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思婷
海南省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钟思婷
(海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城市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解决及处理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海南省海口市为例,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现状、社会保障现状、知情权和参与权现状等三方面开展调查。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结合实际,针对当前存在的征收程序、征地补偿制度、安置政策以及失地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的问题,提供多元化的安置方案等策略,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海南省;农民;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对策
我国经济发展进程日益加快,城市化速度相应加快。为了满足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大量的失地农民的出现,同时也导致一系列征地问题接连发生,对国家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了消极影响,引起了国家与社会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强调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对于实现“两个百年”计划,解决好农民这一发展短板的问题,实现为人民谋幸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充分彰显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
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前提是对于“失地农民”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这两个概念具有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相关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能够更具科学性与实践性。
1.1.1 失地农民
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大背景发展下,每个国家或城市都不可避免面临这一现象:农民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情况,农民失去土地后,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灰色地带,成为边缘群体的代表。一般情况下,最直接的表现便是农地户口人均耕地少于0.3亩,通常这类人群被称为“失地农民”。但是要注意的问题是,始终明确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并非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坏现象,恰恰相反,它属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也正是高速发展的表现。同时,这一现象是任何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挑战。时代需要我们的处理好,解决好,调合好这一现象,保证良好和谐的社会发展氛围。
1.1.2 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政府针对“失地农民”问题,出台了相关法律,制定了相关土地赔偿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条例对失地农民进行了不同区域的划分,并且在不同程度上的进行征地补偿,确保失地农民权益能够得到最大层面上的保护。另外,在部分不同地区依据地方特点,在国家政策的大背景下,针对当地土地征收问题,结合当地发展条件,制定适宜当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马克思在其巨作《资本论》中对于地租展开了详尽的描写。揭示地租产生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表示地租实际上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同时,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地租本质时,将地租主要分为极差地租与绝对地租,两者形成条件、划分标准各不相同。级差地租受到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劳动生产率所影响,将土地分成优、中、劣三等地。绝对地租代表这块土地必须缴纳的地租,绝对地租通常只有劣等地需要缴纳,因为私有制进行了垄断。另外还有垄断地租以及非农业地租问题。虽然马克思地租理论研究的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地租关系,但是无论哪一种地租都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的。所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不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与启发作用。
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城市,城市化进程速度较海南省的其他市县而言相对较快。其相关的特点以及政策更加具有代表性,同时海口市政府政策以及工作方法也是全省学习与借鉴的对象。因此,在考察海南省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现状这一问题时,海口市非常具有代表性。
关于海口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调查主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生活现状、社会保障现状、知情权和参与权现状等三个方面展开。
2.1.1 被征地农民生活现状调查
被征地农民收到一笔的较为可观的补偿款,少部分居民表现出极大的喜悦,但是大多数居民表现出更加忧虑。原本的生活方式与劳作方式面临改变,他们表现出无从适应。由于不善于投资理财,并且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因此对未来生活表示担忧,整体生活幸福感下降。
2.1.2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调查
部分被征地农民在受访过程中表示,在经济发展快速的今天,衣食住行各方面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失去土地后,他们认为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希望政府能够考虑动用政府财政资金,帮助他们购买保险,使他们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另外,被征地农民表示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他们整体感觉缺乏安全感,征收过程中提及的社会保障落实速度较慢。
2.1.3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状调查
部分被征地农民表示自己一直处于“被告知”状态,在土地征收时未参加听证会,也未参与土地赔偿补偿分配方案的制定。被征地农民表示希望能够通过官方途径了解土地的具体征收原因以及相关的征地的补偿以及款项使用的去向,保证其自身的权利不被损害,并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在调查以及访谈过程中,针对调查结果,进行资料查找与实地考察分析,从主体与客体、政府与个人的角度出发,发现以下较为突出的四个问题。
2.2.1 欠缺正当的征收程序
政府通常采取“先决定后通知”的倒序工作,被征地农民在其中表现出巨大的被动性,失去了在征地过程中的抗议权。这一做法,很大程度上为政府工作打开“方便”之门,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缺乏正当的征收程序,会使整个征收过程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无论是在政府落实征收的过程中,亦或是在被征地农民获悉被征地消息后,都会引发一定的冲突。最重要的也不利于政府形象的建立,容易深化政府与被征地农民间的矛盾。
2.2.2 征地补偿制度不合理
