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议榔制的和谐理念探析

2019-03-18 09:12陈华森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村寨苗族

陈华森 鄢 英

(1.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师范大学 内陆民族地区治理研究中心,贵州·贵阳 550025;2.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总数为942.6万,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增长5.43%。[1]其中,贵州是全国苗族人口最多的地区,2010年人口总数为396.84万人,主要居住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2]为了维持村寨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共同利益,防止外来侵犯,苗族传统村寨通过议榔制定习惯法,形成榔规榔约,实施基层治理。议榔制及其规约彰显了和谐理念,体现为议榔导向和谐、议榔体系和谐、议榔过程和谐。深入挖掘这一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有利于我们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果,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实现现代化”;[3]也有利于我们强化中华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大厦。

一、苗族议榔制的和谐理念

(一)议榔导向和谐

议榔是苗族先辈创制的榔内与榔间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其基本内涵是通过基层最高权力机构议榔大会讨论和规约;基本价值导向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维护村寨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家庭是苗族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谐是苗族村寨和谐的基本保证,是议榔制的基本价值导向。议榔词中对于家庭礼制明确规定:“上节是谷子,下节是稻杆。要区分,才成体统。要区分,才各得其所。”其中以区分水稻“谷”和“秆”的格言,要求苗族社会成员尊老爱幼,确立牢固的家庭和谐导向。“公公是公公,婆婆是婆婆;父亲是父亲,母亲是母亲;丈夫是丈夫,妻子是妻子;哥哥是哥哥,弟弟是弟弟;姐妹是姐妹,妯娌是妯娌。”[4](P55)这段议榔词规定的就是苗寨家庭内部尊亲敬长、尊老爱幼、夫妻恩爱等“礼”的规范,其目的即构建一个长幼有序、其乐融融的和谐大家庭。另外,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宗族和谐也是议榔制规约的基本价值目标。例如苗族外婚制规定:同宗族同鼓社子女“是兄妹,不能婚配”,亲姨表的子女也“如同兄妹,不准婚配”,但同宗同社者分社以后则“可以开亲”,否则将“罚以白水牛,祭祖祭社”。[4](P55)

不同苗族家庭组成的苗族村寨都是一个个小社会。维护寨内和谐以及寨间和谐,因此也成为议榔制的基本价值导向。有一首苗歌明确表达了这一导向:“为了团结地方,为了团结村、社,莫像牛乱来,莫像马发野。为了粮入仓,为了酒满缸。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地方才知睦,村社才兴旺。不让谁弄坏田土,大家才有饭吃。没有盗,没有贼,地方才安康。”[4](P54)另一首《议榔词》较为全面地叙述了这一价值导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村寨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议榔防盗、防贼,不准偷菜、偷柴、烧山,封山育林,甚至“为不准藏匪而议榔,为不准窝匪而议榔。”为的是“地方安静”“寨子平安”。[5](P91)正是在这一价值导向的引领下,才会有寨中牛马常拴在野外栏圈,谷束稻草储于寨外,偷盗现象从不发生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和谐景象。[8](P92)

除了追求上述家庭、家族以及寨内和寨间社会生活的和谐秩序外,苗族议榔也追求政治生活的和谐。有一首苗族起义史诗记述了苗族“起事先议榔”的传统。在百姓遭受水灾旱灾侵扰,但官府还以苛捐杂税买路钱等进行敲诈,导致“官家酒肉屋中臭,穷人白骨抛路旁”的阶级对立的状况下,史诗号召苗家儿郎团结起来。[6]湘西吴八月领导的清乾嘉起义以及贵州张秀眉领导的清咸丰起义,都是苗民在政治矛盾尖锐的时候借助议榔起事,以重新构建一个和谐的政治关系。议榔反抗的目的是实现政治文化的转型,由冲突型的政治关系转化为和谐型的政治关系。例如,有《议榔词》言称有个流官黑子须“抢我们的田,夺我们的地,撵我们上高山,赶我们进深谷。”[7](P202-203)由于黑子须对苗民的残酷掠夺,迫使苗民多次议榔起义。该《议榔词》还称有个本地土司嘎来杨“派款不合规定,派粮不合道理,派到锄头税,抽到烟杆款,派牛捐,抽猪款,地方痛心,寨子愤恨。”[7](P203)于是苗民议榔起义攻克养益城和翁北堡,并将嘎来杨杀死,重新构建一个没有压迫和剥削的政治关系。

议榔制是苗族先民创制的优秀政治文化传统。即使在当今我国苗族地区,议榔还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政治决策的基本形式,时常被用来议定乡规民约,以维护村寨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协调。贵州榕江县于2009年3月21日举行的一次议榔活动中,来自“7个乡50多个苗寨400多名苗族男女参加议榔大会”。[8]这首先说明,苗族议榔制的和谐理念已经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形态得到了传承;同时也表明,作为苗族传统民主形式的议榔制度,已经以文化形态嵌入了苗族村民的现代观念之中。

