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思考

2019-03-18 20:15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保险资金保险公司股权

●刘 利

一、引言

新形势下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规模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1]。“2017年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规模突破2万亿”[1],“其中直接投资占比超过90%”[1]。此外,截止2016年底,长期股权投资在保险资金运用额中所占比例虽不到10%,但其收益率已超过了20%。这些数据显示了新形势下股权投资对于保险资金的强大吸引力,而股权投资作为新形势下保险资金的另类重要投资,具有与保险资金天然的契合性,有利于提高新形势下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助推新形势下实体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新形势下我国对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的管控还不够健全和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还不够成熟以及险资乱象和债券违约事件严重,这使得新形势下保险市场的发展受到了阻碍。由此2018年1月5号,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计划进行了规范”[1],这也再次显示了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重视度。

对于如何进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国内学者也开展了一些研究,陈文辉主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于管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提出了相关建议,他认为“完善公司治理,培养专业人才是重要的解决渠道”[2]。于良等从保险机构角度出发,认为要重视资产配置,针对不同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2]。孙键“从整个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方面强调了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机制的重要性”[4]。王小平“从监管部门出发,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产负债和资比例匹配提出了监管建议”[5]。这些建议和措施虽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风险水平,但难于满足新形势下提高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需要。

针对新形势下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等,保险公司现有的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还远远不能满足强化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寻求新形势下更加有效可行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措施显得越发迫切和重要。需要从各方完善相关管控措施,提升管控水平,进一步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水平。

二、现状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很晚,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在我国来说还是一个很新的领域,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也处于“尝试探索阶段”[1]。随着新形势下保监会颁布一系列股权投资监管条例、保险公司对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日益重视,建立了自身的风险管控体系以及“偿二代”监管体系的实施,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消化了存量风险,化解了突出风险,控制了增量风险。数据显示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2017年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1%,这显示了新形势下采取的股权投资风险管控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在股权投资风险管控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难以为新形势下股权投资规模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保驾护航,需要对现有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加强风险管控、完善风险监管。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存在下列问题。

(一)极缺新形势下的股权投资专业人才

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到保险类以及非保险类的养老、医疗、金融等企业,但主要还是集中于传统的银行债券等金融机构。而对于新形势下的股权投资类活动,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素养和储备,但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大部分只对保险相关知识和业务熟悉,而对于新形势下投资领域的知识储备不够。尤其是对于开展自行投资模式的保险公司,无法像资产管理公司那样拥有专业资质,管理新形势下的股权投资,因而更需要培养一批专业的知识团队和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人员,为新形势下的股权投资活动出谋划策。

(二)投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健全

股权投资作为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对外投资的重要部分,深受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体系的影响,但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体系依然还存在内部制度框架不够完善、体系内各个岗位分工协作不够明确、权利责任没有清晰界定、缺乏高效专业的运作链条等问题。由保险公司内部不健全的投资管理体系所导致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薄弱是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难度加大的重要因素。改革股权投资管理体系,提高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是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迫切需要和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三)风险管控技术水平亟待提高

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的风险管控更需要数理基础和金融模型。随着新形势下保险业务的不断细化和深入,风险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对于新形势下股权投资这类的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概率也日益加大,更需要精准、更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技术来预测、评估、辨别和应对风险,而保险公司对新形势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还远远不够,还远远没有形成与业务良好对接的风险管控技术。风险管理技术是管控股权投资风险的重要支撑,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亟需不断更新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四)股权投资计划“名股实债”问题依然突出

从2017年保险公司认购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可以清楚地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计划中仍然明确规定了年化收益率。而根据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制定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投资回报率和定期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保险公司这种违反保监会规定的股权投资计划,使得大量资金违规,盲目涌入投资市场,破坏了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产生的原因

由于新形势下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依然一般涉及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因而其产生的整体风险也相应的分散到了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了,但风险的分散化反而加大了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难度。同时监管部门不完善的监管手段和体系、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方式也是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控薄弱的重要原因。

(一)保险公司依然很缺乏新形势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支撑

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更需要专业的管理人才和知识储备,而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的必备条件,但由于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的时间不够长,往往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因而很缺乏专业的人才、团队和知识,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不足,由投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是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面临的最迫切问题。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要想开展股权投资尤其是以自行投资模式进行的投资,更加需要明确自身的投资发展战略,提前储备好新形势下相应的知识水平和投资能力。

健全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体系是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投资管理体系包括了公司的制度框架、组织结构、全责范围、分工协作、投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架构和体系等。但新形势下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体系还是不够完善,整体运作协调能力还是不够强,使得新形势下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开展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让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概率加大。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尤其是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高负债经营”,由于其投资期限长,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的核心。因此新形势下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以及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新形势下大部分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使得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水平居高不下,呈放大状态。

