必资民力”,朱元璋极力想要避免的,就是“役及贫民”,于是想出验田出夫的办法,即“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由于官员执行到位,这项政策很受欢迎,“民咸便之”。

其次,朱元璋下命编制“赋役黄册”,其方法就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由此十年轮流一遍,轮流次序 “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为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他特意明确“鳏寡孤独不任役”。

再者,对于负担过于沉重的力役,朱元璋除了继续采取轮流充役的方法之外,还另给一些特殊的优惠或者减免。比如“天下水马驿递运所夫其役至重”,虽然应役者可以免交税粮,但一旦应役,就很难再找到袭替之人,为此,户部建议“于各布政使司所属境内,计水、马、驿递运所船、马、车、牛之数,以所隶民户田粮照依旧佥粮额加倍均派,不分军、匠,依次轮充,周而复始”,考虑到该役之沉重,朱元璋命令签派给驿夫的粮额“增至五倍,余如所议”。又比如,灶户的力役负担也非常沉重,因此,在两淮盐场,灶户都是“官给工本米一石”;其后,朱元璋又“蠲其杂役”。

最后,把耗时、耗力的重役,如税粮运输,让区域内相对富裕的民户来充任,有效降低了普通农户的徭役负担。这就是朱元璋发明的粮长制,他“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当然,本着均等原则,粮长之役也是在“丁粮多者”之中,编订次序,轮流应役。

不过,朱元璋也不是一概以财产多少决定应役者,他还是非常注意保护权贵阶层的特殊利益。对于上述“粮长、里长、水、马、驿夫等”特别沉重之役,功臣之家均予以减免14。

(二)役避农时

洪武之时,虽然徭役征发不断,但朱元璋非常注意避开农忙时节,从而最大限度保障粮食生产和农民的生活。因此,虽然他役发民众数量庞大,但并未引起太多的民怨或者后世的过多苛责。

洪武八年,根据均工夫的计夫办法,共计54万余人要到京师服役,朱元璋命令这些应役者,“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洪武十二年,宋国公欲于九月份建设周王宫殿,朱元璋遣使敕谕:“自古治天下者,必重农时。朕封建诸子,将以福民。今福未及施,而先夺农时,朕恐小民之怨咨也。敕至其即放还,俟农隙之时,赴工未晚也。”洪武十五年,登州卫奏请增扩新城,朱元璋谕令:“凡兴作不违农时,则民得尽力于田亩。今耕种甫毕,正当耘耔……令俟农隙为之。”洪武二十八年,全国开挖塘堰四万余处,都是各郡县“集吏民、乘农隙”修治而成15。

(三)简兴作,节徭役

朱元璋在立国元年,就戒谕中书省臣简兴作、节徭役:“民力有限而徭役无穷,当思节其力,毋重困之。民力劳困,岂能独安?自今凡有兴作,不获已者,暂借其力。至于不急之务,浮泛之役,宜罢之。”

对于这项政策,朱元璋在位之时,自始至终都在各个方面努力贯彻。

洪武二年,中书省奏请营建后堂,朱元璋因为“土木之工,连岁不息”,遂要求“俟民力稍舒为之未晚也”。洪武八年,朱元璋想效仿周、汉之制,营建两个京都,最终还是“以劳费罢之”。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因为开封府原武县治河之役“工费浩繁,又值天寒”,罢之。对边境的土木工程,朱元璋更加谨慎,要求工部不但要“有其时,有其财”,而且要“民乐于趋事”,然后才可为之。对于各地藩王,朱元璋严加约束,要求诸王府“各守定制,不得私有兴造劳吾民匠。若有应须造作而不可已者,必奏请方许”。

虽然朱元璋力简兴作,但毕竟建国初始,大量的力役是绝对无法减省下来的。虽然他通过均工夫等均衡措施使得徭役负担能够更加均等化地分配给民众,但还是有很多力役沉重、技术难度大、风险系数高的重役无法在顺应民情的条件下让民众自愿承担。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养民、安民的理想与沉重徭役征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是朱元璋不得不面对的又一难题16。

五、朱元璋农-商低税政策背后的“后勤保障”体系

朱元璋之所以能够在中央层面施行农业税和商业税的低税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围绕这套低税体系,利用国家强权另外建设了一整套保障税源、减少财政开支的强制性高压经济制度,比如富户、官田、军匠灶户、罪囚服役抵刑、盐法开中等等。