(二)议榔体系和谐

在苗族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传统议榔组织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威力,得益于榔规榔约所有受众的平等地位及其和谐共处于议榔体系的规约。

从整体来看,议榔体系和谐首先体现为作为苗族议榔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寨民与寨民之间的和谐。苗族议榔精神的内化,要经过充分的社会化过程。这一过程包含在议榔过程中以及议榔过程的前后。由于苗族议榔一般没有常设机构,议榔前一般由寨民推选出年岁大、威望高、办事公道、处事能力强的人作为“榔头”,召集寨民议榔。经过严肃、规范甚至神秘的议榔程序,榔头向寨民宣布传统榔规,修订不合时宜的榔约,增加新的规约,并在议榔大会上通过。之后,通过刻木记事或文字记载或栽岩、埋岩的形式使寨民铭记于心。通过议榔程序的榔规榔约即具有习惯法的权威和效力,做到人人平等,“上至‘榔头’,下至群众,人人都得遵守,无一例外。”[9]

另外,苗族基层组织体系及其职能分工的配置也体现了和谐理念: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议榔、理老、鼓社是苗族基层社会的三大支柱。议榔的“立法”职能一般由临时选出的“榔头”主持的商议、讨论程序完成,同时借助杀鸡、杀牛等传统“咒”“誓”仪式赋予其神秘寓意,并增强议榔“立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提升榔规榔约的社会渗透力,赋予榔规榔约的神圣地位。立法程序之后的“司法”职能,由“理老”履行。而理老裁决的案件则由鼓头监督执行,实现榔规榔约的社会化。经裁判被判处死刑的,“由寨长或鼓头责令其亲属执行”;对于械斗、仇杀等重大案件裁决后但不能和解的,“鼓主可率领全村或全社‘兴师问罪’”;在外敌入侵的时候,“鼓头号召全民赴敌,而且往往是身先士卒。”[14]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议榔体系是一个在议榔规约面前寨民人人平等共治的和谐体系,也是一个由榔头、理老、鼓头分工合作共治的和谐共同体,体现了苗族的和谐共治理念、和谐共存精神。

(三)议榔过程和谐

议榔过程是苗族村寨的自治过程。清朝乾隆元年(1736年),乾隆对苗疆经略总督张广泗所奏《苗疆善后事宜》的批示中,基于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异的事实,确定“嗣后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4](P53)其中的“苗例”即苗族村寨在传统治理过程中形成的议榔制度及榔规榔约。类似的民族政策造就了传统苗族地区的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为议榔制的形成及其和谐理念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首先,议榔过程和谐体现为寨内和谐。苗族的和谐秩序首先来源于村寨内部的和谐,而寨内议榔过程的和谐则是寨内和谐的基础。苗族村寨普遍存在严格执行榔规榔约、重罚违反规约者的传统,通过“吃榔”的物质惩罚和“咒”的心理威慑维持寨内的和谐秩序。“吃榔”时,几个榔头到违规者家中把猪杀了,煮熟后通知一户一人去吃。然后,在榔头的主持下,“当众根据条款规定给违者以较重的惩处……榔头违犯,同样受罚,不特殊,不例外。”为了达到“咒”的效果,拟定榔规榔约时,一家之主参加议榔。待户主到齐后,一榔头宣布议榔开始,另一榔头宣讲榔规榔约。之后,由鬼师念榔词:“现在,榔规已定,道理说清。我们杀猪吃肉,宰鸡喝酒。不许妻违,不容子犯。各家各管教,各人各自觉。哪个与众相违,触动榔规,他魂同猪走,头似鸡落。”[11]在此过程中,“魂跟猪走,头似鸡落”的“咒”的心理威慑很好地起到了促使苗寨内部人人自觉、户户尊规的政治社会化效果。

其次,议榔过程和谐体现为寨际和谐。议榔是苗族传统社会民主议事的组织载体,对于苗族基层社会寨间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议榔确定的榔规榔约涉及苗族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其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谐秩序。“从调节范围看,榔词、理词可调节一个‘昂’(寨子),也可以调节几个‘昂’,或者是‘鼓社’(立鼓为社,即鼓社节活动所覆盖的地区)和整个苗族地区。”[12]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县(现为县级市),为了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当地苗族村寨曾经制定的榔规规定,对小偷或砍手或反绑悬挂示众。对于屡教不改的惯偷惯盗,甚至丢入深洞。“清末,干坝铜鼓坡有个小偷,多次处罚不改,经各寨‘议榔’会议,宣布其罪恶后,在其背上绑上一扇石磨,丢入一个深洞中。至今此洞名叫‘小偷洞’。”[13]

