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赋能:激活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

2019-03-18 16:05:37安会茹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权利主体战略

●周 亮 安会茹

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重大实践问题。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在理论和现实层面关注作为主体参与者——农民,寻找能有效地激发农民主体性参与能力的路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突出主体:对农民与乡村振兴的关系探析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的庄严宣告,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的实施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这一现实背景。应该明晰乡村建设属于谁、为了谁这个问题。从这一意义上,可以区分出四种差异极大的乡村建设,一是为农民在农村生产生活保底的乡村建设;二是由地方政府打造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三是满足城市中产阶级乡愁的乡村建设;四是借城市中产阶级乡愁来发展的乡村建设。[1]着眼于乡村振兴战略所处的背景,其有效实施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将乡村振兴战略的效用放在解决最紧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为农民在农村生产生活保底的乡村建设”作为当前中国开展乡村振兴建设的主线应该成为共识。这一逻辑主线是对当前中国城乡融合发展现实状况的清晰考察:一是农村空心化造成农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外在压力过大和内生发展动力供给不足;二是尚有数以亿计的农民以及进城返乡的农民将会在农村生活,农村的问题与机遇并在。

关于“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问题:

1.“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的统筹性。以“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能够助推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建设,有利于乡村振兴建设中关照作为主体的农民自身发展的核心利益。“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能够避免过度的农村空心化和城市待业人数的激增等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城乡融合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缓解当前过大的城市化压力,增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抗风险能力。“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序推进,能够增强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底气,保障中华民族顺利实现伟大复兴。

2.“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优点。其一,“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于多数农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使有意愿为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力量的农民和进城返乡的农民能够进退留有余地。其二,“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能够最大化、最有效地保存乡土文化的底蕴,让农民能够享有适宜的生产生活“文化生态”,更好地将自身的发展与新时代的农村生产生活融为一体。其三,“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能保证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给和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序实施。

3.“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遵循两个重点:一是必须以大多数农民利益为重点,特别是普通农村和普通农民;二是以维护既有的农村秩序为重点,循序渐进地推进乡村建设。国家政策和资源对大多数农村的覆盖与向少量的示范点的倾斜两者都十分关键。国家政策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依托切实可行的路径,以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组织架构中既有组织资源和“带头人”效应的优势,激发农民的主动性,使农民自觉有选择地配给适合自身的资源,提升国家政策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它三种乡村建设,要么缺乏可复制性,要么缺少足够的中产阶级,要么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公平公正。其共同的特征是不能为大多数农民提供可行的保障方案,不应该是国家推动建设的乡村振兴模式。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常谈常新的就是发展的正义问题。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阶段,只有以大多数农民为中心的乡村建设,才是符合发展正义的乡村振兴。“保底的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种进退自如的好战略,有助于降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风险,[2]农民的进城与返乡所赖以依靠的正是农村这个广阔的“根据地”,这符合农村农民现阶段发展的实际和规律,避免了农民单向度流动带来的极大风险,国家也因此避免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失业情况的发生。历史上,农民群体都是危机与机遇中的关键力量,必须谨慎对待。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突出农民的主体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解决好农民主体性发挥的难题:农民与土地、集体、市民的关系问题;农民在产权、要素市场、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现代化乡村治理中的地位问题;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应该混淆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客体关系,不应该错配外在资源和忽视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要突出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激发他们的内在动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利,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①特别是要发挥政府公权力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监管、法治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②突出农民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推进,不断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科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二、揭示遮蔽:对农民主体性问题的历史反思

从近现代以来农村发展的历史线索来看,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到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中国经历了以下几个农村建设阶段:20世纪20年代开展的乡村建设运动;中国革命和农村建设的结合运动;50年代的新农村建设;70、80年代的农村改革;2000年的小康目标;“三农”问题为核心的农村建设;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深刻实践,其所立基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命题只有置于中国现代化这一“大历史”中才能完整地再思。根据乡村建设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中国经历的几个农村发展阶段分为三个阶段:即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阶段。[3]