(一)均平地产,反对兼并,打击富户

朱元璋对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有非常清晰深刻的认识,他明白,要想施行薄赋政策,只能最大限度地施行税负均摊政策,“锄强扶弱,奖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民得其安,然后可以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为此,他积极限制土地兼并,尽量平均地产,严厉打压地方豪强与富户。

首先,朱元璋施行计丁授田的政策。洪武四年,朱元璋针对有实力之家兼并土地的现象,谕令中书省“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对于那些“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的兼并之徒,罪之。洪武五年,朱元璋再次申明均田之制,“流民各归田里,其间有丁少田多者,不许仍前占据他人之业;若有丁众田少者,许于附近荒田内,官为验其丁力,给与耕种。”

其次,朱元璋长期组织地少人多的狭乡迁徙人口至地多人少的宽乡。洪武三年,朱元璋因苏、松、嘉、湖、杭五郡地少人多,遂迁徙4000余户前往临濠垦荒,“以所种田为己业,官给牛种、舟、粮以资遣之,仍三年不征其税”。此后,这项政策一直持续至洪武三十一年。不过,到洪武后期,这项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即新垦的土地大多属于屯田,而不再是农民自有的民田。这对农户以后交税税额影响重大。

再者,打击富户,强令搬迁。虽然战乱过后,人口减少,土地荒芜,但是国家秩序一经重建,土地兼并现象随之出现。比如,洪武三年,苏州一府每岁输纳税粮在100石到3800石的富户,就有554户。洪武二十四年,为抑制地方豪强势力,朱元璋命工部徙天下富民入居京师,“凡五千三百户”17。

(二)官田与国家土地租佃制

除民田外,明政府还有大量官田,具体包括“宋、元时入官田地……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

官田中,面积最大的首推军屯,即军队士兵为满足自身粮食需求而耕种的土地。朱元璋对军屯非常赞赏,认为“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防之计,莫善于此”。为实现“养兵百万,当不费百姓粒米”的宏伟目标,他大力推行军屯。首先,他逐步提升屯田军士的比例,洪武十三年,命“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命“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其次,他通过数年免征租税的政策对军屯予以鼓励,比如定辽等卫所屯田“俟十年后始收其租”。最后,在租率方面予以优惠,洪武二十年,朱元璋“诏定屯卒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如按亩产1-2石计算,则租率在5%-10%之间。陕西各卫所则一般“以十之二输官,八分给与士卒”。这些租率,虽然比民田税率略高,但比一般官田租率已经低出太多。

其次为民屯。明初之时,因为战乱,大量土地抛荒。朱元璋并没有将这些抛荒无主的土地全部无偿分授给无地农户,而是越来越多地以屯田形式租佃给无地或者少地农户耕种,是为“民屯”。洪武初年,无地农民开垦的土地还能被承认为其 “己业”。其后,民屯越来越多。比如,洪武二十一年,因为“河北诸处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鲜少”,朱元璋迁山西之民前往“置屯耕种”。洪武二十二年,山西116户民户“于北平、山东、河南旷土耕种”,“应募屯田”。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将苏州府崇明县2700户百姓迁徙至“江北屯种”。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迁徙5.8万余户百姓于 “东昌等三府屯田”,岁入田租322万余石。包括民屯在内的各类官田及其田租,大量被用来赏赐王公贵族或者作为官员俸禄。洪武六年,“赐公侯及武官公田”。洪武十年,“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之数”。这些都直接减少了国家对税收的依赖。

至于官田的税率,老谋深算的朱元璋决定按照元朝所定的 “官粮私租之数,仍依主佃分数收之”。这是非常让人讶异的处理方式,其中原因引人深思。一方面,朱元璋口口声声要爱民、养民、藏富于民,但另一方面,当明王朝从旧元手中接过原有官田及大量无主抛荒土地时,朱元璋并没有免费分配给农民并按民田税率收其税,而是以国家大地主的身份,将土地出租给农民进行耕种,按照元朝地主和雇农的分成比例,收取“田租”。通过这种方式,朱元璋极大地扩增了宋元以来官田的数量,并让明政府成为全国最大的大地主。官田田租,各地不同;洪武二十一年,朱元璋统一规定:“两浙及京畿土壤饶沃者,输四斗;江西群县地土颇硗瘠,止令输三斗。着为令。”如按每亩亩产1-3石进行计算,则官田的租率高达10%-40%18。

