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静 翟光勇
(安徽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马克思指出,人是社会存在物,交往是人的存在方式[1]。人际交往作为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联结的重要渠道,对人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快速发展与普及,日渐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深刻改变人际交往的手段、内容和状态。青年正处于渴望拓展交友空间、热衷于展现自身和求新求异的年龄阶段,他们对网络积极探索又乐于实践,是我国网络人际交往的实践主体。同时,青年作为社会发展中坚力量,肩负国家建设的光荣使命。由此,深入剖析网络媒介崛起对青年人际交往的影响,于青年发展和社会进步均具有重要意义。
约书亚·梅罗维茨认为,媒介变化必然导致社会情景的改变,从而对人们社会行为产生影响[2]。网络媒介突破了传统人际交往中的时空限制,构建出数字化与虚拟化的人际互动场景,新情境对青年人际交往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传统人际交往活动需要身体嵌入,交往双方进行面对面或本地化交流。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传播同时实现了信息空间横向传播与时间纵向传播的双重偏向,人际交往中物理位置与物理时间的局限被突破。借助互联网的连通性,人际交往可以超越物理空间延伸至虚拟空间,而无须身体位移[3]。于是,“身体”从地域性关联和时间性关联中脱离出来,形成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脱域”现象。
人际交往行为摆脱传统社会“此时此地”的限制,时空界限的突破极大地拓展了青年人际交往的广度、频度和效度,真正实现了“天涯若比邻”[4]。随着网络、智能设备和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与跨省跨国的亲人故友视频聊天,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和与自己地理位置相近的陌生人建立人际关系,还可以通过网络游戏和与自己兴趣相同的小伙伴虚拟交往。
网络时空“脱域”,社会人际交往也由人与人的直接互动,转变为以“机器”为中介的间接互动。隔着屏幕的人际互动,使得现实社会中的信息源不能直接传达给交往对象,而需要通过网络这一信息通道进行信息转化。同时网络场域出现,使得青年人际交往范围突破传统熟人社会的界限,不断地向陌生人交往延伸,人们对于网络互动中接收的信息,往往无法依据已有经验判断信息的真实性。
于是,在互联网技术、社交媒体以及智能设备等因素的推动下,QQ群组、网络游戏和视频弹幕等虚拟化的网络交往互动情境形成。虚拟性与隐匿性交往场景,使得交往者可以自定义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可以通过智能软件更改相貌、声音等个人特征,还可以自主选择个人定位,由此重新塑造一个网络自我形象。
欧文·戈夫曼将社会比喻成一个大舞台,人作为舞台上的“表演者”,运用符号预先设计并展示自我形象[5]。网络交往的中介化、交往对象的陌生化、互动内容的符号化和网络身份的隐匿性等特征,共同促成了青年网络交往行为新的拟剧化特征。
网络时空脱域扩大了青年“表演”的舞台,也模糊了交往行为“前台”与“后台”的界限。可移动终端与社交媒体的普及,混合了不同的交往情境。长期以来,青年的人际交往大多在集体宿舍或工作单位等公共场所进行,网络的出现对原有的公共空间进行了重新分割,使得现实的公共空间被分割成私人空间的碎片[6]。作为公共空间的集体宿舍是青年自我呈现的“前台”,但是通过网络进入私人领地后,集体宿舍又成为青年网络交往私人化的“后台”。
技术赋权拓展了青年“表演”的方式,也模糊了表演者身份认定的界限。网络技术赋予青年依据自身喜好选择姓名、美化照片、自定义社会地位等展现理想化自我的手段,且实现了不同网络平台、不同“自我”形象的角色转变。长此以往,表演者身份认定界限模糊,人们对表演者在网络所呈现的形象与其现实生活中真实形象之间的虚实界线无法接受。如以“乖乖小少年”形象出现在大众视野的王源,2019年上半年被爆出聚会抽烟后,众多粉丝因不能接受其网络人设与真实形象之间的落差而脱粉。
网络所提供的交往方式因其便捷的实时沟通与互动分享功能,成为青年人际关系沟通中的一座桥梁。但当青年过于依赖网络交往时,网络便成为一种主导和控制青年人际关系的异己力量,逐渐瓦解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面对面的人际交往而形成的青年人际关系模式[7]。
随着社交媒体功能的不断发展,基于人际沟通、自我表露和信息获取等方面的需要,人们对社交媒介的依赖不断加深,媒介化生存成为现代人不可逾越的生存状态。《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显示,移动社交软件成为网民手机必备工具,80%以上用户每日使用移动社交应用在1小时以上[8]。《2018微信数据报告》显示,每个月有10.825亿位用户保持活跃,每天有450亿信息发送出去[9]。
青年群体更是社交媒介的使用主体,《2015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微信用户中86.2%的用户在18-36岁之间[10]。网络提供的交往社群和自我表露平台,给青年带来了极大的自我满足与快感,不断刷屏的微信控、微博控等“低头族”随处可见。于是,面对面的线下交往越来越呈现出“身体在场,心灵缺席”的新特征。不论家庭团圆、朋友聚会还是课堂学习,将注意力集中在刷微博、聊微信、玩游戏和看抖音等的行为变得稀松平常。
地缘、血缘和业缘所建构的强关系被社交媒介所稀释,初级群体衰落成为不争事实。初级群体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库利提出来的。他在1909年出版的著作《社会组织》中,把家庭、邻里、儿童游戏群称为初级群体。查尔斯·库利认为,初级群体是个人的社会性获得和理想人格形成的基础与关键,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1]。初级群体的衰退,不仅影响青年现实人际交往关系,且长此以往易造成青年生活走向个体化,出现精神生活空虚、社会人情冷漠和社会责任缺失等问题。