二、苗族议榔制和谐理念的价值

(一)历史价值

苗族议榔制所蕴含的规则意识以及议榔导向、议榔体系、议榔过程所倡导的和谐理念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产生了良好的历史效应。其内容和形式体现了朴素的民主精神,实现了苗族村寨内部事务的和谐自治。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我国苗族即使进入现代发展阶段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后,仍然在继承议榔制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些边远的苗族地区仍然还保留着议榔议事形式。不过,随着国家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强化、落实,议榔制在保留其传统民主精神内核的同时,融入了现代民主体系,实现了向乡规民约发展的创新性发展。虽然如此,传统议榔精神仍然以文化基因的形式嵌入了苗族人民的现代社会生活中。

例如,1980年以后,苗族议榔传统在贵州省黔东南州得到了较好的传承。根据雷公山地区的苗族村寨调查,雷山县5个抽样村寨中的3个村寨、台江县5个村寨中的4个村寨在20世纪80年代后进行过议榔立法。[14]1985年8月,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加鸠区的苗族群众“约万余人,自发地举行议榔。因这次议榔是在加学乡的能秋村,故当地群众称之为‘能秋议榔’或‘能秋栽岩’。”[15]1989年,黔东南州榕江县12个苗寨在古州高文摆垭山议榔,在婚姻嫁娶等方面,“根据当时的法律和针对地方存在的旧俗来订”。[6](P110)20年后的2009年,榕江县又组织了两次较大规模的议榔活动,规定“除了强调所有婚丧嫁娶和鼓藏节要节约外,还强调按婚姻结婚,禁止早婚……还把送子女入学也作为一个主要问题写进了榔规。这次议榔还有一种进步,榔规写成了文本,不仅在议榔坪宣布,还发送到每个村寨。”[16](P112)2015年11月22日,贵州从江县、荔波县和广西环江县的4个乡镇25个苗寨共5000余人,“以苗族传统方式立碑议榔决定修耶规破旧俗,树立乡风文明新风”。[23]

以上事例表明,经过了历史洗礼的议榔制和谐理念,成为当今苗族日常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经过长期历史积淀的苗族议榔制,为当代苗族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现实价值

议榔制的文化传承,融入了现代苗族聚居区的基层社会治理文化和治理过程中,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昔日的榔规榔约精神融入了乡规民约,并创造性地转化为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政府通过发文件和下指令不好解决的问题,“却可以通过群众‘议榔’使问题得到解决”。[18]这充分说明,议榔精神可以涵养现代民主理念,已经融入我国当代国家治理进程中,并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信提供文化载体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了世界的发展,是世界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化自信的源泉。习近平总书记为此指出:“要善于从中华文化宝库中萃取精华、汲取能量”,在此基础上高度自信自身的文化理想和文化价值、文化生命力和创造力。[19]苗族议榔制盟誓时的“牲血酒”、铭记榔规的“埋岩”、进行裁判的“捞油锅”、违反榔规的“吃榔”,渗透着苗族先民的政治智慧。正是基于这一政治智慧所倡导和践行的和谐理念,苗族基层社会在我国古代政治体系中形成了自组织传统,维持了和谐的村寨秩序。如今,苗族人口位居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第5位,广泛分布于贵州、湖南、云南、广西、重庆、湖北、四川等地区。在这片广阔的区域,苗族民众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框架下,与其他各族居民和谐共处。这应归功于苗族先民创制的议榔制这一历史遗产。

2.为多民族地区推进协商民主提供文化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求“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保障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享有广泛、持续、深入的政治参与权利[2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就能够制度化地确立,并在之后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所具有的政治协商基因。在这些政治协商基因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苗族的议榔制。苗族议榔制就是协商制的雏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苗族议榔制本身所蕴含的规则意识以及议榔导向、议榔体系、议榔过程所践行的和谐理念则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苗族议榔制的历史创造并历代传承的协商传统,可以涵养当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可以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筑牢“中华民族政治-法律共同体”[21]提供文化滋养。

3.为国家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基础

议榔制的直接规训及其潜移默化作用,促使苗族社会形成明确的规则意识。而正是这一意识的养成和巩固,为现代国家法治建设奠定了社会基础。必须指出的是,苗族议榔制是适用于以同质性为基本特征的苗族社会(村寨)内部的通行规则。而其他民族内部通用的规则与苗族议榔制可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性。因此,苗族议榔制在处理其他民族内部事务或不同民族之间的族际事务时是不能直接通用的。国家法治的在场,则可以弥补这一局限,以国家公共权力的形式履行族际整合和国家整合的职能。有人认为,要充分发掘民间法的优质资源,“探索民族地区立法机关对一些长期存在的民间法‘良法’予以法律确认。”[22]类似主动的法律法规建构,在我国地方自治机关制订和颁布的《自治条例》中已有所体现。苗族社会长期运行的议榔制规则传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社会基础。在这一民族传统的浸染下,国家层面甚至可以被动地适应苗族社会创造的规则体系,默许其不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内部规则的运行,进而达到一方面节约国家政治资源和行政成本,另一方面达到提升苗族社区治理实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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