官田如此之高的税率,表面看来,是完全与朱元璋薄赋、宽赋思想背道而驰的一项政策。但考虑到洪武立国之初,官田首先是要分配给皇亲国戚、贵族功臣、官员等上层阶级,那么,这种租率便有点当今社会累进税率的意味。其次,官田是租给无地农民或者军队军人、商人进行民屯、军屯或者商屯的,这种政权拥有者与土地租用者的关系,至少在三国曹魏时代就施行并且被接受,属于战争时期的一种特殊土地分配方式,政权拥有者利用自己的武力在战乱年代给军队士兵或者流离失所的农民一个相对和平的生活环境,并且会给予种牛、农具、种子等方面的资助,并往往伴随头几年的免税,因此,虽然租率远远高于民田,但是基本还是能够被接受、被推广。再者,屯田中国家与军士、商人、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在效法社会上地主和佃农的分成关系,而后者更是历史悠久并广被接受。因此,朱元璋利用官田推行高租率的 “国家大地主”式田制,并没有受到社会反对。朱元璋准确把握住了社会百姓的心理,既博得低税的美名,又得到了高租收入的实惠,从而有效解决了财政支出需求。

不过,官民田的税率和租率,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无论此处所讲到的民田税率还是官田租率,都是中央层面实际得到的正税,在整个税粮的征收、运输、交纳入库等各个组织环节,都另有成本且往往高于正税数倍,这才是真正给民众造成压力和负担之处;第二,官田的高额租率,虽然民众在思想和心理上能够接受,但事实是它常常会超出实际的经济承受力,因此,后来的地方政府在租、税粮征收过程中,日益倾向于官民田混合、平均征收,从而拉低官田负担,减小征收难度,由此而逐步导致所谓的农业税低税率名存实亡。

(三)赎罪囚徒充役制及户籍永袭制

虽然朱元璋采用均工夫、建黄册、兴里甲等诸多手段均衡民间百姓的徭役负担,但以当时的社会条件,还是存在大量普通民众不愿或者无力承担的重役。对此,朱元璋往往采用两种强制手段予以解决,根本原则就是牺牲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而最大限度保障普通民生,从而达到养民、安民之目的。

1、罪囚充重役。洪武八年,朱元璋敕谕刑部:“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徒、流罪,限年输作;官吏受赃及杂犯私罪当罢职役者,谪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粮。”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对上述规定稍作调整,谕令刑部尚书:“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力不给者或二人或三人并力输运,仍令还家备赀以行。”其他一些普通百姓不愿应役的工作,也时常由罪囚充任。比如,对于负担沉重的驿夫,朱元璋就“以赎罪囚徒”为之,并“令屯田自给”。

这种做法,一方面极大缓解了普通民众的力役负担,另一方面也是给这些罪囚悔罪改过的机会,有利于社会管理。因此,这对于国家、社会及罪囚个人,都不失为一项善政。

2、军、匠、灶户的户籍永袭制。罪囚充重役,虽有诸多好处,但其数量毕竟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明朝最沉重的力役有三种,军役、匠役和煎盐之役,这三种役,劳动强度大、条件艰苦,应役者无论贫富,最终都难免贫苦的生活,因此,民众避之唯恐不及。

针对这一难题,朱元璋无法再顾及民情民意接受与否,只能建立户籍制度,“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军役最重,因此终明之世,对军籍的管理最严苛,“军户死若逃者,于原籍勾补”,“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洪武二十一年四月规定,“各卫核实军伍,有匿其己子,以养子代役者,不许”。同年八月,朱元璋诏命“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除了服兵役,各种重大工程、屯田垦殖、税粮陆路和海上运输等,都有军户的巨大付出。

这种解决方案,自然远远称不上理想,《明史》的评价是:“弊政渐丛,而扰民日甚。”19

(四)盐法开中、商人输粟北边

朱元璋减少税粮运输成本的另外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利用国家食盐专卖的权力,以运送军粮到北边军镇为条件,赋予商人贩卖食盐的特权,即所谓的“盐法开中”。比如,洪武初年,“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于是朱元璋听从山西行省建议,“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准盐一引,引二百斤”,从此,“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洪武三年九月,为运送陕西、河南军储,朱元璋命“商人输粮而与之盐……河东解盐储积甚多,亦宜募商中纳……以佐军食”。同年十一月,朱元璋“诏令商人输米北平府仓,每一石八斗给淮浙盐一引”。洪武四年,“户部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接着,朱元璋又于贵州、海南推广盐法开中。但是,这种制度推行的好坏,与盐价的高低有直接关系。洪武十一年,为进一步推广开中法,朱元璋与中书省 “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给,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有些商人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干脆在北边进行屯种,然后就近把粮食输送给军队。盐法开中,既节省了纳税农户的运输成本和力役,又让军队得到食粮,商人得到盐利,因此,终洪武之朝,朱元璋一直积极推行盐法开中制。《明史》也称赞说:“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不过,因为贩卖食盐利润巨大,后世多被权贵、势宦上下其手,谋求私利,遂导致盐法开中日益难以持续20。