(二)新形势下委托代理模式产生的委托代理风险不断增加

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如果采用委托代理模式将保险资金交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依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风险,但新形势下的委托代理风险在目前复杂的投资环境下变得更加难以把控,风险不断增加。新形势下产生委托代理风险的原因虽然依然来自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委托人代理人追求的目标不一致外,但还来自于投资环境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委托代理成本的增加和风险的把控性。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团队、专业知识和运作模式不够了解,无法获取其准确的资质水平外,还不能有效地监督其交易操作,从而导致新形势下逆向选择风险增加。加之,新形势下代理人和委托人两者追求的利益目标的差异性在不断增大,导致新形势下的代理人在战略和决策的选定上更加倾向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定程度上更加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如何制定激励和监督机制来应对新形势下委托代理风险是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多保险公司制定的激励和监督机制还难于应对新形势下的委托代理风险,导致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不断增大。

(三)新形势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操作风险明显增加

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由于缺乏新形势下的专业知识以及新形势下信息不对称性的依然存在,对于新形势下的投资项目缺乏充分了解和新形势下投资环境的多变、震荡、受国际环境的影响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更加难于预测,导致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在投资时更加盲目冲动选择,进行“短钱长配”,造成投资市场混乱,加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此外,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绝大部分都是以委托形式投资项目的,不是资产的直接控制人,对新形势下项目的开展缺乏实时跟踪和监控,滋生更大的道德风险,这也是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时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过大。

(四)监管部门缺乏新形势下完善的监管手段和体系

新形势下监管部门虽然不断地跟随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活动的变化调整监管策略,但还是在监管力度和监管体系手段上不够完善,随着“偿二代”监管体系的实施,股权投资的风险监管还没有融入到“偿二代”体系统筹中去,加之新形势下股权投资的风险随着科技进步也逐渐复杂化,新形势下的监管手段不能停滞于最简单的风险监测,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理念,革新监管手段和完善监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活动。但新形势下的监管手段依然还是比较简单,还是不能很好的满足新形势下股权投资的需要,致使产生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计划“名股实债”等新形势问题。

四、对策

(一)培养新形势下专业人才,提升新形势下风险管理技术

随着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经营要求的提升和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化,新形势下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式多样化和选择渠道的分散化也让风险管控难度不断加大,变得更加难于把控,保险公司应注重对新形势下股权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批专业资质水平高的团队,引进适应新形势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对当前的投资能力培养体系进行深化改革,加强与专业化的私募基金公司合作,学习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打造保险公司内部自身的专业团队,将新形势下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转换新形势下的经营机制,提高新形势下的专业素质,全方位提升新形势下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整体效益。在培养新形势下的专业人才知识队伍的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大对新形势下的股权投资风险管控技术的研发力度和资金投入度,利用新形势下先进的网络技术和数理法则预估风险,依靠数学模型和风险管理理论提高风险测量精确度,学习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将股权投资的风险进行全力抑制和转嫁。保险公司可以保留一定的预备资金和精选一批精通新形势下风险管理测算的人才队伍,专门从事相关研究。只有提升了自身的风险管控技术和风险分析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已有的和未来潜在的风险,增强新形势下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加强新形势下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

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程度更高的经营,尤其是在新形势下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资金更具有长期性且流动性更差,更加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而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大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性。新形势下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资产短期错配和“短钱长配”等风险,保险公司更应重视新形势下的资产配置,根据新形势下的宏微观经济情况和周期趋势,评估新形势下的整个市场行情,再根据新形势下自身的发展战略、保费规模、偿付率以及收益率制定大类资产配置计划;在进行股权投资项目选择时不仅需要明确新形势下自身的经营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还需要更加注重长期利益,更加需要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进行资产负债合理匹配,提升自身的偿付能力,为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提供更加坚实的后备基础。

(三)引入适应新形势的竞争激励,建立新形势下的合同约束和分段投资机制

对于新形势下的委托代理的股权投资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引进适应新形势的竞争和薪酬激励机制来应对新形势下可能产生的委托代理风险,将竞争引入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市场,形成良性的竞争,不仅有利于提高新形势下的投资收益,还能利用新形势下外部良性的市场机制来约束和激励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合理薪酬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高收益的投资机构给予更高的薪酬和福利,保险公司还要加强新形势下对第三方投资机构的监督力度,要求其定期披露投资报告和交易信息,使保险公司能实时跟踪到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项目和投资范围进行限制,对超过了投资规模和范围的项目,明确规定代理人必须经过委托人的授权许可,严格限制代理人可能出现的过激投资产生的风险。对新形势下的委托代理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在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好事项,将投资范围、投资规模、股份比例和追加投资等以成文的条款加入合同,对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条款加以说明,对于条款内的内容部分可以给予自由权利,放宽束缚,增加投资的自由度,而对于超过了权限的投资,须明确规定由代理人自身来承担责任,权责明确,采用严格的合同约束机制,利用法律的效力来降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对于投资过程实施实时跟踪。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分段投资,将投资期限切割成几段,先根据预期进行投资,再随着投资项目的收益和投资公司的投资能力表现保留追加投资权。如果企业未达到预期的收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下一阶段投资,只保留下一阶段投资所需的基本资金;当企业实现超预期的收益,并且未来成长前景良好的,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资金投资投入力度。这种资金投入自由的方式,不仅能够预防过度投资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还能避免企业资金浪费,灵活地调动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适应新形势的股权投资决策评估和投资项目资质信用评价体系