1.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的关注点是“怎么样实现发展”。由于当时的乡村整体发展环境表现为颓败,这里的“发展”更多的是代表“社会转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多数知识分子对乡村整体发展环境的颓败导源于农民的“愚”(非贬义,指代农民文化水平偏低)这一观点没有太大疑问,于是在乡村建设中致力于“以文化人”和“人的建设”成为当时的主流线索。③从其深层次的逻辑来看,这里的“以文化人”“人的建设”旨在唤醒当时历史环境下农民的能动性,即农民的主体能力。这里农民的主体能力(自觉选择和创造的能力)指的是农民在“社会结构全面震荡,乡村表现出政治失序、经济破产以及文化失调的整体性颓败”[3]状态下对富有“智识力、生产力、强健力和团结力新民”[4](P14)再造的能力。由于这条乡村建设路线不符合旧政权当局的利益,受压制的多,得到的支持少,难以实现全盘的改变,只能诉诸渐进道路。而所谓的渐进道路没有以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为核心,知识分子“动”而农民“不动”,乡村建设没能触发当时农民的主体能力。中国共产党清楚认识到土地问题是与农民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核心问题,于是借助广大工人和农民的主体力量对土地问题进行了革命性的颠覆,因而成功变更财产所有制关系,为乡村建设接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这一革命性的颠覆使乡村建设有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5](P1252)由此,共产党更加确认,乡村建设的主体是人数众多的农民,而农民的主体性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6](P113)的,缺少了彰显自身主体地位的主要客体对象“土地”,农民难以发挥出其主体力量。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注点是“乡村如何加速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共产党就积极地发动起广大农民参与到乡村建设的加速发展中来,因忽视农村生产力落后的现实,违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本规律,农民的主体性力量被错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乡村建设并没有收到更多实效。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农村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农民从中获取到对土地的承包权。但是农村的政治制度改革保留了人民公社原有的税费制度,正因此,农民承担了过高税负,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低;“农补工”与“剪刀差”为工业建设转移了高额的资金,综合影响下农村出现了“三农”问题,乡村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较大的城乡差距使农村孕育着经济和社会危机。2006年国家彻底废除农业税,乡村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从改革开放到国家彻底废除农业税这段时间内,由于农民在乡村建设中拥有了“土地承包权”这一彰显自身主体地位的权利,农民的能动性被激发起来。农民有了生产实践和乡村建设的自觉性,也对自己在生产实践和乡村建设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了自主选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农民还积极地发挥出创造能力,将其创造性成果运用到生产实践和乡村建设中。因为过高税负、“农补工”与“剪刀差”的双重影响,农民有相应的能力搞好生产,但是没有足够的权利为自己的乡村建设争取应有的权益,这些优质资源都融合到了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之中了。随着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为主线推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干预开始,农民的生产生活发生了系统性的改变。这种改变是在国家政权驱动和主导下争取到的拥有制度正当性和意识形态合法性发展战略所带来的。[3]在这个阶段,农民主体性赖以发挥的“权利保障”、“内在动能”条件得到改善,农民既能够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搞好生产,又能够利用国家发展战略带来的优势资源自由地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来。

3.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关注点是“乡村如何更好发展”。与当前主要矛盾的内容变化相契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既是当前解决主要矛盾的必然产物,也是突破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困局的关键出路。[3]乡村振兴战略目的是通过以乡村、农民为主体,结合城乡融合发展的优势条件,在保证乡村独立性、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农民发展的平衡、充分和可持续。强调农村的独立性,保证乡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能够让乡村建设呈现出多彩缤纷、有序发展的局面。一方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工作上产生了大量的联系,基层政府在基层自治组织的决策上干预增多,基层自治组织的独立性逐渐弱化,与基层政府逐渐形成了工作共同体。[7]另一方面,在基层自治组织中,村干部并非基层政府成员,除了制度性的约束之外,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有相当强的独立性,村组织大权在握,可能会出现两种倾向:一些地方基层自治组织涣散、工作不力;同时另外一些地方基层自治组织权利高度集中,村干部在村庄事务中强势存在。[7]这两个方面会有损乡村的独立性、农民的主体地位,导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效果偏移,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所形成的认识藩篱。

从乡村建设发展的谱系可以认识到,乡村的发展始终与农民的主体性密切相关,乡村建设的战略始终表现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强调。伴随着乡村发展从无到有、从量到质的转化,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农民命运和乡村前途认识的又一次深化。[3]