征地补偿制度多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而且缺乏灵活性。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对于极差地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由于土地肥力,市场远近的多方面因素导致土地价格的差异。因此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应当随着土地变化也存在差异。关键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没有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同地区土地存在价格上的差异,例如省会城市的土地价格与农村的土地价格差异巨大,但这一点没有在进行土地补偿的时候出现相应的差异;第二,整体补偿标准过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款与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不符合,并且远低于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导致被征地农民心中出现巨大的落差。
2.2.3 安置政策未能具体落实
除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被征地农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安置政策基本是划分为劳动力型与非主要劳动力型,劳动力型主要是指在农作中承担主要作用的劳动者,非主要劳动力主要指年龄较高较小或是由于自身条件原因导致在当下难以就业的人群。针对前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就业方面的政策尚未落实,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城市整体陷入交通、住房等一系列公共设施紧张的问题,虽然能够带来大量劳动力,但总体而言,不利于城市发展与农村的建设。针对于后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尚未落实。部分被征地农民年龄较高或较小,就业难度较大,首先考虑的是长期的保障问题。安置政策不能落实,会使人们的幸福感降低,忧虑感增强。
2.2.4 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低
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长远目光与决断能力。普遍农民都较短视,主要针对与在意的问题多为补偿款的问题。对于整体征地工作程序是否完善、合理,日后的长期保障如何落实,没有过多的关注,导致被征地农民容易陷入补偿款不到位、保障不落实就无计可施的局面。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数量巨大,当下市场对于体力型劳动力者的需求也大不如前,许多失地农民面临难以就业的问题,政府对于如何妥善就业的安置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通过对海口市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海南省省情,最大程度减少社会矛盾,确保海南省失地农民权益得以保障提出以下建议。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得以实现,可进行三步走。第一步,在进行农地征收前可以尝试制定预公告程序。由征地申请人提交征地申请,当地国土局在尚未编制征地方案前,可进行实地调查,对于拟征土地以及其附属作物信息充分掌握登记。第二步,召开拟被征土地的农民代表大会。联系当地村干部协助开展,将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通俗易懂的方法传达给乡干部,参考其划分的标准,鼓励了解乡情的乡干部对被征土地的价值进行说明,用作参考。同时,在大会上将被征土地的范围、具体位置、附属品的种类状况以及征地的目的、用途对村民进行详细说明,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与述求。第三步,编制征地方案。结合第一步与第二步的内容,进行资料整理,编制出科学、合理的征地方案。
我国的征地标准多以考察被征地的原用途与原产值,脱离了土地本身具有的价值,忽视了预期收益,并且没有参考市场土地的价格。在进行征地补偿标准确立的时候,融入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地租理论。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距离市场远近,以及通过土地的肥力情况等,将土地划分等级,有利于更为清晰明了地把握具体土地赔偿价格的制定,对于未来的预期收入也能够做出合理的估算。政府可以尝试对原本的补偿参考标准进行转变与补充,形成符合当地情况的补偿标准参考。最后征地双方当事人以土地以及相关财产市场价格进行协商,以此来确定被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
根据调查,目前的安置方式多以“货币安置”为主。货币安置能够在当前最大程度并且最快解决征地双方的矛盾冲突,加快政府工作的步伐。但是从长远来看是一种“授人以鱼”的方式。尝试丰富安置方案,例如留地安置、入股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等等,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条件选择适宜的安置方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工作、社保等问题,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具体的做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使整体安置方式更加人性化、理想化。最大程度的减少因征地而出现的冲突,提升被征地农民的幸福感。
调查显示,整体的被征地政府与农民自身普遍存在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担社保筹集主力军的任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政府与实际用地者不但在征地利益配置中以牺牲了人民的权益作为代价获得了巨大的土地增值收入,并且在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会持续获得不菲的基于土地而开发的项目利益。因此,在探讨政府和用地单位为失地农民全额出资社保资金的方式,提出通过这种方式将一部分征地利益反馈给被征地农民是合理的。
研读政府政策,结合实际调查发现,部分相关的土地征收政策在征地过程中都尚未得到落实,例如失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养老政策等等,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第一,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落实监察机制,成立政策落实监察小组。对被征地地区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尤其是针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失地农民。一方面确保政策实施到位,另一方面也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二,政府可以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政策落实到位且情况良好的地区或部门,给予嘉奖,对于政策落实不倒位的地区或部门严厉批评,作出相关处罚,并且就落实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第三,采取群众检举的方案。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相关的问题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有权进行反馈与检举,提高农民学习相关政策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作用,充分保障自身权利。
城市化是国家发展的表现,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肯定国家高度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必须处理好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土地问题。处理土地问题,实质上也是处理人民与政府的问题。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期稳定繁荣发展,我们必须直面这一问题,并且将这一问题妥善处理。马克思在《资本论》地租理论中对于不同种地租的形成、种类进行分析,为当下我们对于土地价值的评估以及为我们在制定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对策时,提供新视角、新方向、新方案,对于我们当前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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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创新课题:海南省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NO:Hys2018- 226)。
钟思婷(1991- ),女,海南琼海人,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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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205(2019)05-1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