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模式虽然依然主要有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和自行投资四种模式,但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投资模式,并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模式制定有利于自身收益和风险管控的大类资产配置计划,明确投资战略目标,建立适应新形势的股权投资决策研究体系,并在实践中开展经济、行业和项目调研,将可能影响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决策的因素进行分层次系统化比较分析,并按照相关联的程度进行分类纳入到股权投资决策评估体系中,并在过程中注意项目估值模型的选定以及潜在风险的辨别,做好投资的后期管理,为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决策做好参考标准和素材积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而对于新形势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保险公司在投资项目上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可以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投资项目资质信用评价体系,让专业的评级机构在市场筛选高信用高水平的投资项目,并将这些优质项目纳入保险公司的内部评价体系中。保险公司以后在进行股权投资选择时,可从这些项目选择适合自身发展战略的投资,减少盲目投资的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降低投资成本。

(五)建立适应新形势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体系

精确的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的关键和重要内容,保险公司需要完善发达的信息网络,建立与外部投资、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货币市场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让保险公司内部决策人员和操作人员能随时了解外部的实时变动,了解经济走向趋势,迅速得到一手资料,让系统也能及时更新数据,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分析预测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也为新形势下的监督者提供更加完备真实的材料,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整个操作流程的运作,让操作者能够拥有更好的平台进行充分交流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六)建立适应新形势的严密内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决策、管理、操作和监督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因而对于股权投资的风险管控难度变得增加,更需要更加专业的人才和队伍来运作。但控制风险这条主线更需要严密坚实的内控制度。新形势下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要涉及投资领域、工具、产品、结构以及每个工作岗位,还要更加清晰的工作流程和明确的权利责任,让整个工作运转处于更加透明的监督下,确保风险管理目标和投资策略目标能够实现。保险公司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内部风险预警体系,将风险要素评估、资金流动性考核、资产负债匹配、资金运用效率评估和偿付能力评估等统统纳入到整个风险预警体系中。确保体系内部的某一项触动风险预警线时,风险管理者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维持整体运作的稳定性。同时新形势下的风险预警体系还应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领域和投资工具,让整个股权投资活动的各个操作流程和步骤都在风险预警体系内,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够审慎稳健。

(七)鼓励保险公司放开非重大直接投资的范围

新形势下我国保险公司的直接投资范围基本都集中于银行债券等金融机构,风险更加集中,这也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根据目前我国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可投资保险类企业和非保险类的金融、能源、养老、医疗、汽车等企业,鼓励保险公司适度扩展投资领域,将保险资金投入到更多样化的渠道和领域中去。目前的这一监管规定不仅大幅度增强了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弹性,大大分散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还让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上拥有更多的主动性,将各个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协调,强化监控,改变原有股权投资渠道单一性问题,提高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率。保险公司应顺应新形势下这一监管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股权投资策略,放开非重大直接投资范围,增强股权投资风险的管控灵活度和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八)加大新形势下的税收优惠和财政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降低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经营风险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政府应当对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给予足够的财政补贴。银行也应当对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贷款进行优惠利息。优惠利率与正常利率的差额则由政府财政补贴,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提供税收优惠,通过减免税、投资抵免、亏损弥补、延期纳税、税收减让等方式进行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可以大大降低投资主体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下投资初期的亏损,为保险公司开展良性的股权投资提供支持力度。政府的财政支持政策不仅要大大减轻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经济负担,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还要能大力激励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的积极性和动力,让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拥有更多资金和动力做好风险管控。

(九)加强新形势下的监管力度,完善新形势下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股权投资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这不仅是符合新形势下“偿二代”监管体系的要求,也是符合新形势下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要预留一定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和基本的赔付金,能够在出现风险时足额赔付;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内控监管。完善、健全的内控制度是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先决条件和关键。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保险公司的战略决策制定、风险管控和业务操作都处于监督管理体制下,其内部的投资工具、投资组合战略、投资目标的选择必须经保监会事先审批并定期报送;监管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实时检查和实时动态跟踪监控,对有异常情况的公司要及时处理;监管部门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保险投资监管体系和信息监管系统,制定适应新形势的风险应急方案,将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系统合理分类,实时掌握股权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风险监测;对超过监管底线的要求必须建立风险报警体系,将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对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或者具有很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频次,限期纠正,必要时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者追究高层领导人责任等手段来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活动的监管。国家应当赋予监管部门更多权利和职责,提升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股权投资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真正起到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维护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正常、健康、有序投资的经济卫士作用。

(十)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股权投资法律制度

为了给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新形势下有关股权投资方面的法律空白,扩展股权投资渠道和空间范围,对开展股权投资活动的保险公司实施严要求,提高投资主体的门槛,确定新形势下委托人、代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制定清晰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让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有法可依,受到法律保障。可以吸取国外的相关经验,多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制定更加健全、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让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风险管控活动有更多的法律保障,为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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