三、确定症结: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及原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既是受益者,更是建设主体。[8]同样,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既是受益者,也是建设主体。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外在的政府资源的科学配给,也需要内在的农民主体能力的激发。但是,由于宪法“确权”缺失、制度机制界限不明、行政定位准确度不高,农民主体性的权利保障缺失;而农村老龄化配置、乡土文化变异、身份认同缺失则导致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内在动能不足,农民主体性内涵的缺失问题严重,农民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充分地激发,使农民未能有效地参与到各个方面的乡村建设中。

(一)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的五个方面

1.农民的政治主体性缺位。农民的政治主体地位是农民参与乡村基层自治的保障,是其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主体规定性,对农民的其他主体性的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近几年来,农村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反映到了法律上。[9]通过对《选举法》历次版本的考察,可以发现,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中的代表人数比例与现实中的人口比例极不相符,面对不法权利的侵害,农民缺乏政治权利的表述渠道。另外,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生活贫困、组织化程度低等因素制约,我国农民维护自身权利水平不高。

2.农民的经济主体性缺位。农民的经济主体地位是农民参与乡村经济活动的保障,是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主体规定性,对农民的其他主体性的发挥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近几年的农村深化改革,使城乡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但是仍然存在很大差别。收入差别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农民经济平等权利的缺乏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方面。[9]通过对农民资源分配权利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农村农民在国有资产的分配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农补工”“剪刀差”所带来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农民的市场交易权方面,农民在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都会受到制度、人为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3.农民的社会主体性缺位。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是农民参与乡村社会发展的保障,是其维护自身社会权利的主体规定性,对农民的其他主体性的发挥起着推动性的作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任何人都不由自主地被卷入社会生活之中。他们必然要为社会作出特定的贡献,也必然要从社会享受一定的利益和待遇。”[10](P207)农村也是构成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之下,农民的社会权利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农民在劳动就业、受教育、社会保障、职业认可等方面遭受着制度、社会环境、城市居民的不公平对待。

4.农民的文化主体性缺位。农民的文化主体地位是农民参与乡村文化发展的保障,是其维护自身文化权利的主体规定性,对农民的其他主体性发挥起着提升性的作用。乡村振兴的灵魂与保障,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11]保护农民在传承、创新、转化、享有乡土文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话语权利,使农民的文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挥其在乡土文化发展中主体性作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固化的现状,导致我国的乡土文化发展空间逐渐逼仄;乡土文化发展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农民、第三方组织等之间的矛盾关系越来越复杂,农民的文化平等权被损害。

5.农民的生态环境主体性缺位。农民的生态环境主体地位是农民参与乡村生态环境发展的保障,是其维护自身生态环境权利的主体规定性,对农民的其他主体性发挥起着保障性的作用。马克思指出:“人靠自然界来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形影不离的身体。”[12](P120)作为地球上高智力动物的人类,离不开自然环境的养育。同时,人类又在不断地改变着自然环境,且被自然环境所改变。[13](P304.305)随着环境权理论的日益完善,公民的环境权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环境权的主要权利构成部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14]但现实中农民的生态环境权利受宪法“确权”缺失、制度机制界限不明、行政定位准确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生态环境平等权受损,不能从生态环境中受益,且自主维权意识淡薄。

(二)农民的主体性缺位的原因

1.从外在原因来看,有以下几点:

(1)宪法“确权”缺失。农民主体权利的宪法规定不全面,没有全方位地明晰农民应享有的权利,相关方面立法缺乏立法依据。农民主体权利缺少了宪法的基础与核心保障力量,导致农民部分主体性权利缺位。

(2)制度机制界限不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化对待下,农民的基层公共事务决策、集体经济决策、社会治理、发展文化和生态环境的权利方面因外在的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农民部分主体性权利缺位。

(3)行政定位准确度不高。政府在农民主体权利方面发挥着管理、引导、协调的作用。由于有限的资金配给、界线不明的执法权、缺序的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导致农民部分主体性权利被忽视、侵害。

(4)农村人口老龄化配置。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配置,农村生产、生活、文化活动和生态环境等公共事务缺乏有效参与者,导致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呈现出“村官做主”“农民缺位”的现象。

(5)乡村“乡土文化变异”。市场化机制使得淳朴的乡风民俗变味,“经济至上”将互帮互助的乡村文化氛围掩盖。农民更容易为利益驱动改变自身立场,导致自身或他人主体性活动的外在文化基础被消弭。