(五)就近运输和税粮对拨

朱元璋施行实物财政体制,让农户和军队、官员都直接得到实惠,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他们的生活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但实物财政体制下,税粮的运输是每家每户和各层政府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除了利用罪囚、军户、粮长、里甲、盐法开中等一系列举措共同解决这一问题之外,朱元璋还创新出“税粮对拨”的办法。

洪武二十一年之前,通常做法是农户把税粮交至特定粮仓,然后,军队再前往粮仓取粮。洪武二十一年,朱元璋打算“将民间岁租,较定其数……每岁秋成,即令编户送至其家”,这样,“官无出纳之劳,民免耗损之患”。经过在应天府一年的试点,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正式将此做法予以推广,并制定了详细的对拨规则:

户部校理各卫官军岁支俸粮实数,以内外有司民户该输正粮对数拨给。如一县之粮以对一卫,或多或少,损其赢补其不足;一户之粮以对一军,多少损益如之。度其道里之远近,有司以勘合号数编定次第。如金吾卫军五千,即以金吾字为号,自一号编至五千号而止。又如指挥使岁俸四百二十石,务以人户粮额足其数于勘合。簿注之递发,军卫收掌,俟人户输粮之际,对号相符,依数收受,即以实收付之,以凭查照。若一卫所收俱足,则出通关付有司奏缴。

不过,这种税粮对拨的办法,不利于中央的直接监管。洪武时期,这一政策就已经显示出巨大的漏洞,比如洪武后期,户部官郭桓盗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折合精米竟然高达2400万石,相当于全国一年的税粮额!明代中后期,户部把部门直接对拨军镇的民运粮改为先运送至户部太仓,再由户部转运给军镇。这种变革也说明朱元璋发明的税粮对拨制度在中央监管方面的确存在问题21。

(六)维持小规模政府,节省开支成本

洪武四年十二月,吏部上报全国县及县官数据,县共1013个,官员共3041个,平均每个县只有2.9个官员;全国府、州、县总计1346个,官员4493名。若按洪武十四年5987.3305万全国总人口计算,则洪武初期官民比为1∶13325,即一个官员要管理1.33万人。相比之下,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和先进通讯、交通工具的帮助下,官民比要远远高出明初。美国的官民比例为1∶700;欧盟的官民比例为 1∶720;日本的官民比例为 1∶690 。22

维持小规模政府的最大好处,就是不用支付巨额官俸。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官员的俸粮是由官田所收田租直接支付,根本无需动用税粮。其他政府工作,基本都是通过徭役、杂差等服役方式维持。

六、结语

鉴于明初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由此导致的赋税承受能力,朱元璋设计的税收体系中,农业税和商税税率都远低于同时代很多国家长期施行的十一税。虽然这两大核心税种税率很低,但朱元璋居然能够使国家财政游刃有余。洪武二十八年,他自豪地宣布:“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为此,“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可见,朱元璋构建的这套体系,至少在洪武朝,完全不像黄仁宇批评的那样不切实际、运转不力。

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首先因为有繁重的徭役作为支撑。这一点,他通过均工夫、里甲轮流应役、节徭役、避农时等举措而相对均衡地平摊到民众身上,从而能够让百姓接受。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的低税体系之外,还建立了一整套节省税收支出的配套保障体系,如军屯、民屯、庄田、职田等高租率的官田制,打击地方豪强、限制土地兼并的富户政策,军役、匠役、灶役子孙世袭的户籍制,罪囚应役赎罪制,商人输粟于军镇的盐法开中制,就近运输税粮的对拨制等。这套保障体系的核心是利用国家强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力或者高额提取其生产所得,从而以非税收入的形式补充低税收入造成的财政不足。

