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

2019-03-18 09:12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共同体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张 璐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陕西理工大学 文学院,陕西·汉中 72300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共同价值塑造的时代诉求与映射。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务必要以民族群体喜闻乐见的文化承载形式、内在意蕴表达和群体参与主体性的文化机能着手,避免跨文化保护策略对文化价值的抑制,导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丧失文化应有的活力与价值,反而陷入保护的死胡同,制约民族文化发展的一体化推进。一方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保护机制,忽略了文化遗产的主体性,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在保护中遏制了民族文化发展的自然关联,导致文化遗产的畸形发展和变相消亡。另一方面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族文化情怀并未调动,被动参与性的保护,必然难以永续发展,比如纳西族“东巴画”在保护中以制度形式促使艺术传承人被动接受培训,反而导致群体参与性不高,遗产保护政策不彻底[1]。因此,统筹民族文化共同体的构筑,以民族文化固有承载体与传承形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文化共同体构筑是民族文化的耦合,透析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进而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辟符合文化发展的路径,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民族文化时代发展的必然举措。

一、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缘由

民族文化共同体的构建是洞悉民族文化内在机理,树立民族文化自信的内在诉求[2]。基于民族文化共同体构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架构,是当前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文化共同体构筑文化性耦合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的背后现状不容乐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意蕴、文化价值体系不断被割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注重文化的外在发展,忽略文化的内在价值,反而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导致文化遗产畸形发展。因而,构建民族文化功能共同体,以文化应有的关联加快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民族文化共同体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特定的耦合,一则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呼吁文化本体的自我凝结,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少数民族文化共同体构建必要手段[3]。二则文化共同体助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性凸显,能够蓄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突破。因此,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成为构建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必然使命。

二、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

(一)立足文化本性,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时代价值塑造

立足文化本性,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时代价值塑造是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4]。一方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岁月的沉淀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价值体系和文化认同机制,遵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是确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永续发展的关键。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代主流价值体系的碰撞中,植入时代主流价值,成为后续发展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

一是要依托民族文化属性,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洗礼;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民俗土壤的原生态传统中夹杂着文化不可避免的迷信色彩和粗陋的承载形式,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常难以割裂文化精粹,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变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断层式开展。二是要聚焦民族文化功能,构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5]。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势必要遵循其社会文化的功能性,确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其社会功能的时代推进相吻合。一方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节庆祭祀密切关联,挖掘非物质文化价值体系是深入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比如土族“盘绣”作为非物质文化资产,在推动刺绣文化发展的同时要深究其纹样内涵寓意的整合,否则刺绣艺术的文化价值在单一技术传统中逐渐失去自我艺术魅力,反而枯涩乏味。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民俗传统节庆文化,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是跨时代文化传承的重要保障。比如京族“哈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是节庆时节,充分注重“哈节”的文化保护,务必要以其节庆特色为纽带,否则会造成其民族精神和情怀的传承泯灭[6]。三是要植入时代文化诉求,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代价值的塑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时代文化气息的熏陶,使时代主流价值观成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统的始末所在。比如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八宝被”在时代传统保护中摄入主流价值观字符纹样,反而扩大了群体认同度,使“八宝被”保护群体参与由被动转向主动,极大地提高了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二)立足文化载体,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演绎

立足文化载体,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演绎是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基于民族文化共同体构筑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突破传统制度保护的框架,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诉求,即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演绎中实现永续传承。

首先,要依托民族传统习俗载体,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原生态文化平台[7]。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同传统节庆、祭祀活动密切相关,脱离习俗活动的载体承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丧失原有文化机能,切实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不断提供民族原生态文化舞台。一方面要依托民族节庆、祭祀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比如独龙族“卡雀哇节”、京族“哈节”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大力开展节庆活动,不断开展传统节庆的时代演绎成为必然趋势[8]。另一方面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民俗风情挖掘相结合,确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动态推进。比如近年来瑶族地区群众利用“耍歌堂”将瑶族服饰、木鼓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中,不断演绎、诠释,有效地推动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文化载体。

其次,要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契机,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性关联,构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体。比如:纳西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造纸”“古乐”“东巴画”等具有直观性,作为纳西族传统手工艺的典范,以外在的艺术审美和内在的工艺特色,构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共同体,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创设文化特有载体,成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代演绎中传承保护的关键。

再者,要不断探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载体,打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代演绎的新载体。一方面依托单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关系,打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载体。比如纳西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造纸”“古乐”“东巴画”等,可借助纳西族传统文化,助推纳西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体化推进[9]。另一方面统筹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化,打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平台。比如土族婚礼、撒拉族婚礼等民族婚俗作为非物质文遗产,其所挖掘、保护的民俗文化内涵基本一致,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依托时代文化外衣,开展民族婚俗博览会,从而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跨民族、跨区域推进。

(三)立足文化主体,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体参与机制

立足文化主体,构建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群体参与机制是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10]。一方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受民俗文化的影响,遗产传承人本身稀少,特别是羌族、苗族等民族群众在文化传承中受“传男不传女,传媳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习俗制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困境难以突破;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忽略民族群体文化主体地位,群体参与不到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群体世代相传的精神产物,发挥群体文化主体地位,构建民族群体“要我保护”、“我要保护”到“乐于保护”的参与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民族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意识[11]。首先要突出民族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翁意识,不断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与价值塑造,激发民族群体遗产保护自觉性。比如锡伯族西迁节、瑶族盘王节等以祖先事迹、民族起源为线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不断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取向激发民族群体的主人翁意识。其次要突出民族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一方面立足当前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困境,树立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底线意识、危机意识;另一方面依托民族文化情结,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道德维度鞭策群体,使文化遗产保护同群体精神诉求相统一,进而强化群体责任意识。再者要突出民族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担当意识,使民族群体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付诸实际。

二是要统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纲要,鼓励民族群体参与其中。一方面要通过经济等手段,积极鼓励民族群众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另一方面针对潜在濒临流失的民族文化遗产和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要借助文化交流、文化培训等形式鼓励民族群体参与其中[12];比如:水族群众为加强“水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水族村寨元老聘请至民俗展馆、高校等地开展水书文化交流,极大了促进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是把握保护参于力度,充分突出民族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性。一方面要把握保护扶持力度,避免过度外界参与造成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异。另一方面过渡参与其中,容易扼杀民族群体的积极性。

(四)立足文化产业,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保护

立足文化产业,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保护是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能。立足文化产业,加快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构建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立足文化产业,首先,加快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文化旅游产业的结合[13]。一方面要不断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节庆文化同文化旅游业结合,以文化旅游业市场规律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比如羌族瓦尔俄足节、傣族泼水节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风情游中得以不断提升,在扩宽群体参与度的同时,有效地提升了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为深化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必要保障。另一方面要借助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大力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销与推进。其次,加快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发展。再者,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文教事业的有机衔接。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乡土教育相结合,近年来民族院校不断开设民族文化专业和选修课,在提高民族文化研究水平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总之,恰切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构筑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内在诉求,依托民族文化共同体的时代旗帜,洞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价值,以民族文化特有的内在关系、外在承载,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主体保护,是新时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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