2.从内在原因来看,有以下几点:

(1)农民的身份认同缺失。有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在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竞争能力弱化、基本权利缺失、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下降的“弱势化趋势”。[15]而乡村振兴中农民的社会定位需要在某个社会关系网中指定一个人的确切身份,这种身份“伴有一系列特定的规范约束”。[16](P65)对农民来说也就是对为他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制度规定性。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所致政策差异,导致农民享受不到同发展的需要相对等的公共权利,农民身份认同对应的权利保障不到位,农民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身份认同感尚需提升。

(2)农民的职业认同缺失。“职业认同”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是指从业人员对所从事职业的满意度,包含个人对职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的看法。[17]对农民来说,对职业声望的认可度、对职业薪酬的满意度和对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意愿是评价农民职业认同的重要因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职业并不受重视,职业声望微弱,农村人多倾向于选择非农职业。职业农民的制度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的部署尚处于初始阶段,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面临着诸多困难,农民增收不易,农民对于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意愿不强烈。

(3)农民的文化认同缺失。农民的形象被官方话语体系中的“欠发达地区”、文艺作品中的“茫然无助”和网络舆论中的“下里巴人”等多重刻板印象叠加,“三农”被塑造成为弱势形象,农民对自身的文化失语。[18]农民对自己的文化身份也存在着消极的认同倾向,这与社会文化氛围对农民的文化形象的削弱有关。据有关调查,农民的形象一直处于“对象化”的发展中,这意味着农民的文化形象在文化作品中呈现着刻板印象加深的倾向。而互联网对农民的形象塑造并没有改变其被消极言说的境地,农民的文化认同存在诸多困难。

四、探索路径:破解主体困境,激发主体活力

作为国家战略,总设计师、人民公仆、村干部、村民、社会智囊等多元主体都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不同的重要作用。[19]培育多元主体的自觉能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既是受益者,也是建设主体。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也需要内在地激发农民主体性参与能力。根据阿玛蒂亚·森的“赋权”理论,贫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实质不是物质的匮乏,而是可行能力和自由的匮乏。社会限制和个体环境导致个体不能自由地、主动地选择其他生活方式,因此“权利丧失”与“能力缺乏”才是贫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根源。[21](P89)因此,破解农民权利缺失与能力缺乏困境,才能有效进行“权利统合”与“能力聚焦”,才能赋予农民自由与主动选择发展的能力,才能使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权利”与“有能力”将自身的主体力量投入到乡村振兴的战略中来。破解农民权利缺失困境,就是保护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平等权,为激活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力量还权;破解农民能力缺乏困境,就是着眼于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在农村产业、生活方式与乡风文明、农村现代科技文化与农耕文化、可持续发展观、乡村民主自治中的主体引领力量,[22]重点围绕其“爱农”意识、“懂农”能力、“强农”素质和法制与民主精神等加强培训,为农民有效地、长远地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中“赋能”。

(一)破解农民“权利缺失”困境

1.农民的政治平等权的保护。一是为农民政治权利确权,二是明晰制度机制界限,三是提升行政定位准确度。[23]对农民政治权利通过《宪法》《选举法》“确权”,进一步明确农民政治地位的合法性,为更为全面细致的立法提供立法依据。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需要从政治系统的输入与输出端上下功夫。[24]输入端强调拓展参与渠道,输出端强调政府的绩效反馈。开拓农村第三部门(宗族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对农民政治话语的整合能力,为政府高效反馈提供参考方向。破除认识藩篱,规避“重集体”与“轻农民”、“集体就是农民”与“农民就是集体”等错误认识,彰显农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性。[25]政府运用制度配置权、政治资源(宪法秩序权利、权威组织等)和技术手段[24]为农民的政治平等参与提供保障,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不受侵犯。

2.农民的经济平等权的保护。政府在控制经济资源的平等配置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定公共责任,政府应该保护农民作为劳动主体、投资与经营主体所应有的经济权益。只有农民在生产要素的初始配置、生产要素和生产商品的市场交易、市场产品的消费中处于公平地位,农民的经济平等权才能得到保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保障农民经济权利的基本理念、政策机制与法律制度,确保农民相对于市民拥有相当的法律地位。[26]