明代中后期,朱元璋设计的这一整套体系逐步瓦解,低税体系遂造成日益严重的财政困境。首先,军屯要么被抛荒,要么被势要占据,从而无法为军队提供足够屯粮;盐法开中制逐步被余盐制取代,商人不再运送粮食到北边,而是交纳白银给户部;各地税粮由征收实物变为改折征银。这三大变化直接导致军队粮食供应成为明政府巨大的财政包袱。其次,各种官田的田租通过历代的改革,被平摊入其他民田中一体征收,从而提升了民田的农业税税率。再者,一条鞭法等改革将繁重的各种徭役和杂役通过折银的方式,并入田地中,从而再次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此外,虽然明初中央正税税率很低,但是随着时间的演变,正税之外的各种附加税费,往往数倍于正税。就此,朱元璋设计的农业税低税政策名存实亡。最后,商业税的低税率以及大明宝钞这一国家纸币的逐步失效,使得国家丧失了利用商业税收和国家纸币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能力。这时的明中央政府,面对巨额财政支出和日益萎缩的正税收入,除了增加农业税(实际却征收不上来),别无他法。于是,明末的中央政府徒然背负了重税的骂名,却全然得不到重税的实际收入,并最终因为巨额正税逋欠而财政崩溃。

王朝循环论的代表王毓铨批评明政府高额的税率导致了明政府的灭亡;黄仁宇则指出,低税政策才是民众税收负担不断上升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忽略了两个根本问题:第一,讨论税率高低的时候,首先应该区分中央正税和地方附加税,明代的地方附加税很重,但中央正税则是逋欠日益严重,并最终导致明中央政府财政崩溃;第二,应该把明代税收政策与当时的非税体系结合考虑,明代中后期民众税负的不断提升,直接起因是朱元璋设计的非税 “后勤保障”体系的垮塌,而非低税政策23。■

注释:

①其中影响较大的成果如孙文学 主编,王振宇、齐海鹏 副主编:《中国财政思想史》(上册),“朱元璋的财政思想”,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72-382页;张建民、周荣 著:《明代财政史》,“明朝早期的财政思想——以朱元璋为中心”,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50-559页;项怀诚 主编,陈光焱 著:《中国财政通史·明代卷》,“朱元璋的财政思想”,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216-220页。篇幅所限,其他研究成果不再赘述。

②《明太祖实录》卷129,洪武十三年春正月癸卯。

③本节引用文献包括:《明熹宗实录》卷31,天启三年二月甲子。《明神宗实录》卷365,万历二十九年十一月丁酉。(明)何瑭 撰:《柏斋集》卷8,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266册,第587页。(明)黄宗羲 编《明文海》卷207,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455册,第287页。(明)史鉴 撰:《西村集》卷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259册,第781页。(明)崇祯《乌程县志》卷 3,转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406-407页。

④本节引用文献包括:《明英宗实录》卷124,正统九年十二月己未;卷204,景泰二年五月癸丑;卷205,景泰二年六月戊寅;卷285,天顺元年十二月丁未。《明宣宗实录》卷103,宣德八年六月庚寅。《明孝宗实录》卷42,弘治三年九月戊寅。(明)徐溥、李东阳 等修:《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61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卷19,第238页。(明)杨一清:《关中奏议》卷9,文渊阁四库全书本428册,第251页。

⑤具体到东南地区,官田比例尤高。比如,洪武初,姑苏 “七县官民田地共六万七千四百九十顷有奇,官田地二万九千九百顷有奇”,官田占44%,见(明)王鏊 撰:《姑苏志》卷15,明正德元年刊嘉靖增修本,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藏,第3页。到弘治年间,全国“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见(清)张廷玉:《明史》卷 77,第 1882 页。

⑥洪武三年,“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已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三年二月庚午。

⑦本节引用文献包括:《明太祖实录》卷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卷17,乙巳五月戊午乙卯;卷53,洪武三年六月丁丑;卷242,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乙卯;卷236,洪武二十八年春正月乙丑。(明)黄宗羲 编:《明文海》卷207,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455册,第287页。《明宣宗实录》卷103,宣德八年六月庚寅。

⑧本节引用文献包括:《明太祖宝训》卷1,洪武十七年八月丙寅;卷3,洪武十九年三月戊午。《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春正月丁未;卷176,洪武十八年十一月甲子。

⑨本节引用文献包括:《明太祖宝训》卷1,吴元年十月癸丑;卷1,洪武元年闰七月丁卯;卷3,丙午正月辛卯;卷3,洪武十九年三月戊午。《明太祖实录》卷36(上),洪武元年十一月癸亥;卷165,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卷165,洪武十七年九月乙卯。

⑩本节引用文献包括:《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丁丑;卷45,洪武二年九月乙巳。《明太祖宝训》卷1,洪武十九年正月己巳;卷2,吴元年四月庚戌;卷3,洪武十四年正月丁未;卷5,洪武元年正月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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