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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发内容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有助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旨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信息化整合,依托各级公共文化设施,通过各类新型传播载体,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然而,笔者参与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工作多年,深感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是一对矛盾。因此,本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深入剖析了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系统梳理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在此基础上,有效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尝试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强化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等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对策。
关键词: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资源共享
1 引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由文化部、财政部于2002年起组织实施的国家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旨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笔者参与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工作多年,深感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是一对矛盾。因此,本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深入剖析了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系统梳理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在此基础上,有效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尝试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强化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等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对策。
2 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2.1 地方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纸质文献与数字文献的区别仅仅在于载体不同,因此,对地方文献进行数字化本质上是对地方文献的复制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地方文献数字化引发的法律纠纷依然数量众多,因此,文化共享工程只得避免对无法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地方文献进行数字化。但是,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地方文獻数字化的更新频率,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阅览需求。
2.2 非遗数据库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涉及到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数据类型,很难一一找到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其次,民族音乐、民俗活动、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故事、民间艺术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往往无法确定著作权人,自然也就无法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2.3 多媒体资源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近年来,以电视专题片为代表的多媒体资源成为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主要形式。要想确保多媒体资源的文献性、观赏性,势必需要数量庞大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作为支撑。但是,那些数量庞大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很难一一找到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因此,就埋下了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隐患。
3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考察
3.1 美国
1995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发布声明,指出在信息时代应当保护公共图书馆在利用版权保护作品方面的例外权利。1998年,由美国图书馆协会主导的国际图书馆联盟发布声明,指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出于教育、研究、评估以及其他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而进行浏览、下载、复制的行为。2008年,美国《著作权法》作出修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依本条规定之条件,制作或发行一部作品的不超过一件复制品或录制品,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2010年,美国版权局通过反规避豁免条约,规定“国会图书馆对访问规避的材料有豁免权,并用于非侵权用途”。
3.2 日本
众所周知,日本经济在战后的崛起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成功的国民教育,因此,日本社会对于信息资源共享非常重视,1970年颁布的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以供公众利用图书、记录等资料为目的的图书馆,允许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或个人提供复制作品”。在此后的半个世纪中,日本《著作权法》又经历了多达十八次修订,图书馆等公共事业所享有的复制权也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具备了更加丰富的内涵。
4 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对策
4.1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只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明确文化共享工程的法律定位,才能更好地避免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因此,可以考虑将文化共享工程纳入“邻接权”主体,赋予其数字加工权、信息汇编权、临时复制权等权利。
4.2 尝试知识产权适度保护
近年来,众多学者纷纷提出,应当从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适当限制,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扩张。需要指出的是,反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扩张并非反对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侵害著作权人利益,而是为了在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确保在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我们应当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的量化标准,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影响文化共享工程受众的公共利益。
4.3 强化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指的是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进行的限制,具体到我国,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几种形式。因此,可以考虑在文化共享工程中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一是将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地方文献数字化、非遗数据库建设、多媒体资源建设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二是将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成果的在线播放、馆际互借、资源共享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三是确立信息资源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明确文化共享工程作为信息资源网络传播的法定主体,其信息资源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保障。
5 结论
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过程中,必须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笔者认为,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尝试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强化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