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潘某,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老师。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潘某在没有轮到自己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幼儿园以潘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情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員会经审理查明:潘某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某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某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潘某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某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某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某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幼儿园诉称:潘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2018年6月,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有专家表示,从全国各地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教师结构来看,教师性别失衡严重。如果扎堆怀孕,产假一休就是好几个月,这会给学校的正常教学运转带来很大的困难。面对“瞬间”造成的空缺,学校只好临时请代课教师来“救急”。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不少学校青年教师多,怀孕前先统筹安排、列出顺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面对这种状况,学校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排队怀孕这种“计划生育”的方式来规避教学“真空”,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的完成,应该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二胎”政策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员工全部为女性的,或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单位,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有时候会出现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些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生娃,势必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提前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