网络时空脱域带来的社会开放化,拓展了青年人际交往的时空界限,丰富了青年选择交往对象和交往时间的自主性。加上网络技术带来的多样化人际沟通方式与手段,使网络时代青年人际关系不断泛化。信任是深度社交的基础,而青年人际关系多是由事缘、趣缘所组成的短暂连接,且多为中介化的匿名交往,这种情况下,交往双方很难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信任。于是,相当一部分人际关系发展只是停留在浅层关系中。
利用虚假信息在网络进行人际交往的行为日益普遍,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67.5%的网民表示网上从不使用真实姓名,仅2.0%的网民表示一直使用真实姓名[12],网络交往虽然满屏都是“么么哒”、“亲爱的”和“好的呢”等充满感情的称谓语与语气词,但实际上人们对网络人际关系充满了不信任感。
于是,看似亲密的网络人际关系,实际是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肤浅化交往,更带来人与人之间人际信任的缺失、深度交往的缺乏和人际关系疏远等问题。长此以往,网络人际交往中的质疑、不信任等心态极有可能蔓延至现实社会交往活动,影响社会整体信任水平。
翟学伟把面子定义为“个体对做出良好行为后的自我评价及在他人心目中的序列地位”,“脸面”具有极强的社会规范和控制功能[13]。中国人根深蒂固的面子文化,使得传统熟人社会中青年的人际交往行为受到初级群体的监督和社会普遍行为规范的约束,通常表现为符合社会期望的人际交往行为。网络人际交往的匿名性使得传统熟人机制失灵,加上网络空间信息繁多监管困难,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等原因,于是,网络成为青年“放飞自我”的空间,在虚拟空间里可以摆脱现实社会真实身份的束缚,人际交往中的行为规范也被抛之脑后。
网络交往中的行为规范意识淡化极易导致交往伦理失范现象,如虚假信息泛滥、个人隐私披露和网络语言暴力等现象。2016年的“罗一笑事件”中,首先是罗尔在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中隐瞒真实经济状况、治疗费用等信息,利用人性善良收割巨额打赏与转发量。其后,在《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刷爆朋友圈后,关于罗尔的个人财产、感情生活和照片等隐私信息被大量披露。最后,在罗一笑病逝后,“罗尔,为人父母之耻”等暴力言论甚嚣尘上。
当网友对网红女主播直播间萝莉变大妈、网友见面美女变大爷、微商购物给完钱就被拉黑等网络交往伦理失范的闹剧见怪不怪时,说明人们对恰当交往行为的观念正在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长此以往,越来越多的交往伦理失范行为必将对网络秩序提出挑战。另一方面,网络交往从本质上看是现实人际交往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和拓展,随着网络日渐渗入公众的日常生活,虚拟交往与现实人际交往也不断交错进行。于是,网络交往行为势必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如校园贷和网络诈骗等行为,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财产损失,更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青年网络交往行为的养成,除交友、娱乐等自身内在需求驱动外,外部环境向青年传递的交往观念也对青年的网络交往行为起着影响和示范作用。针对当前青年沉迷网络交往而逃避线下交往的问题,媒体、学校、家庭以及互联网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向青年传递健康交往观念,正确认识网络交往与现实交往的辩证统一关系,引导青年回归现实社会人际交往,实现线上交往与线下交往的有机结合。
新闻媒体应通过正向舆论导向帮助青年辩证看待网络交往的利与弊,传播正确的交往观念。家庭和学校一方面应将人际交往的技能、礼仪等内容纳入教育的范畴,注重对青少年健康交往观念的培育;另一方面,家长和老师应以身作则,用正确的交往观树立榜样作用,鼓励青年更多地在现实世界进行人际交往。互联网企业应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不盲目追逐流量与经济利益,加强信息过滤、不健康信息管制与研发有效的防沉迷模式,营造良好的网络交往氛围。
翟学伟认为,没有关系的人是没有信任可言的,信任大体是一种建立于关系之间的对尚未发生的事件能按照自己意愿发生的信心[14]。网络时空脱域在推进人际交往自由化的同时,也带来人际间信任缺失的风险。时有发生的网络诈骗和诈骗案件侦破困难等事件,更进一步消解了网络缺场交往中的人际信任。应从制度层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完善信用状况奖惩机制,弘扬社会诚信文化,培育公民信任意识。
针对网络空间虚拟性,应不断推进网络进入的实名制,完善网络空间身份唯一性判定和真实性鉴别的网络身份管理技术,实现虚拟网络行为与个人信用评估的连接。针对网络社会的强流动性,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个人流动性的追踪,将网络行为主体与其网络行为建立起可追寻的对应关系。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信誉氛围,增强青年缺场信任意识,树立诚信友善的网络交往观念。
当前我国网络法治体系尚不完善,青年在网络交往实践中为追逐新颖刺激等娱乐化满足,无视社会道德与个人社会责任的网络失范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抱有侥幸心理做出网络欺诈、网络剽窃等违法行为。为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秩序,除了从社会道德上规范青年的行为意识,还必须加强网络媒介法治建设,从法律层面规范青年交往行为。
对于部分自律不足的青年及网络无法自治的违法行为,需借助完善的法律条例依法治理,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交往空间。一方面,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犯罪行为的治理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加强网络普法宣传,培育青年网络法治意识。应让青年知晓网络散播谣言、网络人肉搜索等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的严重性,同时让青年了解当自身利益在网络空间受到伤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