3.农民的社会平等权的保护。政府在保证公共服务提供资源的平等性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定公共责任,政府应该将农民视为同城市居民相等的主体,公平公正地对待农民。政府应该多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出发,尊重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维护农民在劳动就业、受教育、社会保障、职业认可等方面的权利平等性、正当性,扭转农民社会权利的弱势状态,保护农民的社会权利不受侵犯。

4.农民的文化平等权的保护。乡土文化的发展和农民文化权利保护之间是双向的,要保护农民的文化平等权,就要发展好乡土文化,不能忽视乡土文化发展中法律、制度、机制的协同作用。通过推进乡土文化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和赋予农民相关文化权利,发挥法律的协同作用。建立明晰的乡土文化管理制度、保护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实现乡土文化发展的制度协同推进。通过协调保护机制,推动多方主体参与乡土文化的建设中来,利用政策激励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好农民的文化平等权利。[11]

5.农民的生态环境平等权的保护。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态环境平等权,必须加强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通过宪法“确权”、环保法“明确内容”与“明晰程序”、地方法规“规范参与”、制度机制明晰“界限”、行政定位提高“准确度”,保障农民生态环境平等权。此外,特别注意将生态环境行政权与农民的生态环境权利结合起来,在价值取向、监督与制约、准确定位职责、基层群众参与管理等方面协同发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完善权利补偿机制,确保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和救济,提高农民环保参与和监督效率。[14]

(二)破解农民“能力缺乏”困境

1.以农民职业价值为引领,赋予职业农民“爱农”意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传授价值观念。职业价值观作为存在于内心的一种评判尺度,支配着人们的态度,牵引着人们的行为,它是对职业选择、职业评价、职业价值取向等方面的总体看法,反映了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对待职业生活的最基本的信念和态度。[27]新时代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职业农民,需要形成符合乡村振兴发展目标的职业价值观。应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爱农”意识培训,使其成为“爱农村”“爱农民”“爱农业”“爱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新型职业农民。抓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关键点,加强“以农为荣”的价值观的培训,使其意识到自身职责所在,意识到农业发展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以“振兴乡村”的职责担当,以爱农的“意识”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来。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生态”“绿色”意识的培训,启发其树立“生态”“绿色”的责任意识,在农村生产实践中自觉履行相关责任,爱护农村生态环境。

2.以农民职业技能为重点,赋予职业农民“懂农”能力。振兴乡村,必须发展农业产业,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发展乡村产业、兴旺乡村产业的引领者,应具有较高的科技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分工协作能力,懂得农业生产经营之道。[22]乡村振兴的主体是以中老年为主,应重点培训其农业科技运用能力、经营组织协调能力。增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科技、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鼓励职业农民开发现代农业的多功能价值、效益实现的更多路径,培养现代化农业新产业。培育职业农民的产业经营、协同发展的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其整合、利用有限资源,获取信息、参与市场的能力,以此促进现代化农业产业兴旺、农民增收,实现农民和产业共同发展。

3.以农民职业道德为约束,赋予职业农民“强农”素质。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要搞好农业生产,为市场提供安全健康的农产品,还要保护好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广大农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新型职业农民普遍缺乏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难以经受住市场机制的影响,盲目追求利益,不符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加大对职业农民“诚信”“奉献”“专注”“质量”等品质的培训力度,使其规范化参与乡村振兴。通过举办农业科普、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增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诚信”“奉献”意识。通过完善培训制度、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全方位保障来激发新型职业农民的工匠精神,提升现代化农业和农民的内在竞争力。

4.以农民职业法制思维为保障,赋予职业农民“法制”与“民主”精神。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到乡村振兴建设中来,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制意识,既要“知法”“懂法”,又要“守法”“用法”;我国农村实行基层自治,这就要求新型职业农民能够懂民主政治,有参与基层治理的民主意识。创新教育宣传方式,以接地气的方式让新型职业农民形成良好的法制意识,增强维护他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以农民的现实文化水平状况为准,通过不同的宣传方式,制定科学有效的民主知识宣讲,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完善基层自治制度和建设基层民主政治的能力与水平。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乡风文明建设。[25]

注释:

①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3月8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的审议时的讲话。

②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9月21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③这里不谈费孝通的乡村现代性的建设方案,因为其方案因抗日战争以及国共内战而失去了试验的时间和空间,未能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成功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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