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卢志强同华小英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随着孩子上学,家庭开销越来越大,2011年,夫妻俩决定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由卢志强的父母照看。由于在外工作较忙,且距离远、来回一趟花费较大,夫妻俩只有节假日的时候才回来探望。但是,从2013年开始,夫妻俩杳无音信,对孩子不管不问。卢志强的父母经多方打探得知,卢志强和华小英已于2012年离婚,离婚后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万般无奈之下,卢志强的父母只好將卢志强及华小英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从2011年起垫付的抚养费。请问,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能否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抚养费?
答:在我国农村广大地区,年轻人外出打工,将孩子留给爷爷奶奶照看,是传统习俗,因此,大部分人认为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理所当然的,无权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以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前提下,并且是有负担能力,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在夫妻俩外出打工期间,由卢志强的父母照看孩子,但是卢志强父母并不符合法定的承担孩子抚养责任的条件,父母只是出于亲情才帮他们照顾孩子。因此,作为具备抚养能力的夫妻二人应当向父母归还照看孩子期间垫付的抚养费。
律师 陈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