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视域下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革新

2019-03-16 03:30吴楷文
艺术科技 2019年23期
关键词:革新

吴楷文

摘 要:智能互联网最重要的特性就是互聯互通,在市场竞争领域表现出了极强的“强者恒强、赢者通吃”的竞争范式,并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更好地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律、竞争关系和竞争价值必须革新。在面对这些变化时,既不能过度谨慎,也不能只见现象、不见本质。

关键词:智能互联网;网络不正当竞争;革新

1 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早已走进中国人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生活的便利,也潜移默化地产生了社会变革。市场竞争领域亦是如此,竞争关系也在悄然变化。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有市场就必然有竞争,这是市场经济主体逐利性的本质决定的。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在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为了追逐利益,难免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仅会损害竞争者,造成消费者福利减少,更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革新使得智能互联网时代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马克思曾经说过,“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面对智能互联网时代复杂的竞争环境和多变的竞争样态,法律与法学理论必须作出回应。有学者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这已不再是应对新问题、新挑战、新领域那么简单,而是一场涵盖法学理论、规范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法律革命”和升级转型,需要认真对待和有效回应。[1]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适应竞争法律关系的新发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改时不仅增加了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规范,还设置了“互联网专条”,体现了立法者对智能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有诸多学者就该问题在理论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2 智能互联网时代下网络竞争的新样态

2.1 智能互联网的新特性

智能互联网是下一代互联网的另一种模式,就是有效地将智能融入互联网, 使具有智能的计算机程序在互联网这种动态开放的无限网络环境中运作,并为人们提供智能服务。[2]智能互联网是由算法主导的,更强调信息的流通和人机的互动。智能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广阔的虚拟网络空间,人们可以在其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机器与人的互动更加密切,机器不再是普通的工具,而是可以与人类互动交流,呈现出更加智能的样态。

互联网最重要的特性就是互联互通,信息流通的速度在智能互联网时代呈几何倍数的增长,这不仅给人们的信息交流带来了便利,也为市场主体的大数据收集提供了基本信息来源。在市场经济领域,对互联网产品的消费者来说,其可以为用户带来更好的网络服务体验,用户只需动动手指,通过最简单、最便捷的操作就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对互联网产品的经营者来说,虚拟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可以为其提供无限的商机。经营者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和处理数据的优势,更好地制定决策,从而在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2.2 智能互联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有市场必然有竞争,商人天然追逐利益,智能互联网的广阔前景和巨大的利益空间吸引无数经营者纷至沓来。互联网市场及其市场竞争,突出存在双边市场、用户黏性和锁定效应等特征,并使互联网表现出了极强的“强者恒强、赢者通吃”的竞争范式。[3]

这种竞争范式是由互联网产业的突出特点决定的。以互联网巨头腾讯为例,腾讯开发的即时聊天工具微信以用户群体为基础,其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开发产品的优质,更在于用户的选择。没有了用户,微信的价值也就荡然无存。而且由于大多数人都选择微信作为即时聊天工具,用户也就对该产品产生了黏性并且被其锁定,产生了依赖。基于这种用户黏性,客户还极有可能选择微信以外腾讯公司的其他网络产品,如腾讯视频、腾讯体育等。

2.3 网络竞争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缺陷,市场主体的唯利性导致了市场机制的非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与传统市场竞争不同的是,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市场竞争具有“强者恒强”的特点,互联网巨头拥有更好的技术能力并占据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形成了市场的天然壁垒。许多市场的后进者因为自身经营能力的限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而且互联网的信息流通也为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方便,只需要一串代码,就能够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

最为关键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度的互联网特性。有的行为虽然具有虚拟网络的特殊性,但仍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虚拟空间的延展,如网络商业诋毁和网络混淆行为。这类行为因为智能互联网的存在对相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更大的损害,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条款加以规制。而有的行为技术性极强,已经超出了具体不正当行为的范畴。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3Q大战”,这种互联网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行为,明显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理念,在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只能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靠拢,由一般条款对其进行规制。然而,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较大裁量空间,不利于法官准确地把握正当与非正当的界限,这时就需要法律和法学理论作出回应。

3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法革新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竞争不同于以往,表现出了新的竞争范式,并对司法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出现了诸多疑难案件。为了更好地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就需要革新竞争法律、竞争关系和竞争价值,以应对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

3.1 竞争法律革新

智能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存在已久,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理论界也在呼吁法律的革新。[4]2017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增加了“互联网专条”,还在混淆行为中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的规定。“互联网专条”的出台回应了近些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本质上是立法者对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规范化总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尤其是对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不能够为旧法中具体条款所涵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规定,比如链接强制跳转的问题、干扰和恶意不兼容他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问题。这一系列问题曾经困扰司法实践许久,如今终于能够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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